。政府对老的泗县环保局养猪场信息有保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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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行动中拆猪场案例解析 什么情况能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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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强拆整治”举动中,多数猪农选择了沉默。但也有少数猪农诉诸法律,或通过上访争取自己的权利。  然而此路通吗?  依照规定,对行政处罚不当或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行政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问题。事实却是,猪农将政府诉讼至法院时常遇到不受理,或不立案为难境界。  能手指出,当前“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中,一些地主意院存在司法不作为和严重的行政干预司法行为。有损司法“平等、公正”的原则。当诉讼无门,猪农上访甚至做出极端举动,将进一步加深矛盾。  案例分析  类如案件 法院判决结果截然不同  案例一:两审政府败诉 猪农获得500万余元赔偿  日,江苏省南通市某区“五城同创”指挥部非法限制了该区某猪场尽职人人身自由,没有组织现场公证,未与厂办理物品交接手续对猪场实施了强拆。强拆后,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所在区的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索赔2720万元。  南通市中院一审以为,“五城同创”指挥部强制拆除生猪养殖厂的行为违法,区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南通中院根据生猪养殖场提供的证据,结合其生产规模、生产水平和设施设备的折旧年限,认定生猪损失为人民币455万余元,屋内其他财产损失为人民币71万余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00万余元。因为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这500万余元所有由区政府赔偿。而这个判决也创下一个“最”:这是江苏实施《行政诉讼法》以来,确认赔偿数额最高的一起行政诉讼附带赔偿案件。  区政府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以为,按法律规定,养猪厂应当举证证明其损失,而区政府有权提供不赔或少赔的证据。养猪厂提供了包括证人、配种记录、生产报表等一系列证据,而区政府对这些证据的真切和合法性均提出异议,但却拿不出充沛的证据反驳。省高院据此作出判决:维持原判。(据2010年《现代快报》报道)  案例二:惠州强拆不违法 猪农败诉  惠州市惠城区猪农魏淼的猪场因在惠州市禁养区内,日被政府强拆。事后魏淼提起诉讼,请求认定强拆行为违法,索赔直接经济损失380万元。  惠城区法院一审裁定:根据环保总局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主意》第七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魏淼的猪场位于城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畜禽禁养区内,猪场权利不具备合法性。为了保护养殖户的利益,惠城区已经给了魏淼等足够的光阴让其处理生猪,自行拆除或搬迁。但魏淼无视法律规定和政府通告,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惠城区人民政府可予以拆除。同时,驳归魏淼的其他诉讼请求。  魏淼不服一审判决,向惠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对魏淼猪场属违法建设不应保护的事实错误,魏淼猪场的建立早于惠城区禁养区的划定三年多,按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猪场不属于违章建造,而且被告惠城区提供证据光阴超过法定举证期限,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被上诉人应承担补偿的法律责任。惠州中院二审以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判决驳归魏淼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魏淼承担。  案例三:强拆违法 猪场不具合法性不予赔偿  因土地征收,增城市新塘镇上X村村民猪农吴桓章的猪场,在2009年10月被政府强拆。吴桓章将新塘镇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166300元。  增城法院一审以为:吴桓章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任何报建手续,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增城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养猪行为是非法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吴桓章请求赔偿的前提条件必须士翠合法权利。因此驳归吴桓章的上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固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增城市人民政府因处罚主体不当,拆除行为属行政行为违法。  吴桓章不服判决,进行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用。判决:驳归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吴桓章承担。  判案焦点  猪场建造物合法与否  强拆行所导致的行政诉讼案件,其争议的焦点就是猪场建造物产权是否合法?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判决认定,在强拆猪场过程中政府部门的确存在行政违法行为,但因其养猪场是违法建造,所以不以保护。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判决在法律界引起不小的正义,双方代表环绕猪场建造物产权是否合法展开了激烈的议论。  政府观点:猪场未经报批报建,属违规搭建。  (代表人物惠州市环保局法规科科长黄北新,惠州市惠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甘莉)  黄北新:根据1998年底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条例》养猪场应经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猪场未报批已经违法。  甘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首席款规定,猪场必须取得畜禽生产经营允许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没有即不合法。同时,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在2001年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主意》第七条规定,禁止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政府有权依法整治禁养区内的猪场。《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十五条规定,猪场建造物及设施必需取得建设允许证。同时,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划定惠城区畜禽禁养区的通告》,位于禁养区内的猪场都属于非法猪场。  律师观点:适用法律错误 猪场利益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代表人物: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志宏)  江志宏:养猪场未经报建、审批,是一个非法的养猪场,依法应该拆除,这种认定是极其错误的,调整养猪行为的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依照法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此类案件应首先适用畜牧法),并未规定养猪场必需审批、报建,对普通公民来说,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所以,猪农创造的养猪场不违法,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22条规定从事种畜生产应取得生产经营允许证及营业执照,但该法同时规定未取得此二证只是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六十一条),并没有规定可以由政府强制拆除养猪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国家环保局的一个部门规章,该规章请求养猪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养猪场建前要经环评审批,这种规定属行政允许,但该规定在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允许法》生效之后即自行废止,《国行政允许法》明文规定:国务院各部委无权设立行政允许。原国家环保局的规章因违法上位法而无效。  2008年《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前,各地早期所建设的大批猪场都没有报建、报批的义务。也就无从谈违法。对猪场实行强制拆,这种操作违法了《物权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作出赔偿。退一万步说,政府即使界定农民的猪场是违章建造,地方政府为了改善城乡环境需要对其进行拆迁,其具体的行政行为的执法依据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或最起码的按照政府的规章作出,更何况,执行拆迁的政府部门并无规章的制定权。  律师评案  法治依照不是法条,而是法理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法院对政府强拆行为判决,即认定强拆行为违法,但又不予赔偿的判决有点不伦不类,法院未从平等、正义的角度判案,采用各打五十大板一拍两散的方式,确实是有点不符合法律精神,没有给此类的案件一个很好的界定。依法判案分为两部分,一是依照法条,二是依照法理、法治的精神,要遵循平等、正义的法则。并不是套搬法条,这样的执法太生硬。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宪法》保护人们的人权、物权和生存权。养猪是农民为了生存所进行的一项必要的生产活动之一。目前我国农民的人均持有耕地量偏少,不从事其他类型的农业生产不足以养家糊口。有很大一部分农民看到了养猪这件既能解决一家几口生计又能为国家解决粮食问题的农业生产活动,于是在自己原来的耕地上纷纷建立起了猪场,进行生猪养殖。按照宪法的精神,国家各级政府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这样政府与农民之间才干协调发展。  固然政府为了城市规划和环境建设,整治养殖行为并非不可,但任何行政行为是要付出代价的,而不是盲目套用新法规解决旧问题,要是对猪场进行拆迁那就一定要补偿养殖户损失,和解决养殖户出路问题。  凭借一纸拆迁令,就请求农民即刻抛弃自己养家糊口的工具而不赋予任何意义上的补偿,这等于在一定程度上强行剥夺了农民生存的权利。试心思治精神何在?农民如何愿意?不仅如此,有些地方政府对限期内未拆迁的农民养猪场强制拆迁。这确实是野蛮行政,尽全违抗了宪法精神。如今国家对农业的搀扶和补助,已经成为一项长期以来的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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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临澧县富达养殖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8年10月。自猪场开办以来,当地的农田陆续遭遇污染。然而记者发现,就是这样一家污染企业,居然被当地公安局挂牌“重点保护”。(《中国日报》4月24日)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不得不说,这家养猪场真的是一个神奇的存在。自开办以来,当地环保部门曾多次给养殖场下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养殖厂补办环保审批手续,污染防治设施如期配套到位,但养殖场却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尽管网上多次披露,而当地政府对此也是置若罔闻。污染环境不说,连最起码的手续都未办齐,这家企业何以能够如此强硬而坚挺,甚至置执法和民意于不顾?原因当然只有一个,它是当地公安局挂牌“重点保护”的对象。
公安局挂牌保护一家有污染环境行为的养猪场,这无疑超出了常识的范畴。现实语境下,政府部门挂牌保护污染企业并不鲜见,但一般来说,这类企业要么是招商引资的项目,要么是缴税大户,企业办得好坏与政府的政绩密切相关,由此政府才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而出手“重点保护”。在环境与所谓的“发展”之间选择后者,虽然已被事实证明是一种畸形的发展观,但最起码还有一定的利益诉求。
问题是,养猪场创造的利润非常有限,看上去也不像是什么招商引资来的示范性项目,有什么值得“重点保护”的?莫非这家养猪场里正在进行不为人知的商端实验?或者是怕养猪场里的猪仔们闹事?抑或“保护”的就是污染本身?这当然纯属玩笑。事实上,任何一种匪夷所思的行为和现象,总是会符合某些人的利益。在养猪场被挂牌“重点保护”的背后,也肯定藏着不为人知的猫腻。
从有限的信息中,不妨做个大胆的推测。一块由当地公安局颁发的“重点保护”的牌子,见证的是政府资源和权力的无远弗届。若非有着强大的能量和人脉关系,普通企业是无法享受这一特殊待遇的。一家养猪场何德何能,又拥有什么样的背景,能够享此尊荣?必须追问和彻查的是,养猪场的经营者是何许人也,其与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又存在什么样的关系?“重点保护”的牌子又是经过什么样的程序授予和颁发的?背后有没有利益输送?查清这些问题,或许才能解开污染企业被挂牌“重点保护”的秘密。
就在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新环保法将于日起施行。其中,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环保法还着手加大惩罚力度,对污染企业按日连续计罚,罚款将上不封顶。一方面,国家在加大环境保护力度,而另一方面,个别地方政府却在为污染企业提供庇护,甚至动用政府资源为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遮风挡雨,两相对比,不禁让人惶然。&
事实证明,徒法不足以自行。保护环境,除了立法,更为关键的是要做到违法必纠。现实而言,环境违法行为从来都不是孤立的企业行为,或多或少都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在加大对企业的惩处力度的同时,还需追根溯源,查查相关政府部门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更为重要的是,还需转变环境执法模式。从这案例中可以看出,一块“重点保护”的牌子就足以把环境监管和执法拒之门外,环保部门在地方权力架构中的地位极为弱势。赋予地方环保部门更大的管理权限,使其独立于地方政府之外,这项改革已经时不我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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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要超过6个字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河间市分局关于我市卧佛堂镇小章村南洼养猪场污染环境问题的调查处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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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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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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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河间市分局关于我市卧佛堂镇小章村南洼养猪场污染环境问题的调查处理说明
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河间市分局关于我市卧佛堂镇小章村南洼养猪场污染环境问题的调查处理说明
&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河间市分局
关于我市卧佛堂镇小章村南洼养猪场污染环境问题的调查处理说明
按照转办件《环保举报受理单》()号的要求,我分局执法人员对所反映的河间市卧佛堂镇小章村南洼养猪场污染环境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说明报告如下: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仿宋_GB2312;mso-bidi-font-family:仿宋_GB年9月29日,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河间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举报件所反映的卧佛堂镇小章村南洼有两家养猪场,都位于河间市卧佛堂镇小章村南,其中徐中华养猪场位于村公路北侧,投资大约30万元,占地面积约1300平方米,建于2012年5月,租用本村原养鸡场改建,目前存栏180头生猪;齐文波养猪场位于村公路南侧,投资大约25万元,占地面积约1200平方米,建于2006年3月,目前存栏190头生猪,未达到年出栏500头标准。参照河北省政府规模化养殖标准,该养猪场不属于规模化养殖,根据环保部和省环保厅下发的《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环境信访问题实施意见》非环保职能类的相关规定,该举报不在环保部门管辖范围内,我分局执法人员已将相关情况向卧佛堂镇人民政府进行了说明,镇政府已派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了处理,两个养猪场产生的粪便已完全清理。答复举报人,举报人表示满意。
今后,我分局将加大执法力度,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河间市分局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仿宋_GB2312;mso-bidi-font-family:仿宋_GB年10月10日有关养猪场的环保问题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环保局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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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来信内容:
有关养猪场的环保问题
我是居住在开县长沙镇滨河走廊的居民,每天在晚上21:00左右的时候,河对面的养猪场飘过来难闻又恶心的猪粪味,有可能是清洗猪圈时直排到小河沟而出现的,太影响我们的生活了。希望有关部门能管一管。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感谢您对环保事业的支持和理解!经查,开县肥肥生猪饲养专业合作社位于开县长沙镇古迹社区4组,成立于2008年6月,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完善环保相关手续。该养猪场有2个沼气池,有干粪池(现未使用),清水池。日现场检查,养殖圈舍内饲养的生猪约300头,由于污染治理设施长期没有进行维护清理,设施堵塞严重,造成外排污水不能达标排放,对环境有一定影响。开县环保局一是责令该养猪场立即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维护清掏工作,尽快恢复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养殖废水能够达标排放;二是对该公司进行了新的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您若有其他环保投诉,请直接拨打12369环保投诉热线进行反映,以便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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