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鑫赢360理财安全吗,是定期一年就能这么高的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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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238年,没有人靠押注自己的国家崩溃而获得巨大成功的”,这是股神巴菲特的名言。在过去的2015年6月,一些巨大做空力量的人似乎想从A股市场崩溃中获得成功,而做空者在获得局部胜利同时,恰恰忘记了巴菲特的这句名言。在中国投资理财要懂政治,买股票就是买未来,只有听党的话跟党走,才能真正赚到钱。希望投资者把握机会。
对我们而言,投资理财是指我们通过合理安排资金,运用投资及购买资产等手段,使自己资产达到保值与增值的目的。我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古代理财思想:比如孟子的理财思想有许多独到之处。他主张先义后利、财务诚信。他说:“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旷安宅而弗居,舍正路而不由,哀哉。”就我们今天来理解“先义后利、财务诚信”就是首先要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才是投资理财最大的“义”,然后才谈得上合作共赢的“利”。“财务诚信”则是为“先义后利”保驾护航的工具。作为来自孔子家乡的齐鲁证券,我们秉承着孔孟的传统理念,只有善待投资者才能善待自己,只有投资者有希望我们才有希望。因此,与投资者坦诚相见才能合作共赢。齐鲁证券是A类AA级全国大型综合类券商,能办理所有证券类业务,A股开户佣金万三。
中国有句古话说得好:“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意思是直接传授给人以知识,不如传授给人学习知识的方法。道理很简单,吃鱼是目的,钓鱼则是获取鱼的方法。若只能获得一条鱼,那就是只能解一时之馋,而不能持久享受鱼的美味,如果想永远都有鱼吃,那就要学会钓鱼的方法。投资人来这里寻求答案也一样,寻得某一问题的结论只能弄清楚了一个问题,只有掌握投资理财的正确方法才能受益终身。因此我们之间的合作应夸越这种“授人以鱼”的方式,通过深入结交的方式,发展到彼此“授人以渔”的层次,才能真正走向合作共赢。我相信只要心心相印,就会“心丈环宇,天涯咫尺。”今天的互联网时代已没有地域鸿沟,不存在交流障碍,网上开户,“天涯若比邻”。谁的服务满意,就可选择谁。您愿意我们彼此“授人以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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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主险  被保险人身故,按身故时主、附险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满期时主、附险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附加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约定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在按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时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在按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国寿安鑫两全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若本合同已附加“国寿附加安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按照该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第七条规定处理。《国寿附加安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驾乘滑翔机、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七、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本附加合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或烧伤保险金,本公司因责任免除情形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现金价值时,须扣减已给付的各项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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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凡出生满三十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安鑫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鑫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
  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
  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
  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身故当时本合同及国寿附加安鑫长期保险合同的所
  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满期时本合同及国寿附加安
  鑫长期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若本合同已附加&国寿附加安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
  身故的,按照该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第七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交费期间为十年,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半年交、月交三种,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国寿安鑫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二页)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第九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成立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四、若本合同已附加&国寿附加安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该附加合同约定的导致本合
  同终止事项。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
  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若本合同已附加&国
  寿附加安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且该附加合同已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投保人不得要求
  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
  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
  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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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身故当时本合同及国寿附加安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满期时本合同及国寿附加安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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