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将冯铁的什么房子法院不能查封查封,有权拍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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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抵押的房产法院是否有权查封,
张某于2010年12月在银行贷款20万元,到期日为2012年12月,用房产做抵押,房产已在房产机关登记,法院于2012年8月对该房产查封,现以进入公告阶段,请问:银行是否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公告,由银行诉讼法院,进行公告,拍卖,优先主张权利。
辽宁 - 抚顺
找法网认证律师
公告是执行过程中的必经程序,如果法院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证明该财产所有人还有其他民事纠纷,被申请了强制执行,由于有其他债权人执行在先。作为银行,无权要求法院撤销公告,目前唯一的办法是尽快诉讼,拿到生效判决,尽快申请强制执行,否则,一旦该财产拍卖、变卖,由于您的债权还没有进行执行阶段,到时候仍然是无法实现债权。为了房子抵押权无法实现,建议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于银行享有抵押权,一旦银行一方也采取了保全措施的话,那么现在查封的法院只是主持分配执行款,该财产拍卖、变卖后的执行款,银行仍然是优先受偿。
回复时间: 15:37
5条律师回答
找法网认证律师
银行抵押权优先。
回复时间: 17:04
法院有权查封
回复时间: 14:29
找法网认证律师
银行可以起诉到法院,并对该房产进行保全。
回复时间: 10:23
银行抵押权优先。
回复时间: 15:14
银行抵押权优先
回复时间: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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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押房屋可否查封拍卖,查封拍卖是否需要银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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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可否查封?月,钟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刘某将一套房屋(建筑面积:370平方米)及车位出售给钟某,转让价格为580万元,钟某签约当天支付了174万元人民币。因该房屋原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刘某始终不予清偿其抵押贷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钟某向法院申请继续履行合同,后经法院调解:解除合同、刘某偿还174万元及相关费用给钟某。刘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钟某于2006年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在向银行抵押的房屋越来越多,这些抵押的房屋是否可以查封、是否可以拍卖、执行呢?抵押房屋可否被查封呢?钟某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刘某的房屋呢?答案是肯定的,《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在实践中,只要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通常都会予以裁定保全。因为刘某的房屋抵押给了中国工商银行,而且每个月都按约还款,没有违约的情况,那么作为一般债权人的钟某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该房屋呢?抵押房屋被查封拍卖是否需要银行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权或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根据该规定,钟某完全有权要求拍卖或变卖该房屋。是否需要征得银行同意呢?法律没有规定,但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因为《担保法》第49条得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本案中的房屋是否属于刘某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呢?根据调查知道:刘某并不居住在该房屋。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拍卖刘某的房屋,所得价款先清偿银行的贷款,然后清偿钟某的债权。
延伸阅读:
案情介绍:将以抵押的房屋出卖给他人日,李某、张某夫妻为做生意曾向周某借款69万元,但未能按时偿还。日,周某将李某、张某夫妻告上法庭要求其还款。11月19日,双方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张某夫妻将其一栋房子的1、3、4楼抵给周某......
一、房子已经抵押了还能买卖吗?(一)转让已抵押房产的法律依据。首先,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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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权查封已卖出但未过户的被执行人房屋
时间:&&|&&作者:杜杰锋&&|&&浏览:7484
日邹某向邓某借款20万元,后邹某拒不偿还,邓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邓某申请执行,执行中查封邹某住房一套,法院预对该房进行评估拍卖,案外人罗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说邹某已在2010年6月就已经将该房卖给了他,并提供购房合同一份,罗某要求法院解除对该房的查封。法院是否有权查封该房呢。
【案情】日邹某向邓某借款20万元,后邹某拒不偿还,邓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邓某申请执行,执行中查封邹某住房一套,法院预对该房进行评估拍卖,案外人罗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说邹某已在2010年6月就已经将该房卖给了他,并提供一份,罗某要求法院解除对该房的查封。法院是否有权查封该房呢?【分歧】法院是否有权查封该房呢?观点一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只要买受人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并且没有过错,即使没有过户,法院就就无权查封。故本案中应支持罗某的主张,解除对该房的查封。观点二认为:《》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实施在先,《物权法》实施在后,《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应是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修正。不动产的物权公示应该以过户登记为准,只要未办理过户登记,产权人就应是登记在册者。既然房子产权还在被执行人名下,法院就可以查封。【分析】笔者认为,法院的查封行为合法有效,应维持查封。理由如下:一、新法优于旧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施行在先,《物权法》制定在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若《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规定与《物权法》中的规定相矛盾,我们当然应该适用《物权法》中的规定。既然《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只要房屋买卖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人就仍为出卖方,而非买受方,而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所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字面上理解,我们也看不出该条赋予了不动产买卖双方可以不经过户登记就可以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而且基于《立法法》来考量,《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并不是法律,它只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规定,其也无权赋予不动产买卖未经过户登记行为可以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物权变更效力。二、对“对此没有过错”界定困难若按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来落实,司法实践中,在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下,法院对买卖的不动产能不能查封,关键取决于第三人“对此有没有过错”。首先,什么叫“对此”,是对“迟延过户”呢?还是其他事项呢?若将“对此”界定为对“迟延过户”存在过错,那么即使买受人迟延过户也不存在所谓的“过错”,因为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购房合同签订后多久就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将“此”界定为其他事项,则司法实践中,执行法官很难去把握第三人是否存在所谓的过错,这无疑会从某种程度上起到纵容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窜通转移财产的效果。三、从准不动产物权变更看不动产物权变更。《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二十四条又对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作出了特殊规定,即“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准不动产在我国实行,“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物权变更原则。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还是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对登记公示信息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打个比方,如果不通过查询准不动产的车辆登记信息,一般人是不敢轻易买受别人自称归其所有的车辆的,再打个比方,如果不通过查询准不动产的车辆登记信息,民间借贷中的出借人也不敢轻易将钱随意借给一个自称有多少辆车的借款人。准不动产往往比不动产的价值相对要小,其买卖未经登记都无法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举轻以明重,何况不动产乎。具体到本案,法院无从知晓被执行人邹某所言的买卖事实,法院基于对房屋登记公示信息的信赖,查封邹某名下的房产,并无不当,而且法院的查封也是在保护出借人邓某对房屋登记公示信息的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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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被执行人让父母住进法院查封的房子里,法院就无法拍卖了么?
  被执行人让父母住进法院查封的房子里是会视情况处理,如果被执行人父母亲确实没地方可住,法院会综合考虑。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对房产进行查封。手续如下: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 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采纳率:36%
不会,视情况,如果被执行人父母亲确实没地方可住,法院会综合考虑,譬如他子女可不可以提供住所,都要调查的,被执行人怎么做只是耍小聪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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