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案例但在别的企业交工伤保险,能否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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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职工个人如何交纳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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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最低档的交纳不得低于社平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参保手续包括,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二)或者以单位方式代交的身份购买或续交社保: (—)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转移关系即可。 另外,那么养老保险交纳额为00左右/年,医疗为00左右/年。 另外也规定了最低档和最高档,医疗保险两种。 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 比如A地社平工资为20000元,保费,申请书等即可。且只能办理养老。而是外地户口,只能通过单位方式购买社保去户口所属区的社保中心自己申请交纳。社保办理和续交有两种方式,如果说办理社保,最高档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一般以最低档居多。 另外,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本人身份证
答: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和医疗费由当地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参加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由所在试点城市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答:国家已经有政策,国企破产的退休职工必须纳入医保两个选择1.找当地医保中心,看看当地政策如何执行2.没有结果,准备信访答:20年。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其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不少于15年,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答: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破产财产优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职工经济补偿金。职工未及时重新就业的在一定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个人无法继续缴纳社保费应可停保。如果重新就业了,当然就由新单位...答:单位破产,养老和医疗保险都可以自己以自由人身份交纳。 1、医疗保险,个人拿身份证、户口本、医保卡(社保卡)到户口所在地医疗保险中心,办理个人缴纳。 2、养老保险也可以自己交,要带单位的停保单(转出通知单、身份证、户口本...答: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经委,联合下发《关于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规定: 一、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答:去户口所属区的社保中心自己申请交纳。 社保办理和续交有两种方式: (—)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转移关系即可,其参保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且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 交...答:你可以直接去社保办事窗口办理缴纳医疗保险手续,然后去银行开户存入相应的金额,每月会自动扣走。答:《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 在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通过企业破产财产偿付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费用。企业破产财产不足偿付的,可以通过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答: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为您准备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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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
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随着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企业破产已屡见不鲜;但因部分人对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存在误解;认为破产企业职工可以同时领取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 &&&& 经济补偿金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一次性安置费是指国家为支持国有企业减员增效而再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实行的一项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障政策性规定;无现行的法律依据;不属企业法定义务;是一项政策性补偿措施。根据对一次性安置费与经 济补偿金的解释来看;这是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两种方式;国家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主要体现对职工的经济补偿性;所以企业职工在接受国家补偿时;只能择其一种安置方式;而不能同时适用。 &&&&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职工也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有企业破产时;为了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国务院于1994年公布《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1997年公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这是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政策依据。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颁布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 第一;支付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惟一条件是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职工;而支付及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是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注1】因此;在国有企业破产时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符合情况也更具适用性。
&&&& 第二;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合同制职工按在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为不高于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显然;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从而更能显示国家对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的充分照顾。 &&&& 从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一次性安置费除对破产企业职工具有补偿性质外;更具优越性。一次性安置费仅适用于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及职工;这些人员只是社会成员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凡企业破产公告之日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可根据本人意愿;采取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转失业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后自谋职业两种办法进行安置。凡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未满三年且尚未就业的下岗职工;继续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三年期满后尚未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采取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转失业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后自谋职业两种方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未证明其已经就业的之前;从理论上讲可视为自谋职业人员不属于失业人员;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1/5页&&&&金。企业在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时;负有向劳动者准确详细说明安置方案的义务;自愿选择一次性安置的职工要订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特别是对自谋职业而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之有关情形;要明确具体的约定清楚。
&&&& 破产企业职工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适用;若将二者误用、混用势必造成一方面将计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当着支付一次安置费;从而规避了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当补缴的失业保险费进而使劳动者失业时却领取不到失业金;另一方面有的名为领取经济补偿金;实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而后再享受失业保险金;使企业与失业保险机构双重付出;这两种情形都可能造成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及国有资产在关闭破产程序中的流失。再者;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并用;在企业的破产财产有限的情况下;企业的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势必会因为补偿费用的拨付而大大减少;甚至得不到任何得清偿从而损害破产债权人得利益。
&&&& 综上所述;一次性安置费是从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了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需要;是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式。破产企业职工应该根据本人意愿对两者进行选择;在具体适用时也应该严格按规定执行。
&&&& 【注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第二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第二十七条 2/5页&&&&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第二十八条 &&&&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你看一下;是否有帮助我就不知道了。 &&&&实际操作过程中;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应得工资的计算方式、工资标准、工龄长短、下岗待岗、劳动关系是否存续等问题千头万绪;下面我们通过在审理某厂破产过程中安置职工的几个现实的案例分别进行说明。该厂是一集体所有制企业;于2002年1月被宣告破产。在该厂申请破产过程中;我们共安置在职、离休、退休人员1400多人;各类型职工的安置方案均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 1、劳动合同尚在存续期间内的安置办法。在该厂破产过程中;有近400名职工与破产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尚在存续期间;这些合同的期限或长或短;期限最长的劳动合同为期10年。以该厂职工张某为例;张某于1994年1月进入该厂工作;当月与该厂签订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在企业破产安置过程中;张某选择与该厂解除劳动合同并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向。在此情况下;职工张某可以取得的补偿除工资及保险费用外;还应包括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的计算方式;《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的提取应依据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而确定;但人均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在发给职工个人自谋职业安置费时;可考虑职工工龄长短确定发放标准。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破产企业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的变现收入确定职工安置费数额;但不能超过本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6万元左右(。该厂土地使用权变现收入数额为4000万元;由1400名职工平均分配每名职工可得安置费2.8万元。即张某可以取得2.8万元的破产安置费。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土地变现所得作为安置费发放;可由清算组区别各职工工作年限、职务职级等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发放数额。同时;张某与工厂的劳动合同终止执行。为了加快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对三个月内分流安置的职工给予鼓励。根据《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职工自行调出给予一次性奖励;自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30日内调出的每人奖励2000元、60日内调出的每人奖励1500元、90日内调出的每人奖励1000元。如果破产企业没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现用于发放职工安置费;则该职工张某可以自企业取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补偿金计算方式为按照该工厂在破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乘以张某工龄年数。张某工龄为8年;如该厂前12个月职工平均工资为1000元;则张某可以领取8000元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 额外说明一个问题;职工安置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所适用的范围不同。职工安置费的产生是依据国务院1997年国发10号文件;其适用范围为全国兼并破产协调小组批准的计划内破产项目企业的职工:而给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依据是《劳动法》;其适用于非计划内破产企业的职工。对于计划内破3/5页&&&&产项目企业的职工;安置费与经济补偿金不得同时领取。北京市政府基于稳定的需要;制订了《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提出以国有划拨土地出让所得、且参照计划内破产项目的标准安置国有破产企业的职工。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暂行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五十六条的关系如何予以把握;首先应当肯定的是;政府部门、企业上级单位、股东等处于多重考虑;以其所有财产安置职工;符合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要求;法院引导刚予以支持。在此前提下;法院应要求清算组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安置方案和安置工作。其中按照最高院规定应列入破产第一清偿顺序的补偿金部分;应列入破产第一清偿顺序。按照《暂行规定》安置职工不足 的部分;由政府或上级单位从划拨土地出让所得以及其他救济渠道解决。无划拨土地和其他安置费来源的;则只能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第一清偿顺序的;先支付拖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仍不足支付的;按比例支付。 &&&& 2、下岗、待岗人员的安置办法。下岗是一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现象。特征为下岗人员自其所属企业领取一定数额的生活费;而不实际参与企业的生产活动;在两年的期限内;如下岗人员不能实现再就业则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2000年;北京市劳动行政主管机关已经发布文件;不允许企业对其职工做下岗安排。但在实际情况中;企业使其职工下岗、变相下岗的现象比比皆是;待岗就是一种典型的情形。按照目前的有关规定;企业下岗、待岗人员只要尚未与所属企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手续;均应视为企业在职人员;在企业破产中享受与在职人员等同的安置待遇。但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即企业所属职工在下岗期满后没有重新上岗、也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企业破产时如何安置的问题。在审理某厂破产一案中;该厂职工李某不服安置方案;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安置方案作出裁定。经审查;发现李某在1998年1月与该厂签订协议;约定李某下岗两年;在下岗期间李某每月自工厂领取300元生活费。在2000年1月下岗期满后;李某书面请求工厂安置工作岗位;工厂以没有工作岗位为由没有对李某作出上岗安置;但也没有与李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并自2000年1月起停发李某生活费。我们在处理李某的申请时;感觉应当把握住两个基本点;一是有法律规定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二是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尽量采取有利于职工的方案处理。李某的问题可以分成两段;一段是下岗协议期内的问题:另一段是下岗期满到企业破产的之间的问题。在下岗期内;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即李某虽然与工厂签订了下岗协议;但并未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仍然是工厂的职工。在这种情况下;工厂与李某签订的每月发放300元生活费的协议条款就有所不当;工厂虽不必发放李某全额工资;但至少应当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给李某社会最低工资;因此我们在安置李某时首先要求工厂补发李某下岗期间所得生活费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在李某下岗期满时;要求工厂安排工作岗位;此时;工厂有两种选择,或安排李某重新上岗;或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而工厂既不安排李某上岗、又不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且停发李某工资与生活费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只要劳动合同没有正式解除;均应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无论是否安排给劳动者工作岗位;均应至少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向职工发放最低工资。因此法院按照上述思路;给李某补发了下岗期间内生活费与社会最低工资的差额以及下岗期满后至企业破产期间的社会最低工资、同期应办保险;另确定李某与其他职工同样有权享有领取安置费。 4/5页&&&& 3、职工档案自破产企业调出的安置办法。职工陈某等人原在该破产企业工作。在2000年1月;陈某等14人经与工厂协商;由工厂出面将陈某等14人的档案集体存入人才交流中心;但当时陈某等人未与工厂签订书面协议。现陈某等与工厂对于档案调出原因各执一词;工厂认为陈某等人是解除劳动合同另谋职业;陈某等认为是工厂安排自己下岗。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般不签订劳动合同;档案是劳动关系存续的标志;劳动者的档案在某个单位;则认为该劳动者与那个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档案的作用已经日渐次要;用人单位不直接保留劳动者的档案、档案与人员相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因此;某劳动者档案留存在一个单位并不一定说明该劳动者与留存其档案的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反之;劳动者的档案不在某个单位留存也不一定说明该劳动者与某个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当今劳动法律规范日趋完善的条件下;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志应当是劳动合同。就陈某等人的具体情况而言;在档案调出时并未与工厂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且工厂将陈某等人的档案集体存入人才交流中心;应当据此认定陈某等与工厂的劳动关系存续;陈某等人应当享受企业破产时职工的全部安置利益取得权。 &&&& 4、离休、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先分析离休人员;老干部是党和人民的宝贵财富;现行政策对企业离休人员给予了适当的保障。根据《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离休人员按有关规定预提各项费用和医药费;交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和支付。预提费用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足。上述规定使得破产企业离休人员在生活、医疗等方面有了切实的保障。对于退休人员;首先现行政策规定了企业破产时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前退休的制度;《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破产企业的在职职工;在法院宣告破产当月;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但在提前退休期间内的养老金酌减。我们要特别关注的问题是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中医疗保险有关费用的预提是否能够落实。在现实中;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是比较低的;但是如果要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则须企业按照上年工资的6%预提费用;而实际上这一部分预提费用经常不能得到落实。致使部分退休职工在企业破产时不能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在患病时影响就医。 &&&& 5、工伤职工的安置和管理。对于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企业;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实行社会化管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养老保险规定核定的养老金低于本人伤残抚恤金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如选择自谋职业的;除可享受普通职工的安置待遇外;还可以向破产企业申请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另外;在企业破产时;已认定工伤但因工伤医疗期未满未做伤残等级鉴定的;应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破产企业中未认定工伤但企业已按照享受工伤待遇和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参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结算有关待遇;所需费用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支付。 5/5页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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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辞职信别乱写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符合五个条件
春暖花开,阳光正好,小伙伴们坐在办公室里的时候有没有种冲动,应该立马交个辞职报告,然后去领个失业保险,出门看花看草看世界……这样才不负春光、也不浪费交了那么多年的失业保险金啊?嗯……虽然周到君一早睡眼惺忪开了一小时车跑到单位来码字的时候也想交个辞职报告啥的,但是,在骨感的现实面前,周到君还是默默地喝了杯咖啡,继续码字,顺便也好心地告诉怀揣美好愿望的小伙伴们:千万别任性!失业保险这笔钱,不失业是肯定拿不到的,但你失业了,就一定能拿到么?真不是!失业保险到底是什么?估计很多小伙伴平时都知道每个月要交社保的,但社保是啥,都包括点什么内容,大家都明白吗?简单科普一下吧!我们平常说的社保,通俗点叫“五险一金”,是单位给予员工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些保险,各自都有各自的用处,今天我们要具体聊的就是失业保险。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领?是否一旦失业就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周到君很负责地告诉你:不是的!要领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本市常住户口;●法定劳动年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办理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手续的。其中特别要注意的,就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也就是说,只有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才符合申领者条件。所以,千万别任性!辞职报告不要随便写,主动交辞职信的,主动要求辞职的,失业了就自己回家待着吧,失业保险金肯定是拿不到的。到底能领多少钱?符合要求的人到底能领到多少失业保险金?这个问题应该是大家最关心的吧!这跟你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有关。支付标准有两条“杠杠”:上限:不得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下限: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领取的期限是根据缴费年限来的:(1)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2个月;(2)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3)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需要注意的是:计算领取时间的时候要扣除已核定过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职场“老人”要注意的是:失业人员在日之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与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并计算。但是,如果失业人员在日之前曾经失业,在核定失业保险金期限的时候,要扣除失业人员最后一次失业之前的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目前,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自日起,按照一定的标准计发(见下图):当然,具体的计发标准每年都会微调,需要的小伙伴届时可拨打12333电话进行咨询。看完这张表格,眼尖的会发现,最后一栏有个叫“延长领取期”。什么叫“延长领取期”?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可以延长么?当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或失业补助金期满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只有两年,甚至不足两年的,经过就业服务机构多次职业介绍,确实不是本人主观原因不能就业的,可以申请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龄。假如你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突然想自己创业了,开个私营企业、办个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你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什么情况下不能领取?也许,有些人会想:只要不是主动失业的就可以拿钱了对吗?那么,等我申领成功了,我就一直闲着,等拿满了钱,我再去找工作好了!真的可以吗?当然不!其实,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资格除了“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还要有“就业愿望”。当你完成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手续,劳动部门就会有一系列措施帮助你重新就业,比如岗位推荐,比如职业培训……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接受的话,你很可能会被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当然,可能让你失去领取资格的情况不止这一种,具体来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你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失业登记怎么办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带上《劳动手册》(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选择在居住地办理的,还要带上《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回执)》。需注意的是,一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是6个月,有效期满后,还需要失业登记的,要及时办理续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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