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与税后的区别还贷和以税还贷的区别是什么

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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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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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财务处理的规定――江苏财经信息网财务会计考试
无锡市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及集体企业税收财务处理的规定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 锡地税二(1998)06号
  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112号文的规定:
  (一)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凡纳入财政预算内
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未纳入财政
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
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
应符合下列条件:
1、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必须按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2、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
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不能坐收坐支。
  二、关于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关资产、财务会计的处理意见。
  为了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根
据市体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签发的“无锡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和实施意
见”的精神,以及市财政、国资局《关于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有关资产、
财务会计问题的处理意见》〖锡财工(98)2号、锡国资(98)5号〗的规
定,现就我市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关资产、财务会计的处理意见
明确如下:
有关资产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资产的评估确认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
业,其资产应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且评估结果要经有权资产管
理部门确认。
(二)关于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
  企业改制前对原有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非经营性资产指:幼儿园、
托儿所、医务室、职工食堂、浴室、招待所、职工宿舍和娱乐设施等,由企业提
出申请并填制“改制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审批表”(表式附后)经有权资产管
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实行剥离。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如要继续使用剥离的非
经营性资产,应和有权资产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合同并专项管理,单独建帐。股份
合作制企业应向有权资产管理部门缴纳资产占用费,并使用税务发票(或代扣代
缴应纳税金)方可计入管理费用,资产占用费不得低于资产应提折旧。股份合作
制企业受托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不再提取折旧,但应负担发生的维修保养等费用。
(三)关于资产的提留
  改制企业在落实债务(含拖欠的税金)承担责任的前提下,经有权资产管理
部门核准,可在改制后企业的净资产中进行提留,提留的资产不参与分红。允许
提留的资产为:1、拖欠的水费、电费、税金等;2、所欠的职工工资、医药费
以及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3、尚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其离退休
职工医药费补偿按改制前一年全市人均支出水平,暂按5年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提留资产=改制前离退休人数×改制前一年全市医药费人均支出水平×5年。
(四)关于资产的转让
  1、资产置换、转让或出售的价格,应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基础并根据企业盈
利水平(资产负债率较高,净资产利润率较低)和发展前景,由企业提出申请,
经有权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在评估确认价值的基础上作适当上下浮动,但下浮幅
度一般不得超过10%。
  2、对于内部职工出资置换资产的,应填制“资产转让协议”,由企业工会
或职工持股会出面与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区、局代表单位签订资产转让协议。
(五)关于资产的租赁
  1、固定资产(指厂房不动产等)采用租赁形式租给改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使用的,应由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并由股份合作制企业向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区、
局支付租赁费,租赁费不得低于资产年折旧额加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之和,租赁
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租赁期满后,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将经营性租赁的资产
归还给资产所有者。
  2、租赁的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凭正式税务发票或代征代缴应纳税金
后,方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六)关于资产的收益
  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收益,包括固定资产租赁费、资产置换(转换)收入
以及国家股、国有法人股、集体法人股分得的利润。
  资产的收益由资产经营公司(主管区、局)或母体企业收取。在按有关税法
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主要用于资本的再投入、返贷以及用于改制企业分流安置
下岗职工等。
  对改制企业的部分债务(含拖欠的税款),如落实明确由资产经营公司(主
管区、局)或母体企业承担的,也应用资产的收益支付,负责归还。
  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改制企业在资产评估前,首先要组织力量对需改制的资产进行全面清
查登记,涉及企业资产损失以及有关债权、债务事项需处理的,应在全面核对查
实后,填写《企业改制改组处理资产损失报批表》,连同资产清册报资产经营公
司或主管区、局审查。
  (二)企业的各项资产损失需在企业净资产中核销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按下
列手续进行报批:
  1、存货损失在报批时,应分大类汇总填写《企业存货损失审批表》,同时
相应提供各类存货的盘点明细表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坏帐损失在报批时,应分类汇总填写《企业坏帐损失审批表》,并详细
填写企业应收款项催讨情况,同时根据“两则”中关于坏帐确认的有关规定提供
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难以取得证明材料而又确实无法收回的三年以
上的应收款项必须专门填写《企业应收帐款移交托管证明》,并与主管部门办
理好移交托管手续之后,方可申请核销。
  3、投资损失在报批时,需提供投资协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并区分不同
的损失原因作出书面说明。
  4、历年挂帐的各项潜亏在报批时,需相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
清产核资时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企业改制时报批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经有关有权部门(资产经营公司
或主管区、局,下同)批准后,方可进行企业有关资产的帐务处理,不得擅自调
帐,也不可以资产评估代替财务处理。具体处理时,各项资产损失全部冲减资本
  (四)企业改制过程中,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轧抵后如果出现红字,报经
有关有权部门批准后,方可冲减资本公积。
  (五)改制前企业住房周转金出现红字的,应用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弥补,不
足弥补部分报经有关有权部门批准后,方可冲减资本公积。
  (六)企业改制时,对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应设专门帐簿进行核算,并登记
造册,报主管部门备案。
  (七)企业实行分立式改制,原则上是指将分厂或分公司的所属资产和相应
负债单独划出进行改制。改制过程中,必须理顺原企业与股份合作制企业之间的
财务关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办理财务脱钩手续,同时在根据企业分立情况
及资产性质合理分配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制定好帐务分设方案,并填写《企业分立
式改制处理财务事项表》,报主管部门审批报辖管地税部门备案。
  分立改制后,原企业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分开,相
互间严格划清各项费用支出,有关管理费用的分摊应报主管部门核定,报辖管地
税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按照资产、债务分开,收入、费用分开的原则,各自建
立新帐,认真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正确进行经济核算和财务核算,分别编制
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八)实行整体改制的企业,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未作价的无形资产(企业
名称除外)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或继承。
  (九)原企业与股份合作制企业调帐后需重新编制改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报主管部门审批报辖管地税部门备案。在向体改部门报送
的审批材料中,必须有经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以及《
企业改组改制处理资产损失报批表》,进行分立式改制的还应附有经主管部门审
批并已向地税部门备案的《企业分立式改制处理财务事项表》。
  (十)无论企业(含国有)实行何种形式改制,都应在改制文书中书明企业
帐面债权债务及潜在债权债务(如查补税收等)的责任承担者。经有权部门批准
改制后,应将改制文书抄报辖管税务部门。凡未落实债权债务责任承担企业的,
税务部门可将欠税和对改制企业进行改制前老帐户税收查补的缴纳责任落实到资
产所有者,按股权负责清偿,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十一)改制后的企业如果工资结余已转为职工集体股,原则上实行计税工
资办法,不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十二)改制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报表汇总及报送渠道不变。企业必须在
办理工商登记后30日内到辖管地税部门办理注销和重新税务登记,同时提交相
应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上述有关备案资料。
  (十三)企业改制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
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企业税后利润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
金后,实行按股分红,并坚持同股同利。
  (十四)符合条件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改制时,向主管税
务部门事先提出申请,并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能在改制后延续享受。
  有关的会计处理
  (一)改制企业核销不良资产的会计处理
  改制企业按规定报经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区、局批准,在企业净资产中核销
不良资产净值。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增设“不良资产损失”明细科目,
核算企业经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损失。
  1、改制企业应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
损失、债权债务、对外投资等进行全面核实,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
盘亏、毁损、报废,对外投资等而发生的净损失,借记“资本公积”(不良资产
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固定资产清理”.“长期投资”等科
  2、尚未处理的历年潜亏和尚未弥补的历年亏损挂帐,借记“资本公积”(
不良资产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摊费用”、“递延资产”、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3、按规定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借记“资本公积”(不良资产损失)
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4、应付福利费的红字,应先用结余的应付工资弥补,借记“应付工资”科
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不足弥补的,借记“资本公积”(不良资产损失)
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
  5、住房周转金的红字,应先用结余的公益金弥补,借记“盈余公积(公益
金)”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不足弥补的,借记“资本公积”(不良
资产损失)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二)改制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剥离的会计处理
  改制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增设“非经营性资产”明细科目,按剥
离资产净值,借记“资本公积”(非经营性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贷记“
固定资产”等科目。
  (三)改制企业资产评估的会计处理
  改制企业资产评估,经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区、局确认后,在评估结果有效
期内,按确认结果调整有关帐户,调整日为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当日,改制企业
可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增设“资产重估增值”或“资产重估减值”明细科目,
用于核算企业评估确认的价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
  1、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以及无形资产等,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
与帐面净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
”(资产重估增值或资产重估减值)科目。
  2、固定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高于帐面原值的部分,借记“固定资产”科目,
评估确认价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部分,贷记“资本公积”(资产重估增值),两
者的差额,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固定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低于帐面原值高于帐面净值的,按评估确认价值与
帐面净值的差额部分,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产重估增
值)科目。
固定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低于帐面净值的差额部分,借记“资本公
积”(资产重估减值)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3、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改制企业的资产数量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原评估方
法对资产评估价值进行相应调整。资产数量因购入而增加的按实际成本调整,属
内部结转的,按该资产的评估价格调整,没有评估价格的按实际成本调整,资产
数量减少的按评估价格调整。
  4、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改制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发
生价值摊销的,应根据该资产评估确认价值计算的摊销额(折旧额)调整资产评
(四)改制企业结束旧帐的会计处理
  1、改制企业按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调整有关帐目后,并按规定编制改制企业
当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2、改制企业结束旧帐前,借记“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
实收资本”科目(亏损作相反分录)。对改制前“资本公积”科目借方余额以及
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损失、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资产重估减值,借记“实收资
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不良资产损失)(非经营性资产)(资产重估减
值)科目;对改制前“资本公积”科目贷方余额以及资产重估增值,借记“资本
公积”(资产重估增值)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
编制企业当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改制企业结束旧帐时,借记“实收资本”科目和所有的负债科目,贷记
所有的资产科目,净资产为负债的改制企业,借记所有的负债科目,贷记“实收
资本”和所有的资产科目。
(五)股份合作制企业建立新帐的会计处理
  1、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和国家统一的相应行业会计制度重新建帐,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进
行会计核算。
  2、将“实收资本”科目改为“股本”科目。核算股东投入企业的股本,本
科目按照国家股、法人股、职工个人股、职工集体股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3、将“应付利润”科目改为“应付股利”科目,核算企业股东会决议确定
分配的股利,本科目应按投资单位、职工姓名分户设置明细帐。
  4、新企业应按接受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建立新帐,按改制企业相应的资产,
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改制企业相应的负债,贷记有关负债科目,按改制企业的
净资产,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产权转让款)科目,(净资产为负数的用红
字表示)。
  5、新企业建立新帐和办理产权置换、转让和调整手续后,应按现行的会计
制度编制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六)提留资产的会计处理
  新企业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增设“提留资产”明细科目,经批准提留的资
产,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产权转让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提留资
产)科目。
(七)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
  对新企业租赁的资产,按其净值,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产权转让款)
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资产租赁)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租赁
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科目。计提资产租赁费
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资产租赁费)科目。
(八)产权置换、转让、调整及上交收益的会计处理
  1、新企业产权置换给内部职工时,借记“现金”、“其他应收款”(职工
入股欠款)科目,贷记“股本”(职工个人股)科目,同时,将经批准的产权置
换浮动差额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产权转让款)科目,贷记“股本”
(职工个人股)科目。
  2、新企业产权对外转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股本”(法
人股)科目,同时,将经批准的产权转让浮动差额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
应付产权转让款)科目,贷记“股本”(法人股)科目。
  3、新企业用经批准改制前结余的应付工资转为职工集体股时,借记“应付
工资”科目,贷记“股本”(职工集体股)科目。
  4、新企业用经批准改制前结余的公益金转为职工集体股时,借记“专项应
付款”(应付产权转让款)科目,贷记“股本”(职工集体股)科目。
  5、新企业报经批准,将评估后净资产的10%至25%(整体改制不得超
过30%)转为职工集体股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产权转让款)科目,
贷记“股本”(职工集体股)科目。
  6、新企业保留原母体企业或资产经营公司(主管区、局)部分产权的,则
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产权转让款)科目,贷记“股本”(法人股)科目。
  7、新企业上交产权置换转让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产权转让款)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改制企业(含国有及改制前、后)均按上述资产、财务、会计处理规定执行
操作的,对其改制前企业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在改制后企业增提的
折旧额,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反之,“改制企业”应按苏财税(97)72
号文规定执行,即: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
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三、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8)55号《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
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现明确如下:
  1、对“挂靠”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甄制后,改变为其
他性质的企业,其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执行:
  (1)对于按国家规定减免的税款,包括所得税减免、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
的金额,属于1994年1月1日前发生的,可作为“集体资本金”,并设置“
减免税基金”科目单独进行反映、管理;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
可按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2)企业按规定明确为个人资产的部分,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
  2、对城镇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时,如果核定无资本金或资本
金达不到国家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可限期在五年内补足。补充方式可通
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直接转增,也可由主办单位直接投入。
  3、对清产核资的各项资产损失和挂帐净损失,在按财务处理规定核销权益,
即依次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以及列入当年(清核年度)损益后,
经辖管地税部门核准挂帐的数额部分,可暂列作“递延资产-清核挂帐损失”科
目(即从原“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入),留待以后年度五年内逐步摊销处理。
  附件:1.改制企业不良(实)资产核销审批表
     2.改制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审批表
     3.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审批表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市财办
抄送:市财政局改制企业不良(实)资产核销审批表
课程涵盖:
一、管理会计概论
二、管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三、预算实务含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控制与分析
四、成本管理含成本控制方法、成本责任、标准成本系统、作业成本分配等
|&客服热线电话:(也是QQ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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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 税前还贷与税后还贷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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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员,前段时间有个业务员来拜访我们老总,他说他是科技孵化器的员工,说我们的项目适合做科技成果转化,可是解释了半天,我们老总还是没弄明白到底什么是科技成果转化,所以发帖请广大大侠能帮帮忙,在下感激不尽!!!
08-07-28 &
把科技成果用来做产品,并且卖掉产品赚钱。 ——通俗的有点过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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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可以解释为,就是把研究成果转化为可批量生产的产品商品。注册专利。进行商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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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科委 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鼓励本市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技优势转变为产业优势,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年至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转化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其奖励范围、比例、方式依据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自行确定。  采用股份形式奖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实施人,在企业登记注册或改制时,由具备专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作价,凡由政府全额资助形成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科技成果的权属方与成果完成人或实施人应签订奖励股份协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资产确认书和奖励协议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若奖励数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应出具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证明。  国有、集体企业可在二次开发项目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高于10%的比例,奖励在二次开发中做出主要贡献的科技人员。  2、积极鼓励各类人员在京创办民营科技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到企业从事成果转化工作,可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并允许其回原单位重新竞争上岗;兼职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企业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原单位应为其从事研究开发提供科研条件;以上人员在离岗期间的工资、医疗、意外伤害等待遇和各种保险,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并与用人单位和兼职、离岗人员签订书面协议。从事上述活动的人员应遵守与原单位的约定,不得侵害本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和商业秘密。高等学校有教学任务的人员不得因兼职影响教学任务。  鼓励在校研究生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鼓励离退休科技、管理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继续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原单位应在科研仪器设备方面提供方便。本市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创造条件将科研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向社会开放,可实行有偿使用,合理收费。  上述人员创办高新技术公司,注册资本金可在一年内分步到位,一年内不到位的予以注销;注册资本金不足时,可向风险投资或担保机构申请注册资本金担保,具体办法参照市工商局《关于改进企业登记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在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可申请创业基金资助创办企业的注册资本金;科技人员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依据当事人商议确定,当成果部分占总注册资本金的比例超过20%时,应按照市科委《关于北京市对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认定的通知》规定,经市各部委认定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但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超过公司或者企业注册资本35%的,由科技部审查认定。  3、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由市科委委托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其他中介机构负责收集、分析、并定期向社会公告,供他人实施转化。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优先自行实施转化,并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享有约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本单位可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依法以技术转让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职务成果,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单位在同其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应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实施转化的,依据与成果权属方签订的协议,分别享有转化该项成果的收益权或股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协议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二、妥善解决集体性质科技企业中历史遗留的产权关系不清问题  4、理顺与挂靠单位的关系。集体性质科技企业应与既无资产投入、又非主办关系的挂靠单位实行脱钩。脱钩后,企业不再承担向原挂靠单位上缴管理费的义务,原挂靠单位也不再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企业人员的档案可存入人才交流中心。  5、理顺与主办单位的关系。集体性质科技企业在开办、发展过程中,主办单位有货币、实物及人员投入并有预先约定的,依照预先的约定界定产权;没有预先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对于协商不成的,凡主办单位已经向企业收取资产占用费、管理费、实物资产折旧费等,同时未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界定为债权关系。其中,主办单位所收取的费用已超过投入资产总额的,不再对企业拥有资产权益;主办单位所收取的费用未超过拨入资产总额的,余额部分作为主办单位的债权。  6、集体性质科技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及各种减免税金形式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企业集体所有。允许集体性质科技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在充分考虑技术和管理作用的前提下,按照贡献大小将属集体共同所有的资产产权全部或部分记在职工名下,作为分红依据。改革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科委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职工代表大会证明及市科委的审批件办理注册登记。  三、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进行技术转让时,凭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其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者,取得的股份及出资比例,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科技成果完成人等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或以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获得的红利及转让股份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再用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所得人可凭与项目单位签订的以奖励或股权收益入资协议或入资证明,以及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返还手续。  8、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除享受《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外,可优先纳入市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企业进行二次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可由市科委优先在科技计划项目中立项并予以一定的科技三项经费支持,同时优先享受各级财政投入建立的各类担保资金提供的贷款担保。  9、高新技术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可采取奖励期股、以优惠价和优先权购买股份等方式,吸收本单位技术和经营骨干参股。具体办法参照市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执行。  10、大力扶持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经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及其孵化项目,在基地内生产经营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从1999年起3年内以先征后返,其返还的部分建立创业基金,用于资助基地内新办科技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鼓励创办科技咨询机构、技术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以及信息服务机构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11、加大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市、区县两级融资担保网络和风险投资体系的建设,市财政以投资、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等方式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及列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12、积极鼓励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或进入企业集团。从1999年起到2003年止,转制为企业法人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每年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凭当年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入库税票复印件,分别在市、区县财政部门办理营业税和所得税返还手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委负责解释。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地方法规)票数: 0 其他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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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德勤税务合伙人张宝云介绍说,关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一个核心的要求是企业要拥有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对相应知识产权拥有控制权和支配权,并且必须拥有其主体和核心部分。至于知识产权的来源,不一定要自己研发,企业可以通过购买、投资,或者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获得。而对于新税法实施条例里没有明确的几项具体指标,张宝云透露,将分不同的企业规模和不同行业来确定。基本确定的标准是,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在5%左右,高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为60%,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为10%。除了门槛标准之外,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程序也备受企业关注。过去,企业申报高科技企业认证的口径相对宽松,一般由企业向地方的政府机构,如开发区的管委会等提出申请,经核定后由省、市级的科技部门批准并发给证书,审批权主要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处长何俊雄介绍说,新的办法将解决过去认定不规范的问题,将有一个很严格的标准和很严谨的程序,由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三大部门确定一套流程,在认定的同时,还要加强对资质的审查管理。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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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领域》),7月,两部一局又共同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至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可实际进行并能在2008年度享受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内容供企业在认定申请工作中参考。   认定申请工作概括起来大致四部分:明晰规定,熟悉程序,完善材料,网上操作。   明晰规定是指申请企业应当认真研读《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结合自身情况认真加以对照,做出是否符合要求或努力方向的准确判断。   熟悉程序是指申请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享受税收优惠的程序要清楚明了,不走弯路。   完善材料是指申请企业在认为自己符合认定要求后,要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准备,力求完美。   网上操作是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已有改变,不再是层级上报材料,而是直接在网上申请和提交材料,申请人和认定人自始至终都可不见。这是审批方式的改革,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   一、《认定办法》所指高新技术企业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认定办法》第十条给出了六项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第一个条件,是唯一的“一票否决”的条件——没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就不认定。申请企业应当是在近三年内通过一定方式取得了直接作用于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三)(四)(五)条件中,还有一些比例要求,也是应当注意的。企业在认真审视自己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具体实施认定申请工作;如果认为暂不符合条件,要找出问题所在,拟定解决办法,争取下年的申请。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有五个环节,包括自我评价、注册登记、准备并提交材料、组织审查与认定、公示及颁发证书。申请企业要完成的是前三项。按照《工作指引》的精神,所有申请材料都应制作成电子版式,以便网上传递。   三、材料准备是一项十分重要工作。《工作指引》二(3)列举了需要提交的材料种类,包括认定申请书,二个鉴证报告{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鉴证报告、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鉴证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一个审计报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以及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   填写认定申请书认定申请书由《企业基本信息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表》《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近三年内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等5张表组成,在填表时要注意所有的财务数据都来自专项审计报告,要和鉴证报告、审计报告完全一致。《企业基本信息表》中“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数”一栏所填内容,应与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一一对应并完全吻合:“人力资源情况”栏要注意两个比例要求,即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要占(申请)当年职工总数30%以上,研发人员占职工人数10%以上;其他一些文字描述的内容多以数据阐述,少用华丽词句,注意言简意赅。   慎选中介机构《工作指引》三(一)1.对中介机构提出了明确的条件,申请企业要注意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为合作伙伴,非由注册会计师签字出具报告的中介机构是不符合条件。在约定时还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近三年经营记录良好和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的证明,提供职工花名册;首次合作时,还要了解其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的程度并做好记录,确保该事务所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条件。在实施审计时,申请企业要注意配合注册会计师工作,做好介绍和沟通,在不影响客观公正的前提下,使二个鉴证报告、一个审计报告最符合认定申请要求。   收集整理好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活动中形成的材料是很多的,要注意日常收集与整理。有些材料是证明成果的,如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有些材料是可以验证过程的,如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通知、委托科研协议、行业协会技术参数(标准)及企业实际参数(标准)、行业专家对研发工作的评价会议意见,企业进行研发活动时的立项、预算、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其他研发资源的情况等。凡能证明企业实际进行了研发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果的材料都应收集完整并提交。   四、网上操作申请认定企业在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就可在网上向认定机构提交申请了。申请认定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进行注册登记。在获取用户名和密码后,直接在网上提交准备好的材料。至此,申请工作就可告段落了。   《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在效期三年,到期前三个月内可申请复审。复审相对简化一些,但复审只有一次,再次申请须走初次认定程序。   那么,企业在日常工作中,为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还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无论是初次认定还是复审,《认定办法》第十条(四)都是重要内容,而这些内容是不能“赶工”的。日常工作要十分重视这个问题,对一些带有强制要求的指标,要注意经常测算,做必要的调整,宁可高些,不能少些,多些“曲突徙薪”,少些“焦头烂额”。   1、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它不仅关系到申请认定能否通过,还涉及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问题,对企业的利益有很大的影响。   《工作指引》给了我们一张《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样表,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基本相似。在日常核算中,笔者认为,企业可考虑在“管理费用”明细账下设“研发费用”明细账,按各“研发项目”归集核算“内部研究开发投入”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这样发生的全部研发费用就在一本账上反映,把在准备申请认定材料时要做的工作,当成日常事务给做了。既可以便于申请认定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核对,也有利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起来也方便。在填写《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只需抄录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即可。   2、人员人工企业应当设有专门的科研人员名册,一方面便于申请认定时对科研人员比例要求的核对,另一方面,便于在费用归集时的相互对应。企业应当和科研人员订有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强调的是科技人员在企业工作时间每年不低于半年(183天)。在支付科研人员人工时,可以考虑集中制表,保持连续,和劳动合同相一致。   3、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在研发工作开展后发生的设备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可直接计算,这里提请注意的是以前购置的,现在用于研发项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账务处理。企业可根据批准的“研发项目”立项报告,把“国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部门调整为研发机构,以便正确计算折旧和摊销额。   4、设计(规划)费用、装备调试费这些费用往往是发生在企业内部中,没有多少外来原始凭证,事后很难收集和核实,比如调试设备的次数和每次消耗电费、相关技术工人的人工。所以,企业应按内部核算的要求,做好原始记录和凭证,及时履行审批程序,逐月结算入账。   5、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要注意项目成果及与企业主要业务紧密相关是衡量外部研发费用能否计入的重要因素。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当特别注明。另外,发生的全部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在申请认定时只能按80%计算,但在计算加计扣除时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认定办法》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不经过主管税务机关,但赋予了主管税务机关特别管理权,企业应当注意和主管机关做好沟通。“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以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所以,在申请认定时,可以请主管税务机关帮助指导,相关材料也可请他们把把关(税务机关都设立了纳税人服务中心)。企业在取得资格后应把证书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而不要到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才拿出来。如果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在15日内报告;如果不符合条件,就主动纳税,以免被追缴,承担滞纳金并留下不良记录。   我们要特别注意的另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认定办法》制定了严厉的处罚规则,如果发现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并且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应当说这是《认定办法》的一个亮点,把税收管理的调控职能扩大到了社会管理方面,和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联系起来,把环境保护引入到税收当中。但对企业而言,要求是很高了。不仅要保证在依法纳税上的无瑕,还要在企业生产管理上不出大的问题。这恰恰是一个负责任企业的愿望。   如果在申请认定过程及日常工作中,做到以上几个方面,任何严格的税收管理制度和方法,对我们来说只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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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1月2日电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逐步解决农村公共服务严重滞后的问题,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逐步使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一样,公平地享有均等化的公共服务   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刚刚出台的黑龙江省“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加大各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要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钱从哪来?面对“百业待兴”的农村公共事业,该从哪率先破题?带着种种读者关心的问题,记者进行了专题采访。  城乡差距越来越大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黑龙江省农业和农村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城市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中,农村的面貌依旧落后,农民的生活并不富裕。据省扶贫办主任陈华介绍,在全省9000多个建制村中,目前仍有2000多个农民人均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贫困村。这些村的道路基本是“晴通雨阻”,吃的水基本都是卫生安全没有保障的地表水,初级医疗保健没解决,住房条件差,砖瓦化率很低……  经济学博士、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郭翔宇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说,事实上,城乡之间的差距不仅体现在收入上,更大的也往往被人忽视的是社会事业的差距。生活在城市的人,已经习惯了水龙头一拧就可以用水,煤气开关一按就可以点火做饭的生活。诸如道路修建、水、电、气的供应,都理所当然是政府的事,然而在农村,这些事却全要由农民自己来解决;医疗、教育上的差异就更大。  这些城乡之间更深层次的差距,体现的是对农民的不公平。应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  长期以来,农村公共事业和基础建设的严重滞后,是作为服务和建设的主体———政府缺位的结果。这一方面缘于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的管理,当然也有政府财力不足的客观因素。所以国家“十一五”规划开篇就确定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指导思想,更在第二个段落中就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行部署。我省“十一五”规划也以专门章节对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提出具体要求,规划出一个现代新型社区的蓝图。那么,如何让农村实现从传统村落到现代新型社区的转变,“关键是要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农村,让公共财政的雨露滋润农民。”采访中,不论专家学者还是部门领导,对此都形成共识。  郭翔宇教授认为,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不但需要各级政府从认识上解决问题,彻底转变观念,把它作为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勇敢地承担;更要在具体工作中有根本的转变,要下决心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同时,作为一个经济欠发展省份来说,国家的财力支持也至关重要。  教育医疗应率先破题农村公共事业涉及医疗、教育、邮政、商业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诸多领域,面对“百业待兴”的农村公共事业,该从哪儿率先破题?郭翔宇教授力推教育和医疗。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一项对农民的最新调研显示,当前农民最关心、最担心的事第一是教育,第二是医疗;“种田不交税、上学不交费、看病不用愁”是农民最大的愿望。据有关测算,当前农民用于医疗费用的支出占消费支出的10%左右,而家里一旦有住院病人,这一比例就提高到40%;农民每住一次院,平均开支2600元,每得一次大病,平均要花7500元,几乎相当于一个三口之家的全年收入。这样的负担,对农民来说实在是太重。可喜的是,从2003年秋季,我省就开始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到目前已有14个试点县的197.34万农民加入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合作医疗。郭翔宇说,眼下的当务之急是继续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范围,提高国家负担的费用比例,延伸保障领域,从大病统筹逐步发展到看病的一系列社会保障;同时加大村级医疗服务水平,真正实现农民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发愁。  对黑龙江省“十一五”规划中提出的“巩固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对农村学生免收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课本和寄宿生活补助”,采访中得到了一片赞誉声。不过也有专家提出,我省还应加大农民的技能教育力度,不仅解决农村孩子的教育问题,更要着力提高现有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因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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