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账簿反映数与决预算支出转暂存违反了数不相符违反什么规定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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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 发文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状况,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办法所称各级子企业包括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状况,不得漏报;
企业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
企业应当按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全部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企业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将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企业所属基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与企业财务并账;暂未并账的,应当将基建项目的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真实性、准确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过核对无误的相关会计账簿进行编制,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等资料,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及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和计量;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用),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
企业不得采取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减值准备计提、转回等方式,人为掩饰企业真实经营状况;不得计提秘密减值准备,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
企业应当客观地反映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以保证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可靠。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遵循会计稳健性原则,按有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各期一致,各年度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年度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情况。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持一致;因特殊情形不能保持一致的,应当事先报国资委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各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形发生较大变更的,应当事先报国资委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
企业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中,对报表各项指标的数据填报不得遗漏,报表内项目之间和表式之间各项指标的数据应当相互衔接,保证勾稽关系正确。
第三章 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集团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层层合并,逐级编制企业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包括: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境内全部子企业;
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子企业;
所属各类事业单位;
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含技改,下同);
按照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
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将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进行充分抵销,对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财务决算的相关指标数据均应当按照合并口径进行剔除。
各级子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与企业总部不一致的,企业总部在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将企业总部或者子企业的财务决算的数据进行调整,然后再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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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属合营子企业应当按照比例合并方式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工作;国有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子企业,应当由委托管理一方按合并会计报表制度进行合并,或者按照股权比例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过程中,境外子企业与企业总部会计期间或者会计结账日不一致时,应当以企业总部的会计期间和会计结账日为准进行调整。因特殊情形暂不能进行调整的,企业应当事先报国资委备案,并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凡年度内涉及产权划转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原则上应当以企业年末结账日的产权隶属关系确定。结账日尚未办理产权划转手续的,由原企业合并编制;结账日已办理完产权划转关系的,由接收企业合并编制。
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子企业可以不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但企业应当向国资委报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经济鉴证证明:
已宣告破产的子企业;
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企业;
已实际关停并转的子企业;
近期准备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子企业;
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企业;
受所在国或地区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企业。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应当于年度结账日之前,将变更范围及原因报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财务决算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为便于理解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了解和分析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核实企业真实经营成果,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重要内容进行详尽说明和披露。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全面、详尽,不得隐瞒企业有关重大违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财务决算的报表附注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企业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方法;报告期内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额;
财务决算报表合并的范围及其依据,将未纳入合并财务决算报表范围的子企业资产、负债、销售收入、实现利润、税后利润以及对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告的影响分户列示;
企业年内各种税项缴纳的有关情况;
控股子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情况;
财务决算报表项目注释。企业在财务决算合并报表附注中,除对财务决算合并报表项目注释外,还应当对企业总部财务决算报表的主要项目注释;
子企业与企业总部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对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影响;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或有事项、承诺事项及其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
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的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的其它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以及国资委要求披露的其他专门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重点说明下列内容:
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企业预算执行情况及实现利润、利润分配和企业盈亏情况;
企业重大投融资及资金变动、周转情况;
企业重大改制、改组情况;
重大产权变动情况;
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资本保全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本年度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决算数据应当与报送国资委的财务决算报告数据及披露的财务信息保持一致。
第五章 财务决算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国资委公开招标或者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等方式进行。其中,国有控股企业采取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国资委暂未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企业,应当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经国资委同意,由企业总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相关指标数据和报表附注,以及国资委要求的其他重要财务指标有关数据。
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企业,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纳入审计范围。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时,向国资委提交说明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三十二条
境外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进行。为适应境外子企业的特殊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境外子企业的内审制度,并出具内审报告,保证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子企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有关单位,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其年度财务决算内审制度,并出具内审报告,以保证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负责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国资委。
第三十五条
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做到“统一编报口径、统一编报格式、统一编报要求”。
符合国资委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口径要求;
使用统一下发的财务决算报表软件填报各项财务决算数据;
按照要求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说明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级次如下:
企业集团除报送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外,还应当报送企业总部及二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二级以下子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应当并入第二级子企业报送;
设立境外子企业的企业集团,应当报送境外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
企业总部设立在境外的企业集团,除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外,还应当报送企业总部及所属二级以上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
级次划分特殊的企业集团财务决算报告报送级次由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企业集团(含企业总部设在境外企业集团)应当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含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等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
企业集团总部及二级子企业应当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含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等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
企业集团应当附报三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电子文档。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以正式文函向国资委报送财务决算报告。文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
企业年度间主要财务决算数据的变化情况;
纳入企业财务决算合并的范围;
对于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需要说明的其它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及附送的各类资料应当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较多时应当编排目录,注明备查材料页码。
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当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后,国资委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核批,并依据核批后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绩效评价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等工作,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数据差错较大,造成财务决算不实,以及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国资委责令其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三条
在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以及严重故意漏报、瞒报,尚不构成犯罪嫌疑的,由国资委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账,或者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和缺陷,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国资委应当禁止其今后承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并通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在对企业财务决算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国家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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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度国有粮食企业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
信息分类:其他有关文件
  文件编号:
高粮发[2015]57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责任部门:人秘股
各所属单位:
二0一五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开局之年;是全面深化粮食流通领域各项改革之年;是有效应对粮食压库、仓容紧缺、农民卖粮难最困难的一年;也是企业求生存至关重要的一年。二0一五年,我国粮食生产连续第十二年喜获丰收,促进了种粮农民增产增收,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粮食收购量、库存量双增,给粮食企业经济发展注入了新动力、增添了新活力、拓展了新空间。同时,也缓解了全局财务压力。一年来,全局上下依托政策,抓住契机,狠抓政策性粮食收购,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企业经营成果,继续保持了良好的生存态势。因此,做好今年的财会决算工作至关重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将2015年会计决算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决算”,真实反映企业财务成果
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是企业年度财务收支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是对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检验,也是市局考核所属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企业综合财务绩效的基本依据。各单位要从全局出发,从粮食部门长远利益出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市局相关文件规定,正确处理会计事项,按照“实事求是、权责发生、核算规范”的原则做好年度财务决算工作。一是认真做好年终盘点、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核实、损益结转等会计基础工作,并根据实际交易事项、会计记录和会计账簿资料编制会计决算报告,按照制度要求充分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不得隐瞒会计事项不报,严禁编造虚假财务报表,违规设置“账外账”,严禁资金体外循环。二是严格遵守《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三是严格规范财务决算编制,确保财务决算的全面、真实和完整。
二、落实政策,确保会计决算顺利进行
(一)全面做好各项政策性补贴的拨补和清算工作。
年终决算时,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与财政及中储粮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全面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争取各项补贴资金落实到位。一要积极与中央储备粮高安直属库和宁波粮食局的工作协调,争取中央储备粮食、最低收购价粮食及代储其政策性粮食的各项补贴收入的清算及足额到位。二要及时与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核对今年省级储备粮相关的费用补贴,相互确认纳入企业盈亏。三要切实争取高安市财政局今年本市(市级)地方储备粮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的足额到位。四要加强对省级财政下拨的仓库维修资金的工程验收,切实加强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监督资金的规范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专项反映。
(二)加强领导,为做好年终会计决算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年终会计决算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做好2015年国有粮食企业会计决算工作,对于正确反映粮食企业财务成果具有重要意义。要增强做好会计决算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当前要把会计决算工作作为主要工作来抓,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对决算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请示汇报,切实把今年的会计决算工作做好。具体包括协调落实政策、搞好盈亏反映。首先,要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各类收支和资产情况,对资产的经营收入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予以入账,要全面、及时、准确地纳入企业年终决算。其次,要对企业资产的经营管理状况予以全面清查,特别是对往来款项要切实做好函证、核对等工作,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第三,要严格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规范,资产核销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轧帐;各类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毁损等经济事项,及时上报市局批准后计入损益,纳入年终决算。第四,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做好存货盘点、债权债务清理、潜亏核实等工作。已出库形成的损溢要如实反映,租赁期内的损耗要用自有资金及时开票补库或直接收购补库,粮食溢余要按规定核算(即:增加自营粮食库存,冲减“销售费用—商品损耗”),不得直接将溢余粮销售提列帐外;企业所有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包装物、原材料等其他存货都要按规入账、登记造册。否则,作“小钱柜”论处。
(三)努力做好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免征工作。
对承担储备粮、油业务的购销企业,按照财税[2013]59号文件和高安市地方税务局相关文件的精神,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做好企业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征工作。
三、严肃纪律,依规合法使用资金
年关将至,各单位在抓好粮食收购、搞活企业经营的同时,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坚决纠正违规使用公款、年底突击花钱,整治公款吃喝等奢侈浪费行为。妥善处理好困难员工生活以及员工养老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员工权益。要切实落实好企业成本费用的控制,继续做好把员工工资定在与企业效益相适应的位置(平时可按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可发工资的90%计发,法人代表暂按员工的1倍计发,待审计清算后补发,但应发数可按效益计提)。规范各项福利、奖金的计提与发放,严禁违反市局相关的财务开支标准增加费用开支[2014年7月底至2015年9月按高粮发(2013)44号文执行,2015年10月-2015年12月按高粮发(2015)43号文执行,务请严格把关]。
对粮食收购资金、粮食销货款要严格管理。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不能挪作他用。要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收购结束后购销公司应对多余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资金进行清收,及时归还中央储备粮高安直属库。严禁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政策性收购资金。
各单位不得用企业资产或信誉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债务担保。企业的任何资金不得体外循环或以个人名义存储;严禁向任何单位提供账户套取现金;严禁将资金以任何理由借给外单位和个人;更不准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对当地相关部门的摊派资金应予拒绝。特殊情况应向市局报告,市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各单位要加强对历年应收款项的管理,落实责任人员的清收责任,注意各项应收款项依法追索时效,规避结算资金损失风险,如企业发生新的呆、坏帐损失,要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经济赔偿责任。
各单位要严格遵循除计提资产折旧费外不动“老帐”的原则,老帐各科目余额无市局函告不得随意调整。
以上规定,如有违反者,市局将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将由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负责。
四、规范核算,精准处理会计事项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会人员应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凡属当期发生的经济业务,无论款项是否支付,都应列入当期核算。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收入或虚增、扩大支出的方式截留利润,严禁粮油商品销售扎差入帐,其他收入冲减业务招待费用、小车费等违规核算行为发生,确保会计核算规范、准确。
(一)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的核算。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2015年夏、秋两季国家继续在我省启动了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1、取得购销公司(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款时:
借:银行存款—收购专户×××
 & 贷:应收帐款—购销公司—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款户
2、收购入库时:
借:应收帐款—购销公司—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款
 & 贷:库存现金—×××业务员
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财务上应设辅助帐,以便核对、监管。
(二)缴交市局的租赁资产折旧费要摊提入帐。经市局党委研究决定:各租赁企业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的租赁资产折旧费已缴交了市局,租赁折旧费应按高粮发[2010] 24 号文件及相关招标承包合同的承包费按月计提入帐。
计提时(租赁企业帐):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租赁)
 & 贷:其他应付款—租赁资产折旧费
同时在老帐(非租赁企业)作预提:
借:其他应收款—×××租赁企业—租赁资产使用折旧费
 & 贷:管理费用—折旧费
上交市局的帐务处理由租赁企业、老企业、市局分别开具收款收据,具体按市局相关股函执行。
(三)各种补贴收入要准确计提入帐。为正确反映企业盈亏的真实状况,各种补贴收入必须全面、准确计提入帐,纳入年度决算。
(1)中央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国家财政应补的代管中央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两代储库(即高安直属库、建山储备库)以实际年平均库存量,按94元/吨标准计提代管中央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收入。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中央储备粮食保管费用补贴—保管费用补贴
贷:补贴收入—中央储备粮食补贴—保管费用补贴收入
收到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基本户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中央储备粮食保管费用补贴
建山储备库在非租赁企业账计提代管“中央储备粮食补贴”的同时,以相同金额作应上缴购销公司的会计处理,即: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代理业务补贴应交数(红字)
贷:补贴收入—代理业务补贴收入(红字)
资金上缴公司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代理业务补贴实际上交数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
购销公司与建山储备库作反方向账务处理。
(2)省级储备粮油补贴。代管的省级储备粮由承储企业(杨墟粮管所)在非租赁企业帐按省储粮公司核定的补贴标准计提相关费用补贴收入。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省级储备粮食—保管费用补贴(或轮换补贴)
贷:补贴收入—省级储备粮食补贴—保管费用补贴收入(或轮换补贴收入)
收到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基本户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省级储备粮补贴—保管费用补贴(或轮换补贴)
杨圩粮管所收到省级储备粮相关补贴后应全额上缴市局,账务处理市局另行通知。
(3)本市级储备粮食补贴(购销公司计提)。
代储的本市市级储备粮(早谷)1025万公斤,由购销公司按实际年平均库存量60元/吨的标准计提保管费用补贴收入,同时,以市级储备粮实际借款金额按农发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提利息补贴收入。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县(市)级储备粮食—保管费用补贴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县(市)级储备粮食—利息补贴
贷:补贴收入—县(市)级储备粮食补贴—保管费用补贴收入
贷:补贴收入—县(市)级储备粮食补贴—利息补贴收入
收到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基本户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县(市)级储备粮食—保管费用补贴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县(市)级储备粮食补贴—利息补贴
发生轮换的轮换补贴(今年143.50万元),按财政拨付数列“补贴股入—轮换补帖”核算。
(4)最低收购价粮食相关费用补贴的计提(购销公司计提)。
按今年收购验收合格后的最低收购价粮食以每百市斤2元的标准计提其收购费用补贴,按实际年平均库存数量94元/吨的标准计提保管费用补贴收入。利息补贴由中央储备粮高安直属库与农发行结算,代储企业不计提。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费用补贴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最低收购价粮食—保管费用补贴
贷:补贴收入—最低收购价粮食补贴—收购费用补贴收入
贷:补贴收入—最低收购价粮食补贴—保管费用补贴收入
以上省级储备粮补贴和最低收购价粮食补贴收到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基本户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粮食保管费用补贴(或轮换补贴)
(5)购销租赁企业代理业务补贴计提
相关租赁企业(各粮管所)应向购销公司申报代理业务补贴。特别强调,凡属清算时限内应给基层的补贴都要申报,不论补贴资金能否及时到位。具体标准按市局有关文件和党委会议纪要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包括:①今年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早、晚谷)按40元/吨标准补贴(龙潭等接收的边收边调数按20元/吨);②局“直管粮”(含今年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每出库一斤(原粮,下同)补贴0.002元,即4元/吨标准补贴;③购销公司自营粮按年平均库存20元/吨补贴;④代管中央储备粮、省级储备粮、本市级储备粮及代管中央储备粮高安直属库的委托代储粮按年平均库存20元/吨标准补贴;⑤代管浙江省宁波市地方储备粮稻谷按年平均库存20元/吨标准补贴;⑥今年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早、晚谷)按年平均库存20元/吨标准补贴,2013年3月底前收购的2012年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晚谷)按年平均库存47元/吨标准补贴;⑦其他补贴(含遗属补助、税收等),按市局批准的具体项目申报。
以上基层应申报的补贴申报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代理业务补贴(应补数)
  贷:补贴收入—代理业务补贴收入
购销公司按基层申报数汇总作: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代理业务补贴应补数(红字)
  贷:补贴收入—代理业务补贴收入  &  (红字)
上述补贴各单位应严格据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公司更应和统计上核实经营量,严格把关,对多申报补贴的单位,来年初市局组织检查将加倍处罚,全额予以收缴。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要计提入帐。各单位对在用固定资产必须按分类折旧率逐月计提折旧纳入企业盈亏(租赁企业在“老帐”上提列),不能多提少提,更不能不提。
(五)关于“危仓老库”专项维修资金的账务处理。
为帮助国有粮食企业完善仓储设施,进一步搞活粮食经营,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收购中的主渠道作用。我省已被中央列为修复“危仓老库”重点支持省份,中央及省财政厅已下拨了地方粮食购销企业“危仓老库”修复资金。为确保此项资金的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施工单位(或个人)用白条(或工资表)领款,应凭项目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开具的“建筑安装统一发票”直接用银行转账支票转付给施工单位(或个人),严禁用现金支付此款。
具体账务处理按市局财会股相关股函执行。
(六)关于“三费”的计缴。任何单位均应按规定逐月计提“三费”及职工福利费,不计者将追究会计人员的责任。计提依据按员工应发工资总额扣除调减项目后,计提4%的企业奖励费(其中:2.5%的企业奖励费上缴市局,1.5%奖励费用企业自留),2%的工会经费(上缴市局),1.5%职工教育经费(上缴市局),10%的职工福利费(其中:7%的医药费,3%员工福利费),应交市局的“三费”待来年统一清缴。
(七)本年利润处理。各单位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应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实现的利润一律不作分配,留作以后年度分配。同时做好“本年利润”科目下各明细科目的结转,使结转后的“本年利润”科目无余额。
五、明确责任,按时编报会计报表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财务决算的审核工作,确保报表各项指标数据真实、完整,不重不漏,表内项目及各表指标数据之间相互衔接,勾稽关系正确。财会人员在编制会计决算报表时,要认真阅读、理解会计报表指标解释,严格按要求填报。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上报的各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负责,上报的会计决算报表,必须经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粮油购销公司要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数据汇总的审核,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决算报表编报质量。
(一)应报会计报表种类和时间要求:
1、十二月份月报表应报
《国有粮食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电讯月报表》(年报表1)
《资产负债表》            (年报表2)
《利润表》              (年报表3)
《二0一五年粮食购销企业代理业务补贴申报表》
(年报表13)
《高安市粮食企业费用明细月报表》 & (年报表14)
《应收(付)帐款、其他应收(付)款明细表》
(年报表15)
《购销企业粮食库存账账、账实核对情况表》(基层直接报局)              &(年报表16)
2、年报表应报
在月报的基础上再报送以下报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 &(年报表4)
《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      & &(年报表5)
《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      & &(年报表6)
《基本情况表》            (年报表7)
《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      & &(年报表8)
《财政补贴明细表》         &&(年报表9)
《费用明细表》           &(年报表10)
《企业经营状况调查表》     &  (年报表11)
《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情况分析表》   (年报表12)
《国有粮食企业粮油销售明细表》(基层不做,购销公司填报)
《国有粮食企业分县市盈亏情况表》(基层不做,购销公司填报)
《高安市粮食企业(其他业务收支、营业外收支)明细表》(基层直接报局)
上述报表不得缺报、漏报,无数据的也要盖章上报。单位法人代表要在报表上签字,以示负责。
3、报表上报时间
购销公司汇总月报表2016年元月3日上报市局,汇总年报5号上报市局。
此外,各基层单位的全部年报表必须按报表顺序装订一套报局,以备查。
(二)、认真做好财务分析工作
各单位要结合自身的情况,认真分析本年度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资金运行情况。主要对决算数据进行深入分析,不仅要对围绕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即盈、亏)进行深层次分析,找出问题及原因,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还要对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形成一份高质量、高水平的分析报告,不断提高整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财务分析报告力求简明扼要,分析透彻全面,问题揭露准确,措施得当,意见和建议可行,切忌数字罗列和事项简单说明。
(三)、决算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会计决算工作的管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认真填报以上会计报表,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报表一经上报,未经市局允许不得随意调整修改数据。决算过后,市局将组织人员对会计决算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弄虚作假者,必予严惩。
以上通知,请切实贯彻执行。
高安市粮食局
2015年12月27日
                  &     &  
&高安市粮食局人秘股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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