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在国内港口可以申请加免税油吗,怎么补税点

保税船供油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保税船供油
阅读已结束,下载文档到电脑
想免费下载更多文档?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还剩3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船舶进出港口审批
船舶进出港口审批(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实施机关:各基层海事处受理部门:各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四份);2.代理公司代理经营资格证书;3.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复印件[适用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及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要时);&&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复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必要时);5.《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6.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7.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必要时)。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船舶概况表;&2.总申报单;&3.货物申报单;&4.船员名单;&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7.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书;8.船员证书(适用于外国籍船舶);9.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及复印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二条所规定船舶);10.《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第十三条所规定船舶)11.上一港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12.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需要护航时);1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14.办理远洋渔船进口岸手续提交材料“货物申报单”为“货物(渔获物)申报单”。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三、五条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五、六、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四、二十、二十一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二十二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四十八、四十九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五条9.《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二第一、二条10.《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第一条11.《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九条12.《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办理流程: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但下列情况需得到相关批准后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进口岸审批:(1)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2)需要临时进入非开放口岸或开放港口的非开放码头的国际航行船舶;(3)载运核材料或核动力船舶。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签发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收费标准:不收费(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实施机关:各基层海事处受理部门:各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5.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10.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提交材料:1.总申报单;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3.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货者免);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5.旅客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7.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必要时);8.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9.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证明材料;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中国籍船舶);&&&&&&&&&&&&&&&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12.远洋渔船出口岸审批,应提交获准往国外海域或远洋捕捞作业(许可)批文。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三、五条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五、六、七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四、二十、二十一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二十二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五条11.《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二第一、二条12.《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第一条13.《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九条14.《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办理流程:办结期限:办理《出口岸许可证》的,1个工作日;办理《定期出口岸许可证》的,3个工作日。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出口岸许可证》或《定期出口岸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收费标准:不收费(三)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实施机关:各基层海事处受理部门:各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申&请&人:船舶或其经营人、代理人&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1.《船舶签证簿》(《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2.船舶电子信息卡;3.船舶检验证书;&4.船员适任证书;5.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船舶所属公司持有安全管理证书的)6.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7.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8.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9.船舶营运证;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前款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且有效的,可以免于提交。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二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条8.《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9.《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10.《关于发布&船舶IC卡管理规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第八条、第七条、第十八条11.《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至十三条1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第十三条)1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办理流程:当场审批办结期限:当场办理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收费标准:不收费(四)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实施机关:各基层海事处受理部门:各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申&请&人:船舶或其经营人、代理人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5.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1.《船舶签证簿》(《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2.船舶电子信息卡;3.船舶检验证书;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5.船员适任证书;6.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持有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7.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8.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9.船舶港口建设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10.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11.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12.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13.船舶营运证(适用的船舶);14.海洋主管部门对于船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批准文件(适用的船舶);1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前款第3项至第7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且有效的,可以免于提交。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五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二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条9.《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10.《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11.《关于〈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执行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函》第一、二条12.《关于发布&船舶IC卡管理规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第八条13.《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十三条1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第十三条办理流程:当场审批办结期限:当场办理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收费标准:不收费(五)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实施机关:各基层海事处受理部门:各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申&请&人:船舶或其经营人、代理人&具备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航次签证的条件;2.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应当向对该固定水域有管辖权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3.定线航行的船舶应当向航线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4.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5.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定额和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6.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安全规定;7.已按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8.已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交纳船舶港务费,或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向海事管理机构交纳船舶港务费的协议;9.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持有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提交材料:1.《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2.船舶签证簿;3.船舶电子信息卡4.船舶国籍证书5.船舶检验证书6.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7.船员适任证书8.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10.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适用时);11.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12.船舶营运证(船舶进出港签证仅为查验审批。无需存档复印件);13.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或定线航行的船舶的情况证明;1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前款第4项至第9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二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7.《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8.《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9.《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办理流程: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准予定期签证,并在其签证簿的签证栏内,签注定期签证的起止日期、航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许并说明理由。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实施机关:各分支局受理部门:各分支局政务中心(窗口)申&请&人:船舶或其经营人、代理人具备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航次签证的条件;2.安全诚信船舶;3.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4.前一个年度签证期内按规定进出港报告;5.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缴纳协议。提交材料:1.《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2.船舶签证簿;3.《船舶电子信息卡》;4.船舶国籍证书;5.船舶检验证书;6.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7.船员适任证书;8.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10.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适用时);11.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船舶港务费交纳协议;12.船舶营运证;13.安全诚信船舶及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证明;14.在前一个年度签证期内按照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的证明;1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前款第4项至第9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二条7.《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办理流程: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准予年度签证,并在其签证簿的签注栏内,签注年度签注的起止日期、航行区域或者航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许并说明理由。收费标准:不收费。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烟台海事局名&&&&称烟台海事局政务中心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号A楼一楼政务大厅工作时间08:30-11:30,13:30-17:00联系电话(0535)88、6683666(夜间及节假日);6696480(传真)举报电话督&&&&察:36020纪检监察:5136073局长专线:83666(24&小时)单位名称服务电话(0535-)服务地址工作时间投诉举报电话(0535-)分支机构芝罘海事局6878857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2号一楼政务大厅08:30-11:3013:30-17:005133021蓬莱海事局5133213蓬莱市田横山西路1号一楼政务大厅5645961龙口海事局5133152龙口市环海北路1988号一楼政务大厅5133115莱州海事局2782225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文三路5133192派出机构烟台长岛海事处3211395长岛县海滨路307号长岛港3楼3219599烟台海阳海事处11931海阳市旅游度假区凤来路海阳港务有限公司一楼5133288烟台牟平海事处4228340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15-58号牟平港三楼5133091烟台八角海事处(筹备组)5136300烟台港西港区通用办公大楼7楼(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街道)5136290&济南海事局名&&&&称济南海事局政务中心地&&&&址济南市燕子山路8号工作时间08:30-12:00&&&&&14:30-18:00联系电话7举报电话督&&&&察:0纪检监察:5局长专线:6(24&小时)名&&&&称潍坊海事处政务受理窗口地&&&&址潍坊森达美港海事值班室;寿光市羊口镇太平东路7号&工作时间08:30-12:00&&&&&14:00-17:30联系电话(潍坊港);(寿光港)举报电话督&&&&察:0纪检监察:5局长专线:6(24&小时)名&&&&称东营海事处政务受理窗口地&&&&址东营市东营港开发区海事值班室工作时间08:30-12:00&&&&&14:00-17:30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督&&&&察:0纪检监察:5局长专线:6(24&小时)名&&&&称滨州海事处政务受理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十路606号滨州海事处一楼政务大厅工作时间08:30-12:00&&&&&14:00-17:30联系电话0543-43-8191635举报电话督&&&&察:0纪检监察:5局长专线:6(24&小时)&青岛海事局名称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海事局窗口工作时间::0::联系电话3举报电话督察:纪检监察:局长专线:(小时)名称青岛海事局大港海事处政务窗口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港青路号一楼大厅工作时间::::联系电话251举报电话督察:纪检监察:局长专线:(小时)名称青岛海事局大港海事处联办政务窗口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冠县路号工作时间:::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督&察:纪检监察:局长专线:(小时)名称青岛海事局前湾海事处政务窗口地址青岛市黄岛区黄河东路号一楼大厅工作时间:::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督&察:纪检监察:局长专线:(小时)名称青岛海事局黄岛海事处政务窗口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崇明岛西路号一楼大厅工作时间::::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督&察:纪检监察:局长专线:(小时)名称青岛海事局前湾海事处联办政务窗口地址青岛市黄岛区黄河东路号工作时间::::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督&察:纪检监察:局长专线:(小时)名称青岛海事局小港海事处政务窗口地址奥帆中心:青岛市市南区金湾路号奥帆中心派出所八大峡:青岛市市南区西陵峡路号轮渡:青岛市市南区四川路号轮渡调度楼一楼工作时间::::联系电话0(奥帆中心)7(八大峡、轮渡)举报电话督察:纪检监察:局长专线:(小时)名称青岛海事局前海海事处政务窗口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西麦窑村东工作时间::::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督察:纪检监察:局长专线:(小时)名称青岛海事局胶南海事处政务窗口地址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灵海路62号一层大厅工作时间::::联系电话8举报电话督察:纪检监察:局长专线:(小时)名称青岛海事局即墨海事处政务窗口地址青岛即墨市鳌山港工作时间::::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督察:纪检监察:局长专线:(小时)名称青岛海事局董家口海事处筹备组政务窗口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家口港区港润大道66号通关中心工作时间::::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督察:纪检监察:局长专线:(小时)&日照海事局名&&&&称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地&&&&址日照市北京路277号国际贸易与航运中心三楼工作时间夏季:08:30-11:30&14:30-17:30冬季:08:30-11:30&14:00-17:00联系电话举报电话执法督察:纪检监察:局长专线:(24&小时)名&&&&称日照海事局岚山海事处地&&&&址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路939号工作时间夏季:08:30-12:00&14:00-17:30冬季:08:30-12:00&13:30-17:00联系电话举报电话执法督察:纪检监察:局长专线:(24&小时)名&&&&称日照海事局东港海事处地&&&&址日照市上海路中段日照港生产调度中心6楼工作时间夏季:08:30-12:00&14:00-17:30冬季:08:30-12:00&13:30-17:00联系电话举报电话执法督察:纪检监察:局长专线:(24&小时)名&&&&称日照海事局奎山海事处地&&&&址日照市黄海一路95号工作时间夏季:08:30-12:00&14:00-17:30冬季:08:30-12:00&13:30-17:00联系电话举报电话执法督察:纪检监察:局长专线:(24&小时)&威海海事局名&&&&称威海海事局政务中心地&&&&址威海市海滨南路2号1楼1层工作时间08:30-11:30&&&&&13:30-17:00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督察:-纪检监察:-局长专线:(小时)名称威海海事局石岛海事处&&&&地址石岛黄海南路173号工作时间:::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督察:-纪检监察:-局长专线:(小时)名称威海海事局南港海事处&地址威海市海埠路288号工作时间:::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督察:-纪检监察:-局长专线:(小时)名称威海海事局龙眼海事处&地址荣成市成山镇西霞口工作时间:::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督察:-纪检监察:-局长专线:(小时)名称威海海事局文登海事处&地址文登市埠口港工委海港路甲6号工作时间:::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督察:-纪检监察:-局长专线:(小时)名称威海海事局乳山海事处&地址乳山口镇棋杆石村工作时间:::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督察:-纪检监察:-局长专线:(小时)&外籍船舶能加内贸油吗_百度知道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外籍船舶能加内贸油吗
船舶船籍港上海我是船东,请问是应该加保税油还是国内油就可以,目前有条船长期停靠国内港口,但是挂旗是巴拿马国旗,需要加零号轻柴油
我有更好的答案
具体的手续我不太清楚,不过我们以前外籍船在国内加过重油和轻油。
采纳率:50%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内贸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大利好!“保税船供油”来了啊啊
近日,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布《原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首次在类似文件中正式公开明确提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资质问题,这意味着中国保税船供市场可能逐步由封闭转向全面开放。
意见稿提出,国家对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实施许可管理。商务部负责指导地方制定成品油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按照职责依据本办法对全国原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文件中主要从国内船供业务经验、双底双壳驳船(两条大于1000吨)、控股保税仓储(不小于1万立方米)、港口运营许可或备案,以及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等方面设置了申请保税船供经营资质的门槛。
什么是保税船供油?
保税船供油是指国家按照国际通行惯例,为国际航行的船舶提供免税油品供应。保税船供油应具备以下7个特点:
1)保税:保税油经营企业可直接从国际进口燃油,不占国内燃油进口配额,免征进口环节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
2)市场化:由于远洋船舶的特殊性(船东可以哪里的油便宜去哪里加油),保税船供油是国际上市场化程度最高的一种燃料商品。
3)加油点:通常在正常港口范围内,也可以在近海或者公海海域。
4)入行门槛:我国对经营保税油业务企业的要求相当高。目前我国有资质进行保税油经营的公司有6家,分别是中燃、中石化中海、中石化舟山、中长燃、深圳光汇和中油泰富。
5)功能灵活:保税油可与内贸油资源相互调剂和转换,经营具有灵活性。当内贸行情看涨时,可以将保税油转销内贸。
6)船供油种类:远洋船舶的燃油主要分为两大类,轻油和重油,重油就是我们常说的380CST和180CST等,用于海上正常航行;轻油是船用柴油,就是MGO和MDO等,主要用于机动航行使用,比如进出港、进出狭窄航道、大风大浪天气等。因此这类船舶整个燃油系统分为两个完全独立的系统——高粘度燃料油系统和柴油系统。当然也有些远洋船舶仅以重质燃料油为原料,不使用柴油,这类船舶再加油时必须考虑限制硫含量的影响,尤其是当目的港有硫排放限制时。
7)燃油标准:无论远洋船舶的注册地是国内还是国外,都通常执行国际公认的ISO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和ASTM标准(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
资质申请流程
首先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港口、海事和海关部门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根据上报材料,经征求国务院财政、交通运输和海关部门意见后,联合上报国务院审批。予以批准的,由商务部颁发经营资格证书。
由于文件尚在征求意见当中,尽管理论上的政策已明细,但未来实际操作落地的过程仍有待观察。
今年三月末,国务院批准新一批七大自贸区,其中浙江自由贸易实验区以基于舟山自由贸易港区,探索以石油为首的大宗商品贸易和配置自由化为使命。就在6月初,浙江已经先行先试,挑选了四家有实力的企业发放首批自贸区内保税船供业务经营牌照。
这四家公司分别为: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舟山浙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华信集团旗下的华信国际(舟山)石油有限公司
中油泰富船舶燃料有限公司
舟山和润集团旗下的舟山港综合保税区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据了解,自2014年着手探索以来,舟山市保税燃料油供应已经陆续突破实施了外锚地供油、同一税号下调和、跨关区直供、夜间靠泊供油、“一船多供”等多项全国创新举措,为保税燃料油业务的深入推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舟山市商务局副局长陈建设认为,保税加油许可权的下放及《暂行办法》的出台,将加快保税油总部企业向舟山集聚,“同时新的企业进入保税油市场后,会带动油品贸易额增长,并辐射高端海事服务业的发展。 ”
据了解,2016年我市实现保税燃料油供应106.4万吨,并完成了7520吨全国单笔最大规模的燃料油加注。今年1~4月,实现保税燃料油供应量约48万吨,同比增长近60%,延续了去年良好的增长态势。全年的保税燃料油加注目标为200万吨。
舟山市自贸办副主任应仲民表示,作为推动油品全产业链的重要突破口,保持保税燃料油供应增势意义重大。“船舶到舟山来加注保税油,可能需要先期注资,客商会到舟山的银行进行开户,舟山就成了一个资金池,从而带动金融业的发展。”他表示,金融业壮大以后,保税燃料油的交易也会随之开始,从现货交易到期货交易、股市市场、期货市场。“在新加坡,由保税燃料油加注所带动的产业链发展要占到新加坡GDP的15%以上。”
据了解,浙江自贸区还在甄选第二批保税船供企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业务实施特许经营,目前国内经营国际航行船舶加油资格的企业仅有中国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中石化浙江舟山石油分公司、深圳光汇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
不过,6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是国务院首次将区内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许可权下放至舟山市人民政府,同时也是第一次正式明确了保税油供应资格的申请条件,意味着新企业将被允许进入保税燃料油供应领域。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此次保税油许可权的下放,国内更多有实力的企业将进入保税油市场,中国在全球船用油市场的份额将大幅增加,并可由此带动中国在亚洲地区的市场份额,同时巨大的保税油供应量将推动全球船用油市场重心向中国转移。
为加强原油、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流通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起草了《原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原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tf_liutong@;
4.传真:010-;
5.信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约法律司,邮编:10073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原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日。
原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原油、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流通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确定的职能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成品油销售及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实施许可管理。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指导地方制定成品油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按照职责依据本办法对全国原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成品油批发仓储配送体系发展规划,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原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原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生产的原油和进口原油;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原油、成品油批发是指利用油库设施批量销售原油、成品油的经营行为;原油、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设施提供原油、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通过成品油零售网点向消费者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成品油零售网点是指利用加油站、水上加油站、农村加油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单位;水上加油站是指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固定加油船、移动加油船和岸基加油站;农村加油点是指在农村只销售柴油的零售网点。
加油站租赁经营是指加油站所有人(出租方)在一定期限内将加油站交由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租赁经营合同对加油站实行自主经营的经营方式;加油站特许经营是指拥有与加油站经营相关的商号、注册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国际航线运营的境内外船舶提供保税加油的经营行为;保税油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享受保税政策,由海关实施保税监管,未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占进口配额的国际航行船舶用油品。
新建是指原油、成品油整体经营设施新开始建设的行为;迁建是指原油、成品油经营设施因自然灾害、城乡规划调整、城市建设、安全等原因,从原经营地址搬迁到另一地址的行为;改(扩)建是指原油、成品油经营网点在原地址对主要经营及仓储设施进行改造或扩大的行为。
第二章 经营资格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原油、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初审合格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初审合格后,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申请原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总公司具有原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其分支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原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
(二)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同时申请原油批发及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需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
(三)油库建设、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依法通过验收;
(四)具备接卸和转运原油的配套设施;
(五)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无油品走私和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原油批发企业应具有长期、稳定的原油供应渠道,是经国务院批准取得《石油采矿许可证》并有实际产量的原油开采企业,或者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是与上述两类企业签订原油供应协议的企业。
第九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总公司具有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其分支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
(二)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生物柴油生产企业油库库容不低于0.3万立方米,同时申请成品油批发及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2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
(三)油库布局符合本地区成品油批发仓储配送体系发展规划,油库建设、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依法通过验收;
(四)具备接卸和转运成品油的配套设施;
(五)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无油品走私和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零售网点符合本地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成品油零售网点建设、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依法通过验收;
(三)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无油品走私和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水上加油站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船舶、水上、港口安全与污染防治有关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通过验收;
(五)利用移动加油船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控股拥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供油船舶。
第十一条 申请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总公司具有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资格,其分支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资格;
(二)具有国内船舶供油业务经验,控股拥有双底双壳供应驳船不少于2条,单船载重吨位不小于1000吨;
(三)满足海关监管要求,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保税油油库,具备接卸和转运保税油的配套设施;
(四)取得港口部门的运营许可或备案;
(五)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无油品走私和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家有关政策及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含独资、控股、租赁、特许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成品油零售网点的,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由中方控股。
第十三条 申请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申请文件;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原油、成品油油库或成品油零售网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四)成品油油库或零售网点的规划确认文件;
(五)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水域监管、气象及质检等部门依法核发的油库或成品油零售网点及其配套设施的许可文件或验收合格文件;
(六)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港口管理部门核发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七)申请企业出具的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及无油品走私、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情况说明;
(八)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或成品油零售网点现场核查表;
(九)岸基加油站还应提供水域监管部门出具的岸线或水域使用批准文件及相关验收文件;水上固定加油船、移动加油船还应提供船舶的产权证明文件、《船舶检验证书》;
(十)原油批发申请企业还应提供具有长期稳定供油渠道的证明文件;
(十一)国际船舶保税油供应申请企业还需提交自有驳船的产权证明文件、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和《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监管簿》等;
(十二)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承担国家原油、成品油储备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比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申办原油、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
第三章 经营资格的受理
第十五条 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应当受理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申请。
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内容或者将申请材料退回。逾期不告知或不退回的,视为受理。
负责初审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初审合格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审批部门。
负责初审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对申请企业原油、成品油油库库容和零售网点的设立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填写油库或成品油零售网点现场核查表。必要时,审批部门可派人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对于新设立的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审批部门应在批复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审批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对初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由商务部准予原油、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许可,颁发经营资格证书;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准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颁发经营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资格的企业(中国(浙江)自由贸易实验区除外),应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港口、海事和海关部门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根据上报材料,经征求国务院财政、交通运输和海关部门意见后,联合上报国务院审批。予以批准的,由商务部颁发经营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企业新建、迁建成品油油库或零售网点等设施,应符合所在省(市)成品油批发仓储配送体系发展规划或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企业在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油库、成品油零售网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为3年,原则上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2年。
成品油经营企业改(扩)建成品油油库,应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网点等设施,应报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改(扩)建设施应在工程结束并经建设、消防、气象、安监、环保、计量、商务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九条 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企业的新建成品油零售网点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当在商务主管部门对零售网点进行规划确认后,方可组织投标、拍卖活动。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相应的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后,方可开展原油、成品油经营活动。
外商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商务部核准的数量范围内实施零售经营许可。
第四章 经营资格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二十一条 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原油、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应在到期1个月前,按照管理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对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准予换领新证。
第二十二条 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企业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经营资格证书(正、副本)登记信息包括:证书编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种类、证书有效期、发证机关(签章)以及发证时间。
以移动加油船方式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要根据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确定移动加油船经营地域范围和日常停靠地点。
专项用户的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应在经营方式前标注供应范围。
第二十三条 企业遗失经营资格证书的,应当在注册地主要媒体声明作废后,按照管理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经营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注销、吊销或到期换证的经营资格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二十四条 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经营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应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再申请办理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变更。
原油、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经营资格证书相关事项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商务部审批。
成品油零售企业要求变更经营资格证书事项的,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经营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应向申请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经营企业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信息登记表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提供企业信息登记表、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涉及油库和成品油零售网点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经营企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企业应重新申办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六条 以租赁方式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应将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变更到经营者名下,在证书上标注“租赁经营”字样。承租方应持企业营业执照及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网点许可文件或验收合格文件办理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的变更手续,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合同终止时间;租赁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及时将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变更到新经营者名下。
以特许经营等方式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应持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办理经营资格证书的变更手续,在证书上标注“特许经营”字样,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合同终止时间。
第五章 企业经营规范
第二十七条 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从具有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油品。
原油、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企业代储原油、成品油,应当验证油品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原油批发企业应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不得将原油销售给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经批准的炼油企业。
第二十八条 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建立油品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帐,保留证明原油、成品油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材料,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础设施、员工及经营活动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应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和环境保护等专业培训。批发及仓储企业应配备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条 原油、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歇业6个月以上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到商务部办理经营资格注销手续,停歇业一般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6个月以上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资格注销手续,停歇业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
对因自然灾害、城乡规划调整、城市建设等原因造成停歇业或无法正常经营的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经企业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可延长停歇业时间。
第三十一条 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企业禁止向国际航行船舶销售未经海关核准的成品油,禁止向国内航行船舶回流销售保税油。
第三十二条 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系统外销售。
第三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救灾及灾后重建等特定领域临时性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并在批复时限到期后撤除。未经批准禁止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对外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新建、迁建和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网点或油库;
(三)未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
(四)从不具有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油品;
(五)原油、成品油仓储企业未验证原油、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为其代储油品;
(六)原油批发企业将原油销售给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经批准的炼油企业;
(七)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商务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报送反映其基础设施、人员及经营活动情况的材料;
(八)替代燃料经营企业未向消费者明示油品种类、标号、替代能源混配比例进行销售;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检查及抽查制度,建立企业的信用档案制度;应通过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六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据本办法,加强对本辖区原油、成品油流通的监督检查,对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不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及时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七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组织对本辖区具有原油、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行年度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商务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组织对本辖区具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行年度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年度定期检查,提交检查材料,包括:
(一)企业上年度经营状况;
(二)企业基础信息及其经营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
(三)相关证照是否在有效期;
(四)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的检查及整改情况;
(五)商务主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九条 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定期检查结果分为:
(一)合格;
(二)不合格;
(三)停歇业;
(四)未参加年度定期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许可的申请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审批部门应在审批后应向社会公告许可情况,并将企业信息纳入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许可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作出许可决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许可程序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许可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许可:
(一)对不具备经营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资格许可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许可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许可:
(一)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的;
(二)终止原油、成品油经营活动的;
(三)营业执照、安全监管等批准证书(件)已被吊销、注销或经营范围已不包含原油、成品油的;
(四)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或者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
(一)涂改、倒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新建、迁建和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网点或油库的;
(三)未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从不具有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油品的;
(五)原油、成品油仓储企业未验证原油、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为其代储油品的;
(六)原油批发企业将原油销售给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经批准的炼油企业的;
(七)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商务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报送反映其基础设施、人员及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八)替代燃料经营企业未向消费者明示油品种类、标号、替代能源混配比例进行销售的;
(九)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企业向国际航行船舶销售未经海关核准的成品油或向国内航行船舶回流销售保税油的;
(十)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十一)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对外从事成品油经营的;
(十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年度定期检查过程中,对不配合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应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连续2年不配合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连续3年不配合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将企业名单、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 企业申请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原油、成品油经营:
(一)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三)存在无证经营原油、成品油行为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新建、迁建和改(扩)建成品油油库或零售网点的;
(五)申请主体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许可被依法撤销的,3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经过法定程序将零售经营审批权下放至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吾爱航运网整编。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今日搜狐热点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港口船舶岸电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