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的好处多少钱是由哪些因素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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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多少钱是由哪些因素决定的?中国平安现在很多企业老板都会听到关于雇主责任险方面的内容,但是关于雇主责任险多少钱的这个问题,很多人还是非常想知道,那便必须了解影响雇主责任险保费的相关因素。现在,就让我详细的为大家进行介绍。雇主责任险多少钱影响因素一:保险公司。虽然许多保险公司都推出了雇主责任险,但是不同的保险公司所推出的雇主责任险的内容都有所不同。另外,不同保险公司的规模也不同,并且不同保险公司推出雇主责任险所耗费的成本也不同,最后便造成了不同的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险的保费不同的情况,因此大家在判断雇主责任险多少钱的时候应该将保险公司作为主要因素进行考虑。雇主责任险多少钱影响因素二:保险的保障范围。不同的保险公司所推出的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不同,有的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较广,而有的雇主责任险的保障项目比较少。因此,保险的保障范围也是影响雇主责任保费的因素之一。雇主责任险多少钱影响因素三: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同的雇主责任险的相关保障项目的保险金额是有所不同的,一般情况下都是保险金额越高,那么保险的价格便越高。因此,保险金额的高低也是影响雇主责任险保费的因素之一。通过上面的介绍,我相信大家对于雇主责任险多少钱的相关影响因素已经非常了解。如果大家想要投保雇主责任保险,那么便可以从上述的三个方面考虑保险的保费,以免耗费过多的保险成本。如果按照上述的因素来评判雇主责任险的保费,那么中国平安的雇主责任险的保费一定较为合理。首先,该保险是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产品,由于该保险公司的规模较大,因此推出保险的成本反而要比较少。其次,该保险的保障范围广,并且保险金额也比较的高,最高为20万元。综合上述的因素,中国平安雇主责任险的最低价为123元每人绝对是非常合理的价格。如果大家想要购买雇主责任保险,那么中国平安的雇主责任保险绝对是最好的选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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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时间:作者:金城 吴 (WUJINCHENG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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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商城微信 保险商城APP作者:刘仕钊&&& 硕士学位论文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architecture,engineering insurance shows its importance more and more. This thesis analysesthe risk and how to manage it. It puts up with the concept of engineeringinsurance. Then it choosesseveral countries whose engineering insurance are more advanced (such asAmerica, England, Japan, and so on) to parallels their supervision, insurance category,premium, and with the compare of these, it gets the gap between our own countryand foreign countries. Based on foreign countries’ engineering insurancesystem, and the frame of our own country’s engineering insurance system are putup. It makes our engineering insurance system, standardization, andgeneralization.Key Words: RiskEngineering Insurance InsuranceSupervisionInsuranceCategory  前 言  随着现代工业和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在我国有“三峡”工程、2008奥运场馆建设,在天津有津滨轻轨工程、海河治理工程,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工程都具有相同的特点:投资巨大、参与主体众多、组织关系复杂、建设周期漫长、经历环节繁多,因而不可避免的面临着一系列风险。如果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一旦发生危险,便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或严重的人员伤亡,不但会威胁到工程的顺利进行,甚至有可能导致工程彻底失败。工程保险作为一个最为直接的风险转移手段,可以有效将低风险程度,并借助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机制有效地控制风险的发生和风险的损失程度。  目前,世界保险业发达的国家期工程保险已迈入了专业化、制度化和现代化的阶段,而我国的工程保险由于起步较晚,很不普及,工程保险作为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建设工程和建筑业中并没有得到广泛的运用。我选择这个题目的目的就是为了了解工程保险以及它的相关制度,通过与其他工程保险较为发达的国家进行比较,来分析我国与他们的差距,找出不足之处,使我国的工程保险市场不断制度化、规范化、普遍化。针对这些问题,在本文中,我利用了比较的手法,找出了我国工程保险在监管、险种、费率上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工程保险的差距,并在论文最后一部分介绍了我国建立和发展工程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应采取的措施,表明只有建立起我国的工程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外资保险公司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外资保险公司资金雄厚、电脑化程度高、费率较低、能给客户及时提供较为廉价的服务,这样一来我国的保险业竞争加剧。在我国入世之前的很多年,众多的世界保险大鳄,一直向往着中国之梦。很多统计数据都能充分说明中国的保险市场是一块令所有人眼红的“金矿”,而工程保险业又是具有广阔前景的行业,所以无论是中资保险还是外资保险,在相对公平的前提下,究竟谁能把握这个市场,凭借的就是实力和机遇。所以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在我国推行工程保险制度,使我国的工程保险市场不断制度化、规范化、普遍化是非常必要的。  由于本人水平有限和相关资料收集困难,在某些地方论述的深度及广度还有不足之处,请阅读本文的专家提出意见。2003年6月  目录  第1章工程风险与保险……………………………………………………1  1.1风险及工程风险概述…………………………………………………………………1  1.1.1风险的基本概念………………………………………………………………1  1.1.2工程风险………………………………………………………………………2  1.2工程风险管理…………………………………………………………………………3  1.2.1风险管理………………………………………………………………………3   1.2.2风险的防范手段………………………………………………………………4  第2章工程保险……………………………………………………………5  2.1工程保险概述………………………………………………………………………5  2.1.1工程保险的概念………………………………………………………………5  2.1.2工程保险的特点………………………………………………………………5  2.2工程保险的主要内容………………………………………………………………6  2.2.1工程保险制度的起源和建立…………………………………………………6  2.2.2工程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7  2.2.3我国工程保险的发展现状……………………………………………………7  2.2.4国外工程保险的主要内容……………………………………………………8  2.3我国的工程保险……………………………………………………………………9  2.3.1保险对象和被保险人…………………………………………………………9  2.3.2保险责任………………………………………………………………………9  2.3.3保险项目和保险金额…………………………………………………………11  2.3.4免赔额…………………………………………………………………………12  2.3.5保险期限和费率………………………………………………………………12    2.3.6保险中介组织…………………………………………………………………13  第3章中外工程保险监管的比较…………………………………………13  3.1工程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及其作用………………………………………………13  3.1.1工程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13  3.1.2工程保险监管的重要作用……………………………………………………14  3.2美国的工程监管制度………………………………………………………………15  3.2.1美国对工程保险进行监管的目的与核心……………………………………16  3.2.2美国工程保险监管的模式……………………………………………………17  3.2.3美国工程保险监管的内容……………………………………………………17  3.3英国的工程保险监管制度………………………………………………………18  3.3.1英国的保险监管制度概况及特点……………………………………………19  3.3.2英国工程保险监管的模式……………………………………………………20  3.3.3英国工程保险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能…………………………………………21  3.4日本的工程保险监管制度…………………………………………………………22  3.4.1日本工程保险监管制度概况…………………………………………………22  3.4.2日本工程保险监管的模式……………………………………………………23  3.5中外工程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24  3.5.1我国目前的工程保险监管制度………………………………………………24  3.5.2美、英、日三国与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比较………………………………25  3.5.3对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启示…………………………………………………29  第4章中外工程保险险种的比较…………………………………………31  4.1工程保险的分类……………………………………………………………………31  4.1.1工程保险是综合性险种………………………………………………………31  4.1.2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31  4.2国外工程保险的主要险种…………………………………………………………32  4.2.1美国强制保险的主要险种……………………………………………………32  4.2.2英国强制保险的主要险种……………………………………………………33  4.2.3法国工程质量强制保险………………………………………………………35  4.2.4德国的工伤保险………………………………………………………………36  4.2.5FIDIC关于工程保险险种的有关规定………………………………………36  4.3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37  4.3.1信用保险………………………………………………………………………37  4.3.2保证保险………………………………………………………………………37  4.4国外工程保险险种对我国的借鉴…………………………………………………38  4.4.1中外工程保险险种的比较……………………………………………………38  4.4.2如何在我国开展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39  4.4.3我国逐步进行开办的险种……………………………………………………39  第5章中日工程保险费率比较……………………………………………41  5.1建筑工程保险的费率………………………………………………………………41  5.1.1影响建工险费率的因素………………………………………………………41  5.1.2建工险费率的组成……………………………………………………………43  5.1.3建工险费率的确定……………………………………………………………43  5.2安装工程保险的费率………………………………………………………………45  5.2.1影响安工险费率的因素………………………………………………………45  5.2.2安工险费率的组成……………………………………………………………45  5.3日本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率的确定……………………………………………45  5.3.1基本费率………………………………………………………………………45  5.3.2时间系数………………………………………………………………………46  5.3.3调整系数………………………………………………………………………47  5.3.4实例……………………………………………………………………………47  5.4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率的合理确定……………………………………………47  5.4.1合理确定保险费率的必要性…………………………………………………47  5.4.2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率的合理确定………………………………………48  第6章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构建…………………………………………48  6.1与国际工程保险相比我国工程保险的差异分析…………………………………48  6.1.1与国际工程保险相比我国工程保险的差距…………………………………49  6.1.2我国工程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51  6.2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工程保险制度………………………………………………52  6.2.1在我国推行工程保险制度的必要性…………………………………………52  6.2.2发展和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54  6.2.3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56  结论…………………………………………………………………………58  致谢…………………………………………………………………………59  参考文献……………………………………………………………………60附录: 英文原文中文翻译  第1章工程风险与保险[1] [2] [3] [4] [5]    1.1风险及工程风险概述  1.1.1风险的基本概念  1.风险的定义  中国古代有句俗语,“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可见古往今来在人类所从事的任何经济活动中风险都是贯穿始终的。而人们对风险也有各种理解。有人认为,风险是人类活动结果的不确定性;也有人认为,风险就是不利的后果。多种多样的关于风险的定义也有助于增进我们对风险的理解和认识程度。在尹贻林老师主编的《工程项目管理学》一书中有对风险的最基本的表述:“在给定情况下和特定时间内,那些可能发生的结果之间的差异。差异愈大则风险愈大”。[1]一般来说,风险应具备下列要素:  (1) 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Risk);  (2) 风险后果(风险本身Peril);  (3) 风险发生的条件、情况、原因和环境(Hazard)。  2.风险的本质  在讨论风险的本质时,还应该明确风险的构成要素以及要素之间的关系。风险的构成要素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1)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风险因素又可分为:  物质风险因素—是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物物理功能的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品德教养有关的无形的因素;  心理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  (2) 风险事故,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它意味着风险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风险的发生。  (3) 损失,狭义的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而广义的损失既包括精神上的耗损,还包括物质上的损失。    风险就是由这三者构成的统一体,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可通过风险的作用链条[2]表示如图1-1。  增加或产生 引 起 导致 这就是  图1-1风险的作用链条  由风险的作用链条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风险、认识风险的本质以及对预防风险、降低风险损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1.2工程风险  风险因国家而异,同一件事对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效应,不同的行业同样会有不同的风险。面对现代的经济环境,工程建设的规模日渐庞大,其内容也日益复杂多变,其面临的风险也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增加。“工程风险是指一项工程在设计、施工及移交运行各个阶段可能遭受的风险”。[3]各国的学者们为了进一步研究认识风险,对风险的分类有多种,在本文中,为了加强对工程风险的认识,我采用下面的分类方式。  1.工程风险分类  如图1-2所示。  图1-2工程风险分类图  2.工程风险的特点  分析现代工程项目的案例可以看出,工程项目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1) 风险的多样性。一个项目中可能有多种风险存在,例如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自然风险、合同风险、合作者风险等,风险之间有复杂的内在联系。  (2) 风险不仅仅在实施阶段,而且在整个项目生命期都存在。例如目标设计构思中的错误、技术设计中的失误、工程监理中的错误指令、工程施工环节中的环境变化等。  (3) 风险的影响不是局部、或是某段时间或某一个方面的,而是全局性的,初期局部风险可能造成整个工程项目的重大损失。  (4) 风险有一定规律性。工程项目的环境变化、项目实施有一定的规律性,所以风险的发生和影响也有一定的规律性,是可以预测和控制的。  3.工程风险来源  工程风险来源如表1-1所示。  表1-1工程风险来源及其表现  风 险 源  表 现  (1) 政府的政策  (2) 资金筹措方式与来源机构  &  (3) 项目组织内部  (4) 设计错误  (5) 项目环境  &  (6) 合同条款的错误与混乱  &  (7) 物资采购与供货时间  &  &  &  (8) 工程价款估算或结算情况  (9) 通货膨胀和信贷风险  (10) 汇率变动  (11) 不可抗力  政府缩短基本建设路线  资金筹措方式不合理,资金不到位,资金短缺  组织结构选择不合理;指挥或沟通渠道不畅;制度不健全,纪律涣散,人员素质差等  设计不充分不完善,规范不恰当,为考虑地质条件,未考虑施工可能性  恶劣的自然条件、现场条件、气候与环境;地理环境不利  合同中存在不平等条款、定义不准确、条款遗漏等,承发包模式选择不当,索赔管理不力  制造质量不合格,运输或仓储的损坏等,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供货不足或拖延,数量错差,特殊材料和新材料的使用有问题,损耗和浪费等  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不准  市场物价不正常上涨,通货膨胀幅度过大  &  洪水、地震、火灾、台风、雷电等不可抗拒自然力  &  1.2工程风险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高、规模大、工期长、影响广,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风险普遍客观地存在。伴随着建设规模或技术难度的不断加大,风险程度也日益增高,建设市场主体各方都不可避免地面临着风险。风险是潜在的意外损失,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很有可能酿成严重的后果,付出惨痛的代价,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任何一方出现危险,都有可能威胁到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甚至导致工程建设的彻底失败,但这诸多风险都是可以抵御的,因此,基于安全和经济两个方面的需要进行风险管理是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  1.2.1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有目的地通过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管理活动来防止风险损失发生、减小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削弱损失的大小和影响程度,同时又要创造条件,促使有利后果出现和扩大,以获得最大利益的过程”。[4]  1.风险管理的内容  风险管理的内容(或称其为阶段)是:风险识别 风险分析与评价 风  险处理风险监督  2.风险管理的目标  由上述的风险管理的内容,可以通过对工程风险的识别,将其定量化,进行分析和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措施,以避免风险的发生;或在风险发生后,使损失量减低到最低限度。  具体目标是:  (1) 使工程项目顺利进行获得成功;  (2) 为工程建设创造安全的环境;  (3) 降低工程费用使总投资不突破限度;  (4) 保证工程总体按计划有节拍地施工、使其在实施中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  (5) 减少环境内部的干扰,使工程总体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  (6) 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7) 使已竣工的部分的效益稳定。  1.2.2风险的防范手段    风险的防范应当是属于前面所述风险管理的阶段中风险处理这一阶段的范畴。风险的防范手段有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种最基本的手段,见图1-3风险的防范手段。  图1-3风险的防范手段  我之所以在这里提到风险的防范手段,是为了引出工程保险,让人们认识到保险是一个最为直接的风险转移手段,可以有效降低风险程度。对工程项目投保工程险是迄今采用最普遍、也是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之一,它借助保险制度对工程风险进行财务融通,将参与工程建设的组织和个人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运用其风险管理机制对工程项目各方提供保障,而不是全由政府和企业承担。这样既增加了保险公司预测自己期望损失的能力(根据大数规则),又增强了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2章工程保险[2] [6] [7] [10] [26]    2.1工程保险的概述  2.1.1工程保险的概念  “工程保险是针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综合性保险”①。它是从财产保险中派生出来的一个新险种,主要以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工程项目为承保对象。工程保险可进一步分为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区分的主要依据是根据工程项目中土建和安装部分所占的比例来确定的。二者的责任范围按针对的风险不同而相应地略有侧重,但基本上均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第三者责任则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工地范围内进行有关活动中可能因侵权而产生的法律赔偿责任。  2.1.2工程保险的特点  尽管工程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领域,但是,与普通的财产保险相比仍具有显著的特点。   1.风险具有特殊性  工程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特殊性表现在:   (1) 工程保险不仅承保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同时,还承保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   (2) 承保的风险标的中大部分裸露于风险中,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低于普通财产保险的标的;   (3) 工程在施工中始终处于一种动态的过程,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使风险程度加大。  2.保障具有综合性  工程保险针对承保风险的特殊性提供的保障具有综合性,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一般有物质损失部分和第三者部分构成。同时,工程保险还可以针对工程项目风险的具体情况提供运输过程中、工地外储存过程中、保证期过程中等各类风险的专门保障。  3.被保险人具有广泛性  普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较为单一,而工程保险由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复杂性,可能涉及的当事人和关系方较多,包括业主、主承保商、分包商、设备供应商、技术顾问、工程监理等,他们均可能对工程项目拥有保险利益,成为被保险人。  4.保险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是相对固定的,通常为1年。而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是根据工期确定的,往往是几年,甚至十几年。工程保险保险期限的起止点也不是确定的具体日期,而是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和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的。  5.保险金额具有变动性  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是相对固定不变的,但是,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是随着工程建设的进度不断增长的。所以,在保险期限内的任何一个时点,保险金额是不同的。  2.2工程保险的主要内容  现代保险的发展历史悠久,最早可追溯至14世纪发端于意大利的海上保险。在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之后,随着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广泛应用,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保险事业也有了较大的发展。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发生了一场新的科学技术革命,它不仅大大提高了原有生产部门的技术水平,而且开拓了许多新的生产部门。与此相适应的,全世界的保险机构及其业务范围也在迅速扩大。  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保险业的迅速发展还表现在险种的增加很快,只要有可能发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地方,就有可能有相应的保险存在。再保险的发展也是一种表现,由于出现为数不少的巨额保险标的,是一家保险公司无法单独承保的。再保险的发展,使巨额风险有较多的保险公司共同分担,增强了保险公司业务的稳定性。  2.2.1工程保险制度的起源和建立②  一般认为,工程保险起源于英国的锅炉爆炸保险,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856年,当时英国有许多旨在防止锅炉爆炸事件发生的工程师团体,但尚不签发保单;1866年,美国的工程师效仿英国在哈特福德市成立了哈特福德蒸汽锅炉检查和保险公司,收取费用,为被保险人提供定期勘察服务,并在锅炉及机器损失发生后给与经济补偿。建筑工程保险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英国保险市场,第一份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单是1929年在伦敦建设跨越泰晤士河的拉姆贝斯桥(Lambeth Bridge)时签订的,这份保单可认为是开创了建筑工程保险的先河。1934年,德国设计了一种专门用于工程保险的保单,并慢慢的流通开来。而在工程保险中的雇主责任险则是诞生在英国的工业革命时期,它是责任保险中最早兴起的险种之一。  2.2.2工程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虽然工程保险至今已有很长的历史了,但只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工程保险才取得较快的发展。这主要是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作为战争的主要战场之一,欧洲不少国家受到了很大的破坏,不但各种工厂和机器受到严重破坏,无数的建筑物也遭到了相当大的毁损,战后的满目疮痍,各国自然要大兴土木和恢复工业,进行大规模的工程建设,这为工程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在战后大规模的重建过程中,业主、承包商等建设市场主体面临着难以承受的巨大风险,为转嫁工程期间的各种风险,需要设立建筑和安装工程保险来提供保障,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工程保险业务应运而生并得以迅速发展。  在国际组织出资援助发展中国家兴建水利、公路、桥梁及工业、民用建筑的过程中,需要工程保险提供风险保障,工程保险制度在这些国家中逐步发展并推广开来。从国际趋势来看,工程保险将成为保险市场上的支柱性险种。被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作为施工合同条件重要内容之后,工程保险制度进一步走向成熟。  1880年,英国颁布《雇主责任法令》。如果雇主的过失是导致雇员遭受伤害的原因,雇主必须为此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具有下列应尽义务:提供适当安全的工作场所,提供适当安全的工具,提供智力相对健全、身体健康的同事,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并加以实施,告诫雇员工作中本身固有的和难以预见的任何危险因素等。雇主责任保险公司同时成立。  1885年,第一张职业责任保险单—药剂师过失责任保险单在英国问世,随后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在欧美开始兴起。20世纪初叶,又出现了独立的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真正得到全面迅速的发展是在20世纪60年代,从那时起,职业责任保险拓展深入到工程建设领域。  为了推进工程保险行业的发展,1968年,在慕尼黑建立了国际工程保险协会(The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Insurance),这是一个非营利、关于工程保险方面的国际组织。  2.2.3我国工程保险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工程保险起步较晚,是在80年代初期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中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国际惯例之一被引入的。由于政策原因,国家拨款的基建项目不参加保险,工程预算中也没有保险费,因此首先开展的是涉外领域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如承保外资、中外合资及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此外也针对地方集资或企业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展业宣传。  进入90年代以后,工程保险虽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到现在也还主要集中在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投保项目也主要是“三资”项目及部分重点市政工程。1994年《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把保险费增加到工程概算中,至此开始了国内建工险的发展。但到现在,不仅投保率低,而且险种也极少。1997年,上海、浙江、山东一市两省开始进行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试点工作,从上海长宁区反馈的信息来看,内资项目投保率不足30%,其中投资金额较大的市政工程只占全部内资项目份额的15%左右。目前,国家尚未建立完善的工程保险的法律法规,而国内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在目前体制下也大多不愿积极参加保险,保险意识淡薄。此外,国内保险公司业务形式单一,缺乏专业人才,服务质量差,理赔难,保费高,也严重影响了工程保险制度的推广扩大。值得庆幸的是,在我国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全面推行工程保险制度已取得部分突破,例如2000年1月,上海天安保险公司推出国内首创的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获得保监会批准;深圳市率先建立针对工程设计的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的地方性强制规定等,无疑为全面推行工程保险制度吹响了号角。③  2.2.4国外工程保险的主要内容  发达国家的保险业经营经验丰富、技术精良,险种设计能力高强,自然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享有威望,成为各国保险业的先驱和楷模,因而发达国家保险业通行的科学经营方式便成为国际上公认的运作方式。  为了推进工程保险制度的健康顺利发展,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应的保险法规。世界各国的保险立法,通常都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方面为保险业的企业法,是关于保险业的组织、经营、管理的法律;另一方面为保险合同法,或者称为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终止及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等规定的法律。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有关法律最令人关注。  不同于大多数其他的保险类型,工程保险的保单没有一种现成的、标准的格式,由于不同的保险者所愿意承保的项目不同,而不同的投保者对于所要投保的项目也有不同的要求,加之由于工程类型和现场环境、承包商的等级、不同的免赔额等等因素的影响,都会导致工程保险的保单必需通过保险者和被保险者的协商才能够解决。  国际上工程保险的范围比较广泛,不同国家和地区以及不同的保险机构工程保险的范畴略有不同,工程保险可包含以下内容: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机器损坏险、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合同风险以及承包商设备保险、利润损失险/业务中断险、完工风险和行业一切险、十年责任险/两年责任险和潜在缺陷的风险等。  2.3我国的工程保险  2.3.1保险对象和被保险人  工程险主要承保对象是民用、工业用、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和各类工厂、矿山的机器设备安装。凡在工程进行期间要承担风险责任的各方,均可作为工程险的被保险人。具体内容见表2-1。  表2-1我国工程保险的保险对象和被保险人  &  具 体 内 容  保险对象  (1) 利用外资或与国外合资兴建的厂矿企业、旅馆、贸易中心等土木建筑工程;  (2) 合营企业、补偿贸易引进的机器设备、安装工程;  (3) 国家引进成套设备的安装工程;  (4) 我在国外承包的各项工程。  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  一切险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转承包人;其他关系方  安装工程  一切险  除工程所有人、负责机器设备安装的承包人及转承包人外,还包括机器设备的供货人或制造人以及其他有关各方  2.3.2保险责任  1.责任范围  我国保险公司目前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和国际上通用的条款基本上是一致的,所负责的范围相当广泛,除了各项除外责任外,对所有不可预料的和突然事故引起的损失,都负赔偿责任。  (1)建筑工程一切险(Construction All Risks,简称CAR)。从承保建筑材料、设  备、装修物料等,从标的物运到工地开始到建筑工程完工验收时止的整个建筑过程中,由于表2-2所列原因造成的损失都负赔偿责任;  (2) 安装工程一切险(ErectionAll Risks,简称EAR)。承包各类工厂、矿山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从标的物运到工地开始到安装、试车验收完毕时止的整个安装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它的具体责任范围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大致相同,但对因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引起的事故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表2-2我国建工险中所承保的损失  &  损失成因  &  &  &  建筑工程一切险  自然灾害,如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山崩、冻灾、冰雹、雷电等造成的损失  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等所造成的损失  人为事故,如盗窃、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和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损失  除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后,为清理现场支付的费用,也可以投保。  2.除外责任  见表2-3。  表2-3我国工程保险的除外责任  &  除 外 责 任  &  &  &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核反应、附设或放射性的污染所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自然磨损、氧化和锈蚀  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物本身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的机器、设备、装置的失灵引起的损失  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各种间接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损失合同  文件、账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  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以及由此引起的费用  对被保险人所雇用的职工和家属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安装工程一切险  除包括上述建筑工程一切险的13条除外责任外,对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本身损失,以及为纠正这些缺陷和错误所支付的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  2.3.3保险项目和保险金额④   1. 物质损失部分建筑工程  见图2-1。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用的机器、安装及设备  场地清理费用  物质损失部分工地内现成建筑物  工程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项目  土木建筑工程项目  场地清理费  图2-1我国工程险中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项目  2. 第三者责任部分  工程险的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附加险,它对被保险人提供一种辅助性保障。  (1) 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   在工程期间,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对工地及邻近地点的第三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和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由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即赔偿限额)的确定,应根据工程期间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对工地现场及邻近地点的第三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害的情况而估定。固定金额应按:(a)每个人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b)人身伤亡总赔偿额;(c)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上均为每次事故以及同一事故引起的一系列损失的赔偿限额)和总赔偿限额(指总保险金额)四种分别确定。  (3) 加保“交叉责任”(CrossLiability);   第三者责任现在投保人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加保“交叉责任”。及保险公司对保单所载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均被作为单独保险的被保险人。任何被保险人造成其他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作为第三者责任赔偿,并且不再向责任方的被保险人追偿。  3. 特种危险赔偿  所谓特种危险赔偿,是指工程险保单列明的地震、洪水等特种危险所造成的各种物质损失的赔偿。这种赔偿的金额是在投保时,约定一个赔偿的总限额,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均不能超过该限额。这个总限额定多少,应根据工地自然地理条件,以往发生这类灾害的记录以及工程本身抗灾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一般为物质损失保险金额的50%至80%。  2.3.4免赔额   各项免赔额,是指每次事故引起的损失的免赔额。损失金额如在免赔额内,保险人不予赔偿;如超过所规定的免赔额,则在扣除免赔额后赔偿。  免赔额的高低,应根据工程危险程度、工地自然地理条件和工期长短等因素,协商确定。我国关于免赔额的规定见表2-4。  表2-4我国关于免赔额应掌握的幅度   项 目  免 赔 额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包工程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安装项目  一般为保险金额的0.5‰至2‰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建筑用的机器、设备、装置安装工程一切险安装用的机器、设备、装置  一般为保险金额的5%  其余各保险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同)  一般为保险金额的2‰  特种危险  一般在人民币5,000-20,000元之间  2.3.5保险期限和费率   工程险承保的是从开工到完工全过程的风险,它的期限系按整个工程的期限计算,由投保人根据工程计划确定。一般是一个工程只有一个保险期限。但对大型、综合性工程,由于其中各部分的工程项目是分期施工的,如投保人要求分期投保,经保险人同意后也可分别规定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保险责任的起讫。保险责任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期或自承保项目卸至工地时开始。其终止有以下几种界限,以先发生者为准:  (1) 保险单规定的保单终止日期;  (2) 工程建筑或安装(包括试车、考核)完毕移交给工程所有人时;  (3) 工程所有人开始使用时,如部分使用,即该部分责任终止;  (4) 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的被安装机器设备,如全部或部分是旧的,则试车开始时责任即终止。   工程完毕移交后,一般还有一个保证期间。在此期间内,如发现建筑物或被安装的机器设备质量上有问题,甚至造成损失事故,工程承包人或机器设备供应人(或制造人)要负赔偿责任。因此,根据投保人要求,并加缴规定的保费后,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均可得到保证期的保险。保险期限一般为十二个月。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需要根据工作性质、工期长短、周围环境、免赔额的高低以及承包人经验等因素确定。  2.3.6保险中介组织  保险经纪人是受被保险人委托,是基于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从工程保险的复杂程度来看,经纪人的介入使得投保人得到更专业、全面的服务,也使保险的安排更加有效。由于所有承保人都希望了解所承保工程每一阶段的成本、进度、费用,以便对每一项风险进行评估。经纪人会收集工程所有技术信息,将信息整理后,制作成一份文件提供给保险公司,向保险市场介绍有关情况,文件将对项目、合同等做出清楚的解释,以便保险公司了解工程的有关情况,决定是否承保该项工程。经纪人还可以指导客户如何处理保费,尽快得到保险赔偿等。  保险公估人的主要作用就是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为投保人、保险人提供风险评估,公平鉴定、理算保险损失等,保证保险市场运行的效率。公估人的标准很高,必须熟悉保险知识,了解法律,了解工程项目的合同,掌握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关系,熟悉发电、机械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3章中外工程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8] [9] [12] [16] [17] [18] [19]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程保险乃至整个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一家家新的保险公司先后成立,外资保险公司也纷纷涌入国内市场,保险公司开办险种不断增加,保费收入也成跳跃式上升。然而,与此同时,竞相降低费率、私自提高代理人佣金、保险经营不规范、市场混乱无序等现象也有增无减,因此,加强对工程保险业以及整个保险业的监管已刻不容缓。  而在西方发达国家,作为负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现代保险业自诞生以来就一直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和监督,并逐渐形成了较为系统的保险监管制度,有力地维护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国民生活的安全。在本章中,我选取最具代表性的美、英、日三国的保险监管模式做一番比较,来寻找我国的保险监管还存在的问题。    3.1工程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及其作用  3.1.1工程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  1. 工程保险市场的构成  市场有着广义的市场和狭义的市场之分,工程保险市场也是如此。狭义的工程保险市场是工程保险商品交换的场所;广义的工程保险市场是工程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工程保险市场一般由工程保险主体、工程保险商品和工程保险价格三个要素组成。一个完整的工程保险市场,其市场主体一般由投保人、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三方构成,如图3-1所示。    投保人:  业主、承包商或涉及的有经济利害关系的人  保险人:  保险公司购买  监 管  保险     提 咨     保险中介人:  工程保险经纪人  工程保险代理人  工程保险咨询公司供  服 询监 管政府监管  务机构    图3-1工程保险市场构成图   2.工程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  由于工程保险的高风险性,保险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的,而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必须对工程保险进行监管。其目的是: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规范工程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防止保险欺诈;弥补自行管理的不足。在我国,目前及相当一段时期内前三者是主要的。  通过对工程保险市场构成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对工程保险的监管实质上就是对工程保险市场各构成要素的监管。所以,工程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包括工程保险组织的监管、工程保险经营的监管、工程保险财务的监管和工程保险中介的监管。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工程保险经纪人、代理人和咨询公司,所以我国的工程保险监管的重点是在工程保险组织、工程保险经营和工程保险财务几个方面。  保险组织的监管分为保险组织形式的监管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对保险经营的监管包括工程保险经营的业务范围、工程保险费率与工程保险条款的监管、保险人恶性竞争行为的禁止。保险财务的监管主要是对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以及各种保险准备金、公积金的监管。  3.1.2工程保险监管的重要作用  所谓工程保险监管,就是政府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手段对工程保险市场和工程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工程保险是保险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更应当加强其监管力度。首先,建筑活动不同于其他生产活动,建筑工程项目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投资量巨大,与人们的生命和财产息息相关,社会影响及其广泛,潜伏在整个建设期间的危险因素较多,建筑企业和业主负担的风险也较大,工程保险就是着眼于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利情况和意外不测,从若干方面消除或补偿遭遇风险造成损失的一项特殊措施。其次,与其他行业一样,建筑行业在其实施建设行为当中必然受到各种各样风险的威胁,属于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因此,对它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加强和完善对工程保险的监管十分迫切。  对工程保险进行监管的重要作用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是制止市场无序竞争,促进工程保险市场良性发展的需要  一般在保险业务增长较快的国家里,比如我国,其保险市场很容易会出现无序竞争,突出表现就是破坏性的价格竞争相当普遍,结果,不仅造成了工程保险市场秩序的混乱,而且扩大了经营成本,降低了业务质量和净保费,使得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下滑,最终损害了各家公司的根本利益。为了有效的遏制这种倾向的蔓延,国家必须加强对工程保险的监管,以维护保险市场有序竞争。  2.可以降低处理事故纠纷的协调成本  工程保险是让可能发生事故的损失事先用合同的形式制定下来,事故处理就可以简单、规范,避免了无谓的纠纷,降低了事故处理本身的成本,参加保险对保险人来说,虽然将会为获得此种服务付出额外的一笔工程保费,但由此而提高了损失控制效率,使风险达到最小化。此外,工程施工期间,发生事故是不可预测的,这些事故可能会导致业主与承包商之间或承包商与承包商之间对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谁承担而相互扯皮。如果工程全部参加保险,工程的有关各方面都是共同被保险人,只要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约定损失,保险人均负责赔偿,只有加强了对工程保险的监管,才能使这一切按部就班,无需相互追偿,从而减少纠纷,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3.2美国的工程保险监管制度  美国保险业仅有200多年的历史,但美国已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无论从公司数量、业务种类,还是业务量方面来说,都是如此。特别是在过去的30年里,美国保险业发展很快,一直保持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这种地位。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其保险监管制度也比较完备,具有起自己的特点。美国的保险监管随着其保险业的发展走过了从初创、发展到日臻完善的较长的历史过程,至今已形成以州保险局为监管主体、以保险人和保险中介机构为主要监管对象、以维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保护投保人利益为主要监管内容的监管体系。  美国的保险种类分得很细,除为数不多的几家综合性保险公司既经营财产险业务,又经营寿险业务外,大多数保险公司属于专业化公司,其费率分得较细,厘定也较为科学,承保手续快捷简便。  在美国保险市场上,存在着三种保险推销方式,即直接销售、经纪人销售和代理人销售。代理人销售在美国保险市场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美国的代理人制度在上个世纪初已经相当完善了。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对美国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这些中介人必须通过州政府的严格考试,取得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当保险公司与保户发生纠纷时,由中介人协调解决。  3.2.1美国对工程保险监管的目的与核心  1. 美国的保险监管制度概况①  美国是当今世界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其保险监管制度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中也最具代表性。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保险监管体制是一种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双重监管体制,各州都有立法权和充分的行政管辖权,因此各州的保险业也均由其州政府直接监督和管理。各州政府主要通过制定保险法规和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保险管理局来负责日常的管理监督事务。在州保险管理局中,最高执行官是保险监督官,由州长任命并由州立法机构批准通过;另设副监督官若干人,协助监督官实行监管。美国对保险的监管是很严格的,近年来,美国联邦政府为适应监管的需要,逐渐加强了对保险业的监管,建立了以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和州保险监督机构为主的监管体系。  除州政府外,联邦政府虽也参与对保险业的管理,但重点是放在对各州管理的协调和合作上。此外,美国还有不少同业组织,如美国保险协会和美国寿险业务员协会等,它们协助政府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管,在督促保险公司自律方面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2.美国对工程保险进行监管的目的  美国保险监管的目的性非常强,虽然各州的保险法在具体内容和细节上不尽相同,但通过保险法所表现出来的保险监管目的却是一致的。  (1) 保证保险机构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保险业是公众行业,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尤其是工程保险,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对工程保险进行监管的首要目的是保证经营工程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促进其稳健经营,健康发展。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律对保险机构的资本金数额、保证金的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最低偿付能力的确定及法定再保险等一系列关于保证保险机构偿付能力的事项都作了具体、严格的规定。这也是监管的核心所在。  (2) 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条款是非常复杂的法律文本,通常由保险机构事先拟定,印于保单背面。而投保人对保险业务一般都比较生疏,不管是业主还是承包商,投保时对保险条款的内容也很少进行仔细研究,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保险机构就有可能订立对投保人不利的条款,或者利用保险条款中含糊不清或容易产生误解的文字逃避自己的责任,从而伤害投保人的利益。因此,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对保险机构的欺诈行为制定了严格的防范和处罚措施,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3) 促进保险业合理经营、公平竞争。保险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为促进保险机构健康发展,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对保险机构之间的竞争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对保险公司的费率和保险中介机构的佣金进行监督管理,以促使保险机构合理经营,公平竞争。  3.2.2美国保险监管的模式  美国是实行保险业监管的典型国家,其保险监督和管理既广泛又严格。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监管范围来看  美国的保险业监管几乎贯穿于保险公司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对保险公司的成立、所经营的工程保险业务范围、工程保险费率、准备金标准以及工程保险合同格式和资金运用等均有相应的规定。在美国,新的保险组织创设要经过保险监督官的审查,并要从州保险监管部门取得批准公司设立的证书。注册后的保险公司必须向州保险监督官递交年度报告,汇报其资产、负债、投资、赔款及其他有关情况,同时接受保险管理当局的定期检查和费率管制。  2.从监管形式来看   美国保险业采取的是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双重管理的体制。州政府是直接监管保险业的主体,其下设的保险管理局对保险公司进行全面的法制监管。此外,美国还成立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对各州的保险管制行为予以协调。  3.保险监管的立法来看  美国各州都有规定保险经营的保险法,内容包括公司设立及财务规定、保险费率、销售和索赔办法、税收和保险公司的重组清理。各州还制定了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法律,如限制保险人解约权利的法律等等。除州法律以外,美国的保险公司还要受到联邦政府法律和其他一些管理机构(如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管辖。  3.2.3美国工程保险监管的内容  美国各州保险监管的内容虽然不尽相同,但在总的原则上是一致的。美国各州保险监管的内容主要有5个方面。  1.保险公司的设立与营业许可  各州都有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的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必须首先通过州政府的批准,然后,还要获得州政府的业务经营许可才能开业。保险公司的营业许可的要求和标准要比其他类型的公司高得多。一个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必须达到最低资本金和权益的标准,相互制的保险公司必须满足最低权益的要求,这些标准在各州是不同的。  2.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  各州的保险监管法规中有很多关于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这些规定的目的主要是监督维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常见的规定如包括准许资产、准备金、权益、投资、保险公司费用管理、报告和检查、保险公司的清偿等7个方面。  3.费率管理  美国各州对保险费率的管理不尽相同。概括起来,在费率管理上,有统一费率、强制性费率、事先报批的费率、备案使用的费率、公开竞争的费率及灵活费率等6种做法。由于在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风险因素繁多,影响工程保险费率的因素也有很多,所以同一费率和强制性费率的做法在工程保险里并不适用。美国经营工程保险的保险公司多是采用公开竞争的费率和灵活费率。  公开竞争的费率又称作不需备案的费率,是一种最自由的费率。各保险公司不须向管理当局报备或报批自己所想采用的费率,然而,保险公司必须向保险管理当局报告费率规划及其理论依据。灵活费率则是一种既有一定自由度又有一定干预性的费率。保险公司费率可以在上下一定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一般在5%~10%之内,如果超出这一范围,必须报当地保险局批准。  4.保单格式管理  保单格式的管理是保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所以,各州从保护公众利益出发,要求各公司在保单使用之前必须报保险局批准。  5.保险营销与客户保护  各州都有关于保险营销和客户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具体内容上虽然有所不同,但在保护保险客户的目的上却是一致的。其中有关代理和经纪人的规定,从保险营销人员的素质上对保护保险客户提供了保障。除此之外,各州还对保险营销中的不公正竞争、回扣和投诉等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以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3.3英国的工程保险监管制度  英国是现代保险业的“鼻祖”,其金融保险业十分发达。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英国一度是经济和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战后,由于欧洲和美国、日本等国的急起直追,英国在保险市场的地位已今非昔比。尽管如此,英国仍被公认为是世界上最发达、最有竞争力的国际保险和再保险中心之一。英国保险业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其保费收入也是英国无形贸易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英国的大部分保险业务垄断在少数几家大公司手中。  英国保险市场有众多的组织机构。按其组织和经营形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保险公司;另一类是劳合社。目前有820家互助保险机构,保险业雇员231100人。1999年保费收入达1410亿英镑,其中寿险保费收入1060亿英镑,非寿险(含工程险)保费收入350亿英镑,仅次于美国、日本,居世界第三位。伦敦劳合社数百年来一直是世界保险中心,具有300多年历史的劳合社,与英国保险公司市场和保险经纪人市场一起构成庞大的英国保险市场。劳合社是一个由劳合社公司按照劳合社条款规定组织和管理的保险市场,作为一个组织本身并不承担任何保险业务,都是由参加该社并且取得会员资格的承保人办理承保的。以伦敦承保协会为代表的保险公司占有伦敦保险市场的另一半。伦敦承保协会是一个贸易协会,有83个成员公司,包括保险和再保险公司,为保险和再保险提供一个平台,年保费收入与劳合社各占伦敦市场的50%。  此外,保险经纪人是英国保险市场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绝大部分保险业务都要以经纪人为媒介成交,其中劳合社业务的85%由经纪人提供,再保险业务则必须通过经纪人才能成交②。  3.3.1英国的保险监管制度概况及特点  1.英国的保险监管制度概况  英国的保险市场是开放性市场,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实行宽松的政策。同英国保险业的悠久历史一样,英国的保险监管制度也具有相当悠久的历史。早在19世纪晚期,英国就颁布了《人寿保险公司法》,其后又几经修改,终于在1982年成为内容全面的《保险公司法》,这也是当前英国政府管理保险业的基本法。    贸工部署下的保险局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申请;调查可能成为非法经营业务公司的情况;对于新提名的公司董事长、主要负责人、经理及主要代理人进行审查;审核保险公司提交的各种报表;必要时根据法律行使干预权;批准保险公司业务的转移;撤销营业许可证。  贸工部一旦发现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保险法规和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就先发出通知书通告该保险公司。若该公司在一个月内不纠正其违法行为或提出财务整顿计划,便会受到处罚甚至被迫宣布清理。  此外,1997年成立的英国金融监管服务局是工党政府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的产物,负责统一监管英国金融、保险、证券行业,制定金融、保险、证券监管规则。在对保险业监管方面,它并不对保险公司的每一项活动进行监管,也不对各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做出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取得金融监管服务局的批准方可在英国经营指定的保险业务。作为欧盟的成员国,英国还根据欧盟有关保险业的共同政策,列出了七种长期保险业务(类似于我国的人身保险)和17种普通保险业务(类似于我国的财产保险),规定保险公司不论经营何种业务,皆须事先获得批准。在英国,由贸易工业部行使保险监管职能。英国贸易工业部特别重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它还分别对保险公司经营长期保险业务应具备的偿付能力和经营普通保险业务的偿付能力进行专门的规定。    (1) 对经营普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有偿付能力的规定。英国把在本国经营普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分为三类:(a) 本国公司,即总部设在英国的保险公司;(b) 欧盟公司,即总部设在欧盟其它成员国的保险公司;(c) 外国保险公司,即总部在欧盟以外国家的保险公司。对这三类保险公司规定了不同额度的偿付能力标准:第一类按实收保费总额来确定偿付能力;第二类在偿付能力上的要求是,其总资产应超过其在英国的负债;对第三类的要求是,其母公司的偿付能力应达到英国保险公司的水平,而且在英国还应有一定的存款。  (2) 经营长期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的偿付能力。这主要是指保险准备金不得少于其全部保单的赔偿责任和给付义务的金额。    英国一直认为政府不应干涉贸易活动,人们应该在法律和道德规范内自由经商,只要公共利益不受威胁,政府即无权干涉。因此,英国政府在早期对保险业很少监管或监管很宽松,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与其他行业的公司没有什么区别。  近年来,英国政府认识到保险业的特殊性,对保险业的监管有了显著的加强,但同其他国家相比,英国对保险业的监管仍是较松的。政府重点监管三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如发生偿付能力额度不足,政府有广泛的干预权;二是保险公司的法人代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必须是精通保险业务的人才;三是建立破产基金,对破产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给予补偿。  3.3.2英国工程保险的监管的模式  英国作为一个保险市场已成熟的国家,其实行的是较为宽松的监管模式。在西方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中,尽管英国对保险业的管理最为宽松,但英国十分重视保险立法和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有一套比较完善的监控制度。同许多国家一样,英国政府的保险监管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很多监管保险的法规都收编在现行的《保险公司法》(制定于1982年)中,它是一部统一的立法。此外,《保单持有人保护法》也对保险公司的有关活动作了规定,还有《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经纪人法》和《金融服务法》等,这些立法一般不涉及市场竞争和市场秩序监管,而是把监管的重点放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及组织破产基金方面。其较为宽松的监管模式表现在:  1.在保险监管主体方面  政府监管由英国贸工部保险局来执行,其监管范围包括经营工程保险业务许可、保险公司的清偿能力、业务转移、经营手段、账户及报表制度等等,主要目的是监督保险公司的行为及其经营成果。在宏观监控保险业的同时,英国更偏重于保险行业的自律管理,一些保险同业公会和保险中介人协会在保险中观协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在保险监督形式方面  英国奉行“责任自负”的监督原则,即只要公司本身以负责的态度经营工程保险业务并提供必要的情况,政府就不加管制。如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良好,贸工部对其承保的风险、保险费率和投资行为就不会干涉。    3.在监管内容方面  英国保险法重点监管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要求各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足够的资本金并按规定缴存保证金,金额从20万到80万欧洲货币单位(ECU)不等。  对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风险划分、费率制定等则不予限制,主张承保费率和承保条件的自由竞争,强调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  3.3.3英国工程保险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能  英国金融监管服务局的主要职能是:  1.对保险公司的成立进行授权  如果要成立一家新的保险公司,英国金融监管服务局要求该公司提供大量信息,如该公司的投资银行和投资者的财务和审计方面的信息,新组公司前3年的经营计划,成立后如何获取保险业务、保单条件、保险费率等资料及相关的财务收入预算,该公司与经纪人公司、再保险公司之间的协议等。在此基础上还要对其进行压力测试,检验其开展业务的计划是否有效、完好。  2.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资格进行控制  对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和任命进行监管。  3.监管偿付能力  要求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多元化,资产必须具备安全性、流通性,有较高的回报率,以保持相应的偿付能力。并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管,定期拜访保险公司,特别关注那些处于困境中的保险公司,听取其它公司对其竞争者的意见。  4.强制干预的权利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存在危机,英国金融监管服务局有权要求其他修订财务计划,限期恢复正常。加强对该公司监管,要求公司提供额外的信息,由专业技术人员对公司的情况进行分析,有针对性的调整监管措施。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英国建立了中央赔款基金,所有金融机构需参加中央赔款基金。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倒闭,其保单业务可以移交其它公司,没有公司愿意接收的业务,则由全体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每家公司每年的出资以其保费收入的1%为限,如果不够赔偿。转入以后年度,中央赔款基金连续收取。  3.4日本的工程保险监管制度  日本也是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在世界保险市场上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保险费收入长期以来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在世界5大非寿险保险公司中,日本占有2个;在世界10大寿险公司中,日本占了8个。  3.4.1日本工程保险监管制度概况  日本的民营保险组织可分为生命保险(寿险)与损害保险(非寿险)两大类。除主要的民营保险公司外,还有国营保险公司和专门的(只保某一种保险标的)保险机构、共保与再保机构、以互助会为主的共济事业,如航空保险同盟、日本船舶保险联盟、日本船主责任相互保险组合、水产业互助会、共济农业互助会、劳动者共济互助会、火灾共济互助会等。  日本也有许多与保险有关的行业机构、组织或团体。如保险审议会、日本损害保险协会、日本生命保险协会、损害保险费率算定会、日本保险学会,以及一些教育研究机构,如保险研究所、损害保险事业综合研究所等。  1.日本工程保险市场的特点③  (1) 高度集中性。日本的保险市场掌握在为数不多的保险公司手里,日本仅有20余家非寿险公司、30余家寿险公司,与欧美国家保险市场上的上千家保险公司相比具有明显差异。可以说,日本保险市场是一个具有一定垄断性的市场。  (2) 大企业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互相转让股票。这是在相互依赖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长期而稳定的合作关系。现在有四大财团与保险公司建立了这种互让股票的关系,如东京海上保险公司与三菱财团,大正海上与三井,住友海上与住友,安田火灾与芙蓉。这种大企业同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成了外国保险公司在日本开展业务的一大障碍。  (3) 国内优先型的市场。日本在全国范围内建有庞大健全的承保、代理网络,各种形式的代理人员有50多万人。由于国内市场的经济效益好,日本保险公司对进入海外市场不很积极,在海外的保险公司只办理当地日本企业的业务,为当地日资企业提供保险配套服务。  (4) 高度“封闭型”市场。前面已经提到,日本保险市场是高度集中型的保险市场,掌握在为数不多的保险公司手里。在这种情况下,外国保险公司很难进入日本市场。并且,日本保险监管当局对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持谨慎态度,进行严格的审查,而且对那些已进入保险市场的外国保险公司在业务范围、经营种类及条款规章方面也加以严格限制。如此,外国保险公司很难打入日本国内市场。目前,在日本注册的外国财产保险公司为41家,市场占有率相当低,只有3%左右。  2.日本的保险监管制度概况  日本的保险组织可分为由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按国家的经济政策经营的公营保险与私人经营的民营保险。商业保险组织的主体是民营保险公司,其监管部门是大藏省。在大藏省内设有银行局,银行局下设有保险部,具体负责对私营保险公司的行政监管工作。此外,大藏省还有保险审议会和汽车损害赔偿责任审议会这种咨询机构。日本的保险业由日本大藏省银行局保险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管理,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都要受到其严格的监管。银行局保险部又分设保险一课和保险二课,分别对生命保险和损害保险进行监管。国家对民营保险实行许可制,对保险业的发展及经营形式都有严格的限制。  日本的保险法制非常严格,也较为健全。由于保险组织与经营形式的不同,从而产生了关于保险的多种法规与条令。各种保险法规可以概括成三个大的方面: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组织机构和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法律关系。这三个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保险业管理的法律》、《关于外国保险事业者的法律》、《关于损害保险费率测算团体的法律》以及《保险契约法》等。保险部实施保险监管的主要依据是1996年修订的《保险业法》,内容包括1995年的《新保险业法》、《保险业管理法》和《关于外国保险人的法律》等三部法律。  随着国际保险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集团化经营的加强,1995年日本颁布的《新保险业法》,对以前的规定进行了许多改动,主要包括:    (1) 放宽限制。新法规定,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都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兼营第三领域的意外伤害、医疗和护理方面的保险。此外,该法允许在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情况下,一名代理人可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2) 允许保险经纪人从业。该法规定保险经纪人在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可以进行中介服务。    (3)设立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基金制度。该基金的资金由各保险公司提供。  3.4.2日本的工程保险监管模式  日本政府以往一贯采取有力措施对工程保险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例如规定产、寿险分业经营和禁止保险经纪人从业等,从而形成了独特的监管制度。  在保险监管范围方面,大藏省拥有广泛的检查、监督权力,保险公司的设立、公司章程、经营方案、保险条款、财产利用计划等都要通过大藏省的检查和批准。日本的《保险业法》也对保险公司的资本金、经营业务、组织形式的变更、险种和费率作了严格的规定,并对偿付能力标准实行法制化管理。由于大藏省采取了对保险业一贯有效的管理措施,日本保险业在政策引导下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在保险监管形式方面,日本以完备的保险立法为基础,以国家行政管理为主,以保险同业公会组织管理为辅。除大藏省保险课的灵活监控外,日本民间的保险自律组织如损害保险赔偿协会和生命保险人协会也在协调保险公司的经营方针和业务技术方面不断做出努力,不仅改善了各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而且稳定了保险市场的秩序。  3.5中外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  3.5.1我国目前的工程保险监管制度  早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过程中,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问题一直是谈判双方关注和争论的焦点。一方面是因为保险服务贸易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对外贸易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有些国家如英国对外贸易顺差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保险产品服务的出口;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巨大前景(注:如果中国达到泰国的保险密度水平,它将会成为世界第六大保险市场,如果它达到台湾地区的保险密度水平,将会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纽约人寿保险公司的代表在给美国国会的证言中称,如果该公司能够占有中国潜在市场的1%,它就能将现有的客户规模扩大1倍以上。参见Assessment of the Economic Effects on the UnitedStates of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TO,U.S.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publication,,September 1999.)。  可以说,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外资在中国保险市场的门外守候已久,而在这扇大门徐徐打开之际,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监管尚不能完全适应中国保险市场的内在要求,因而亟须变革。  1.我国目前的保险监管模式  目前中国对于保险市场采取的是严格监管模式,这主要表现在:  (1) 保险市场准入的门槛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资本(注:见《保险法》第72条)。这项规定远远超过了一些发达国家的相关要求。  (2) 在公司的组织形式上,也只限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注:见《保险法》第69条)。而各国对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规定较为灵活。  (3) 在保险经营的监管方面,保险人不能同时兼营,即不能同时兼营则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注:见《保险法》第91条),也不能混业经营,即不能从事保险业以外如银行、证券等其他业务活动;  (4)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制订方面,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保险监管部  门制定;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监管部门备案;  (5) 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保险法》第104条也有着严格的限制。  3.5.2美、英、日三国与我国的工程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  综观美、英、日三国的保险监管制度,我们不难发现,这三个国家的监管方式各有特色,管理侧重点也不尽相同。  1. 美、英、日三国的保险监管制度的特色  美国采用的是分散严格型监管模式,由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共同管理保险业。虽然各州都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州与州之间的保险法规体系不一,但各州的保险业又要受到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的统一协调。在管理内容方面,美国的保险监管范围较为广泛,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求较高。  英国的保险监管模式则带有明显的宽松风格,政府对保险业的管理强调保险公司的自律性,除保证清偿能力外,保险监管机构不对保险公司的具体经营、费率制定和业务状况作特别的规定。而且,英国保险业倾向于保险同业公会的自律管理,这与其保险经营的历史传统及人们的文化信仰不无密切关系。  日本对保险业的监管也十分严格,但由于大藏省的集中统一管理,日本的保险监管机制相对美国来说更为有效。此外,日本的保险行业组织也发挥了一定的辅助管理作用。不过,日本保险课对保险费率和条款限制过于严格,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保险人经营的自主性。     2. 美、英、日三国的保险监管制度的共同特征  虽然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模式都是适应本国具体国情而建立、发展起来的,然而出于保险业自身的国际性和保险经营技术及业务做法的趋同性,美、英、日这三个国家的保险监督管制度仍然具有某些共同的特征。    首先,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都是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基础的。美国各州都有专门的保险立法对保险监管做出规定,联邦政府也制定了协调各州保险业的法律和其他相关法规。英国政府的保险监管有《保险公司法》为法律后盾,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英国还颁布了《保单持有人保护法》和《保险经纪人法》。日本大藏省也依据严格的法律手段,强化了保险业的监管力度。  其次,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重点都在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是西方各国保险业监管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部分,而且对偿付能力指标的监管也越来越趋向于法制化。在美国,各州保险管理局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严密的监视。日本的偿付能力标准管理也为修改后的保险业法所强调。即使在执行相对宽松的保险监管模式的英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要受到政府的严格监控。    再者,为了适应经济和保险业自身的发展需要,美、英、日三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内容和方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随着社会、政治、法律因素变化,从50年代初开始,美国的保险业由原来各州政府行使监管权逐渐演变为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共同履行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之责,保险监管力度也越来越强。英国政府在保险早期发展阶段的管制很松,然而自加入欧共体以后,对保险业的管理也逐渐由松转严。日本在保险国际化的趋势下,对有关的保险法律也作了相应的修改,放松了过于严格的统一费率限制和公司分营禁合,并在偿付能力要求和公司组织形式管理方面向国际惯例靠拢。    最后,保险监管制度逐步形成了宏观政府调控、中观行业组织协调和微观企业自我管理这三个层次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分析美、英、日三国的保险监管制度,无不以上述三个方面之一为监管的主要形式,而以其他两个方面作为重要的补充。美国和日本倾向于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保险同业公会和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英国的保险行业自律性管理倾向较大,政府监控和保险企业自我管理亦受到重视。  3. 美、英、日三国与我国的工程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  通过以上对美、英、日三国的监管制度的比较分析,我们了解到了这三个保险大国在监管制度方面的特色及他们相同的地方,下面我将我国与他们的比较情况列入表3-1,以便更好的说明。  表3-1美、英、日三国与我国的工程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  &  美 国  英 国  日 本  中 国  监 管  范 围  几乎贯穿于保险公司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  经营工程保险的业务许可;保险公司的清偿能力;业务转移、经营手段、账户及报表制度  保险公司的设立、公司章程、经营方案、保险条款、财产利用计划等  保险企业的性质、组织、资本要求、准备金、再保险及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监 管  内 容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核心  重点监管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  对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风险划分、费率制定等则不予限制  重点也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重点也逐步放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上  监 管  模 式  &  比较广泛而严格  政府对保险直接监管的比重较大  &  比较宽松  更多的偏重于行业自我管理  长期采用严格监管模式,以完备的保险立法为基础,以国家行政管理为主,以保险同业公会组织管理为辅  严格监管模式  监 管  体 制  &  实体监管  &  实体监管  &  实体监管  &  实体监管  监 管  方 式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双重监管体制  单一制的监管体制  单一制的监管体制  单一的监管体制,其监管机构是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 管  立 法  各州都有规定保险经营的保险法  《保险公司法》、《保单持有人保护法》、《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经纪人法》、《金融服务法》  《保险业法》、《保险业管理的法律》、《关于外国保险事业的法律》、《关于损害保险费率测算团体的法律》  《保险法》  由上表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与保险业发达国家在保险监管方面的差别。由于我国的保险监管模式过于严格,抑制了保险经营的灵活性,所以接下来,在表3-2中我选取英国同我国的监管模式进行比较分析。之所以选取英国,是因为英国采用的宽松的监管模式是完全不同于我国的,我们可以从英国的监管模式中选择我国适用的进行改进。  经比较在表3-2所述监管措施之下的我国保险市场目前正表现出一些政府失灵的特征:  (1) 由于政府在市场准入条件上的限制,我国保险市场呈现出局部垄断竞争、大部分寡头垄断竞争和完全垄断的市场特征。较高程度的垄断造成竞争的不充分,难以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社会效率受到损失。  表3-2我国与英国监管模式的比较  &  &  中 国  &  &  英 国  采用的监管模式  严格监管模式  宽松监管模式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  ≥2亿人民币  股份公司:≥10万欧洲货币单位  &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公司、合作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互助保险公司、个人保险  保险经营   保险人不能同时兼营,也不能混业经营  并没有严格的限制  保险条款和  保险费率的制定  &  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保险监管部门制定;保险公司拟定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报监管部门备案  都不予限制  保险资金运用  限制较严,运用形式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运用渠道相当狭窄  其保险资金在英国金融市场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在伦敦证券交易所所有证券交易额中占31.1%  运用形式有国内外政府公债、公司债券、优先股票和普通股票等证券资产及抵押贷款  (2) 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由于我国保险法认可的投资渠道相对狭小,保险利润主要依靠承保业务,消费者无法从中得到更大的剩余。同时保险公司面临着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3) 在保险条款和费率制定的问题上,由于我国保险公司不能根据市场需求自主设计保险条款,险种单一,各保险公司之间保险产品的同构现象严重(我国保险公司险种结构的相似率达90%以上),这不仅使各保险公司无法取得自身优势,而且导致过度竞争,造成社会生产力和资源的浪费。同时,作为保险产品价格的保险费率管制破坏了费率的传导机制,使费率不能正确反映供需状况,抑制了保险经营的灵活性。  由上述分析可见,我国过分严厉的保险监管模式在实际运行中并未实现其预期目的。目前保险公司的潜在经营风险已不容忽视,由于预定利率过高,佣金、变相回扣提高,工资盲目攀比等原因造成保险成本上升,资金运用手段单一,资产收益得不到保证,经济效益严重下降,费率已经到了危险的临界点。长此以往,势必导致保险公司破产。  “事实上导致中国保险市场的监管经常陷入‘一乱就抓,一抓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怪圈的根本原因是保险市场机制存在缺陷。因此关键在于通过各种法律上的手段培育保险市场机制,理顺保险市场的微观基础”。④  4.过渡期中国保险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模式定位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一年多了,从中美、中欧入世协议中可以看出,中国目前的保险市场处于一个特殊的过渡时期,其开放将是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但这个过渡期最长不会超过五年。过渡期中国保险市场的特殊性在于它既不同于20世纪90年代中国保险市场上少数城市(上海、广州和深圳)少数险种的试点开放阶段,也不同于将来过渡期结束后中国保险市场几乎全面开放的格局。摆在立法者和市场监管者面前的课题是:如何用好、用足这五年过渡期。对中国保险市场进行卓有成效的监管,使得过渡期结束时中国保险市场能够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这就需要立法者和市场监管者立足于中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结合中国在双边协议中做出的承诺,对过渡阶段的监管目标和模式进行清晰的定位。  根据中美入世谈判达成的协议,在保险经营执照的颁发上,中国承诺只按照审慎的原则而不是基于市场需求颁发,并且不对执照的颁发进行数量限制;在保险经营的地域范围上,将在未来的三年内取消对外资所有的地域限制,允许设立外资保险分支机构;在保险经营业务范围上,中国承诺一旦入世,将允许外资财产险和意外险保险公司为全国的大规模风险承保,并且在五年内将外资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逐步扩大,涵盖集体保险、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三大市场;在出资方面,中国允许寿险公司中的外资比例达到50%,寿险公司可以自行选择合营伙伴,对于非寿险,入世后将允许设立外资占股达51%的公司,并在两年内允许设立全资的附属机构,再保险在入世后将完全开放,没有出资比例限制。  中国和欧盟的入世协议更是进了一步,保险业务的开放时间将比中美协议要快2年,允许外资保险机构销售和中国公司同样的产品,并第一次允许外资保险中介业在中国开业等。    对于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目标,国内有着不同的观点。在张劲松先生的《入世与中国保险市场法律监管的重构——以五年“过渡期”为核心的研究》⑤一文中认为过渡期中国保险市场监管的目标应该定位为:在逐步对外开放市场的同时,扶持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完善市场机制,培育充分竞争的保险市场,最终使消费者受益。    过渡期既是中国保险市场逐渐开放的过程,同时也应该是保险监管从严格监管模式走向松散监管模式的过程。这一时期的监管要面向将来更加开放更加自由的市场,理顺保险市场的微观基础,因此既要扬弃原来过分严格的监管模式,也不能一蹴而就地仿效保险市场成熟国家的松散监管模式,而是要围绕监管目标的实现确定应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确立一种适度监管的监管模式。  3.5.3对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启示    保险业是国际金融服务市场中一个宏大的服务行业。随着我国经济运行与国际接轨和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的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已成为必然,一些实力雄厚、管理有方的外国企业将进入我国的建筑市场,市场竞争会更加激烈,一方面将给中国保险市场的发育和竞争注入活力,另一方面也必然给中国保险业带来巨大外部压力,带来资金外流的潜在风险。工程保险已成为国际工程交易中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无论是承包商、分包商,还是设计方、咨询商,如果没有购买保险,几乎无法取得工程。我国的企业要打入国际市场,必须遵循国际惯例,否则难以立足。相应地,也必须加强工程保险监管措施,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以保证本国保险业在保险市场上的主导地位,维护我国的经济主权。  通过分析比较美、英、日三国的保险业监管制度,我们可以看到,这三国的保险业监管模式都是为监管相应的保险市场,达到特定的监管目标,而逐步建立起来的。这些逐步趋向完善的保险监管模式,可以为我国的保险监管所借鉴。    1.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建立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的前提  由表3-1可以看出,我国缺少相应的保险法规。我国现有的保险法规,特别是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保险监管制度的正常运行也必然要依靠法律手段来维持。西方各国的经验表明,没有一套完备的、可供实际操作的法律法规,保险市场的秩序就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保险业也难以稳定地发展。近几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建筑法》、《担保法》、《保险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在我国推行工程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它在很多方面尤其是保险监管内容方面仍有待完善, 由于缺乏与之配套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所以有时出现具体问题,仍不能及时、正确地解决。当务之急应尽快制订各项配套法规,对最低偿付能力、保险资金运用、费率管制等做出规定。  在工程保险较为发达的国家多数都有强制工程保险的法律规定,而我国,除了《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与管理》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强制规定外,再找不到任何有关工程的强制保险规定,对国际普遍通行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均没有强制规定。可见国家尚未建立完善的工程保险的法律法规。但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1月份新颁布的《保险法》中已经增加了在监管方面的规定,说明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已初见成效。  2.保险监管的目的主要是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引导市场的规范运行  在西方各国的保险市场上,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业务经营的监管一直是各国保险监管的重点。我国的《保险法》虽然对偿付能力有所规定,但过于笼统、简单,不利于具体操作。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也应以上述要求出发,监管内容不仅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市场准入与退出,更要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法律监督,促进保险市场的正常发育与完善。因此,我国有必要分别对寿险公司、财险公司,以及外资保险公司、合资保险公司和国内保险公司规定不同的偿付能力标准。对一些地方性的小型保险公司,尤其需要通过规定偿付能力标准来加强对其的管理,以防这些公司因资金实力差和风险集中而可能引起的破产。在加强偿付能力管理的同时,还可借鉴日本的做法,设立保护被保险人的基金制度。    3.保险监管制度的发展趋势是共同发挥宏观调控、中观协调和微观管理的作用  保险业的持续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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