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税免征办理几年有规定吗?

2017年房产税暂行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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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房产税暂行条例全文》是有达内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房产税暂行条例》全文1】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房产税暂行条例》全文2】  一、什么是房产税?  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条例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至此,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房产税由谁缴纳?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缴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纳税人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产权所有人,简称为“产权人”、“业主”、“房东”,是指拥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房产的使用、收益、出卖、赠送等权利归其所有。  承典人,是指以押金形式并付出一定费用,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房产的使用收益权的人。  代管人、使用人,代管人是接受产权所有人、承典人的委托代为管理房产或虽未受委托而在事实上代管房产的人;使用人是直接使用房产的人。  三、什么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四、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所辖行政区域。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房产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由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所以房产税的税率也有两种:一种是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另一种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  六、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怎样规定的?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房产计税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一)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我省规定的减除幅度为30%。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备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过道、晒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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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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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文号:国发[1986]90号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文日期: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 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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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第 十条 纳 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主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 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 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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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20年内中国不可能征收 真正的房产税?
来源:新浪乐居
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并沿用至今,也就是说房产税这个税种在新中国己存续近30年。
西安新浪乐居特约撰稿人:
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 & 私人银行部 & 投资顾问周文豪
讨论征收房产税的问题,首先要厘清一个概念。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并沿用至今,也就是说房产税这个税种在新中国己存续近30年。根据《暂行条例》内容来看,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暂行条例》还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必须强调的是,免征不同于不征,免征是属于应纳税范围但由于政策方面的因素而不予征收,而不征是本就不属于应纳税范围。换言之,个人住房一直就是房产税的应纳税范围,只是因为国家政策优惠一直没有征收而己,并非是不应当征收房产税。由此可知,所谓的“开征”房产税实际上是房产税扩面的试点改革,对原本免于征收房产税的部分个人住房开始征收房产税而己,而不是开征一个新税种。
市面上各类财经证券类媒体近些年来一直反复炒作房产税的扩面征收。实际上,在笔者看来,这是社会各类所谓“灵通”“聪明”人士的一厢情愿,在20年内中国不可能征收真正的房产税。
1.房产税征收对象只能是商品房,税基狭窄薄弱,且无法扩大。中国现阶段所有住房中,只有不到30%是真正的商品房。其他约70%,是各类福利房、保障房、农村住房、小产权房等。由于牵扯面太广,问题可以说是包罗万象,对那些约70%的非商品房,肯定是没有办法征收房产税的。也就是说,一方面,如果征收房产税,面对如此狭窄的税基,能有效征上来的税肯定不多;另一方面,仅对不到30%的商品房征收房产税,显失公平,自然不可能得到有效执行。
2.房产税在重庆和上海的试点,实际已经失败,各类财经证券媒体已经不提了。房产税试点城市重庆市,2011年至2013年累计征收房产税仅约4亿元,但是,同期的财政收入却超过4600亿元;房产税试点城市上海市,2011年至2013年累计征收房产税仅约6亿元,但是同期的财政收入却超过一万亿元。显然征收的那点儿房产税,对地方政府而言,乃九牛一毛,杯水车薪。另外,房价上涨数据清楚地显示,企图通过征收房产税控制房价的愿望,已经在上海、也即将在重庆彻底落空。
3.相比土地出让金以及基于土地抵押所获得的各类融资规模而言,房产税对于地方政府,就像万里长江中的一点油花。最近几年来,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年收入超过3万亿,2017年,可能会超过4万亿。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基于土地抵押,所融得的用于推动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资金余额应该超过10万亿。其实,所谓地方债务的绝大部分应该都是直接或间接基于土地抵押的。而土地抵押是由土地出让金来背书的。所以,相比土地出让金,房产税(假设能征收,假设能有效征收,就像前述上海和重庆试点的那样)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就是万年长江中的一点儿油花,不足为道,完全可以忽略不计。
4.征收房产税,需要清费利税。土地出让金自不待言,征收房产税,土地出让金就不具备存在基础了。开发商代扣代缴的各类税费自然也要相应取消或者合并。现在每年超过1万亿的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等也肯定需要合并到房产税里面去。扣减合并后,真正能征收多少房产税,值得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5.目前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基于土地抵押的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模式,有效地满足了中国大投资的资金需求,也就是满足了各级政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需求。我们都知道,发展是当代中国最大的主题。而根据前述四点的分析,征收房产税,显然无法满足中国大投资的资金需求,也当然无法满足各级政府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需求。实际上,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是当代中国主要投融资体系的龙骨,是中国赖以建设完善升级各类基础设施、推动各项经济社会发展进而实现现代化的主要物质手段和金融工具体系。中国是当今世界上唯一一个彻底实行了土地国有制的发展中大国,当然也是唯一一个可以基于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推动经济起飞,进而实现现代化和民族复兴的大国。
6.征收房产税的基础性工作点多面广业深,需要积数年之功才能完成。其一,要对全国房产房屋的数据有全面动态实时准确的掌握。其二,要对全国老百姓和家庭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做实时准确地掌握。其三,要对全国房屋的市场价值实时作出全面准确的评估;其四,要对全国老百姓的工作变动、居住流动、户籍迁移等相应数据实时更新和完善;其五,也是最重要的,要将至少前述四项数据实时联网、比对核查。显然这几项工作都不是短时间能完成的,也不是某一级政府或者某个部门能完成的,从上到下没有一支雄厚庞大的专业队伍积数年之功,这项工程无法完成。
7.房产税的征收成本太高。前已述及,征收房产税是基于老百姓的房产数据、家庭成员数据、婚姻状况信息、户口状况信息以及房屋市场价值信息等。一方面,要确立一个征收标准,绝大多数老百姓和家庭接受的、全国通行的征收标准,是一项非常棘手的工作,必须基于大量充分的调研,必须广泛深入反复的听取各地方各层级各范围老百姓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既使有了一个征收标准以后,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一定会采取各种反制措施规避和对抗税收的征缴,而要有效厘清、驳斥和排除这种对抗,显然要付出不确定的成本。
8.九龙治水,相互掣肘,房产税不可能推行。发展仍然是中国头等大事。国家发改委和各地方政府首先想的是推动全国和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在巨额土地出让金以及基于土地抵押的各类巨大融资面前,国家发改委和各级地方政府怎么可能会想到去征收房产税?征收房产税,土地出让金减少,国土资源部有这个胆量去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指责吗?杯水车薪的房产税,让财政部门如何解决可能会导致的巨额的财政赤字问题?财政部怎么可能愿意承担不确定的巨额的房产税征管成本?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在名义上是担负了控制房价这一职责,但是,“防止房价大起大落”,其中,“大落”才是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最操心的。当然,还有,农业部门,主管农村土地,“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端在自己手里”,才是农业部门的首要职责,至于是否对农民住房征收房产税、怎么征收房产税等等问题,与我如浮云……所有这些部门,除了住建部可能为了稳住房价、不让房价大涨,还有一点动力去推行房产税以外,其他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实际上都无任何动力去推动房产税征收。所以,我们看到,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试点,直到现在为止,尚缺乏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的相关立法授权。即,中央,直到现在为止并没有为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试点做出任何背书。
9.实施房产税,动摇国本。房产税属于直接税。从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在全国推动征收房产税的历史过程来看,征收这种直接涉及全民根本利益的税收,老百姓会有更强的倾向直接要求政府让渡有关本属于集体共享的权利,会更容易受到外界蛊惑要求实行所谓的“民主”“宪政”,从而可能动摇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本。当然,随着世界历史前进和时局演变,人们已经看得越来越清楚,西方世界所谓的“民主”“宪政”实际上就是骗人的把戏,如果没有所谓“不文明不民主”外围国家向所谓“既文明又民主”中心国家输血,西方世界最终会落入无政府主义,国家和社会根本无法得到有效治理。
因此,笔者斗胆认为:短期内,中国不可能有像样的房地产税征收。这个短期,指的是20年。为什么是20年呢?按照每年城市化1.2%,中国城市化要从57%达到80%,至少需要20年。也就是说,在中国城市化彻底完成前,不可能有真正的房产税征收。当然,如任志强者,更是豪言,180年内无法有效征收房产税。这个,当然是笑谈。不过,任志强敢下这个断言,是基于其对中国房地产市场各项数据的全面掌握和对中国房地产市场的长期深刻观察。
土地财政土地金融,是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最有效的融资筹资方式和金融动员工具,是当代中国大投资的主要逻辑和框架体系,是当代中国老百姓、家庭和各类机构组织构建、积累和扩张信用的最可靠渠道和最有效途径,是当代中国大建设大发展的发动机。换句话说,中国现在仍处于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时代,而房产税的时代,远远未到。市面上各类炒作房产税征收的财经证券媒体和所谓的专家学者,可以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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