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将房产遗嘱范文赠予小三 小三能凭借遗嘱获得房产遗嘱范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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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立遗嘱将房产赠予“小三”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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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 && & 4月5日,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欧先生因高血压不治身故,处理好他的身后事后,“小三”雷女士拿着遗嘱到法院与欧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女儿争夺房屋继承权。6月11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遗嘱纠纷继承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未支持雷女士的诉请。& & 欧先生立遗嘱时具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而法院为何最终驳回了雷女士确认遗嘱的诉请?立遗嘱将房产赠予“小三”  欧先生与被告陈女士是夫妻关系,但自1996年已经分居,至欧先生死亡,均没有在一起生活,亦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雷女士自1996年起,与欧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欧的生活起居由她负责照顾。2006年,欧先生得到单位分房时,不想写陈女士的名字,就以单位要配偶书写放弃房产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为由,由陈女士书写了《放弃声明》。2012年,购买此房的大部分房款是欧先生支付的,并出钱装修。  为了预防日后的争议,欧先生于日自书《遗书》,对此房产的归属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欧先生病故后,雷女士协同陈女士处理好欧先生身后事,与陈女士及其女儿商量房屋的事,但她们不做正面的答复。  为此,雷女士一纸诉状请求法院确认欧先生《遗书》合法有效,并由陈女士等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协助办理将该《遗书》中指定的房屋转至其名下。  遗书是否合法有效引争议  庭审中,陈女士和两个女儿辩称,《遗书》是不合法的,属于无效遗嘱,欧先生的父母亲已经身故,房产应由其她们继承;讼争房屋是欧先生与陈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的合法财产,与雷女士无关;陈女士作出的《放弃声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证明她放弃该房产的权属,更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她对该财产的继承权利,请求驳回雷女士的诉讼请求。  开庭质证中,陈女士认为雷女士与欧先生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也已涉嫌重婚罪,她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房屋的房款全部由欧先生支付的,该套房屋有50%是陈女士所有,50%是欧先生所有,欧所有部分应由她们继承;讼争房屋是她们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以个人的名义作出抵押。  雷女士则认为,欧先生于2008年从她那里拿了6万2千元,讼争房屋的装修也是她出钱的。  法院遗赠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欧先生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雷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雷女士依据《抵押证据》主张其与欧共同出资购买讼争房屋的主张,因其没有提供具体的支付房款的票据凭证,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陈女士及其女儿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并由其依法继承的辩解意见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对雷女士与欧先生之间是否存在借贷、抵押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驳回原告雷女士的诉讼请求。  该案主审法官李碧波说,本案首先应当确定遗赠人欧先生生前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雷女士这一遗赠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一个合法的遗嘱成立必须具备其构成要件。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被告陈女士本应享有继承欧先生遗产的权利,但因欧与雷女士长期非法同居,在其生前将财产赠与与其非法同居的雷女士,实质上剥夺了其妻陈女士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来源:遇事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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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的欧先生因高血压不治身故,处理好他的身后事后,“小三”雷女士拿着遗嘱到法院与欧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女儿争夺房屋继承权。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遗嘱纠纷继承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未支持雷女士的诉请。欧先生立遗嘱时具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而法院为何最终驳回了雷女士确认遗嘱的诉请?   立遗嘱将赠予“小三”庭审中,陈女士和两个女儿辩称,《遗书》是不合法的,属于无效遗嘱,欧先生的父母亲已经身故,房产应由其她们继承;讼争房屋是欧先生与陈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的合法财产,与雷女士无关;陈女士作出的《放弃声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证明她放弃该房产的权属,更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她对该财产的继承权利,请求驳回雷女士的诉讼请求。开庭质证中,陈女士认为雷女士与欧先生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也已涉嫌重婚罪,她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房屋的房款全部由欧先生支付的,该套房屋有50%是陈女士所有,50%是欧先生所有,欧所有部分应由她们继承;讼争房屋是她们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以个人的名义作出抵押。雷女士则认为,欧先生于2008年从她那里拿了6万2千元,讼争房屋的装修也是她出钱的。遗书是否合法有效引争议欧先生与被告陈女士是夫妻关系,但自1996年已经分居,至欧先生死亡,均没有在一起生活,亦没有办理离婚手续。雷女士自1996年起,与欧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欧的生活起居由她负责照顾。2006年,欧先生得到单位分房时,不想写陈女士的名字,就以单位要配偶书写放弃房产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为由,由陈女士书写了《放弃声明》。2012年,购买此房的大部分房款是欧先生支付的,并出钱。为了预防日后的争议,欧先生于日自书《遗书》,对此房产的归属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欧先生病故后,雷女士协同陈女士处理好欧先生身后事,与陈女士及其女儿商量房屋的事,但她们不做正面的答复。为此,雷女士一纸诉状请求法院确认欧先生《遗书》合法有效,并由陈女士等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协助办理将该《遗书》中指定的房屋转至其名下。法院:遗赠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欧先生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雷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雷女士依据《抵押证据》主张其与欧共同出资购买讼争房屋的主张,因其没有提供具体的支付房款的票据凭证,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陈女士及其女儿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并由其依法继承的辩解意见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对雷女士与欧先生之间是否存在借贷、抵押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驳回原告雷女士的诉讼请求。该案主审法官李碧波说,本案首先应当确定遗赠人欧先生生前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雷女士这一遗赠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一个合法的遗嘱成立必须具备其构成要件。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被告陈女士本应享有继承欧先生遗产的权利,但因欧与雷女士长期非法同居,在其生前将财产赠与与其非法同居的雷女士,实质上剥夺了其妻陈女士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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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导读: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夫妻一方本应享有继承另外一方遗产的权利,但因被继承人与小三的长期非法同居,在其生前将房产赠予与其非法同居的小三。遗嘱将房产赠与小三,小三能凭借遗嘱获得房产吗?被继承人的这种赠予行为实质上剥夺了其妻做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合法继承财产的权利。那么这种赠予行为所出现的自主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和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的情况下,小三能凭借遗嘱获得房产吗?且看下文案例详细分析。
案情简介:  & & & & 2014月5日,家住北京市市昌平区的粱先生因高血压不治身故,处理好他的身后事后,“小三”戴女士拿着遗嘱到法院与粱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女儿争夺房屋继承权。6月11日,昌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遗嘱纠纷继承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未支持戴女士的诉请。一、立遗嘱将房产赠予小三  粱先生与被告陈女士是夫妻关系,但自1996年已经分居,至粱先生死亡,均没有在一起生活,亦没有办理离婚手续。戴女士自1996年起,与粱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粱的生活起居由她负责照顾。2006年,粱先生得到单位分房时,不想写陈女士的名字,就以单位要配偶书写放弃房产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为由,由陈女士书写了《放弃声明》。2012年,购买此房的大部分房款是粱先生支付的,并出钱装修。为了预防日后的争议,粱先生于日自书《遗嘱》,对此房产的归属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粱先生病故后,戴女士协同陈女士处理好粱先生身后事,与陈女士及其女儿商量房屋的事,但她们不做正面的答复。为此,戴女士一纸诉状请求法院确认粱先生《遗嘱》合法有效,并由陈女士等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协助办理将该《遗嘱》中指定的房屋转至其名下。二、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引争议  庭审中,陈女士和两个女儿辩称,《遗嘱》是不合法的,属于无效遗嘱,粱先生的父母亲已经身故,房产应由其她们继承;讼争房屋是粱先生与陈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的合法财产,与戴女士无关;陈女士作出的《放弃声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证明她放弃该房产的权属,更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她对该财产的继承权利,请求驳回戴女士的诉讼请求。  开庭质证中,陈女士认为戴女士与粱先生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也已涉嫌重婚罪,她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房屋的房款全部由粱先生支付,该套房屋有50%是陈女士所有,50%是粱先生所有,粱所有部分应由她们继承;讼争房屋是她们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以个人的名义作出处分。戴女士则认为,粱先生于2008年从她那里拿了6万2千元,讼争房屋的装修也是她出钱的。三、小三能凭借遗嘱获得房产吗  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粱先生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戴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戴女士依据《抵押证据》主张其与粱共同出资购买讼争房屋的主张,因其没有提供具体的支付房款的票据凭证,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陈女士及其女儿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并由其依法继承的辩解意见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对戴女士与粱先生之间是否存在借贷、抵押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驳回原告戴女士的诉讼请求。  该案主审法官说,本案首先应当确定遗赠人粱先生生前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戴女士这一遗赠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一个合法的遗嘱成立必须具备其构成要件。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被告陈女士本应享有继承粱先生遗产的权利,但因粱与戴女士长期非法同居,在其生前将财产赠与与其非法同居的戴女士,实质上剥夺了其妻陈女士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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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继承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
一、遗赠可以将财产赠给谁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立遗嘱的公民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二、遗赠与遗嘱继承有什么区别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
无锡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离婚时,房产分割常常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该财产就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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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小三与原配遗嘱大战,小三能凭遗嘱获得房产吗?
【案情回顾】小三与原配遗嘱大战
小三,一个不太光鲜亮丽的称谓!伴随着大众婚姻观念和性认知的不断苏醒和开发。曾经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在时代的冲击下渐渐消解甚至异化,小三满地,出轨横行,婚姻的神圣性逐渐在失去信仰光环,抛开自由平等的天赋人权不论,虽然出轨不一定是道德败坏,小三一定就是金钱崇拜,婚姻之外的两情相悦不一定就不是真爱,但是在中国这个存在着2千多年仁义礼智信,礼义廉耻的国家里,法与理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道德是做人的底线,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虽然人的真实感情很多时候与道德法律不一致,感情本身没有错,但是人作为一个社会人,情感之外须有公序良俗道德以及良善允正的法律所限制。比如从个人情感出发鬼迷心窍将房产遗嘱赠送给“小三”,这样的行为是否会被道德观念所认同以及法律层面的支持?今天律视在线何永萍律师将和大家分享一个小三拿遗嘱与原配争夺房屋继承权的案例,法律之上,道德之下,小三与原配房产继承权到底孰是孰非,孰胜孰败?
粱先生与被告陈女士是夫妻关系,但自1996年已经分居,至粱先生死亡,均没有在一起生活,亦没有办理离婚手续。戴女士自1996年起,与粱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粱的生活起居由她负责照顾。2006年,粱先生得到单位分房时,不想写陈女士的名字,就以单位要配偶书写放弃房产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为由,由原配陈女士书写了《放弃声明》。2012年,购买此房的大部分房款是粱先生支付的,并出钱装修。为了预防日后的争议,粱先生于日自书《遗嘱》,对此房产的归属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2014年5月粱先生病故后,戴女士协同陈女士处理好粱先生身后事,与陈女士及其女儿商量房屋的事未果。为此戴女士一纸诉状请求法院确认粱先生《遗嘱》合法有效,并由陈女士等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协助办理将该《遗嘱》中指定的房屋转至其名下。6月11日昌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遗嘱纠纷继承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未支持戴女士的诉请。
【争议焦点】遗嘱赠房给小三合法吗?
庭审中陈女士和两个女儿辩称《遗嘱》是不合法的,属于无效遗嘱,粱先生的父母亲已经身故,房产应由其她们继承;讼争房屋是粱先生与陈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的合法财产与戴女士无关;陈女士作出的《放弃声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证明她放弃该房产的权属,更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她对该财产的继承权利,请求驳回戴女士的诉讼请求。
开庭质证中,陈女士认为戴女士与粱先生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也已涉嫌重婚罪,她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房屋的房款全部由粱先生支付的,该套房屋有50%是陈女士所有,50%是粱先生所有,粱所有部分应由她们继承;讼争房屋是她们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以个人的名义作出抵押。戴女士则认为,粱先生于2008年从她那里拿了6万2千元,讼争房屋的装修也是她出钱的。
【律师分析】无规矩不方圆,无良俗不公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有效应该具备法律规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条件。实质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二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三是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被告陈女士本应享有继承粱先生遗产的权利,但因粱先生与戴女士长期非法同居,在其生前将财产赠与与其非法同居的戴女士,实质上剥夺了其妻陈女士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上述案例中,梁先生将房产给“小三”戴女士的遗嘱,尽管从构成的要件来说,这份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应该是有效的。但是它不符合“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遗嘱无效。
【法院判决】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
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粱先生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戴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陈女士及其女儿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并由其依法继承的辩解意见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对戴女士与粱先生之间是否存在借贷、抵押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驳回原告戴女士的诉讼请求。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司法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4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24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司法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26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律『视』在线丨何永萍律师温馨提示
1、本案首先应当确定遗赠人粱先生生前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戴女士这一遗赠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所以只有遗嘱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遗赠人死后其合法财产的遗赠行为才具有法律执行效应。
2、法律具有刚正不阿的理性冰冷,也具有公序良俗的人性温暖,法不容于情,情不可越于法,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案例中梁先生遗赠房产给小三意愿无可厚非,但是内容和目的却是违背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公德,不得到法律保护也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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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5日,家住广西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的欧先生因高血压不治身故,处理好他的身后事后,&小三&雷女士拿着遗嘱到法院与欧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女儿争夺房屋继承权。6月11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遗嘱纠纷继承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未支持雷女士的诉请。
  欧先生立遗嘱时具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而法院为何最终驳回了雷女士确认遗嘱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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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先生与被告陈女士是夫妻关系,但自1996年已经分居,至欧先生死亡,均没有在一起生活,亦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雷女士自1996年起,与欧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欧的生活起居由她负责照顾。2006年,欧先生得到单位分房时,不想写陈女士的名字,就以单位要配偶书写放弃房产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为由,由陈女士书写了《放弃声明》。2012年,购买此房的大部分房款是欧先生支付的,并出钱装修。
  为了预防日后的争议,欧先生于日自书《遗书》,对此房产的归属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欧先生病故后,雷女士协同陈女士处理好欧先生身后事,与陈女士及其女儿商量房屋的事,但她们不做正面的答复。
  为此,雷女士一纸诉状请求法院确认欧先生《遗书》合法有效,并由陈女士等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协助办理将该《遗书》中指定的房屋转至其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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