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制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政府能否拥有股权?

天津的一个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需要做哪些步骤?一个好好的厂子就被几个人所有了。股份合作制企业归哪个领导部,天津的一个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需要做哪些步骤?-爱问知识网
天津的一个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需要做哪些步骤?
一个好好的厂子就被几个人所有了。股份合作制企业归哪个领导部门管?是否需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单位的资产怎么界定?是否该单位退休老职工也应该有知情权并入股天津的一个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急盼您的解答,万分感谢,需要做哪些步骤,非常透彻清楚,该厂刚建时是这几个老工人没日没夜干出来的,由亏损到辉煌,老工人们退休没两年听说单位不行了?我们应该怎样找回自己的权益,没多久国家征用厂子的占地,国家给了上亿元的“土地收购补偿费”,被他们几人瓜分了,鼓动工人买断工龄下岗,然后就听说厂里剩余的几个干部将厂子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被区长的儿子买下了,他们几人成了股东。请问厂子的占用地属于集体财产吗?卖地钱应不应该有这几个已退休的老工人的份?其他情况相似的厂子卖地后厂里所有职工包括已退休的和已死亡的都分到了“土地收购补偿费”!!?请各位在百忙中逐条解答,万分感谢!问题补充:
非常感谢您的解答,非常透彻清楚,该厂刚建时是这几个老工人没日没夜干出来的,由亏损到辉煌,老工人们退休没两年听说单位不行了,鼓动工人买断工龄下岗,然后就听说厂里剩余的几个干部将厂子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被区长的儿子买下了,他们几人成了股东,一个好好的厂子就被几个人所有了,没多久国家征用厂子的占地,国家给了上亿元的“土地收购补偿费”,被他们几人瓜分了。请问厂子的占用地属于集体财产吗?卖地钱应不应该有这几个已退休的老工人的份?其他情况相似的厂子卖地后厂里所有职工包括已退休的和已死亡的都分到了“土地收购补偿费”。股份合作制企业归哪个领导部门管?我们应该怎样找回自己的权益?急盼您的解答,万分感谢!!!
会计师中介机构、历史沿革、股权变动等综合情况进行判定。资产界定的意义在于该集体企业资本实际是否应为集体所有、办理验资,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改制完成,要看当初土地产权证书的证载情况,以我的经验,有的集体企业经资产界定、股东、各股东的比例。  一,但是我个人理解、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原则上不允许企业职工以外人员投资入股。特别说明的是,集体企业的资产属于集体所有,绝不是国有资产更不是个人资产,由于不了解情况,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拟定企业章程。5、召开职代会,由职代会通过改制方案,若土地进行转让或征用,土地补偿金归属国有,也就是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不会归企业所有,更不会被企业人员“瓜分”,上级单位将土地款让企业还给职工:1、对于已退休的职工,已按照市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资产的处置,还有2点提示您。7、不论是集体企业还是国有企业;2,最后的结果为最初国有资本出资,出现这种结果就要将集体企业变更为国有企业  一、集体企业改制,需要进行资产界定,资产界定要聘请第三方律师,也就是该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此时,以致后来土地变卖后。但是为保护职工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形式侵占集体资本。  三、步骤:1,进行改制,都需由职代会通过,评估企业的净资产价值。2、制定改制方案,根据企业的成立。  如果企业不欠职工的钱,之前已按照政策足额支付给职工安置费,那么应得不到土地补偿金。  二、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上级管理部门,还是企业改制前的上级管理部门没有变化,对企业改制后的股本。因此,您看到其他集体企业职工得到土地补偿金的情况,很有可能是企业无力按照标准给职工安置费用,我只能对您所提出的问题以我的水平进行回答,能力有限。  二,已退休人员不具备上述投资要素。  以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非常理解您的心情。  四、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企业的投资和分配。6,也就是企业一直欠着职工的钱,不再参与企业的决策,企业未来的发展等一些列重大问题进行制定、在资产界定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将改制方案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市里还有规定,若企业安置职工,按照政策标准该企业以全部财产无力支付安置职工的费用的情况下,上级主管单位会将土地补偿金拨给企业弥补安置职工的资金缺口,职工的安置,所以集体企业所有重大变更决策必须由职代会通过,不是那个部门或哪个人直接决定,即职代会。企业职工可以以资本、技术,集体所有制企业土地绝大多数是当初国有划拨土地,这样的话,法律面前必须有确凿证据。  此外,根据您的描述、对于集体企业的土地权属,不允许参与企业的改制持股。但是、对于对该企业当初造成亏损、损害的责任人和经营者。4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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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个人股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盛华富通食品技术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华富通公司)成立于日,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注册资金50万元,日的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及出资为刘某出资40万元、杨某出资10万元,章程还规定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出资额为50万元;职工个人股只得在本企业职工之间转让;执行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日,刘某、杨某作为甲方(出让方),王某作为乙方(买受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并经全体股东认可,对于转让甲方名下盛华富通公司股权及后续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自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与北京市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23号b-签订的,由甲方配合乙方与上述房屋的业主或管理人签订,甲方保证本协议签订日之前的房租已与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结清,协议签订后的房屋租赁费用由乙方承担;二、乙方自甲方履行完本协议第一条将首期股权转让费18万元支付给甲方,自乙方支付首期股权转让费之日起,甲方对公司的全部资产权利归乙方支配,甲方不得干涉;三、乙方受让股权后,应当继续维护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拥有的全部客户,积极善意的全面履行会籍合同,避免因履行会籍合同给甲方带来不必要的纠纷,甲方对本协议签订后可能产生的会员退费及维护客户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四、乙方在甲方配合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之后,乙方最晚于日前向甲方支付后期股权转让费15万元,如甲方未积极办理相应变更手续或迟延提供相关材料,乙方有权暂缓支付相应股权转让费用,待甲方完全履行变更事宜后,再行支付股权转让款;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之后王某给付刘某、杨某首期股权转让款18万元,刘某将盛华富通中公司的资产、证照交给王某。日,盛华富通公司的股东及出资变更为刘某出资40万元、王某出资10万元,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由刘某变更为张某。【法院审理】刘某、杨某与王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虽然盛华富通公司的章程约定职工个人股只得在本企业职工之间转让,但该约定是原股东刘某和杨某之间的约定,并不是刘某、杨某与王某之间的约定。《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权合作制办法》虽然规定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股本总额应当在企业总股本中占主体,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企业总股本的51%,并规定职工个人股只得在本企业职工之间转让,但《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刘某、杨某与王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因王某不是盛华富通公司的职工而无效。王某主张刘某、杨某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王某一人,因此无法履行,但王某可以通过增加股东或进行改制的方式完成股权转让,王某关于协议无法履行的理由并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王某主张刘某、杨某未将全部股权变更至王某名下,依协议约定王某不应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但协议约定当刘某、杨某未积极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王某有权暂缓支付股权转让款,而根据王某的陈述,刘某、杨某并不存在不积极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故王某拒付股权转让款的理由不成立。刘某、杨某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金,当事人应另行解决,王某不能以此为拒付股权转让款的理由。【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同》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判决:王某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刘某、杨某股权转让款15万元;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与刘某、杨某办理盛华富通(北京)绿色食品技术开发中心的股权变更登记,即将刘某名下的全部股权变更至王某名下或王某指定的人员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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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
一、积成电子:直接改制为股份公司
1、济南高新开发区积成电子系统实验所设立
济南高新开发区积成电子系统实验所是于 1994
月经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股份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济高管股发[1994]第 164 号”《关于同意组建济南高新开发区积成电子系统实验所的批复》批准,由各股东以货币资金出资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资本
61.5 万元,1994 年
日,山东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94)鲁济高会验字第
409 号”《验资证明》,1994 年 8 月 19
日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2、历次股权调整
&#年,以1996年末的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123 万元;李夏等 3人将其出资全部转让给谢永琪等
&#年,曾庆元将全部出资转让给李华等4人;以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922.5 万元。
&#年,北京万成技术产业公司将全部股份转让给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电子系统实验所;杨恢先等
2 人将其全部股份转让给周国庆等 55 人;吸收 54 名自然人股东新增注册资本
47.7 万元。
&#年,公司
41 名自然人股东将其所持全部股份转让给冯东等 5 人;以截至 2000 年 5月 31
日经审计的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1,803.3
万元;吸收山东鲁能控股公司、山东电力研究院合计出资 2,142
3、山东鲁能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8 月,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鲁体改函字[2000]第 8 号”《关于同意设立山东鲁能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函》及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股字[2000]20 号”《山东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批准,同意济南高新开发区鲁能积成电子系统实验所整体改制为山东鲁能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青天评报字[2000]字第 122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2000年6月30日评估后的济南高新开发区鲁能积成电子系统实验所的净资产为76,191,013.69元,以评估值为基准按1:1.494的比例折合股份5,100万股,每股面值
1 元,由发起人以其各自于济南高新开发区鲁能积成电子系统实验所的全部出资按比例认购,股份类别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7 月 19 日,山东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鲁华所验字(2000)第 207 号”《验资报告》。
8 月 10 日,公司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 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5,100 万元。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对股份公司设立时股权设置情况进行了登记备案。
二、中超电缆: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过程存在股权变动
1、1996 年 8
月锡远电缆厂成立
1996年5月24日,宜兴市计划经济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创办电线电缆厂的批复》(宜计经林[号),同意创办宜兴市锡远电缆厂。1996年8月5日,宜兴市工商局核准锡远电缆厂开业,注册资金217万元,企业性质登记为集体所有制(锡远电缆厂系挂靠于红塔乡徐家桥村的集体企业,实际出资人为卞卫星、陆秀君、蒋丹勇及陆联君四人),法定代表人为卞卫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公司住所为红塔乡徐家桥村,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制造。
2、1998 年 9
月锡远电缆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锡远电缆厂经
月的股份合作制改制,恢复了卞卫星、陆秀君等 4人真实股东身份及出资比例。2008 年
日,宜兴市高塍镇徐家桥村村民委员会(宜兴市行政区域调整时将徐家桥村划归高塍镇管辖)出具证明确认“宜兴市锡远电缆厂设立时的出资均由自然人卞卫星、陆联君、蒋丹勇及陆秀君缴纳,本村并未实际出资;宜兴市锡远电缆厂虽然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但实际为私营投资者共同投资举办的私营企业。”2009
年 12 月 5
日,原股东卞卫星、陆秀君、蒋丹勇及陆联君四人出具声明证实宜兴市锡远电缆厂为其四人实际出资设立的,其持有宜兴市锡远电缆厂相应股权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次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具体过程如下:
根据中共宜兴市委、宜兴市人民政府《宜兴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暂行管理办法》(宜发[1994]5&
号)、中共宜兴市委、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阶段推进和完善乡镇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宜发[1996]27
号)、中共宜兴市委、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宜发[1996]28&
号)、《关于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本金管理的暂行办法》(宜发[1996]34
号),宜兴市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股东认股名册),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报审批部门批准;2、制定符合规定、切合实际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3、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产权界定和确认文件,以及验资证明。其中:总资产在
500 万元以上或净资产在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必须由市以上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对总资产或净资产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企业,可由市评估机构委托乡镇进行。
日,锡远电缆厂向宜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关于改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变更申请报告》,申请锡远电缆厂由集体所有制经济性质变更为股份合作制经济性质。
8 月 15 日,卞卫星、陆秀君、蒋丹勇及陆联君四人共同签署《宜兴市锡远电缆厂企业章程》并于
8 月 26 日获宜兴市红塔乡人民政府签署同意。
8 月 16 日,宜兴市红塔乡财政所在锡远电缆厂关于申请注册资金 98万元的《关于登记注册资金的申请报告》上签批验审意见“情况属实”;1998 年8 月 26 日,宜兴市红塔乡人民政府签批验审意见“属实”。
8 月 20 日,宜兴市红塔乡经济管理办公室出具《关于宜兴市锡远电缆厂的资产评估报告》(宜兴市红塔乡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由宜兴市红塔乡经济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应的资产评估事宜,出具评估报告),以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锡远电缆厂所申报的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经评估,锡远电缆厂总资产为 98 万元,总负债为 0 元,净资产为
8 月 20日,宜兴市红塔乡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署《企业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和产权界定书》审核同意该评估结果,并确认锡远电缆厂不存在集体资产。
8 月 20 日,卞卫星、陆秀君、蒋丹勇及陆联君分别签署《认股协议》,协议约定锡远电缆厂股金
98 万元,每股 1000
元,设 980 股,四人分别认股 610股、250 股、60 股、60 股。
8 月 25 日,宜兴市红塔乡人民政府确认《关于同意宜兴市锡远电缆厂等 6 个单位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批复》(红政字(1996)第 53
号)继续有效,同意锡远电缆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9 月 21 日,宜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锡远电缆厂变更为股份合作制企业,领取了注册号为
号的营业执照。
3 月 13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改制及股权变动有关事项合法性的函》(苏政办函[2009]26&
号)确认“中超电缆前身锡远电缆厂设立以来的改制及股权变动等有关事项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保荐机构认为:锡远电缆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过程中,制订了企业章程并获宜兴市红塔乡人民政府同意;企业资产进行了评估并由宜兴市红塔乡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了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和产权界定;企业改制获得了宜兴市红塔乡人民政府的批准并在宜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卞卫星、陆秀君、蒋丹勇及陆联君四人作为股份合作制改制前锡远电缆厂的实际出资人,四人根据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认了相应的股权并签署《认股协议》。尽管没有进行验资使其改制程序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是宜兴市红塔乡经济管理办公室《关于宜兴市锡远电缆厂的资产评估报告》证明了其资本真实存在。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确认锡远电缆厂股份合作制改制的过程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综上,锡远电缆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卞卫星等四人作为实际出资人,四人取得锡远电缆厂股权依据充分。锡远电缆厂改制以及卞卫星等四人取得锡远电缆厂股权不存在潜在问题或纠纷。
发行人律师认为:1、宜兴市锡远电缆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已经取得了相应主管部门——宜兴市红塔乡人民政府的批准,由有权机构对资产进行了资产评估,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虽然未履行验资手续,但不影响其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因此,锡远电缆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2、此次改制确认锡远电缆厂中无集体资产,卞卫星、陆秀君、陆联君和蒋丹勇四人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所有权界定原则确认了相应股权并签署《认股协议》取得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具有相应依据,不存在潜在问题或纠纷。
3、2003 年锡远电缆厂股权转让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11 月 26 日,宜兴市科学技术局出具了《关于同意成立“宜兴市中源电缆有限公司”的批复》(宜科条(2003)第
66 号),同意成立宜兴市中源电缆有限公司。
2 日,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无锡分所接受锡远电缆厂委托,对锡远电缆厂
日全部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苏天锡评报字[2003]第
49 号)。经评估,2003
年锡远电缆厂的净资产为零。2003 年 12 月 11
日,锡远电缆厂第三次股东会议全体股东表决一致同意:股东卞卫星、陆秀君、蒋丹勇和陆联君将各自持有的锡远电缆厂股份零价格转让给杨飞、杨斌、盛海良、史环宇和周秀娟五人,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12 月 11 日,新股东杨飞、杨斌、盛海良、史环宇和周秀娟召开股东会议,同意将企业变更为宜兴市中源电缆有限公司,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中源电缆负责承担;企业住所变更为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
号;企业经营范围变更为:电线电缆制造、研制、开发、销售,五金电器、输变电设备、电工设备品配件、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灯具、建材产品的销售批发;同时通过中源电缆公司章程。
由于苏天锡评报字[2003]第
号《资产评估报告》,锡远电缆厂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为零。据此,新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向变更后公司交纳了注册资本
98 万元,2003 年
日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无锡分所出具了《验资报告》(苏天锡会验字[2003]第 372& 号),截止
2003年 12 月
16 日止,中源电缆已收到股东的变更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98 万元,股东以货币资金投入,其中杨飞、杨斌、盛海良和史环宇各自缴纳 20 万元、周秀娟缴纳 18
12 月 18 日,公司完成上述股权转让及改制等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 4,法定代表人为杨飞。
东北证券经核查认为:卞卫星等四人与中超电缆现有股东、中超电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中源电缆设立时股东杨飞、杨斌、盛海良、史环宇和周秀娟出资真实到位,所持股权不存在代持的情况,不存在潜在问题或风险。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卞卫星等四人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现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宜兴市中源电缆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已经变更为杨飞、杨斌、盛海良、史环宇和周秀娟五人。该等股东已按照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向变更后的公司缴纳了注册资本
万元,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已经足额到位。宜兴市中源电缆有限公司设立时,股权不存在代持情形,也不存在潜在问题或风险。
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的确认
3 月 13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上述股权变动过程进行了确认,出具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改制及股权变动有关事项合法性的函》(苏政办函[2009]26
号),省政府确认事项如下: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成立于 1996
年的宜兴市锡远电缆厂,企业性质登记为村办集体所有制。根据有关证明材料和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的核查,经村民委员会证明,锡远电缆厂成立时的出资由自然人卞卫星等
4 人缴纳,故实际为私营企业。1998&
年,经资产评估和宜兴市红塔乡人民政府批准、锡远电缆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卞卫星等 4 人为改制后锡远电缆厂的股东。2003年,锡远电缆厂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自然人杨飞等 5
人,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中超电缆前身锡远电缆厂设立以来的改制及股权变动等有关事项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5、反馈意见关注
在审核过程中,审核人员对公司的股份合作制的问题在反馈意见第一条的重点问题中作了重点关注。值得说明的是,由于该案例在股份制改造的时候存在股权的变动情况,所以审核人员对于股权变动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代持和纠纷问题比较敏感。关注的问题主要如下:
①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前身改制的相关文件和依据,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前身由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卞红星等
人取得股份合作制股权是否具有相应的依据、是否存在潜在问题或纠纷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②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 2003 年卞红星等
4 人以零价格向杨飞等 5
人转让股权的原因进行核查,说明转让时锡远电缆厂的经营情况、资质、主要资产和负债情况,并对卞红星等 4
人与目前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足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宜兴市中源电缆有限公司设立时出资是否到位、股权是否存在代持、是否存在潜在问题或风险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东方铁塔:对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详细论述
1、集体企业阶段
(1)韩克荣承包经营镀锌厂、铁塔厂
韩克荣,男,1940&
年出生,山东省胶州市胶莱镇后韩哥庄村人,为本公司股东韩汇如、韩方如、韩真如之父。
1982 年12 月18 日,韩克荣与胶县胶莱公社后韩镀锌厂(以下简称“镀锌厂”)、胶县胶莱人民公社后韩哥庄生产大队签订合同,村办集体企业镀锌厂实行大包干责任制,由韩克荣承包经营。合同约定,镀锌厂原有固定财产总值
37,248& 元,
承包期自 1983 年起至 1986 年,除每年上交 2.8
万元利润外,镀锌厂在承包期间增添的任何形式的资金归韩克荣所有。
1 日,北王珠镇后韩村民委员会(注:胶莱公社建制于 1984
年撤销,改设北王珠镇,胶莱人民公社后韩哥庄生产大队更名为北王珠镇后韩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韩村委”)与韩克荣续签了新的镀锌厂承包合同,并同意由韩克荣投资入股镀锌厂 200,012.8& 元,其中
元以韩克荣个人名义投入,110,012.8&
元以职工名义投入,实际全部为韩克荣个人投资。镀锌厂继续由韩克荣经营。
9 日,胶县经济委员会以“胶经字(86)第 113 号”文批准后韩村委建立“青岛胶县铁塔厂”(以下简称“铁塔厂”)。1987
年起,镀锌厂开始正式使用铁塔厂的名称对外经营,原镀锌厂的全部资产、业务及债权债务均由铁塔厂一并延续,之前镀锌厂和任何单位及个人发生的业务往来,均以铁塔厂名称结算,铁塔厂由韩克荣继续经营。
(2)以铁塔厂为主体成立青岛东方铁塔公司
4 月,经胶州市铁塔厂(注:胶县建制于 1987
年撤销,改设胶州市,青岛胶县铁塔厂更名为胶州市铁塔厂,以下仍简称“铁塔厂”)申请,青岛市经济委员会“(88)青经调字 127 号”文批准同意“以胶州市铁塔厂为主体,成立青岛东方铁塔公司”。青岛东方铁塔公司(以下简称为“铁塔公司”)成立时的资产由铁塔厂(原镀锌厂)部分资产转入,注册资金 25 万元。
10 月,铁塔厂剩余资产全部转入铁塔公司,铁塔公司注册资金变更为
万元,原铁塔厂变更为铁塔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非法人实体继续存续。铁塔公司主营钢结构电视塔、微波塔、电力塔、导航塔、公用天线及其他钢结构件,韩克荣为法定代表人。
3 日,后韩村委与铁塔厂就 1986 年至 1992
年间的财务往来进行查证核对,七年来后韩村委为了村公益事业的发展,从铁塔厂支取现金或票据及实物金额总计 620,207.55
元。为了偿还对铁塔厂的借款,后韩村委与韩克荣签订了《关于后韩村委超支铁塔厂款项的处理意见》,后韩村委依据承包合同在铁塔厂取得的收益及其原始投资所形成的集体股总计
元,后韩村委将该村集体股全部转让给韩克荣,由韩克荣代后韩村委偿还借款。
综上,青岛东方铁塔公司(包括其前身镀锌厂、铁塔厂)由韩克荣一直承包经营,除初始投资外,村委未进行任何投资;1992&
年村委转让村集体股后,铁塔公司及铁塔厂不再存在村集体资产。
日,胶州市人民政府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历史产权界定的请示》,就前述事项胶州市人民政府确认:“1986
年 8 月,韩克荣与后韩村委续签了承包协议后,韩克荣以自有资金向镀锌厂投资入股
200,012.8 元,其中 110,012.8
元是为了镀锌厂的顺利发展而以职工的名义投入,实际为韩克荣个人投资入股。1992&
年韩克荣购买原铁塔厂(指铁塔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铁塔厂)村集体股行为合法有效,该购买行为发生后,原铁塔厂(指铁塔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铁塔厂)的全部产权归韩克荣个人所有。”
12 月 21 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出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历史产权界定的批复》,同意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历史产权界定的请示》中的确认意见。
2、股份合作制企业阶段
(1)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
月,根据胶州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指示精神,青岛东方铁塔公司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胶州市北王珠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为“镇政府”)组织了股份合作制领导小组对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
8 月 30 日,镇政府下发《关于对青岛东方铁塔公司改建股份合作制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确认和产权界定的通知》,确认铁塔公司资产总值
6,188.2 万元,总负债 4,745 万元,净资产 1,443.2
万元。为了符合股份合作制的要求,镇政府将界定为“集体股”的 175.1 万元净资产之外的
万元净资产归属为内部职工个人所有,其中大部分归属为韩克荣个人(后韩克荣将其中部分股份转让给其 5 位家庭成员持有),其余 135.1 万元的股份由
34 名职工名义持有,但该 34名职工并未实际出资,也不享有相关的股东权利和资产所有权。
10 月 15 日,镇政府下发《关于对青岛东方铁塔公司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批复》。1993 年 10 月 19
日,胶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向胶州市工商局出具说明,确认铁塔公司已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并办理了相关的备案手续。
日,铁塔公司办理了股份合作制的工商变更手续,并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 1,443 万元。
(2)股份合作制阶段的股份构成及演变情况
①集体股
8 月,铁塔公司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试点时,镇政府将历年减免税形成的
175.1 万元净资产界定为“集体股”。
月,铁塔公司改组为有限公司时,镇政府出具了《关于青岛东方铁塔公司历年减(免)税处理申请的批复》,同意 175.1&
万元集体股不分红、不计息,转为对镇政府的专项负债,并继续由企业管理使用。
日,胶莱镇人民政府(注:北王珠镇更名为胶莱镇)在提交胶州市人民政府的《关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历史产权界定的请示》中确认该专项负债不再收回,由企业计入资本公积。
日,胶州市人民政府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历史产权界定的请示》,就原铁塔公司的集体股事项确认:“175.1
万元的集体股份自 1993 年至 1996
年期间并没有增值并被恢复为对胶莱镇政府的专项负债合法有效的。该款项属历年减免税所形成,为支持企业发展,胶莱镇政府不再收回,企业转入资本公积是合法有效的。自
1996年北王珠镇政府将 175.1 万元集体股确认为公司与政府往来账目后,东方铁塔不再存在集体股。自 1996
年重新登记设立青岛东方铁塔有限公司开始,青岛东方铁塔有限公司已不存在集体经济成分,公司资产全部为个人投资。”
12 月 21 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出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历史产权界定的批复》,同意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历史产权界定的请示》中的确认意见。
②个人股
月,韩克荣受让后韩村委集体资产后,铁塔公司全部产权实际归韩克荣个人所有。
月,铁塔公司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试点时,为了符合股份合作制的要求,镇政府将界定为“集体股”的 175.1 万元净资产之外的 1,268.1
万元净资产归属为内部职工个人所有,其中大部分归属为韩克荣个人(后韩克荣将其中部分股份转让给其 5 位家庭成员持有),其余 135.1 万元的股份由
34 名职工名义持有,但该 34 名职工并未实际出资,也不享有相关的股东权利和资产所有权。
日,胶州市人民政府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历史产权界定的请示》,就原铁塔公司的个人股事项确认为:“青岛东方铁塔公司历史上实行股份合作制时设置的
1,268.1 万元个人股份,实际为韩克荣、张淑清、韩方如、韩真如、韩每如、韩汇如
6 个人所有股份。”
12 月 21 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出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历史产权界定的批复》,同意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历史产权界定的请示》中的确认意见。
(3)终止股份合作制
月,北王珠镇人民政府成立了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指导铁塔公司终止股份合作制经营并对公司净资产进行分配。
4 月 26 日,胶州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青岛东方铁塔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 1996 年
3 月 31 日,铁塔公司总资产 121,471,439.13 元,总负债 89,758,592.61 元,净资产 31,712,846.52 元。
月,北王珠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青岛东方铁塔公司历年减(免)税处理申请的批复》,同意 175.1&
万元集体股不分红、不计息,转为对镇政府的专项负债,并继续由企业管理使用。
6 日,铁塔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胶州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并对净资产
31,712,846.52&
元进行分配。根据铁塔公司股东大会决议,34
名职工没有实际出资,但比照退股的形式领取了对应奖励款总计 135.1 万元;原
万元集体股转为专项负债后,剩余净资产由韩克荣及其配偶张淑清,子女韩方如、韩真如、韩每如、韩汇如共同享有。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9 日,铁塔公司及铁塔厂注销。
3、青岛东方铁塔有限公司的成立及股本形成
1 日,韩克荣及其家庭成员将其享有的铁塔公司 28,610,846.52元净资产作为资本,同时韩克荣另货币出资 400 万元,韩方如、韩真如又各货币出资 200
万元,设立青岛东方铁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有限公司”),投入资本额总计为 36,610,846.52
元,注册资本 3,661
万元。山东胶州会计师事务所为有限公司的设立出具了“(96)胶会字第 145 号”《验资报告》。新设的有限公司承接了原铁塔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
四、江粉磁材:关注公司前身是否是股份合作制企业
1、关于发行人的前身江粉有限公司是否属于股份合作制企业
依据1997年8月国家体改委颁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第二条之规定,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并实行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7.1项,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述,关于江粉厂改制的有关政府批文已经明确江粉有限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均实际出资,并依据出资额享有股东权利,参与分配,因此,发行人1994年改制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股份合作制企业。
2、关于发行人1994年由江粉厂改制设立为有限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1)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
年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完全遵守了当时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等一系列行为,并通过当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2)《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组织结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江粉厂在改制为有限公司时,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及组织机构的规定。鉴于江粉厂改制时共有533
名职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多不能超过 50 人,因此,该 533
名职工不能都成为江粉有限公司的在册股东,所以 1994 年至
年期间形成了职工委托工会出资情形。《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工会能否作为公司的股东。但根据国家工商管理局 1998年 1 月 7 日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持股会或者其他类似的组织已经办理社团法人登记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 年
日颁布的《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六条规定“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
如《律师工作报告》所述,江粉有限公司工会当时已经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因此,做为江粉有限公司的股东或出资人,不违反《公司法》或当时的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02 年委托出资的职工已经将委托工会代持有的出资转让给公司的20 名自然人股东代持有,工会不再是公司的股东。
至于江粉有限公司的职工与工会之间的委托出资关系,或职工委托 20名自然人股东的委托出资关系,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 7.1项所述,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不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畴,由信托法或其他法律调整,发行人在
年改制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还没有颁布,可由《民法通则》调整。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第五十五条及五十七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关于财产关系的民事行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公共利益,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因此,江粉有限公司的职工与工会之间的委托出资关系,或职工与
名自然人股东之间的委托出资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受托人与委托人的信托法律关系不影响受托人依据公司法行使股东的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1994年由江粉厂改制设立为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五、成都路桥:对股份合作制企业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详细论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阶段
1、1988 年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设立
1988年3月22日,成都市交通局以成交企(88)108号《关于同意成立成都市公路桥梁工程公司的批复》,同意成立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
1988年3月29日,成都市财政局出具成财商贸(88)20号《关于对成都市路桥工程公司财政管理制度问题的复函》,同意将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设立时系隶属于成都市交通局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成都市交通局及其所辖单位向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拨款。
1988年5月31日,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在成都市东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注册号为010882号的《营业执照》,地址为人民中路二段35号成都市交通局内,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核算形式为独立核算,资金总额为364万元,生产经营范围:主营房屋、公路、桥梁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兼营技术咨询。
2、1994 年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清产核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办公[1993]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成都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于1994年对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进行了一次清产核资。根据由包括成都市交通局、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和成都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等资金核实部门联合审定批复的《资金核实申报表》,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清产核资后的实收资本为280.21万元。
3、1998 年成都市交通局向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划拨资产
1998年4月12日,成都市交通局出具成交运管[号《关于成都市公路工程处、成都公路养护管理总段资产划拨的通知》,将成都市交通局下属的成都市公路工程处和成都市公路养护管理总段共27,489,354.13元资产无偿划拨给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根据成都会计师事务所于1998年4月30日出具的成会事验(98)第099号《验资报告》,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本次资产划拨前后注册资本和投入资本的变化如下表所示:
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于1998年6月2日取得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26号,注册资金为3,029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郑渝力,经营范围为:主营公路、桥梁、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工程给排水施工、勘探设计;兼营与主营项目有关的技术咨询,汽车大修及各级维护。
4、1998 年成都市交通局从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划出资产
1998年12月25日,成都市交通局出具成交运管[号《关于同意成都市路桥工程公司资产划拨的批复》,决定将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9,727,059.75元的资产划回成都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由成都市公路养护管理总段更名)。根据四川万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川万审字(99)第194号《审计报告》,上述资产划出后,截至1999年7月31日,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的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分别为20,562,940.25元和30,290,000.00元,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未向工商局变更注册资本。
5、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与成都市公路工程处合署办公的情况
公路工程处是隶属于成都市交通局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自1989年以来即与公路工程处合署办公。公路工程处与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公路工程处属于事业单位,执行公路养护会计制度,到改制时一直编制资金平衡表,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属于企业性质,执行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自1993年下半年起编制资产负债表。两家单位是
“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但资产负债、业务相对独立,公路工程处主要承接成都市交通局内部工程,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侧重参与高速公路竞标。
为理顺公路工程处与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的关系,1999年12月28日成都市交通局以成交运管[2000]22号《关于同意成都市公路工程处与成都市路桥工程公司合并的批复》批准,公路工程处与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进行合并,合并后保留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原公路工程处的全部债权债务由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承担。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阶段
1、2000 年 9 月
日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设立
(1)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与公路工程处改制为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
1)改制主体
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与公路工程处为股份合作制改制的主体。
2)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
1998年12月24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成国资行[1998]56号《关于同意成都市公路工程处资产评估立项的批复》对公路工程处全部资产(包括土地)评估进行立项。
1999年9月10日,四川万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川万审字(99)第193号《审计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1999年7月31日,公路工程处资金占用总额为58,131,481.27元,资金来源总额为58,131,481.27元。1999年9月10日,四川万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川万审字(99)第194号《审计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1999年7月31日,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资产总计100,898,544.16元,负债合计80,036,855.66元,所有者权益合计20,861,688.50元。
1999年10月30日,四川万方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川万评字(99)第08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该报告,截至1999年7月31日,公路工程处净资产申报评估值为177.66万元,调整后账面值为168.05万元,评估值为236.76万元,增值额为68.71万元,增值率为40.88%。
1999年10月30日,四川万方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川万评字(99)第08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该报告,截至1999年7月31日,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净资产账面值为1,973.59万元,调整后账面值为2,072.63万元,评估值为2,089.97
万元,增值额为17.34万元,增值率为0.84%。
1999年10月30日,四川万方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成都市公路工程处、成都市路桥工程公司合并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该报告,截至1999年7月31日,扣除公路工程处对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的长期投资2,056.44万元,汇总合并的净资产评估值为270.29万元(2,089.97万元+236.76万元-2,056.44万元)。
1999年11月29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成国资行(1999)65号《关于对成都市公路工程处(成都市路桥工程公司)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对川万评字(99)第08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川万评字(99)第08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成都市公路工程处、成都市路桥工程公司合并资产评估报告书》所述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对于纳入改制所涉资产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由成都市地价评估事务所进行了专项评估。1999年7月31日,成都市地价评估事务所出具蓉地价(1999)改字第18-1号《土地估价报告》,根据该报告,在估价期日1999年7月31日,公路工程处使用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将军碑村的国有划拨土地在满足估价报告所限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总价为1,465,640元。1999年7月31日,成都市地价评估事务所出具蓉地价(1999)改字第18-2号《土地估价报告》,根据该报告,在估价期日1999年7月31日,公路工程处使用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外北驷马桥街洪家坡的国有划拨土地在满足估价报告所限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总价为5,158,718元。上述两宗地土地使用权合计估价6,624,358.00元,该评估结果已由成都市国土局于1999年8月18日以成国土价(1999)164号《关于确认成都市公路工程处土地估价结果的批复》予以确认。
3)改制方案的批准
日,公路工程处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成都市公路工程处(成都市路桥工程公司)整体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制实施方案》”)。
8 日,成都市交通局出具成交运营[
号文批复同意《改制实施方案》,并将该方案转报成都市经济委员会审批。
12 月 27 日,成都市经济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国资局、成都市国土局出具成经(1999)286
号文批复同意《改制实施方案》,根据该批复,由改制后企业承担原改制主体的债权债务,不再保留职工的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因公路工程处、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净资产不足以解决职工安置及其他费用,同意将土地出让金用于职工安置。
4)改制的具体内容
①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
根据成都市劳动局于1999年11月8日出具的成劳函[号《关于认定成都市公路工程处职工安置费的批复》、成都市人事局退休退职处于1999年10月19日进行的核准以及经有权政府部门、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改制实施方案》,公路工程处职工安置费为3,447,190.37元,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险费和抚恤金费用为913,161.21元。
根据经有权政府部门、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改制实施方案》,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如下:(i)在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全部由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接收安置;(ii)对于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人员,经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批准,按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安置费后即不再保留与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劳动关系;(iii)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由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
②国有资产处置
根据成都市国土局地产处于1999年12月22日出具的成国土企改联[1999]7号《关于核定土地出让金的函》以及经有权政府部门、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改制实施方案》,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将军碑村、成都市成华区外北驷马桥街洪家坡的两宗地出让金为2,303,333元。2000年3月13日,成都市国土局出具成国土发让[2000]31号《关于成都市公路工程处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批复》确认,将上述两宗地的出让金2,303,333元用于职工安置。
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9年12月30日出具的成国资行[1999]93号《关于对成都市公路工程处(成都市路桥工程公司)改制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的批复》以及经有权政府部门、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改制实施方案》,公路工程处与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于评估基准日(1999年7月31日)汇总合并的净资产评估值2,702,878.05元(不含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将军碑村、成都市成华区外北驷马桥街洪家坡两宗地土地使用权的估价),加上其他国有资产(系住房周转金-2,381,823.59元),故改制中可供职工购买的国有资产总额为321,054.46元;再扣除经核定的职工安置费3,447,190.37元以及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险费、抚恤金费用913,160.21元,余额为-4,039,296.12元;由于公路工程处与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的净资产不足以解决职工安置及其他费用,将经核定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将军碑村、成都市成华区外北驷马桥街洪家坡两宗地的出让金2,303,333元用于安置职工并抵扣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险费不足的部分,经抵扣后余额为-1,735,963.12元,因此公路工程处与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的全部国有资产以零元的价格转让给职工。
③股权设置及认购办法
根据经有权政府部门、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改制实施方案》,经核准的职工安置费将量化到职工形成改制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本,改制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在册职工还可依照基本股、工龄股和职务股的内部设置规定,以现金形式认购一定数额的股本。
5)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处置
①国有资产注销产权
根据《成都市国有小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小企领[1996]2&
号)的规定,企业内部职工集体购买全部产权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企业内部职工缴足应交的价款后即取得原企业国有资产全部产权。
根据相关批复以及《改制实施方案》,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公路工程处(成都市路桥工程公司)于
1999 年 12
月签订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相关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②改制基准日后经营损益的归属
在公路工程处与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过程中,根据成都市国有小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小企领[1996]2&
号),公路工程处与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自评估基准日(1999 年 7 月 31 日)至改制后股份合作制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日(2000 年 9 月 27 日)期间的经营损益,由改制后的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所享有。2007 年 12 月 4 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成都市财政局联合出具成国资改革[2007]99
号《关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认可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享有改制基准日后的经营损益,确认该等操作符合当时成都市关于国有小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定。
③改制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增值收益的归属
公路工程处与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在改制时,对拟进入改制后企业并办理出让手续的两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了专项评估,成都市国土局对这两宗土地的评估价值确认为
万元,其后将这两宗土地的出让金核定为230.3333
万元,并全部用于安置职工。对于土地使用权估价与出让金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增值收益,实际由改制后的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所享有。根据《关于国有小企业改革中处置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办法》(成委发[1996]11
号文件附件 4)的规定,国有小企业改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免收土地增值收益。2007
年 12 月 4
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成都市财政局联合出具成国资改革[2007]99
号《关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认可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享有上述土地使用权增值收益,确认该等操作的目的是为了支持国有小企业改制并扶持其发展,符合当时成都市关于国有小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定。
3 月 12 日,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成都销售分公司签订了转让合同(2001)第
号《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根据该合同,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将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将军碑村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1,465,640.00
元的价格转让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成都销售分公司。
12 月 16 日,因城市房屋拆迁,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与成都市干道建设指挥部就成都市成华区外北驷马桥街洪家坡地块及其地上房屋的拆迁签订了《成都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根据该补偿协议,公司因该地块及其地上房屋拆迁共获得
10,304,000.00 元补偿款。
④未纳入国有资产评估范围项目盈亏的归属
在公路工程处与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过程中,新疆乌奎高速公路第十合同段项目和成都城北出口高速公路
段路面项目的盈亏因项目承接原因未纳入国有资产评估范围。
关于上述两个项目盈亏情况,2008 年
日,重庆天健出具了重天健川审[2008]6 号《专项审核报告》,上述两项目合计亏损
7,909,448.46 元。
5 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成国资改革[2008]19号《关于对原成都市路桥工程公司改制期间两项在建项目盈亏归属进行确认的函》,根据公路工程处(成都市路桥工程公司)改制时相关《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确认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承接上述两个项目并承担项目盈亏,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改制时承接的资产、负债仍以改制时评估报告为准。
5 月 27 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出具成府函[2010]47
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有关事项的函》确认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承接上述两个项目并承担项目盈亏,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改制时承接的资产、负债仍以改制时评估报告为准。
6 月 22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具川府函[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有关事项的函》确认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承接上述两个项目并承担项目盈亏,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改制时承接的资产、负债仍以改制时评估报告为准。
(2)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设立
1)出资情况
7 月 21 日,经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股东代表大会通过,路桥工程(全民所有制)由职工现金出资
2,420,000.00 元、职工安置费出资 3,447,190.37元、资本公积金 2,585,061.88 元转为职工个人股、1999
年 8 月-1999 年
12 月经营收益出资 7,795,747.75 元、职工对公司债权出资 2,532,000.00 元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上述出资经成都中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7 月 20 日出具的成中验字[2000]第 072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日为基准日,改制可供职工购买的国有资产总额为321,054.46
元(不含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评估值 6,624,358.00
元(其中土地出让金 2,303,333.00 元,评估增值 4,321,025.00 元)。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设立时出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职工现金投入
2,420,000.00 元。
②净资产
321,054.46& 元、土地出让金
2,303,333.00&
元、土地评估增值4,321,025.00 元中的 822,802.91 元合计共 3,447,190.37 元转作职工安置费并转为职工个人股。
③土地评估增值
4,321,025.00 元中的 2,585,061.88 元转作资本公积金并转为职工个人股。
8 月至 1999 年 12 月 31 日税后利润
7,795,747.75 元转为职工个人股。
⑤将职工债权
2,532,000.00 元转为职工个人股。
另外,土地评估增值
4,321,025.00 元中的 913,160.21 元被转为了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险费。
2)股权设置
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设立时共有 294
名股东,注册资本为 1,878 万元,其中包括:(i)职工个人依照基本股、工龄股和职务股的内部设置规定,以现金缴纳的股本 242 万元;(ii)职工安置费投资形成的股本
3,447,190.37 元;(iii)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 2,585,061.88 元;(iv)税后利润转增的股本 7,795,747.75
元;(v)职工债转股 2,532,000.00 元。参加该次职工股权配置的为 1999 年 12 月 28 日前在岗在册并以现金入股了的职工,1999 年
日前在册但不在岗的人员不参加资本公积金和税后利润的配置。另外,上述入股或转增股本的职工安置金、资本公积金以及税后利润均是按照职工现金入股的比例量化为职工个人股。上述股权设置于
月完成,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由于职工现金入股比例并非成都市劳动局确认的职工安置费计算比例,导致相关职工应得安置费与其实际入股金额存在差异。自
月起,公司工会已组织进行了职工安置费入股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情况的清算工作,部分职工补缴了入股金额和依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作为未入股职工的安置金及利息,退还给了相关职工。上述入股款项补缴方案及安置金清退方案获得了职工的认可,相关职工签署了确认文件。
3)工商登记
9 月 27 日,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8-4-1,注册资金为 1,878 万元,企业性质为股份合作制,经营范围为:主营公路、桥梁。
2、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2001 年 6
3 月 28 日,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以 1,822万元税后利润对公司增资。本次增资经成都中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成中验企字[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本次增资前,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85& 名股东将持有的合计
842,091.10元股权转让给 142 名股东,其中 19
名股东因调离、辞职、退休等原因将持有的合计 146,000 元股权全部转让,上述
19 人不再为公司股东,因此公司的股东人数从 294 人调整为 275 人。
3、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2001 年 8
7 月 10 日,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注册资本由 3,700 万元增加到 6,200
万元的增资扩股方案,增资的方式包括三种:
(1)资本公积金转增为股本
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将资本公积金 7,720,000
元转增为股本,根据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岗位股份设置方案设置为岗位股份;另外,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将资本公积金
1,964,036.88 元按 2000 年底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股东的持股比例转增为股本。
(2)债转股
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股东对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的债权 9,704,963.12元转增为股本。
(3)现金增资
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管理人员按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风险股份设置方案以现金方式购买的风险股份
元;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聘用但未持有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股份的员工以及自愿增资的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老股东以现金方式增加的股本
591,000 元。
(三)股份公司阶段
1、2004 年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1 月 15 日,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将原股份合作制企业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 2 月 25
日,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召开发起人大会,郑渝力等 352
名自然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决定以截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净资产 8,994.70万元、股东新投入货币资金
万元作为出资,发起设立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 月 15 日成都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成体改[2004]19
号文批准,同意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在股份合作制的基础上,以改制的方式,由郑渝力等352
人共同出资以发起设立方式组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公司股本总额为
9,000万元,全部由郑渝力等 352 位发起人持有。
6 月 22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具川府函[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有关事项的函》确认路桥工程(股份合作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有效,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许可程序。
年 2& 月 27&
日成都中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成中验企字[
号验资报告对股份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进行了验证确认。2004 年
日股份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设立登记手续,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0。
六、江苏通润:控股股东股份合作制改制的详细过程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常熟市千斤顶厂(以下简称“千斤顶厂”)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及产权界定依据
1、千斤顶厂是于1980年2月12
日在常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93年3月9日和1993年4月12日,常熟市人民政府分别下发《关于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补充意见》(常政发[1993]28号文)和《关于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若干问题暂行处理办法》(常政发[1993]51
号文)。上述文件规定,实施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对原有存量资产全面清产核资,在认真验资,划清资产归属的基础上设置股权,根据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确定企业产权归属,一般可设置下列股权:A、集体股,集体股由企业历年积累形成的自有资产构成,其股权为企业全体职工所共有,具有不可分割性;B、合作股,合作股是集体合作发展基金投入形成的资产,股权归属主管部门或所在村、乡(镇);C、法人股,法人股是本企业外的法人投入资产形成的股份;D、职工股,职工股是指由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构成的股份;E、共享股,共享股是从验实的集体资产中划出一部分构成,量化到职工名下,共享股权归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所有,凡享受共享股的职工需按1:2的比例购买职工股。共享股只分红,不能继承和转让,一旦职工调离、离休、退休或死亡,即终止分红权,其共享股股金转增为集体股股金。常政发[1993]51
号文还规定了建办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操作程序。千斤顶厂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过程中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月,千斤顶厂聘请常熟会计师事务所第一分部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验,根据常熟会计师事务所第一分部出具的常会分验(1993)第41号验证报告,千斤顶厂截至1992年年末净资产为1816.27万元;
②在审验存量资产完成的基础上,千斤顶厂拟定了增量扩股的改制方案,并向主管部门提交了实行股份合作制申请书;
7 月 12 日,常熟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常体改[1993]32 号文批准了千斤顶厂上述改制方案。具体为:股本总额设置为 2369.45 万元,其中合作股 251.94
万元,占总股本 10.63%;集体股 1287.74 万元,占总股本 54.35%;共享股276.59万元,占总股本11.67%;职工股553.18万元,占总股本23.35%;
8 月 1 日,千斤顶厂股东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常熟市千斤顶厂股份合作制章程》。
2、1994年3月8日,常熟市委下发市委常发[94]20号文,根据该文件精神,千斤顶厂决定提高共享股比例。1994 年 10 月 28 日,经常熟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提高共享股比例的批复》(常体改复[ 号文)批准,千斤顶厂从集体股金中划出310.09万元,转为共享股金。经本次调整,千斤顶厂的股权结构变更为合作股 251.94 万元,占总股本的 10.63%;集体股
977.65 万元,占总股本的41.26%;共享股586.68万元,占总股本的24.76%;职工股5
3、1996 年 7 月 26
日,为进一步完善股份合作制,常熟市委和常熟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即常发(1996)50号文,同时制定了《常熟市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上述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设置与管理、股份合作制的分配、企业管理体制以及建办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操作程序。根据《常熟市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置如下几种股权:
A、公有股,公有股指国家及所属部门和市、镇、村(街道)三级经济组织各个时期以各种形式的实物、货币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涉及国有资产的,其股权归国家所有,由政府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行使所有者代表权。涉及市、镇的资产,经产权界定后,其股权,经委系统工业企业归市属工业公有资产管理投资总公司,镇办企业归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B、个人股,个人股是指本企业员工和企业外的个人以其合法财产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归个人;C、法人股,法人股是本企业外的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自有资金或拥有的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其股权归法人投资者所有;D、共享股,共享股是对原有企业经评估后的自有资产中根据企业累积情况,划出一块作为企业员工共享股,按工龄、人均、职务、贡献等量化到所有员工。员工对该等股权只享有分红权,人在股在,人去股消,不得继承和转让。1997
年,千斤顶厂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在进一步完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过程中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日,千斤顶厂向常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同日,取得常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常国评(1997)第 225
号《资产评估立项审批表》,并委托常熟市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千斤顶厂的总体资产进行评估,根据常熟市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常资评(97)字第157号《资产评估报告》,千斤顶厂截至1997年8月31
日净资产为52,250,747.01元;
9 月 27 日,千斤顶厂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根据常发(1996)50
号文相关规定决议进一步完善股份合作制;
10 月 14 日,常熟市市属工业公有资产经营投资总公司(以下简称& “公投公司”)出具《常熟市千斤顶厂完善股份合作制产权界定》,即常公投发(97)字第27号文,由于千斤顶厂原来将历年来职工多交的股金35.35万元误入实收资本(应记入企业负债),在资产评估基准日,没有及时调整账户,经审核确认,千斤顶厂评估后的净资产调整为518,972,000元。其中公有股权益合计为39,781,100
元,占股本总额的 76.65%;职工个人股权益为 12,116,100 元,占股本总额的 23.35%;
④在完成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千斤顶厂拟定了完善股份合作制的方案。具体为:对经评估确认的千斤顶厂公有股权益共计39,781,100元,采取“部分出售,合股经营”的方式,其中8,000,000元作为公投公司对千斤顶厂的出资,其余
31,780,000 元出售给职工。完善股份合作制后的千斤顶厂股本设置为
32,000,000 元,其中公有股 8,000,000 元,占总股本的 25%;个人股
24,000,000 元,占总股本的75%,并据此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了完善股份合作制方案;
10 月 16 日,常熟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常企改复[1997]8号文批准了千斤顶厂上述完善股份合作制方案;
10 月 31 日,千斤顶厂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常熟市千斤顶厂股份合作制章程》;
&#年11月14日,常熟审计事务所出具常社审(1997)验字第552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止1997年10月31日,千斤顶厂的实收资本为 32,000,000元;
12 月 26 日,千斤顶厂取得常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 -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至此,千斤顶厂改制为规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全部完成。
根据上述事实,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千斤顶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在国内尚无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建办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千斤顶厂改制时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常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常政发[1993]28
号文、常政发[1993]51号文、常发(1996)50号文和《常熟市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等相关地方性法规。上述地方性法规中明确了改制操作程序及产权界定原则,且不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千斤顶厂改制时按上述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并取得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批准,其改制操作程序及产权界定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常熟市千斤顶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否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及是否对公司股权产生纠纷及潜在法律风险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为股份公司特有的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是股份公司,其不适用“公开发行”这一法律概念。股份合作制企业与股份公司的区别体现在以下方面:A、在集资方式上,股份公司面向社会募集股份,股份合作制企业则一般不向社会募集股份,而是向企业内部职工募股;B、在合资方式上,股份公司一般仅是资本的联合,而股份合作制是在劳动合作的基础上的资本联合,企业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C、在股份的处置方式上,股份公司的个人股份可上市交易,而股份合作制的职工个人股不得上市交易,企业职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D、在分配方式上,股份公司实行按股分红,而股份合作制除了按股分红外,还有按劳分红。
千斤顶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我国证券法律框架中尚无“公开发行”的法律定义,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集资入股,符合当时的国家政策,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千斤顶厂改制发行职工股的行为与现行证券法和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开发行股票概念完全不同,千斤顶厂不涉及现行证券法和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开发行股票行为,亦不会对股份公司股权产生纠纷及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关于常熟市千斤顶厂在改制过程中是否存在将集体或国有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的问题
经本所律师核查,千斤顶厂1993年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设置有部分共享股。根据常政发[1993]51号文,共享股是从验实的集体资产中划出一部分构成,量化到职工名下,共享股权归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所有,职工享有分红权的一种股权。因此在千斤顶厂改制过程中存在过将集体资产量化给个人的情形,1997
年千斤顶厂在完善股份合作制时,上述共享股界定为公有股,其股权归属为公投公司,此后不存在将集体资产量化给个人的情形。2007年1月15日,常熟市人民政府已就千斤顶厂历次股本变更合规性出具了确认文件。
七、栋梁新材:税收优惠的集体出资问题解释
(一)栋梁集团股份合作制改制前
本公司前身湖州第一铝合金型材料厂,于 1984
年 10 月 15
日在湖州市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湖郊工商执照字 6341
号),为独立核算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资金总额为 1,320,000
月,湖州第一铝合金型材料厂在湖州市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定登记,领取湖郊工商执照字 03385 号营业执照,名称变更为湖州第一铝合金型材厂。经重新核定的资金总额为 203,654 元,经济性质为乡办集体企业(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湖州第一铝合金型材料厂
1984 年登记注册的资金总额虽为 1,320,000 元,但作为投资者的乡集体实际仅由其下属的乡工业公司在 1984 年11 月 7 日至 1986
年 9 月 22 日期间投入资本金共计
199,788.86 元。1986 年 10 月9 日,经农业银行湖州市支行织里营业所验资,企业实际的账面自有资金总额为203,654 元,故以此作为工商部门重新核定企业资金总额的依据。
12 月 17 日,湖州第一铝合金型材厂在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验照换照的法人登记手续,变更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注册号:湖工商企法
号),注册资本为 1,224,700 元,法定代表人为陆志宝。据企业主管部门湖州市洋西工业公司于 1989 年
7 月 19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单,其注册资本的组成为:洋西工业公司
336,607 元(自 1984 年起分批投入),企业积累基金 613,512 元,其余为生产性专用基金。
9 月,湖州第一铝合金型材厂更名为浙江湖州栋梁集团公司(注册号:湖工商企法
号),注册资本变更为 1,804.66 万元。据湖州会计师事务所湖会验(1994)238
号资信证明,该次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实际为湖州第一铝合金型材厂截至 1994 年 8 月 25
日的净资产金额。
根据湖州市织里镇人民政府和湖州市织里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由湖州第一铝合金型材料厂设立至栋梁集团股份合作制改制前,湖州市洋西乡(镇)累计向湖州第一铝合金型材料厂、湖州第一铝合金型材厂或栋梁集团累计投入资金共计
元。栋梁集团股份合作制改制前主要是依靠企业自身积累和银行贷款发展起来的。
(二)1997
年,栋梁集团股份合作制改制
1、栋梁集团股份合作制改制的程序与方案
(1)资产评估
9 月,受栋梁集团委托,湖州市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栋梁集团拥有的全部资产以
8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根据湖州资产评估事务所
10 月 14 日出具的湖评(1997)233
号《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栋梁集团经评估的全部资产价值为 66,491,013.69 元(不含土地)。1997
年 11 月 27
日,湖州市乡镇企业局以湖乡资(97)48 号《关于资产评估底价确认的通知》对上述评估结果进行了确认。
(2)产权界定
10 月,湖州市漾西镇人民政府出具《产权界定书》,确认“湖州栋梁集团公司资产 66,491,013.69
元,总负债 56,578,976.79 元,权益 9,912,036.90元,其中先期投入的个人资本金 285.5 万元,提取残疾人保障金 1,057,036.9 元,另有净资产为 600
万元”;同时,将该 600
万元界定为“湖州漾西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300 万元,湖州栋梁集团公司集体股 300
(3)股份合作制改制的股权设置
10 月 18 日,代表洋西镇集体资产出资的洋西镇资产经营公司和栋梁集团根据湖州市漾西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产权界定书签署了《湖州栋梁集团公司转制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栋梁集团所有者权益
600 万元,其中 300
万元归湖州市洋西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有,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至 2001 年 12 月 31
日止,五年内作优先股分配,不享受资产增值,栋梁集团无论盈亏每年向湖州市漾西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缴 60 万元;集体股 300
万元量化到职工个人,同时按不低于 1:0.5&
的比例配置现金股;栋梁集团原有的债权债务由转制后的栋梁集团承继。
根据上述文件,栋梁集团于 1997 年
月制定了《浙江湖州栋梁集团公司股份合作制章程》及其《实施细则》。根据该等文件,栋梁集团实施股份合作制后的股份设置为:总股本
901.35 万元,其中镇集体股 300 万元,职工集体股 300万元,个人现金股
301.35 万元。职工集体股和个人现金股的持有人共 187 人。
(4)相关部门对上述股权设置的批复确认
日,湖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湖州市民政局联合出具湖体改委[1998]22
号《关于同意湖州栋梁集团公司股份合作制改制方案的批复》,同意栋梁集团上述股份合作制改制方案,并确认改制后的股份设置为“镇集体股300
万元,职工集体股 300 万元,个人股 301.35 万元。总股本 901.35
万元”。 2003 年 2 月 18
日,湖州市人民政府以湖政函[2003]6 号《关于确认浙江栋梁集团公司
1997、1998
年度改制结果的批复》,对上述产权界定结果予以确认。
2、股份合作制改制及其后职工现金投入情况
1997 年 8 月
31 日(股份合作制改制之评估基准日),栋梁集团 187 名职工根据股份合作制改制计划共投入现金 285.5 万元。1997 年
8 月 31 日至
1997年 9 月
27 日期间(股份合作制改制的股份设置工作完成前),栋梁集团职工又先后投入现金
15.85 万元,累计 301.35 万元。由于部分职工将所持股份转让、新增职工加入以及部分老职工的追加投入,截至
月底,栋梁集团职工持有栋梁集团股份的情况变更为 195& 名职工共计持有
万元,其中现金股由301.35 万元增加至 317.55 万元。
名栋梁集团职工持有的职工集体股300 万元和个人现金股317.55万元中,陆志宝等 18
名栋梁新材之发起人(见下表)共持有职工集体股 162.2526万元、个人现金股
167 万元。
3、小股东股份挂靠情况
月,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栋梁集团实施将小股东的股份挂靠在大股东名下的计划,经叶毛狗等 177 名持股数在 10
万元以下的职工同意,栋梁集团将上述 177 名持股数在 10 万元以下的职工所持全部股份共计 301.1
万元(包括职工集体股和现金股)挂靠在栋梁集团董事长陆志宝名下。
(三)1999 年 3 月,栋梁集团整体改制发起设立股份公司
1、栋梁集团股份制改制程序与方案
(1)资产评估
月,栋梁集团经股东大会批准进行整体改制,并聘请湖州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栋梁集团以1998 年9 月30 为基准日的全部资产负债进行了评估。根据湖州资产评估事务所于 1998 年
12 月 11 日出具的湖评(1998)270
号《资产评估报告》,并经湖州市乡镇企业局批复确认的评估结果为“总资产为76,461,707.65 元,总负债为
49,985,766.49 元,净资产为 26,475,941.16 元”。
(2)产权界定
1 月 13 日,湖州市政府城区管理委员会以湖城管字[1999]1
号《关于湖州栋梁集团公司产权界定的批复》将上述经评估后的净资产界定如下:“企业净资产提取残疾人保障金 1,136,741
元和商标使用权 5,339,200
元以后,产权界定为洋西镇资产经营公司拥有企业净资产 300 万元,其余的
1,700 万元以陆志宝为代表的股东共同拥有”。
2 月 28 日,湖州市人民政府出具了湖政函[2003]6
号《关于确认浙江栋梁集团公司 1997、1998 年度改制结果的批复》,对上述产权界定结果予以确认。
(3)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0 月 18 日,洋西乡资产经营公司和上述 18
位自然人签署《发起设立浙江栋梁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书》,以改制前栋梁集团经评估后的全部净资产按 1:1
的比例折股,发起设立浙江栋梁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 月 12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以浙证委(1999)14
号《关于同意设立浙江栋梁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陆志宝等 18
人与湖州市洋西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出资 2000
万元设立浙江栋梁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3 月 31 日,浙江栋梁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注册号为 9 的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
2、小股东挂靠股份的转让
在栋梁集团
1998 年整体改制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产权界定中,界定为陆志宝所有的
660 万元栋梁集团净资产中,包含叶毛狗等 177 人挂靠在陆志宝名下的权益,即在本公司设立时,陆志宝所持有的本公司 660 万股股份中,包含了叶毛狗等 177
人挂靠在陆志宝名下的权益。
名挂靠股份的职工分别与陆志宝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挂靠的股份 301.1
万元以原价转让给陆志宝。2003 年 2 月 10 日,177 名股东中的175
名(另两人已去世)已分别出具其对湖州市洋西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陆志宝等 18
位自然人以栋梁集团净资产出资及股份转让过程无异议的确认函。
发行人律师认为:“叶毛狗等
人将权益转让给陆志宝,已经履行了必经的程序,该等转让行为并不比普通财产转让行为具有更多的潜在法律风险。” 保荐人(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鉴于栋梁新材设立时小股东挂靠的权益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通过转让方式得到妥善解决,因此不会对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法律障碍。”
(四)减免所得税和量化集体资产作为出资的批复确认和规范情况
1、减免所得税出资情况及有关部门的确认意见
(1)栋梁集团股份制改制时将历年减免所得税形成的资产界定给股东
栋梁新材由栋梁集团整体改制设立,栋梁集团作为安置“四残”人员的社会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湖州市政府城区管理委员会于 1999 年
日出具的湖城管字[1999]1&
号《关于湖州栋梁集团公司产权界定的批复》,栋梁集团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界定如下:“企业净资产提取残疾人保障金 1,136,741&
元和商标使用权5,339,200
元以后,产权界定为洋西镇资产经营公司拥有企业净资产 300
万元,其余的1,700 万元以陆志宝为代表的18 位自然人股东(当时均为栋梁集团职工)共同拥有”。该等界定给栋梁集团股东的净资产中,包含了栋梁集团历年享受所得税减免所形成的净资产,亦即本公司发起人用以出资的栋梁集团经评估剥离后的净资产中包含了原社会福利企业享受的减免所得税。
(2)减免所得税金额
根据经浙江省财政厅确认的湖州市财政局湖财国资(2003)37
号《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要求确认税收减免所形成净资产归属的请示》以及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两次改制前享受所得税减免款数额的确认》,截至
1998 年 9 月
30 日(公司设立评估基准日),栋梁集团历年所享受的所得税减免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共计
4,965,525.75 元,其中栋梁集团 1997年股份合作制改制基准日(1997 年
日)前因所得税减免形成的资产共计 2,062,991.71&
元(该等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在改制时界定为镇集体和职工个人各一半),1997 年
8 月 31 日至
1998 年 9 月
30 日期间由所得税减免所形成的资产共计 2,902,534.04&
元(该等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在改制时界定给陆志宝等栋梁新材全体自然人股东所有)。
(3)向地方财政返还减免所得税
虽然栋梁新材设立时的产权界定得到了地方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有权税务机关在历年关于栋梁集团减免所得税的批准文件中,均要求将该等减免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列入“国家扶植基金”科目核算,故栋梁新材之发起人以包含栋梁集团历年减免所得税所形成的资产在内的栋梁集团净资产认购栋梁新材股份行为存在可能的潜在争议。
为此,栋梁新材之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栋梁新材设立前栋梁集团历年享受的减免所得税返还给湖州市财政局。2003
年 8 月 1 日,陆志宝等
位栋梁新材之自然人发起人以及代表镇集体持有栋梁新材股份的湖州市织里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湖州市财政局签订协议,主要内容是栋梁新材之全体股东将栋梁集团历年所享受的减免税共计
4,965,525.75&
元归还给湖州市财政局。具体归还方式是:1997 年 8 月 31
日(栋梁集团股份合作制改制基准日)前历年因所得税减免所形成的资产共计 2,062,991.71&
元,由代表镇集体持有栋梁新材股份的湖州市织里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湖州市财政局归还一半(计 1,031,495.86 元);另一半以及栋梁集团自 1997 年 8 月 31 日至 1998 年 9 月 30
日(栋梁新材设立之评估基准日)因所得税减免所形成的资产共计 3,934,029.90&
元,由陆志宝等栋梁新材的 18&
位自然人发起人按各自在栋梁新材的认股比例分别归还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财政局确认对栋梁新材目前的股本结构并无异议。
(4)减免所得税金额及其归属的批复确认
由于湖州市财政局于
日向浙江省财政厅报送的湖财国资[2003]37&
号《关于要求确认税收减免所形成净资产归属的请示》中确认的减免所得税金额 4,965,525.75&
元,与经浙江天健审计确认的历年享受所得税减免的实际金额 7,926,058.18
元不符,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地方税务局于 2004 年 5月 17
日向浙江省财政厅报送《关于要求重新确认税收减免数额的请示》(湖财国资[&
号),提出“经核实,至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止,原上报的该企业历年享受的减免税收款
4,965,525.75 元应调整为 7,926,058.18 元。”浙江省财政厅批复确认,该等减免所得税 7,926,058.18&
元“为企业股东所有,由企业自行处理”。
2、关于职工集体股无偿量化、量化集体资产用作出资及其规范情况
(1)股份合作制改制时将乡镇集体资产无偿量化给职工个人
栋梁集团是一家集体少量投入、主要靠自身积累发展的乡镇集体企业。在栋梁集团 1997 年股份合作制改制过程中,洋西镇人民政府出具了《产权界定书》,将栋梁集团 600 万元净资产界定为“湖州洋西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300 万,湖州栋梁集团公司集体股 300 万元”。1998 年 10 月 18
日,栋梁集团与湖州市洋西乡资产经营公司根据湖州市洋西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产权界定书签署《湖州栋梁集团公司转制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职工集体股
300 万元量化到职工个人,但职工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
(2)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将职工集体股的所有权落实到个人
由于栋梁集团股份合作制改制时界定的职工集体股“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而我国法律并不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所谓“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的股份。因此,栋梁集团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对“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的职工集体股进行了处置。考虑到《公司法》明晰产权的要求,依据股份合作制时已明确职工集体股终极产权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基础,产权界定时将“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的职工集体股的所有权落实到了职工个人名下。
(3)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与相关部门的意见
日,湖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湖州市民政局联合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州栋梁集团公司股份合作制改制方案的批复》(湖体改委[1998]22
号),同意栋梁集团的股份合作制改制方案。
1 月 25 日,承担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职能的织里镇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投资主体——织里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对栋梁集团两次产权界定结果无异议的意见。
2 月 18 日,湖州市人民政府出具了湖政函[2003]6
号《关于确认浙江栋梁集团公司 1997、1998 年度改制结果的批复》,对上述改制结果予以确认。
(4)上述集体资产无偿量化及用作出资的规范情况
为解决前述界定为职工集体股的集体资产全部量化给职工、以及将职工集体股的所有权落实到职工个人名下并用作对股份公司出资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问题,栋梁新材之全体自然人发起人于
2003 年 8 月
日与湖州市织里镇资产经营公司、湖州市织里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签署《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栋梁新材之全体自然人发起人将上述栋梁集团职工集体股
万元及其截至本公司设立时的增值部分共计 6,347,325.78&
元补偿给湖州市织里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日,湖州市织里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织里镇资产经营公司向本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发起人以现金补偿方式解决职工集体股落实到个人问题的函》,确认其“对栋梁新材设立时及目前的股本结构没有异议”。2003
日,栋梁新材自然人股东按协议约定,以现金方式向湖州市织里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支付补偿款共计 6,347,325.78 元。
日,湖州市民政局向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返还减免所得税及对职工集体股所有权落实到个人进行补偿的函》,同意上述减免税返还及职工集体股用作出资的补偿方案,同时也确认对对栋梁新材设立时及目前的股本结构没有异议。
(5)量化集体资产出资问题的后续处理
由于湖州市财政局于
日向浙江省财政厅报送的湖财国资[2003]37&
号《关于要求确认税收减免所形成净资产归属的请示》中确认的减免所得税金额 4,965,525.75&
元,与浙江天健审计确认的栋梁集团历年享受的减免所得税实际金额 7,926,058.18&
元不一致,公司全体自然人发起人为解决职工集体股无偿量化及用作出资的问题而应归还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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