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户拆除占用基本农田建筑,怎么才可以不拆除

董再国律师指导:养殖场要被拆如何应对?
面对全国来势汹汹的禁养风暴,养殖场可以说是在全国一片哀嚎之中面临着各种停养、拆除状态。董再国律师也接到不少养殖场拆迁的咨询电话,想了解如何应对。
那么禁养风暴来源何处?2016年11月24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中规定:2017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自此,全国各地开展了集中整治养殖场的风暴,并且越演越烈。在实践中,拆迁方是以禁养为目的进行整治,但为降低整治的成本,拆迁方会采取各式各样的手段,以达到不给或者少给补偿的目的。实际上,这种做法是严重违背了国务院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初衷。以至于2017年6月14日,农业部就《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有关情况举行了发布会,农业部于康震副部长就全国养殖场禁养风暴存在工作方式简单、粗暴、片面的现象发表了看法。强调一是不该禁养的不能禁。二是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三是支持养殖场户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2017年8月22日,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在环保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我们从来没有要求环保部门“一刀切”地限制畜禽养殖,转移甚至关闭各类养殖场。下一步环保部将依法行政,指导和督促地方依法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对环保不达标企业,予以整治,促其改造升级;对合法经营企业,给予大力支持,维护其合法利益。从农业部、环保部的发言中可以看出,国家政策对于简单盲目的禁养方式是不支持的,这也是我们所说的,有的地方在进行禁养时,不能很好地理解政策背后的目的和宗旨,只追求“一刀而过,寸草不留”的简单粗暴方式。遇到禁养以及因为环境问题而面临关闭的养殖企业,作为养殖场的经营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我们来了解关于养殖场的政策规定。
一、养殖场的政策规定:
1、关于养殖场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比较齐全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物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2、国家是鼓励和支持养殖场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规定:“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3、兴建养殖场选址有要求
首先,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其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因此,建设养殖场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
最后,符合设施农用地的条件。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按农用地管理。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4、兴建养殖场区分不同情况,一般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规定,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今年要从已下达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以后要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有条件的,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可知,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养殖户在承包地上搭建临时养殖设施的行为属于直接用于畜禽舍的农业设施行为,依法并不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很多行政机关,尤其是规划建设部门超越《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规定,附加养殖户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属于超越法律规定的滥用职权行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养殖户搭建涉农设施的行为,并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一前置性手续。拆迁方以养殖场未办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的行为更是违法的。
5、兴建规模化养殖场需要提交申请并备案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规定,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6、在禁养区内的养殖场要被拆除,依法应当获得补偿。
2016年11月24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通知第四节加快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内提到,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划定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区域,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途径,整县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养殖密集区推行粪污集中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自此全国各地开始规划禁养区,在此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全部要求拆迁,那么禁养区内养殖场拆迁必须有补偿。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拆迁补偿内容有1、畜禽舍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2、停产停业损失;3、可移动设备的搬迁费(拆卸、运输、安装、调试、精密度损失等);4、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成新价格乘以相应折旧系数;5、搬迁费;6、过渡安置费;7、畜禽的贬损价值。
二、即使是违法建筑,拆除也应当具备法定程序。
通过上述可知,现行国家政策鼓励规模化养殖场建设,并且要提交用地申请并备案。那么难免有些养殖户因为不熟悉政策法规,并未依法办理有关的用地申请和备案程序。于是这类养殖户兴建的养殖场很有可能会被当作“违法建筑”被强拆。那么下面董再国律师依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一一讲解拆除违法建筑也是有法定程序要遵循的,否则强制拆除养殖场就是违法。
(一)调查取证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违法建筑亦是如此,没有经过调查,就不能随便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通常如何开展调查呢?
1.对群众举报、行政机关日常巡查发现、媒体曝光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
2.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主要经济来源等,除修建的违法建筑外,是否还有房屋,住房面积多大、违法建筑的用途(出租、自住、商用)等。
3.现场勘验记录。违法建筑座落于&&路&&号,或者x镇x村x组x号,多大面积,什么结构,修建时间。
4.调取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到房管部门查询该建筑的登记材料。
(二)认定违法建筑
  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乡村规划区的,乡镇政府调查取证工作资料要报县级规划部门审查指导,由乡镇政府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1.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2.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3.当事人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四)履行催告程序
催告是在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履行的程序,而且,催告是要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五)下达执法文书
1.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到场下达执法文书的人员,必须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2.当事人在《强制拆除执行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相关部门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拆除违法建筑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非一言一语就能说拆就拆的。而且,养殖场是不是违建,要不要拆除还有待考证,如果程序不合法,当事人可以及时寻求拆迁律师介入,以防陷入政府以拆违代拆迁的套路。
三、面对禁养风暴,董再国律师给养殖户应对的策略和建议。
1、是否确实纳入禁养范围
禁养范围的确定一般情况下要考量当地的市、县、区域级人民政府是否有相应的行政命令、红头文件、抽象性的行政行为划定禁养区域,从“十二五”规划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各个地方制定自己所辖区域内的禁养范围,比如江苏所制定的是水源保护地平均一公里半径范围内不能存在养殖场,湖南长沙公布的距离是五百米范围内不能存在养殖场。
各个地方划定的范围是不一样的,但是主要都是划在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地,这都是禁养的主要范围。这个规划的实施办法作为地方人民政府都要公布制定实施的。首先要核定区县人民政府有没有制定规划,如果制定了,养殖场是否划定在禁养范围内,如果养殖场不符合环境的要求,但要确定是否在对水源保护产生影响的范畴内。
2、是否确实存在污染搬迁关停的必要性
例如,可以先通过查询信息公开核实该养殖企业是否被纳入禁养范围,若未被纳入,只是环保处理措施不达标,则证明该企业在增加污染处理设施,补办相关证照后则可继续从事畜禽养殖工作。由此从合理性角度将,此类养殖企业便不具备环保搬迁关停的紧迫性。
3、是否确实落实具体行政行为
关停、搬迁、关闭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整套的执行程序。从最早下达关停通知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这可能是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面对一个行政处罚行为,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配套规定来讲的话,养殖场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对是否应该实施关闭关停纳入到法律司法审查的权利。
关闭关停涉及到建筑物,按照《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在复议、诉讼结束之后如果还是必须要拆除的话才能纳入到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的过程。现在各个地方在落实关闭关停的具体措施上是有出入的,有的地方是断水断电后置之不理,只要水电不恢复就不能进行养殖行业,养殖场只能停业。或把畜牧养殖的设备全部搬迁,把养殖的动物全部卖掉,强制拆除后完全没有恢复生产的条件。
4、是否具备明确补偿依据
一般情况下,政府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给予养殖企业补偿,但是补偿在实践中都是偏低的,这样便造成双方的尖锐矛盾。据此,律师在维权的时候要进行实际考量,如果确实需要关闭关停并能够进行转产升级的养殖企业,可以协调当地政府帮助企业转产,并补偿企业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若无法进行转产的,则可请求当地政府进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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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乌苏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并拆除占用基本农田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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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
并拆除占用基本农田违法建筑
作者:tcgtj &&&时间:
&&& 基本农田,是国家从战略高度出发,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的最低需求量,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基本农田一经划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8月21日下午,乌苏市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卫片核查工作中,发现在乌苏市八十四户乡转湾湖村西域湘汇养殖公司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给违法当事人说明占用基本农田的利害关系,并积极宣传国家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法规政策,最终当事人同意拆除占用基本农田的建筑。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违法当事人自行拆除了占用基本农田0.1亩的孵化室和锅炉房,确保了基本农田不被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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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你好!我们市里有个养猪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根据设施农用地政策,养殖类项目是不可以占用基本农田的。请问:1、如果这个养猪项目属于省级重大项目,是否可以进行调整基本农田,将基本农田调整为一般耕地?2、如基本农田调整后是否可以按照设施农用地办理备案?3、涉及基本农田是否要报国务院审批?
  回复:你好!按照《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号)有关规定,养殖类设施农用地项目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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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档养殖场占用基本农田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荣昌区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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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荣昌区政府
来信内容:
养殖场占用基本农田
位于荣昌区盘龙镇拱桥村5社荣兴养殖场,其负责人为刘虎,该养殖场2014年建成开始养鸭子,该单位共计占地150余亩,大多是基本农田,违规用地建设圈舍,破坏农田的性质,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请有关部门给予查处。
办理单位:
荣昌区政府
办理结果:
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渝农委信箱z号信件办理的回复
来信人:您好!
你向渝农委信箱投诉《养殖场占用基本农田》的来信已收悉,经区国土房管局调查,现回复如下:
经查, 该养殖场系荣昌区在2013开展河流环境专项治理工作时根据《荣昌府办发[号》文件精神已依法取缔搬迁的养殖场,该养殖场在依法取缔后按相关标准给予了经济补偿并进行重新选址。日经盘龙镇人民政府选址同意后搬迁到盘龙镇拱桥村五社,租用该社集体土地面积55.455亩,于日破土动工建设,实际占地10亩,2014年2月竣工投入使用,占地面积为3622平方米(其中简易养殖棚3552平方米,管理用房70平方米),道路硬化占地360平方米,建设期间盘龙镇政府未上报相关建设情况。经规划核查该举报地块属基本农田范围,区国土房管局现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目前该案件正在依法调查处理过程中。
回复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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