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55岁的男冠心病的冶疗参保人能办理正常退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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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Mi&|[北京 北京];& 15: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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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办理病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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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需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办理提前退休(职):&(1)经市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在职期间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办理退休;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经本人申请可办理退职。&其退休(职)金按其距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每提前一年扣减2%,提前时间不满一年的不扣减。病退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如果你想更深了解请你来电详谈,我会给你最有利的回答,如果你觉得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请你采纳为最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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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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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政策问答
1、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运用保险方式处置劳动者面临的特定社会风险,为其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劳动收入时提供基本收入保障的法定保险制度。
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什么不同?
答:①实施目的不同。社会保险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时的基本保障,不以赢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则是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作,以利润为目的;
②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商业保险是遵循&契约自由&原则,由企业和个人自愿投保;&
③实施主体和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
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其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来经营管理的,被保险人可以是符合承保条件的任何人;
④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是最基本的,
其水平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保障程度较低;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多少,只要符合投保条件并有一定的缴费能力,被保险人可以获得高水平的保障。&
&&&&3、社会保险的内容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养老保险
1、什么是养老保险?
答: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它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2、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单位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批准成立批文等复印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审批后,墙报年度缴费花名册,提供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投保时间、缴费基数、参加工作时间)。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近期免冠1寸相片2张,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3、参保单位和个人如何缴纳保费?
企业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并按20%的比例缴费;企业职工按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体工商户户主为从业人员缴纳12%,从业人员缴纳8%,由户主代扣代缴。
参保单位每月1日前必须将参保人员增减变化(如:参保人员死亡、调出、调入、退休、解除劳动关系等资料)报社保局审核,每月15日前凭征收部门审核开具征集单到社保局1号窗口或遵义市商业银行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携带缴费手册,到遵义市商业银行或社保局按半年交或一年交方式缴纳,中断补缴的按补缴年度的最高基数档补缴。
4、工作跨省变动后,养老保险关系能转移接续吗?
答:可以,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5、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在退休(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予以继承;参保人员退休(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后死亡的,死亡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完毕的,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也予以继承,同时按2001年遵义市职工平均工资三个月的标准(16400元)发放丧葬补助费。
6、城镇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以上人员如何参保?
答:按遵市劳局发[2005]14号规定:(1)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均可向社保局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参保人员(女45-55周岁,男50-60周岁)可在首次参保时补足差额年限应缴养老保险费,再按黔社厅发(2002)28号文件规定按时足额缴费,直至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止;也可在首次参保后按黔劳社厅发[2002]28号文件规定,按时足额缴费,到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补缴年限最多不能超过十年,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数为补缴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同时补缴利息。(3)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男满65周岁至70周岁、女满60周岁至70周岁,缴费满15年及以上。
7、农村户口可以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吗?
答:可以的。之所以分设城镇和农村养老保险,是考虑到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的收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会高出农村养老保险,但在缴费能力具备的情况下农村户口也可以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8、参保人员重复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不得在同一统筹地区或跨统筹地区重复参保,退休时只能享受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己重复参保的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重复参保,但缴费不在同一时段的参保人员的多个个人账户合并为一个个人账户。
(二)在同一时段内重复缴费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保留一个个人账户,其余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的缴费部分不予退还。
(三)对己重复领取二份以上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发一份基本养老金并保留相应的个人账户,多领的予以追回。其余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的缴费部分不予以退还。
9、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基金时,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中自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本息。办理时由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出接收证明,单位或个人持调令(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到所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10、领取养老金人员及领取遗属生活费的遗属为什么要实行生存年审制度?如何办理?
答:为核实领取养老金人员及遗属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和杜绝养老基金的流失,每年3-5月实行一年一次的领取养老金人员及遗属的年审工作,要求本地居住的领取养老金人员及遗属持身份证、退休证、户口到居住地的居委会进行年审,异地的待年审人员将居住地派出所证明、居委会证明寄给参保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年审,苦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年审的人员,将停发其养老金待遇,待核实其生存后再补发。
11、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是什么?
答:(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死亡参保人员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3)死亡参保人员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死亡参保人员子女未满18周岁的;(5)死亡参保人员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死亡参保人员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死亡参保人员父母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12、哪些情况不能领取供养生活费?
答:(1)参保人员死亡时,当时未达到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以后达到供养条件的,不能发放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2)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如:①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②就业或参军的;③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④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⑤死亡的;⑥有其他收入,如集体企业参保领取退休工资。不再享受该项生活补助费。
13、参保人员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后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答:(1)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计息。在服刑及劳动教养期间已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退还企业和个人。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及劳动教养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刑满释放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前的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国家有关工龄计算的规定处理。
(2)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的不享受基本养老金。
(3)参保人员被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可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14、军队退役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军队退役人员到企业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原军龄不作视同缴费年限。
15、领取丧葬抚恤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企业参保离退休(含灵活就业人员)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在结算死亡待遇,应向社保机构提供火化证明原件(非火化地区由当地民政局或派出所出具非火化证明)和死亡证明。若殡葬单位或派出所收取死亡火化证明原件的可用复印件,由收取原件单位签署&与原件相同&并加盖公章有效,并说明用复印件原因。
三、医疗保险
1、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
答:职工基本医疗,是指职工在患病时,能得到在当前医疗技术条件下所能够提供给他的、本人能够支付得起的、适宜的医疗技术服务。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有哪些?
答: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灵活人员(含退休人员)。
3、医疗保险费怎样缴纳?
答: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6%缴纳;职工个人按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不缴费。
凡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发放工资的公务员或公勤人员缴费基数为除公务员补贴、通讯费、独子费、高知人才津贴、高知交通补贴外的财政核发工资数。
大病医疗保险费:自个人账户中扣除2元进入统筹。
4、哪些人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如何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后,享受什么医疗保险待遇?
答:自谋职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进城务工农民(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凡在我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均可按《遵义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1份;(2)近期免冠照片1张;(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证明材料;(4)在国有企业期间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从参保之日起6个月后办理医保手册和医疗卡,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医疗保险待遇;灵活人员需达到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且实际缴费年限连续满10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办理退休手续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男30年、女25年和实际连续缴费年限达不到10年的,必须按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5、原国有企业职工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
答:原国有企业职工,因破产、改制分流等原因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在30日内到经办机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其2001年3月前在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才能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未按规定时间内参加或接续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实行补缴,续保补缴时间从断保之月起执行。补缴基数按补缴时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补缴费用不划入个人帐户,补缴期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6、异地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因实际情况不同,故报销程序有所不同,主要有几下几种:
(1)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工作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就近选择一至三家不同等级的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并填写《遵义市驻外工作人员和异地定居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备案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月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非选定医院发生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急诊住院和有转诊证明的除外)。
(2)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探亲等外出期间因急救、抢救所发生的医药费,只能报销一所当地医保定点医院的医疗费。如出现多所医院的医药费单据,必须有同级医院之间或下级医院转往上级医院的转证证明。患者须在入院后三天内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地住院登记备案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其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报销。
(3)报销时须提供住院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各种费用明细清单及出院记录原件和入院志(入院记录)、住院医嘱单(包括长期和临时医嘱)、医保手册相片页复印件,不能提供上述有关材料或提供不全者,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4)异地安置居住的退休人员其所选择的定点医院不得随意更改,原则需一年以上,并填写《遵义市驻外工作人员和异地定居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备案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每年1月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5)参保人员在国外、境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负担。
(6)异地安置人员需回本市定点医院就医的,可持单位证明、入院证明、医保手册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临时住院IC卡,凭医保手册和临时IC卡办理住院手续。
(7)参保人员当年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于次年1月30日前报销完毕。
(8)异地安置人员的个人帐户资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1月和7月分两次拨付给所在单位,再由单位分发给个人。
7、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适用范围?
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它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8、公务员慢性特殊病门诊购药证申报程序是怎样的?
答:第一,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到区社保局领取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后经所在职单位签字盖章;
第二,提供与申报疾病相关的近半年诊断依据:包括门诊病历、病案首页、检查、化验报告书、疾病证明书等;
第三,如提供的疾病诊断依据其诊断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需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所需费用由申请人自付;
第四,区社保局于每季度末将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资料提交市医疗保险专家小组认定;
第五,经专家小组认定患有高血压(Ⅱ期)、冠心病、脑梗塞、脑出血后遗症、癫痫、结核病(活动期)、糖尿病、精神病、甲亢、帕金森氏病的,由医管室发放特殊慢性病门诊处方本,患者凭处方本到定点医院开具处方和购药,或持定点医院开具的处方本到定点药店购药;
第六,每年6月到12月为公务员特殊慢性病门诊药费报销时间,请到区社保局医疗费用审核处办理报销手续。
9、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首先,经定点医院组织院内外会诊后,确因设备或技术等原因不能诊治的疾病,可由定点医院申请转诊转院;
其次,转诊转院申报表由定点医院的科室主任、医保办主任和业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区社保局审批备案;
第三,确因病情需要转省外医院诊治的,须由我市最高级别医院(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出具转诊转院申报表,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备案。
10、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答: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在校学生(包括大学、大专、职业院校、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教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少年儿童:指参保登记缴费时0至18周岁的城镇居民。
  低保对象:指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指经县级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城镇居民。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无退休费、无法定赡养人或虽有赡养人但无力承担赡养义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
1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程序是什么?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持《户口簿》、1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镇(乡)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家庭成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在1个月内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变更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包括大学、大专、职业院校、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教学校学生),由学校填报《遵义市城镇在校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需同时提供电子表格),以学校为单位到所属镇(乡)、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或到区社保局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新参保缴费的人员,设置6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满后享受相应的待遇。参保后脱保的,续保时需补缴脱保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费用,并设置6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相应的待遇。
&&&&大学生(含大学、大专和职业院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等待期,当月缴费,次月享受待遇。
&&&&1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家庭(个人)缴费40元,政府补助80元;重度残疾或低保对象的学生儿童家庭缴费5元,其余由政府补助;成年居民每人每年家庭(个人)缴费80元,政府补助80元;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或低保对象家庭缴费10元,其余由政府补助;&三无&人员个人不缴费。
&&&&&13、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吗?
&&&&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另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日以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计算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能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14、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若需到市外就医的如何报销?
&&&答: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到汇川区外就医的,需经区社保局批准。长期居住在异地的居民,参保时应填报《遵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定点医疗机构选择表》,因病应到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外出探亲、务工等在异地因突发疾病需就地急救、抢救的,应在入院后3天内(法定假日顺延)向县、区(市)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备案。
 &参保居民经批准转市外就医、异地居住的居民在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在异地因突发疾病需就地急救、抢救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就医终结后,凭住院病历复印件、医嘱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出院小结,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比照我市不同等级医院报销比例的规定审核报销。未经批准在市外就医和在非选择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报销。
四、工伤保险
1、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
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抚恤等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2、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答:用人单位申请参保时,需填报(同时报盘)《工伤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工伤保险职工信息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企业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4)其他有关的证件和资料。参保单位行业风险类别和缴费费率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工伤保险待业风险分类表》由社保局确定。
3、工伤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为:职工工资总额乘以费率,本市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按行业风险程度分为0.6%、1.2%、2.0%三个档次。缴费费率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4、工伤认定由哪里负责?
答:在我区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受理。
5、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需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由省级卫生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
而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认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由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部门的病历和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属于下列情况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提交公安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相关的处理证明;
&&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市级相应机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5)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还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有关证明等材料;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7、做出工伤认定的时限是多少天?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以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从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全部备齐之日算起,60天内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亲属)和所在单位。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8、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9、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0、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职工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11、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参保单位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2、供养亲属怎样进行待遇资格审核?
单位凭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填写《供养亲属资格核定表》,并提供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供养亲属的待遇资格审核。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13、哪些情况下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或具有享受抚恤的遗属)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与具备相应的条件和应尽相应的义务相对应的。当丧失了享受的条件或不履行义务的时候,也就失去了享受的权利。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以下情形:
(1)停工留薪期满停止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
(2)享受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子女达到了一定的年龄或就业,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
(3)享受抚恤的工亡职工的亲属死亡,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条件的;
(4)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不履行工伤保险的义务,停止支付原待遇;
(5)工伤职工拒绝治疗的,停止支付原待遇;
(6)工伤职工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在收监执行的,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停止支付原待遇,对于在劳动教养或监外执行期间属于未被收监,可继续享受原待遇。
五、失业保险
1、什么是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
2、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参加失业保险?
答:贵州省人民政府颁布的《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二条规定: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及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3、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
答:申报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应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情况表》,自备盘拷取有关参保的统一表册,并准备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上述表册和资料填写、准备完毕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业务。
4、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及收缴标准是怎样的?
答:企业单位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基数调整每自然年度进行一次,每年1月至12月执行同一基数。
5、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贵州省人民政府颁布的《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可以给予补贴(只拨给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不支付给个人)。
6、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答:根据《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拿到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后,应当到当地规定的失业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之后,就可以到原所在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要携带以下证明材料:①本人身份证明;②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③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④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3)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办理申领手续后的10日内,经办机构就会告知审核结果。符合条件的,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再凭单证到指定银行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7、如何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答: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8、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生活补助的标准?
答:根据《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挪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作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单位所在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和连续工作每满期1年支付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的计算期限,对农民合同制工人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9、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根据《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0、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如何计算?
答:根据《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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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遵义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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