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监管职责行风监管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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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内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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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内部监督办法》是规范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行为、严格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加强银监会各级机构的内部监督,促进监管工作依法、公开、公正进行,提高监管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效率,树立监管队伍良好形象具有重要作用。
银监会内部监督基本信息
索引号11-02105  主题分类  综合管理办文部门监察局发文日期公文名称关于印发《内部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银监发[2004]78号[1]
银监会内部监督银监会内部监督暂行办法
银监会内部监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监会各级机构的内部监督,促进银行业监管工作依法、公开、公正进行,提高监管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效率,依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1]
第二条 内部监督的对象是依法行使银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和银监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内部监督主要包括银监会各级领导班子的监督、各级行政监察部门的专门监督和人事、财务会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及各部门的自我监督。
第四条 内部监督应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合规、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银监会内部监督第二章 监督机制和职责
第五条 银监会各级领导班子统一领导内部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
(一)制定贯彻上级机构关于内部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内部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讨论决定本级机构内部监督的重要事项,对相关工作做出部署;
(三)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第六条 银监会各级行政监察部门是实施内部监督的专门部门,在同级领导班子和上级专门监督部门领导下,在内部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内部监督工作,对内部监督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依照职责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三)受理对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受理相关、;
(四)依法依纪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完成同级领导班子和上级行政监察部门交办的监督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银监会各级人事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在内部监督的专项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人事部门
1、依照职责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2、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
3、完成有关内部监督方面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会计部门
1、监督检查银监会及派出机构贯彻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情况;
2、对银监会派出机构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银监会及派出机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完成有关内部监督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门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具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专门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接受上级专门监督部门、本级领导机关和监督对象的监督,工作人员在办理监督事项中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九条 银监会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应正确对待、认真接受对其的监督,并在自我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和责任:
(一)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建设;
(二)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自我监督工作,其他负责人按分工负责相应的自我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法纪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对执行内部监督制度规定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要的问题及时向同级领导机构报告,并及时通报专门监督部门;
(三)工作人员之间应互相监督履行职责情况,发现问题相互提醒,使之得以纠正,重要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或专门监督部门反映。
银监会内部监督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十条 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对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和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
(一)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1、机构、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的审批。是否严格按照银监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进行审批。包括:是否符合有关审批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在权限范围内审批;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审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等。
2、非现场监管。是否严格按照非现场监管操作程序进行。包括:是否按规定收集、分析、提供监管信息;是否能够通过非现场监管及时发现监管对象存在的问题并提前预警;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是否连续、完整、准确等。
3、。是否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操作规程进行。包括:是否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检查出的问题定性是否准确;针对检查出的问题是否提出整改意见;是否对被检查对象的整改措施进行跟踪等。
4、强制纠正和处罚。对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其他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大风险,是否按规定和程序及时落实责任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包括:对违反审慎规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对出现严重问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接管、或撤销;对被接管、重组、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人员的人身、财产采取限制措施;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并申请冻结违法资金;取缔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等。
5、其他监管职责。包括:是否依法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和有关监管信息;是否按照规定报告银行业突发事件;是否按照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日常考核、管理金融许可证、对银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处理有关投诉举报、进行跨境监管工作和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数据及报表进行统一编制等。
(二)其他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况;
(三)银监会各部门、各派出机构执行干部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和人事纪律、人事制度的情况;
(四)银监会各部门、各派出机构贯彻执行、财务制度情况和派出机构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情况;
(五)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执行 “”和银监会廉洁从业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银监会内部监督第四章 监督方法
第十一条 一般监督方法[1]
(一)监督谈话
根据工作需要,银监会各级领导班子、专门监督部门和有专项监督职能的部门负责人可与下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等谈话;部门负责人可与本部门工作人员谈话。通过谈话,了解其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和执行有关制度规定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
(二)绩效评估
银监会各级机构要健全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制度,科学合理地设立绩效评估标准。各级领导班子可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综合绩效评估。专门监督部门可对各部门的绩效评估情况进行检查。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开展自我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
(三)问责
银监会各级机构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工作责任制,实行。各级领导班子和专门监督部门对各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银监会有关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可视情节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各部门内部也应开展问责工作。
(四)信访监督
银监会各级机构应充分重视工作,认真受理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举报,并将举报电话和受理办法向社会公布。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核查,对核查属实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拖延受理,或扣押、隐匿信件。
第十二条 专门监督方法
银监会各级专门监督部门在实施内部监督时,除可采用一般监督相关方法外,还可采用以下专门监督方法:
(一)要求通报和备案
行政监察部门视工作需要可要求监管部门及时通报和备案下列有关资料:监管部门制定的监管程序与方法;监管部门的年度监管工作计划、监管报告、工作总结;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的现场检查报告;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人员下达的处罚决定书等。
(二)实地检查
行政监察部门可根据领导批示或工作计划组成检查组,采取执法监察等方式对本级或下级机构监管部门的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专项的实地检查。行政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商请有关部门参加。?
(三)书面质询
行政监察部门可视工作需要,针对监管工作的某一问题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质询。质询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质询对象、质询事项和答复时限。有关监管部门和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限予以书面答复。行政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有关监管部门和人员做进一步解释和说明。
(四)实行监督卡制度
行政监察部门可对参与现场检查的监管人员和监管部门派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小组实行监督卡制度,由被检查(派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写反映监管人员工作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卡,并直接反馈给行政监察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对监督卡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实并及时报告各级领导班子,督促监管部门改进工作。要注意总结经验,改进监督卡的实施方法,防止流于形式。
(五)行政监察部门对监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的监督,按照不同部门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实行相应的监督检查方法。在监督其依法履行好本职工作职责的同时,还要监督其严格执行“约法三章”的规定,不得利用银监会工作部门和工作上的便利,干预被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事务或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 专项监督方法
人事和财务审计方面的监督由人事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使用相关方法实施。
第十四条 自我监督方法
银监会各级部门在实施自我监督时,除可采用一般监督的相关方法外,还可采用以下方法加强自我监督:
(一)严格决策程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二)工作人员应将配偶、子女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情况向组织报告,并按规定实行履职,在特殊情况下难以回避的,要在相应的范围内及时披露;
(三)实行岗位轮换;
(四)严格年终考核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和各项会议制度;
(五)其他自我监督方法。
银监会内部监督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各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行为,应予以责任追究:[1]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以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由于履职上的严重疏漏而未发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风险,或故意隐瞒监管对象违法违规事实的;
(三)非现场监管未按规定收集、分析、提供监管信息,反映监管对象重大变化、存在问题和风险,或提供虚假情况、隐瞒重要非现场监管数据及其他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监管对象予以处罚、采取措施,引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举报、媒体曝光等,或擅自减轻、加重或拖延应给予监管对象处罚及责任人处理的;
(五)审批、回复、处罚、处理等违反法定时限,或违反银监会内部运转工作时限的;
(六)违反银行业突发事件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的;
(七)对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其他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大风险,未按要求采取监管措施的;
(八)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申请的;
(九)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的;
(十)违反规定对外发布或私自泄露监管信息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秘密的;
(十一)违反人事纪律和人事制度的;
(十二)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
(十三)违反“约法三章”和银监会其他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
(十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行为的;
(十五)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和违反法律法规及银监会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和应负的责任,依法依纪给予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下列处理或处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纠正;
(三)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纪律处分;
(七)涉嫌犯罪的移送。
以上处理和处分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第十七条 银监会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专门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未履行监督职责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按受理申诉的程序办理。有关组织复议、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银监会内部监督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银监会各派出机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办法,其他部门也要制定自我监督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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