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破坏经济秩序罪罪的种类有哪些

您所在位置: &
&nbsp&&nbsp&nbsp&&nbsp
23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 230页
本文档一共被下载:
次 ,您可全文免费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
下载提示
1.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2.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三)归上传者、原创者。
3.登录后可充值,立即自动返金币,充值渠道很便利
需要金币:100 &&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
··········
五、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以其他方法利用信用证诈骗的行为。
本罪为行为犯。 六、★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   
刑法修正案(五)修改
一 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的、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进行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主观方面出于故意,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十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
《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的罪名。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单位犯罪。如果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本罪是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二十二、违法运用资金罪(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 )
《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的罪名。
违法运用资金罪,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行为。
本罪是单位犯罪,却是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社保案频发谁动了百姓的“奶酪”、 “保命钱” ?
我国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总规模达到18435亿元,相当于GDP的10%,而且每年以20%的速度在增加。    日,经中共中央决定并通报,陈良宇因涉及“上海社保案”被免去上海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
二十三、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规定了这个罪名,是将原来刑法所规定的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合并修改而成的新罪名。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犯罪行为不再单独列为独立罪名,而是作为违规发放贷款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2.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观方面,故意与过失均可。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刑罚规定从重处罚。
所谓关系人,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如下人员: 1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2 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上述关系人的近亲属,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是指其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
二十四、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第187条)
《刑法修正案 六 》修改。原为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行为。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3.本罪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二十五、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修正。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您所在位置: &
&nbsp&&nbsp&nbsp&&nbsp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doc 26页
本文档一共被下载:
次 ,您可全文免费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
下载提示
1.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2.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三)归上传者、原创者。
3.登录后可充值,立即自动返金币,充值渠道很便利
需要金币:100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doc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内容提要: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概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及认定,其他特殊伪劣产品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关系。走私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走私犯罪的法条竞合关系。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行贿犯罪的规定。危害货币管理类犯罪的犯罪构成,危害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管理类犯罪;洗钱罪的犯罪构成。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及认定。偷税罪、抗税罪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及其区别。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犯罪构成及认定。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本章共八节,92个条文,刑法分则规定了94个具体罪名。98年《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增加了1个罪名,即骗购外汇罪;99年修正案又增加了2个罪名,即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同时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这样本类犯罪就增加到97个具体罪名。同时又对相关罪名的罪状作了修订,主要表现在将期货犯罪与证券犯罪并列。 98年亚洲金融危机时颁布的单行决定即12月29日颁布施行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日针对证券期货市场的混乱现象和公司企业的做假帐行为颁布的刑法修正案;日颁布施行的修正案(四)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上不完善的地方作了修订,涉及到走私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概念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查处额在1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体现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查处额在15万元以上的行为。 (1)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 ①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②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③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④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2)对&销售金额&的理解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销售金额与获利数额、违法所得不同,也完全等同于经营数额。行为人将产品全部卖掉的情况下,经营数额就是销售金额,但行为人生产了大量的伪劣产品而未能销售的情形下,行为人没有销售金额但有经营数额,两者对社会的实际危害程度是不同的 。因此,高法的解释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即查处额为15万元。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3、主体 是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属于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 只能是故意,虽然行为人通常具有牟利的目的,但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三)司法认定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界限是:①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销售额);或者②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即&查处额&)。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与其他具体的生产、销售特殊的伪劣商品犯罪(第141条至第148条之罪)的区别 区别要点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数量为要件,即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其他特殊伪劣商品罪不以上述数量标准为要件,而是以危险或者严重结果为要件。其中,以危险为要件的有第141条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3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5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以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结果为要件的有第142条的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6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的生产、销售伪劣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破坏经济秩序罪的主要构成要件有哪些
大家可能对经济秩序和破坏经济秩序罪都不是很了解,什么是经济秩序?经济秩序由谁来管控?为什么有人可以破坏经济秩序?破坏经济秩序罪又是由什么要件构成的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破坏经济秩序罪的主要构成要件有哪些网友提问:在市场经济下,破坏经济秩序罪的主要构件有哪几点?律师解答:破坏经济秩序罪主要由以下四点构成:客体要件本类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单位或单位和自然人,就自然人而言大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主观要件绝大多数犯罪是故意,少数犯罪是过失。经济秩序相关知识市场经济秩序的特点:一、市场经济秩序具有显著的阶级性和社会性市场经济活动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发生、进行的。因此,社会经济条件的不同,相应的存在着不同的市场经济活动规范,从而反映着不同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秩序。(1)一定的社会历史时期、社会制度以及国家所代表的一定社会阶级利益,决定相应的市场经济秩序。在资本主义社会,国家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所代表的是全体人民大众的利益。正是这些不同的阶级利益和社会利益所决定,国家必然从自己所代表的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有利于其利益发展的规范。(2)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里,存在着不同内涵的市场经济伦理道德规范。例如,销售黄色书刊、从事封建迷信的经营活动,在我国要受到伦理道德观念的谴责。但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则有不同于我国的社会经济伦理道德观。正是这些不同的经济伦理道德观念,必然存在着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经济伦理道德规范,存在着不同的市场经济秩序。(3)社会经济的性质不同,也决定着不同的市场经济秩序。在我国,改革以前是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秩序体现和反映的主要是对经济计划的维护和约束。在改革后的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秩序则不仅要反映对经济计划的维护同时也要反映对整个商品经济良性运转的维护。所以,在改革后进入到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市场经济秩序体现和反映的主要是对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和维护,秩序的维护,其计划的色彩已非常淡薄了,因为对市场行为的计划约束(这里主要是指微观约束)已基本不复存在。(4)在同一性质社会的国家里,由于各个地区本身的某些特点,同样也会存在着不同的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如中国,在经济特区的市场经济和非经济特区的其他地区,在市场经济秩序的某些具体规范方面,也存在着许多的不同。二、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一定程度的可变性和相对的稳定性由上述的第一个特点可以推知:当一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发生变革时,市场经济秩序也必然地要随着发生变化。这是因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根据和条件发生了变化。我国改革以前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改革以后的市场经济秩序就有着显著的不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当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处在量变的状态时,市场经济秩序也必然处在量变的过程中,从而显示出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性。这时的特点是: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计划、经济伦理道德仅发生个别的、细微的变化,市场经济秩序的整个体系是基本保持不变的。而当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由量变跃进到质变时,即具有革命性的变革时,市场经济秩序也必然相应地发生质的变革。这时的特点是:国家的市场经济法律、政策、法规、计划、经济伦理道德都在不同程度地发生较大变化,从而使市场经济秩序的整个体系也发生根本性的变革。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较强的法制性如前所述,市场经济秩序是关于市场的法律、法规、政策、计划、经济伦理道德等对市场经济活动规范的全体。这就决定了市场经济秩序必然具有较强的法制性。
一方面,秩序规范的绝大多数内容都是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即使是经济伦理道德的软性约束,也日益被法的形式所强化。保护消费者利益就是这种转变的突出例子。另一方面,对于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和商品生产经营者,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或者依据行政法规给予,或者根据法律给予经济刑事制裁,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严肃性、法制性。延伸阅读: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读完文章还有法律疑惑?马上
最新相关知识
相关法律聚焦
地区找律师
热门文章推荐
热门法律专题
自媒体文章
无锡在线律师
400-400-400-
专业权威律师在线解答
专业律师优质解答您的位置:&&&&&&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罪名详解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法规
法律职业资格相关栏目推荐
··············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移动班,支持以手机/平板电脑为载体学习网络课程,每15-20分钟一个讲座,化繁为简。名师倾情打造,授课幽默风趣,妙语连珠!
《刑事诉讼法》
《刑法学》
《民事诉讼法》
··········
电话:010-
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紧扣大纲全面讲解,超值优惠套餐!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智能交互课件,阶段测试点评。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个性化辅导方案,一对一跟踪教学。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大数据智能教学,私人订制服务。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法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Copyright & 2003 - 2017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电话:010-6500111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客服邮箱:
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破坏生产秩序罪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