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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如何做到合法的经济性裁员?
  2008年,谢某入职某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并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至日止。2009年上半年,每况愈下的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决定采取裁员措施。不久,公司制定并颁布了《公司裁员规定》,要求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业务考核,以考核结果为参考按原有员工数的40%上报裁员名单。公司出台裁员规定后,各部门平均裁掉了40%的员工。人力资源部找谢某谈话,告知谢某30天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会按有关法律规定发放相应的经济补偿。谢某心有不甘,认为自己平时表现并不差,不应该被裁掉。谢某以公司不依据裁员程序无故裁员为由,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此事,要求讨个说法。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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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的6个实操要点
经济性裁员的6个实操要点
劳动法库 姚均昌律师,HR与劳动法
  近期,关于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消息频见报端,笔者近期也参与操作了几家企业的裁员事项。企业之所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究其原因在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企业经营成本越来越高所造成的财务亏损等。虽然《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完全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员,但由于企业一旦进入裁员程序,涉及到的员工之多、社会影响之大、法律后果之严重等情况,必然要求企业要慎之又慎。为此,为了让企业能够合理合法的进行经济性裁员,控制裁员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以达到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与风险,笔者结合自身实际操作经验,撰写本文与各位朋友共享。
  一、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定事由
  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只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才可以启动裁员程序,否则,最终的结果就很可能会造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将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由此可知,当企业濒临破产,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企业一旦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企业确因经营需要裁减员工的,可以进行裁员,但需要企业提供受理法院依法出具的企业进行重整民事裁定书,并依照相关法定裁员程序进行裁员。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对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做出明确的规定,在界定企业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主要散见于各个地方性的规定。比如:《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中规定,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上海市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已出现亏损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一)已采取以下措施: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包括外地劳动力);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但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实际已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不再降低工资;因企业困难有拖欠职工社会保险现象。(二)上述措施实施满半年仍然亏损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进行裁员,需承担举证责任。如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证明年度、季度连续亏损表。如果企业所在地没有制定认定经营严重困难企业的标准或程序,用人单位要慎用本项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发展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的变化和企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及人员结构的优化,将会面对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况的发生,必然会导致企业内部部分岗位的变动或消失,但这种调整未必最终会导致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企业可对员工进行调岗或培训,以适应调整后企业战略发展的需要。如果企业在经过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只有在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才可进行经济性裁员。企业在利用该项规定实施经济性裁员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企业存在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事实及证据;2、企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3、经过变更劳动合同后,仍有部分员工不能胜任新工作或能力有限的员工,企业方可实施经济性裁员。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如果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所选择的法律依据使该项规定,就应当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的规定有所区分。《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同时,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第3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4项的规定强调的是排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之外的其他“客观经济情况”的原因。从举证方面来看,二者也有明显的不同,第40条第3项重点在于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变更的过程;第41条第4项重点在于因“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此时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需要听取工会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
  二、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从该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以下程序:
  1、人数要求:
  裁减人员需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才可启动裁员程序;如果裁减人数少于该法定人数的,企业就只能够按照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的规定处理。
  2、时间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此时企业应当注意,企业既可以向工会说明情况,也可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进行选择,而不是二者同时进行。
  3、报备要求:
  企业在进行裁员之前,应当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即可,此时企业应当注意,目前法律并没有要求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才可以裁员,只要履行报告程序就可以了。企业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应当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等信息。
  三、企业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企业应当注意:如果企业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时,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第19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根据法律的规定,企业进行裁员在同等条件之下,对于上述的三类人员给予优先留用,其目的在于保护这些对企业做出贡献的员工以及照顾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以进一步彰显企业文化。当然,在裁减部分员工之后,根据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仍需进行裁员的,即使企业存在上述三类人员,仍可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
  四、企业裁员时不得予以裁减的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若遇到“老、弱、病、残、孕”的员工不得予以裁减: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条款是对特殊员工的保护,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准备进行经济性裁员时,若遇到“老、弱、病、残、孕”之类的员工,毕竟不是常态,一般是以个体出现的,企业也可以与此类员工进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若双方无法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不得强行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另外,对于工伤职工一般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五级至十级的伤残员工,因其劳动能力的部分丧失,也不宜对其经济性裁员。
  五、企业裁员时的“代通知金”问题
  代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所以,只有员工存在上述三种情形时,且在企业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法者的情况下,企业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才向员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员工在重新寻找工作所需要的时间的对价,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N+1。
  至于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员工动辄就提出N+1的补偿要求,甚至是N+2以上的请求。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也是毫无法律依据的,在裁员程序中并无“代通知金”的要求,企业无需向被裁减的员工支付“代通知金”。
  六、企业裁员时的经济补偿标准
  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前面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至于员工提出的2N的补偿标准无依据,对于那些个案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的除外,在此不做探讨。
总之,企业却因经济性的问题需要裁员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进行,同时,裁员对于企业来讲并不是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优先选择,一旦操作不慎或裁员的理由不成立,将会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所以,在裁员报备之前或之后,能够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尽量去协商,这也是最佳选择。毕竟人心都是肉长的,在企业经营运到问题,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员工前途的考虑,一般都会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若遇到极个别的、一切向钱看的员工,也应当心平气和的与其协商,不要激怒员工。否则,不但劳动合同无法解除,还将会面临更棘手的问题,比如提交病假条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备办理程序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需要提交材料要求有所不同,请以根据各地具体规定为准)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号)
  二、经济性裁员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经济性裁员报备所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应有法人授权的决定);
  2、企业实施裁员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说明;
  3、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
  4、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和标准;
  5、被裁减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户籍、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等基本情况(含工作年限、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6、工会或全体劳动者的意见(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出具工会证明(加盖工会章),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出具告知全体职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如会议纪要、职工签字记录等);
  7、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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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后怎么办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裁剪20人以上或者裁剪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经济裁员的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裁剪20人以上或者裁剪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经济裁员的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法定程序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参考案例
案例简介谢某等30名职工与某公司签订了3年,2年后,该公司以经营亏损为由,辞退谢某等30名职工。谢某等人不服与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接到谢某等人的举报后,经入调查取证,查明该公司不具备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法定条件,又违反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法定程序,在此前提下,单方解除谢某等30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属违约行为,并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案件分析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与条件由法律规定,由于经济性裁员一次性裁掉的员工人数较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存在,所以要执行经济性裁员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违反经济性减员法律规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某公司解除谢某等26名职工劳动合同时不具备上述法定条件,也未履行法定程序,严重违反经济性裁员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了谢某等30名职工的合法权益。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七条&本条中的“法定整顿期间”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试行)》和《》的破产程序进入的整顿期间。“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报告”仅指说明情况,无批准的含义。“优先录用”指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解决方法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需要依法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就说,如果员工不幸沦为被裁减人员的行列,企业是需要向员工支付补偿金的。劳动者认为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条件以及经济补偿等因素与公司发生争议的,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口头或书面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申请,对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温馨提醒
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一)患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熊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被裁减的人员优先录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申请与受理1、调解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2、调解组织:(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3、申请期限: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申请须符合三个条件:即申请人必须与本争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相对人,即申请人必须说明与谁发生了争议,在哪些问题上发生了争议;有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理由。4、审查:(1)审查申请调解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不是劳动争议的,不予受理(2)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3)对已经过裁决或法院判决的,调解委员会不应受理,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申诉办理。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做出受理《受理案件通知书》或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调查核实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应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工作一般包括:(1)弄清争议的基本事实,即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争议的焦点等。(2)了解与争议有关的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判断争议的是非曲直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3)对调查得到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并结合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判明是非,分析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4)召开调解员会议,通报调查情况,讨论确定调解方案,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确定调解意见。《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5)指定调解委员会成员与劳动争议当事人谈话,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提出正确对待调解的要求,通过宣传及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为调解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组织调解调解程序:(1)书记员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到会人员情况(2)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宣读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会议纪律,当事人应持的态度(3)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陈述和意见,询问有关案件、核准事实(4)公布核实的情况和调解意见,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5)依据事实和法律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管是否达成协议都要记录在案,当事人核对后签字。调解终结调解终结的具体方式包括:(1)当事人自行协调。在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劳动争议的调解即行结束(2)当事人撤回申请《撤回调解申请书》。如果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撤回自己的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当准许,并终结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拒绝调解,这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终止调解(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4)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3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提出申请一、申请时效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请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提交正本一套,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3)有委托人的,需提交《授权》一份,注明委托事项。委托公民代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机读资料或被申请人复印件)一份。(5)附证据清单,证据中一般应包括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资料,如:书、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报名表)、押金、社会保险缴费清单、、考勤记录、奖惩通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证明)等。当事人应提供证据正本一套,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二)&申请人为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除提交第一类(1)至(6)项资料外,申请人可推举1-3名代表,并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名的《授权书》。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按月列明的拖欠金额明细表。(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注明委托事项。(4)证据附证据清单,参见第一类第(5)项要求。登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前调解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2、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3、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开庭审理一、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三、回避1、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2、回避申请书四、延期开庭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五、鉴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六、撤诉1、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2、和解撤诉。(撤诉申请书七、审理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先予执行1、条件: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2、先予执行申请书裁决一、审理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二、裁决先予执行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一、确定侵权类型确定是什么类型的侵权,侵权造成的损害有哪些。二、收集证据(一)一般举证范围1、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双方所签订的,聘用、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者当事人其他协议等证明材料。2、公民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的举证范围: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等;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三)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四)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国: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的有关证据等;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等。三、找准管辖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准备材料1、起诉书;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4、证据目录,复印件。五、审判一审起诉和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审理前的准备。正式审理之前人民法院还要做—些准备工作,比如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组成合议庭,开展调查或委托调查,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等。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时,按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言书证等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的顺序进行。进入法庭辩论后,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再由各方相互辩论。辩论之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依法提起二审程序。但须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监督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但须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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