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补偿时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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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的公式是什么?
今天课上讲到了的内容,但是我不知道它的公式,我想问一下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的公式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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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根据《》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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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法》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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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偿金
离职补偿金,根据《》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离职补偿金是劳动法规定对于职工离职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规定
离职补偿金简介
对离职补偿金的发放问题,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对离职补偿金是不同的,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也有多种方式,员工自行提出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补偿金的,但是如果是员工自行提出,但是是经双方协调一致的,单位要按上年平均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员工不胜任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员工非因工负伤,经过医疗期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还要支付医疗费用。
其次还是要对离职补偿金进行区分,对于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是国有企业,或员工以前是国有企业员工身份的,员工终止劳动合同要按照《关于&国营企业施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支付生活补助费(计算止2001年10月该文件废止时)。如果是合资企业或其他性质的企业,好象国家没有明确的标准,但要根据当地劳动合同管理要求而定了。
离职补偿金发放条件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离职补偿金上限限制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4条或第26条第2款解除劳动合同,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两种情况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12个月的上限。
其它情况下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没有限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中第4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 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按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2001〕3号)第37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5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 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离职补偿金下限限制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3款或第27条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三种情况如果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须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其它情况按正常生产情况下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离职补偿金征税状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7号)规定: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办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兔征个人所得税。  员工高某在打离职官司时,拿出公司开具的收入证明称月工资4000元,公司则提出质疑,称高某月工资2000元。近日,通州法院判决公司败诉,判其按4000元标准付钱。
  高某曾是一家网络公司的客服人员,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月工资4000元的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获得支持。公司不服,起诉称高某月工资2000元。但高某出示了一张加盖有网络公司公章的收入证明,显示其月工资4000元。
  网络公司认可公章的真实性,称这是高某买房时,为了能从银行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而要求公司出具的,公司为了帮高某才出具这张虚假证明。
  法院认为,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至少应保留员工离职前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备查,网络公司未能提供高某工作期间的工资表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法院认定高某提供的收入证明真实有效,判决公司按照月工资4000元的标准向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如何确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数额?
  这是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非常关心的问题。总的来说,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但是其中基数如何确定?年限又如何计算呢?本刊分两期介绍相关知识,本期先介绍经济补偿的基数如何确定。
  提示一
  经济补偿的基数为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就是经济补偿的基数。所谓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其中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相关案例】如何先生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现因企业内部有调整,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何先生除基本工资外,每月奖金也有4000多元。双方就经济补偿金里是否应包括奖金发生争议。按照有关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将其计算在基数内。
  提示二
  经济补偿的基数包括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需注意,既然是应得工资,也包括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相关案例】日,张宇入职某公司,合同约定其月薪6000元,期限2年。扣除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缴费、个税等,张宇每月实际到手4900元。2014年4月日,公司书面通知张宇,决定30日后以不能胜任工作,经调岗仍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合同。虽然张宇因个人缴纳社保、公积金等,实际到手的月薪为4900元,但在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时,应按照她的&应得&工资,而非&实得&工资计算,即合同上约定的6000元。
  提示三
  经济补偿的基数可剔除加班工资
  对于确定经济补偿金基数,是否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长期以来执法部门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应包括加班工资。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既然加班工资也是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就不应加班工资剔除在外。
  另一种意见认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不应包括加班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即已经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五)项加班加点工资剔除在外。
  上海市高院在《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一期)中明确了执行口径:&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含在内。&上海高院认为,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
  但是一些用人单位加班已经成为常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由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组成,如在确定经济补偿基数不将加班费计算在内,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过低的问题。因而上海高院同时明确: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另外,根据本市有关部门的口径,确定经济补偿金基数时,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也应当剔除。如某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中有4个月是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经济补偿基数按剔除这4个月后的另外8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
  提示四
  经济补偿的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相关案例】小李于日进入D公司。合同约定小李每月工资1900元,合同期限1年。2013年9月-10月,小李因病请了两月整病假。2014年6月中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决定合同到期终止。已知小李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799元,低于最新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820元,故在计算小李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时,应按1820元计算。小李在D公司工作1年,公司应支付他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为1820元。
  提示五
  经济补偿的基数不高于三倍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2013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36元,三倍的数额即15108元。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日以前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日以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日起计算;日以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这实际上规定了当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基数需分段计算。在日之前,经济补偿基数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在日之后,经济补偿基数要受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限制。
  根据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以下情形支付经济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还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以下情形支付经济补偿总额不封顶: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裁员条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相关案例】张某日进入单位,日因医疗期满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他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2012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为14076元。经济补偿以日为时间节点分段计算,其中日至日经济补偿基数为15000元,支付三个月经济补偿;日至日经济补偿基数为14076元,支付六个月经济补偿。
  即:(15000&3)+(14076&6)=129456元。法律快车已经建立364个城市分站,累计法律咨询条,日均案件委托超过600项,日均访问量达70余万次,执业律师注册会员逾170411名,公众注册会员逾200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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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如何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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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如何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作者:吴淑华  时间:  浏览量 0  
天下之事莫不外“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入职到某单位工作,算是彼此有缘,而是缘分总有尽的一天,那么如果哪天因某些因素跟单位的缘分走到尽头,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涉及的年限计算标准问题也许会让你拿不准,专业劳动法律师给您指引如下。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来决定应当补偿多少个月。此处的工作年限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对于连续工作时间,就出现了不同的理解,有些劳动者在某单位工作了一段时间以后,离开了一段时间(此时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然后又回到原来的单位继续工作,一直工作到劳动合同解除或劳动合同期满,这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以后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时开始计算工作年限,还是之前的工作年限一并计入,这就产生了争议。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一、“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二、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三、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还有一种情况,劳动者从国有单位正常调动进入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解除或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如何计算?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第1条第(五)项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根据此规定,劳动者在原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专业劳动法律师在此郑重提醒您:证明工作年限是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在平时工作过程中尽量保存能证明自己连续在单位工作的证据,以防发生争议无法举证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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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是什么时候
导读:经济补偿金在什么时候支付?《》第50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发给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了法律责任:解除或者终止,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案例分析:王某因公司裁员被辞,按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工作交接。办结以后,便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但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推托。王某该怎么办呢?本案中的王某可以求助于劳动行政部门,又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在工作交接未办结时,用人单位可先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实践中,如果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就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他们很可能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3.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注意这里办理工作交接是按照双方的约定。这往往使劳动者以双方未约定进行抗辩。因此,为了避免纠纷,建议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交接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工作交接的时间、程序、要求等事项。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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