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过程得审计费用计入什么科目律师费用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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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律师费、审计费等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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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律师费、审计费等等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在发行溢价中扣减、什么样的情况下直接费用化?
本帖最后由 lanjian229 于
16:35 编辑
比如公司股改前发生的及股改时发生的律师费、审计费、及券商的费用等,是费用化处理还是将来冲减溢价呢?
股票溢价是股份公司发行股票产生的溢价,而未改制前是有限公司2个主体不一样,但是中介机构合同又时在有限公司时就开始签订的。
看是属于哪一阶段的中介费用,改制之前的都直接费用化
建议参考《计学撮要》第374~377页“可从股票发行溢价中扣减的发行费用的范围”。本版面之前也已有很多类似讨论可供参考。
如果合同中分成几个部分,只有一部分明确是与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其他部分只有部分条款涉及,那又如何确定这个合同中有多少金额是与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呢?
要根据合同条款分析判断。例如,如果相关的业务约定书(委托合同)采用按阶段进度付费的方式,则可以根据付款进度判断哪些支出更多地与IPO发行环节相关。&
感谢各位解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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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准备IPO,改制过程得审计律师费用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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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在其他应收款吗?
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处理,只有与新股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费用才能冲减将来发行时
形成的股本溢价。
可否提供些依据?
具体准则中未明确的,应根据基本准则做出判断:改制费用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请问陈版主:哪个阶段的哪些中介费用作为冲减将来发行时的资本溢价比较合适呢?
一般理解是直接与新股发行相关的承销费、登记公司的新股注册登记费等,可以直接冲减新股发行溢价;
IPO的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保荐费(含财务顾问费)、法定信息披露相关费用、路演费用等,可以按新发股份数和存量股份数的比例分摊到新增股份和存量股份,分摊到新增股份的部分冲减股本溢价,分摊到存量股份的部分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属于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额外信息披露、广告等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陈版主,关于IPO的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保荐费(含财务顾问费)、法定信息披露相关费用、路演费用等,可以按新发股份数和存量股份数的比例分摊到新增股份和存量股份,分摊到新增股份的部分冲减股本溢价,分摊到存量股份的部分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属于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额外信息披露、广告等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是否有证监会的文件或解释公告说明的?
这是四大在IFRS下,根据IAS 32.38作出的通常理解。中国准则下应该也可以参照。&
准则解释1-4号,请搜一下.有明确说法.
然也~~增发股票也是一样操作
本帖最后由 无奈CPA 于
13:59 编辑
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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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04 &匿名提问
破产法务特别提示1.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及提交的文件2. 破产清算组的组成及其职责3.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其内容4. 破产企业监管组的组成及其职责5. 破产清算过程中,可以聘请哪些中介机构从事哪些工作6. 什么是破产和解、整顿,二者有何关系?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一)――清算组的成立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二)――破产财产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四)――破产清算的终结1.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及提交的文件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在法理上称为破产原因或破产界限,是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从这里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can not pay),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可以请求法院据此宣告债务人破产。如何证明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事实同时存在,即可得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结论:① 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② 债权人已要求清偿;③ 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④ 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成连续状态。对上述①、②、③项事实,债权人须举证,对第④项事实,债权人只需主张,无须举证,债务人如有相反证据,可以举证。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提交以下文件:1. 债权发生的事实和证据;2. 债权性质、数量、有无担保,并附证据;3.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2. 破产清算组的组成及其职责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1. 接管破产企业财产;2. 清理破产企业财产;3. 回收破产企业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4. 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5. 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6. 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7. 提交清算报告;8. 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9. 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10. 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3.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其内容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会,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应列席会议,清算组成员需列席会议,审计、评估人员需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1. 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2. 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3. 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4. 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5. 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6. 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7. 根据讨论情况进行表决。4. 破产企业监管组的组成及其职责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直接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否则,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向人民法院负责,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1. 清点、保管企业财产;2. 核查企业债权;3. 为企业利益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4. 支付人民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5. 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5. 破产清算过程中,可以聘请哪些中介机构从事哪些工作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宣告企业破产前,可以会计师、律师进入企业监管组,履行企业监管组的职责。企业被宣告破产还债并成立清算组后,可以聘请审计师、评估师、律师参与清算工作。审计师可以作期初资产负债审计、期终资产负债审计、个人收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评估师可以做破产财产评估;律师可以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回收、变现破产财产等。鉴于清算组是由各机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各组成人员都有其本职工作,难以将全部精力投入破产清算中,聘请律师从事整体破产清算工作,协调各中介机构完成清算工作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6. 什么是破产和解、整顿,二者有何关系?破产和解作为一种制度,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的是在破产还债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整顿指的是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后3个月内,经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申请,并且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进行整顿以实现和解协议的制度。二者的区别与联系是:1. 整顿制度仅在企业破产法中有规定,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案件;2. 非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只可能存在和解,没有整顿;3. 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整顿与和解并存亡;4. 整顿申请权是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依据企业破产法特别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解则是依据当事人自治原则,债权人和债务人享有的权利;5. 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债务人没有独立申请和解的权利,只有在申请整顿后,债务人方得以与债权人和解;6. 整顿有很多条件限制:例如:她只存在于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只能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提出;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3个月内提出;能否进入整顿,取决于和解协议能否达成。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一)――清算组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及“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政策等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政策,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应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的基本工作:一、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是整个破产制度的一部分, 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二、清算组的成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三、清算组成立前的筹备工作(一)法院指定清算组人员(二)刻制清算组图章(三)在银行开立帐号四、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和内部分工(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十二)、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十五)、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五、清算组内部律师的工作:破产企业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起草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协议书代理破产企业进行起诉和应诉活动负责财产所有人行使取回权的审核工作负责审核破产企业所签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负责抵销权、别除权内容的审核其他应由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律师如果作为清算组组长,还承担以下工作:编制清算组工作计划并报告法院主持清算组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代表清算组对外签定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代理诉讼等活动以清算组名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掌管清算组公章审批破产清算支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清算组做工作报告主持清算会议,并形成清算组清算工作会议纪要。六、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当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以下内容的工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一)、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二)、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三)、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四)、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后,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一)、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二)、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三)、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四)、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二)――破产财产的清算破产财产的清算主要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分配。(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如:破产财产产权归属的确定。主要在破产企业移交财产后,对哪些是破产企业的财产,哪些不是破产企业的财产,哪些是尚有争议的财产的分清和确定。破产企业财产范围的确认。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号等。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那部分财产。3、破产企业财产自然状况的核实。该部分工作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财产一一核实与确认,一般对企业的有形资产进行,包括核实与确认财产名称、形成时间、原值、坐落、型号、新旧程度、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二)、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三)、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由于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对外投资的清算。企业的对外投资一般有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三种形式,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清算也相应的分为:(一)、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首先,应了解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了解相关法律文件、破产企业对该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该项目本身的实际运作情况、投资各方对投资协议的履行情况等。接着,应委托评估师对该项目及破产企业在该项目中的投资权益进行评估。得到相应的参考依据后,清算组对该项目投资进行处理,一般有两种方式:清算或将投资权益有偿转让。(二)、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清算前,一般应对以下情况进行了解:证券投资的凭证情况,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情况,该项投资的现状,投资的数量及投入的时间。由于证券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一般应按照国家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定进行。(三)、对破产企业股权投资的清算。一般而言,企业的股权投资有与他人合资设立新公司和设立独资子公司二种方式,对前者,应了解被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其他股东投资的情况和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产负债情况。由于股权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不能采取一般的变卖或拍卖的形式,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转让。对于后者,除了对其的登记注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及经济效益情况的了解外,更重要的是对子公司的资产是否和如何并入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的决定。对外债权的清算。对外债权的清算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真正的对外债权清理出来,将所谓的对外债权清理出去;一是对已确认的对外债权进行实际追讨。(一)、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理的程序和步骤。由清算组会计师对破产企业的应收帐款进行审计,并编制成册。由清算组律师根据该应收款帐册,通过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知情人的谈话,了解每笔应收帐款的形成过程和证据情况。由清算组律师根据审计报告以及相关证据,起草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确认报告,提交法院。(二)、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追讨的程序和步骤。了解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对未知债务人进行调查。对已知债务人,核定数额,列明清单,并向法院申请《偿还财务通知书》。向债务人送达《偿还财务通知书》。做好追讨债务工作的登记工作。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也是破产清算中的重要部分,也可称之为破产债权的清理,由于破产债权主要是法律问题,故律师在这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一)、破产债权的申报该项工作主要是由债权人向法院申报,清算组的工作不多。(二)、破产债权的审核清算组在破产债权的清理中主要的工作是对其进行审核。主要有:破产债权申报的期限。破产债权的诉讼时效。破产债权的形成依据。破产债权的计算。对破产债权的重复申报的审核。编制破产债权申报一览表。还有对担保债权的审核,全部审核完毕后,一般出具破产债权审核报告和破产债权确认报告。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首先对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然后由清算组决定对破产企业已经签定并生效的合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包括以下内容:合同类别的清理。合同履行情况的清理。因合同引起的纠纷、诉讼情况的清理。对合同内容尤其是主要权利义务的清理。对合同效力的清理。清算组对破产企业合同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由清算组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自行决定。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应从两个方面着手,破产企业为被告的案件,和破产企业为原告的案件。对于清算组而言,清理破产企业涉诉案件,应注意以下内容:(一)、案件当事人的情况。(二)、诉讼请求的内容和依据。(三)、法院受理案件情况。(四)、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及审理结果。(五)、法院对已结案件的执行情况。清算组查明破产企业的涉诉案件后,将其制成书面报告并提交法院。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清算组完成了对破产企业各项情况的清算和清理,对各项情况有的业已编制成册,有的业已掌握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接下来,应是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对破产企业财产的进行分配。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在该方案中,应当包括以下几个内容:(一)、破产财产总额及构成。(二)、应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总额及构成。(三)、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及构成。(四)、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总额及构成。(五)、提留款(暂不分配的款项)总额及构成。(六)、用于破产债权分配的财产总额及构成。三、破产财产分配的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一)、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三)、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确认后三日内制作分配表。(四)、清算组执行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未领取,可以提存。(五)、追加分配。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四)――破产清算的终结清算组全部破产清算工作完成后,应当制作一份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破产清算报告是对清算组清算工作的全面总结,包括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包括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的情况、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及审计结果情况、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处理及结果情况、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和清理中遇到的问题)、对破产企业的终结审计结果、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情况及对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等等。清算组完成以上全部工,在办理相关的手续如注消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等,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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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问题很乱,需要理顺一下,分别作答:1、“全部金额的一半由公司交纳,另一半则由员工自己承当”,的做法是错误的。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这个公司错了,应当依法纠正。无论是到了那个公司都应当依法缴纳。3、这属于社会保险的养老保险。4、应当一直缴纳到退休前(男60周岁,女55周岁)。5、如果中间停交的要进行补交,并要缴纳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间不能退。到退休时总交费不足15年的给退回个人所交的那部分。5、在外省工作的可以通过劳动部门转回当地。6、没有工作的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全部个人交费。
社会保险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它包括哪些内容?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的劳动者,给予物资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1)基本养老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2)基本医疗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3)失业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4)工伤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5)生育保险: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哪些职工不能中断养老保险缴费?(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将应由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下岗职工不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均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本人再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2)职工所在企业改制后,社会保险关系不中断,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改制(改组)企业分流到私营、个体等经济实体就业的职工,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在企业改制(改组)前后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3)自谋职业人员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应办理档案托管,原养老保险关系依然保留。同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规定的同样养老待遇。(4)对缴费满15年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仍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如中断缴费,在达到退休年龄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时,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只能按本人中断缴费当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多次中断缴费的,扣减中断缴费的全部年份,推算出基本养老金发放的年份,并按推算后的年份当年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其待遇。四、逃避或拒缴社会保险费应负哪些法律责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专章的形式对社会保险征缴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应给予处罚的种类和幅度都予以明确,而且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责任人员个人而不是单位。例如: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数额的,《条例》规定,除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外,可视其违法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以此手段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例》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条例》还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五、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权利和义务职工享有参加养老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的义务。职工有权向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有关政策及本人缴费情况,有权监督企业为职工投保。六、怎样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新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个体工商户,要到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市鲤湾路10号柳沙大厦四楼),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同时提供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银行及帐号,填报参保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号码、职工本人一寸免冠正照、职工个人的情况、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情况等相关资料。七、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什么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收入8%为止。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在工资中代为扣缴。八、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如何确定?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加班工资、各项津贴、补贴和奖金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如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基数。九、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建立?我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时间,统一规定为日;个人帐户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计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怎样缴纳养老保险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下岗人员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定协议后,由中心代缴养老保险费,进入中心三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转到失业保险机构享受失业救济待遇。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由失业人员自己缴纳,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缴费标准按个体工商户标准缴纳,计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与养老金的计发仍按国有企业职工同样办法执行。十一、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应如何计发?(一)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凡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1)日前参加工作的,日后退休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分四部分计发;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第三部分为过渡性养老金:实行个人帐户前(日前),单位和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缴费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缴费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实行个人帐户前缴费不满15年,但个人帐户前后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补缴年限)的,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1%。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实行个人帐户前4年,职工缴费工资占当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比重的平均值,与退休时上一年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第四部分为过渡性调节金:实行个人帐户前(日),企业和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①满3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95元;②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给90元;③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给85元;④实行个人帐户前不满15年,但个人帐户前后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补缴年限)的,发给80元。(2)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后(日以后)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分两部分计发: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二)实行个人帐户前(日)参加工作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1年发给2个月上年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另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发给本人,一次性支付,此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三)实行个人帐户后(日)参加工作,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此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十二、基本养老金(退休金)是否一成不变?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从退休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上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指数的50%增加基本养老金,当年如国家和自治区有规定增加离退休职工待遇时,高于本人按全区职工平均工资指数的50%增加的部分,给予补齐,全区职工平均工资指数负增长时不作变动。十三、个体劳动者及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1、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手续如何办理?应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及本人一寸免冠正照,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桂春路南二里劳动保障大厦一楼(埌西菜市场斜对面,金州大厦旁)]办理登记,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核定缴费基数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办好首次参加保险手续。以后每年的保费可按半年或一年缴纳。社会保险机构将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在次年参保人员缴费时发放上年度的个人帐户对帐单,由本人核对确认后签字,粘贴到《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计算退休待遇的依据。2、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如何确定?(1)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划定上下限后分为若干档次,由参保者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一个档次缴费,一定一年不变(缴费年度全区统一为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止)。(2)缴费比例为18%,其中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从业人员(即雇员和帮工)本人缴纳8%,其余由业主缴纳。从业人员本人缴纳部分由业主从其工资收入中代为扣缴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3)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不计征税费。3、缴费年限如何计算?个体劳动者在从事个体经营之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与从事个体经营时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同样,个体劳动者被聘用或招用到各类企业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在个体劳动期间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亦可合并计算。4、如何申办退休手续?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年限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机构申办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机构审定批准后,次月享受退休养老待遇,养老金委托银行开设个人储蓄专户代发。5、养老待遇如何计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养老待遇,按国有企业职工同等待遇计发。6、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有什么好处?个体劳动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15年及以上的,即可以和同等条件的国有企业职工一样享有以下权利:(1)能从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领到养老金,真正实现老有所养。(2)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使自己晚年生活更有保障。(3)享受每年养老金自动调整,即每年7月1日按全区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50%调整养老金。(4)退休人员死亡后按政策规定实行火葬的,可享受以下待遇:①发给死者亲属丧葬补助费,其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4个月的月平均工资;②发给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即以死者当月养老金为标准发给8个月的生活困难补助费;③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同情况,从死亡的下个月起,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30%发给救济费。救济费每年7月按照本市上一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的50%调整一次。7、参保人员在何种情况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的,业主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从业人员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2)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业主在从事个体经营期间,其未领取的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从业人员为个体工商户雇用期间未领取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3)业主及从业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出国或到港澳台定居的,业主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从业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十三、办理社会保险须知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单位根据登记表的内容逐项填写后报送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登记表进行审核合格后,予以批准登记,发给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或缴费单位依法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2、申报缴费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手续,报送《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增减情况花名册》、《离退休人员情况变动月报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变动情况核定单位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同时委托银行联网划收。3、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1)养老保险:单位以全部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0%计缴;职工个人按其本人月缴费工资收入的6%缴纳,每年增加0.5个百分点,直至个人缴费占本人缴费工资的8%为止。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为扣缴。(2)失业保险: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计缴。(3)工伤保险:根据不同行业,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1.3%计缴。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每年7月浮动一次,浮动的标准及办法按桂政劳险字[1996]59号文规定执行。(4)生育保险: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的0.8%计缴。(5)医疗保险:单位按工资总额的6%、职工本人按本人工资收扩的2%计缴。4、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必须于每年6月前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工资统计年报表和财务主要指标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如实填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花名册(工资以元为单位,最高不得高于全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全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的工资标准作为本年7月至次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如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十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1、什么叫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养老保险金社会化发放是发放养老金的一种方式,主要指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邮局、社区等社会服务机构或社保机构直接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2、为什么养老金要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独立于企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体现,是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有力保证。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必然会有企业破产、有企业经济陷入困境,为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不受到企业经济状况的影响,就必须要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3、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原则是什么?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原则以离退休人员就近、方便和发放安全等为基本原则。4、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应包括哪些项目?未列入统筹的待遇如何发放?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项目为已列入社会统筹部分。离退休人员未列入社会统筹项目的其他待遇,仍由各用工单位按规定政策发放。5、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企业是否就不管离退休人员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只是改变社会统筹部分养老金的发放方式,原单位未列入社会统筹项目的部分还由单位发放,并且在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没有完全建立之前,离退休人员的生、老、病、死等还暂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的关系仍不变,企业仍有责任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碰到的各种困难。6、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有关规定(1)我市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时间统一定为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提前。(2)养老金实行专用存折管理,不得自行销户,以便社保机构能准时将养老金划拨到户。(3)离退休人员在指定的银行、邮政局所属的任一储蓄所办理第一次取款手续时凭本人身份证可更改专用存折预留密码,换上本人的密码。(4)离退休人员发现养老金专用存折丢失或遗忘密码,可采取以下方式向银行或邮政储蓄所挂失。口头挂失:离退休人员可先到住地附近的储蓄所填写口头挂失申请单或电话形式向开户所办理口头挂失,挂失后须在5天内,凭本人身份证到开户所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无效。书面挂失:离退休人员亦可持身份证、户口簿等直接到开户所办理书面挂失。属存折挂失的,应提供户名、帐号、开户时间、余额、住址等情况;属密码挂失的,需提供专用存折,并填写一式三联的挂失申请书,要保管好挂失申请书回单联。“存折丢失挂失申请书回单联”,由单位劳资员送市社保机构盖章、登记备案,作为重新开户的依据。办理书面挂失手续7天后,离退休人员凭经社保机构盖章的“挂失申请书回单联”及本人身份证明,回开户所办理挂失解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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