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仓库规划布局图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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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北省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成效显著
&  1月19日,科技部在河南郑州组织召开了2015年度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工作座谈会。科技部阴和俊副部长出席并作了重要讲话,合作司靳晓明司长主持会议并作基地建设工作总结报告。会议旨在完成落实国际科技合作“十二五”专项规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相关重点任务,梳理总结2015年度国合基地工作经验,充分发挥国合基地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基地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资源共享,进一步做好国合基地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会上,绿色通信与网络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夸克物质及探测技术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华中师范大学)等两个新申报的国家国际技术联合研究中心被认定为2015年度国合基地并授牌;湖北国家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作了大会典型发言;新型大功率激光器研发中心(华中科技大学)、新生疾病和病毒与病理学国际研发中心(中科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在2015年度评估中被评为先进,在大会上通报表扬;材料复合新技术国家联合实验室(武汉理工大学)、湖北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湖北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作为典型案例列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年度报告2015》。
  截止目前,我省共有各类国家级国合基地22家,承担了数十项国家项目和任务,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发挥了较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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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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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为适应新形势下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建设,更好的推动国际科技合作,市科委对现行的《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顺应首都创新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  力求通过合作基地的建设,充分对接国际创新资源,聚焦重点领域和方向,更好地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一是将原《管理办法》第一条中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科技北京发展建设规划》、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十二五’专项规划》”修改为:为坚持强化首都发展新定位,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科技创新,提升北京国际科技合作水平。   二是在第三条的合作基地定位表述中,增加了“参与国际前沿科技竞争与合作,承接海外高水平科技成果在京落地,为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打造‘高精尖’经济结构、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提供重要支撑。”内容。  二、规范、细化认定条件。  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对合作基地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规范、细化。  一是在第六条第一款的合作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增加了“发展方向符合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发展目标、符合北京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点方向和重点任务”。   二是在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对国际创新园、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四种基地类型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范和细化。  三、强化规范管理。  一是在第五条中明确提出了“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原则。  二是在第四条中将合作基地划分为:国际创新园、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四种类型,以便于科学认定和规范管理,同时更好地与《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衔接和对应。  四、明确合作基地的评估和退出机制。  在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中进一步明确了绩效评估和退出机制。明确了合作基地的有效期,有效期设定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实行绩效评估,并将绩效评估档次由“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修改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合作基地保留合作基地资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合作基地,整改一年,参加下一年度的合作基地评估;再次评估为不合格的合作基地,撤销其合作基地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合作基地的认定。《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实施方案》编制指南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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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实施《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际科技合作“十二五”专项规划》,进一步规范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及其职能机构认定,在承担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国内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创新型企业和科技中介组织等机构载体,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不同类型。
第三条 国合基地的建立旨在更为有效地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在扩大科技开放与合作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提升我国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发展“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使国合基地成为国家在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扩大科技对外影响力等工作中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并对领域或地区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产生引领和示范效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为突出国际科技合作的特点,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认定和管理原则,即对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四种不同类型的国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并由科技部对全国的各类国合基地统一进行宏观管理。
第五条 国际创新园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国际创新园是根据国家创新体系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目标,为有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依托大型科技产业基地或园区,由科技部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建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创新园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是领域或研发力量集聚的重要平台,机构发展方向与《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相一致,具有技术研发、智力引进、技术转移、技术产业化等多种功能和条件;
2、具有完整、可行的发展规划,以及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体现管理创新的实施方案;
3、建立有完善的国际科技合作管理机构,具有相应的政策、制度、资金和服务保障体系;
4、与国外政府、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所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对国家科技发展具有引领、辐射和示范作用;
5、可有效推进国际产学研合作,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国际创新园由科技部负责认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将部省共建国际创新园的相关任务列入年度部省会商议题;
2、申报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向科技部提出申请;
2、科技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机构进行考核;
3、根据认定标准并参考专家意见和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由科技部发文进行认定并授牌。
第六条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是面向国际科技前沿,为促进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开展长期合作,依托具有高水平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能力的国内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方向符合《规划纲要》中确立的重点领域,在前沿技术、竞争前技术和基础科学领域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是国家研发任务的重要承担机构,并多次承担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和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2、属于国内知名的重点科研机构、重点院校、创新型企业等单位,并具有与国外开展高水平合作研发的条件、能力、人才和经验;
3、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有条件吸引海外杰出人才或优秀创新团队来华开展短期或长期的合作研发工作,具有国际科技合作的良好基础;
4、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可行的合作实施方案,以及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和专门的管理机构,同时对本领域或本地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5、有能力与世界一流科研院所、著名大学和高技术企业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能够使国外合作伙伴同时接受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的资格认定。
(二)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由科技部进行认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从执行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和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的相关机构中向科技部进行推荐;
2、科技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机构进行考核;
3、根据认定标准并参考专家意见和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由科技部发文认定并授牌;
4、由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与国外合作伙伴机构商相关国家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同,并经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机制确认后,择机在国外合作伙伴机构挂牌。
第七条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专门面向国际技术转移和科技合作中介服务,依托国家高新区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依托国家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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