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折旧中的加速折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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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填报示例
2015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填报示例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之附表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填报示例
一、生物药品制造业等六大行业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填报方法
(一)固定资产会计和税收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例1、A企业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2014年12月购进一台全新的生产设备并当月投入使用,价值360万元。该设备会计折旧年限为6年,税法规定该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暂不考虑残值,企业所得税分季预缴。
分析:A企业属于生物医药制造业等六大行业,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可对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该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式对该类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与会计折旧年限一致。A企业虽然因税法与会计折旧金额一致,无需进行纳税调整,但仍然需要在预缴申报的同时附报相关报表,2015年度一季度预缴申报需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第二季度预缴申报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A类,2015年版)》,需要同时填报附表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将税法实际加速折旧额减去假定采取直线法所提取的“正常折旧”额的差额,填入“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相关列次,不需要在预缴申报表主表上填报。此例中法定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当季正常折旧额为9万元,本期加速折旧额为15万元,当季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为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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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类2015版附表2)_财务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2 (3)会计和税法均采取加速折旧的,该类固定资产填报第9列、第14 列“正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2015年版_财务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情况表...附1-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 2) 》及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A 类,2015 年版) 附表 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附1-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 2) 》及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A 类,2015 年版) 附表 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如何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_财务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如何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段文涛 日期:2015-03-02 ...附1-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 2) 》及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A 类,2015 年版) 附表 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附1-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 2) 》及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A 类,2015 年版) 附表 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附1-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 2) 》及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A 类,2015 年版) 附表 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附1-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 2) 》及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A 类,2015 年版) 附表 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附1-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附表2)及填报说明_财务管理_经管营销_...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类,2015年版)》...3附1-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附表2)及填报说明_财务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1-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一举两得|折旧|减税_凤凰财经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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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经济面临稳增长与调结构的矛盾,不能继续依靠政府搞固定资产投资,如何调动市场积极性成为一个难题。目前的加速折旧新政策则一箭双雕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它会鼓励制造业投资来稳定经济,但鼓励的主要是新兴产业的投资以及传统产业的研发投入,因此,这一政策既刺激了投资,又有助于调整结构。应该注意到,此次新兴产业与高端制造业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被全面列入加速折旧范围,而不仅仅只是研发投资。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提出要用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改革办法,完善现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减轻税负,加快企业设备更新、科技研发创新,扩大制造业投资,促进大众创业。会议确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加速折旧法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办法,加快折旧速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因为折旧速度的提高缩短了折旧年限,企业在折旧期间内的年折旧费用相应提高,从而减少了所得税开支,可以增强公司未来竞争和融资能力。当前中国经济面临稳增长与调结构的矛盾,不能继续依靠政府搞固定资产投资,如何调动市场积极性成为一个难题。目前的加速折旧新政策则一箭双雕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它会鼓励制造业投资来稳定经济,但鼓励的主要是新兴产业的投资以及传统产业的研发投入,因此,这一政策既刺激了投资,又有助于调整结构。应该注意到,此次新兴产业与高端制造业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被全面列入加速折旧范围,而不仅仅只是研发投资。这一政策还起到延期企业纳税的作用并缓解短期的资金链压力。目前中国企业利润率下滑,资金成本过高,开支动力不足,资金链压力较大。据测算,仅A股所有上市公司第一年由此节省税收高达2333亿元,相当于2013年经营活动现金流总额的7.8%。如果将所有企业包括在内,节省税收的规模将更大。一旦企业税负降低,就会缓解现金流压力,这也可以间接地降低实体经济融资利率,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随着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宏观环境趋于恶化,为企业减少税负的声音越来越多,因为传统产业承受市场需求不足以及融资成本过高的双重压力,这也影响其投入更多资金用于技术升级与设备更新。此次加速折旧新政,相当于回应了这种声音,如果企业状况恶化,不排除未来会针对某些企业直接减税。本次加速折旧政策对于正处于升级换代之中的制造业企业是一个好消息,这也是新政的目的所在。通过减轻税负,加快企业设备更新、科技研发创新,扩大制造业投资,对于传统产业“破茧化蝶”,同时又刺激新兴产业的大发展,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编辑 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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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时哪些情形可做调减
会计城 | 日
来源 : 互联网
会计折旧额小于税法最低折旧额是否可以纳税调减一般情况:不可以纳税调减。折旧的会计处理通常是按照会计规定来做账的,折旧方法可以是年限平均法,也可以是工作量、年数总和、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
会计折旧额小于税法最低折旧额是否可以纳税调减一般情况:不可以纳税调减。
  折旧的会计处理通常是按照会计规定来做账的,折旧方法可以是年限平均法,也可以是工作量、年数总和、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税法上只承认直线法,且为各类固定资产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形下,如果会计计算折旧额大于税法计算额,是应当做纳税调增来处理的。
  会计折旧额小于税法计算额是否可以纳税调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规定明确了会计上的折旧支出,只要未逾越税法计算底线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可&通俗理解是&应&的意思,如果一定要解释成可以选择,也只能是税务机关而非企业的选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何种差异情形可以做调减
  上述是一般情形处理方式,要想在税前做调减处理的,除非税法对折旧有特殊规定。
  税法上特别规定情形主要有: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集成电路企业的生产设备;研发仪器设备;油气田企业的折旧规定等。
  税法中规定可以采用不同于最低年限直线法的折旧方式。则适用2014年29号公告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缩短年限法是否属于加速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29号公告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可以在税前按计算的折旧额扣除。于是便引出了税法规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的,是否也可以同样处理?通览关于加速折旧几个文件都将缩短折旧年限归入了加速折旧范畴,是应当属于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范畴的,但它却不属于会计中的加速折旧方法。所以,只要税法允许缩短年限的,就可以按照计算折旧额来扣除。
  如何协调同时享受加速折旧和研发加计扣除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笔者理解是在加计扣除的问题上是不允许采用通过计算加速折旧方式来加计扣除的。这也就保持了税收与会计的一致。例如,对100万元以下的专门研发设备,如果会计上一次性列支,则加计时全部加计扣除,否则,将按会计折旧额来加计扣除。
  另一个问题是针对100万元以上的专门研发设备,如果会计上折旧年限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这个加计扣除额又该如何计算呢?
  如某研发设备A,会计预计可使用年限为4年,由于税法规定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加速折旧,故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就变为一般设备最低折旧年限10年的60%,也就是6年。这种情形,就不能简单套用文件规定的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金额进行加计扣除,而应当按照加速后的最低折旧年限计算的最大折旧额来计算加计扣除额。
  上述规定明确了会计上的折旧支出,只要未逾越税法计算底线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可&通俗理解是&应&的意思,如果一定要解释成可以选择,也只能是税务机关而非企业的选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何种差异情形可以做调减
  上述是一般情形处理方式,要想在税前做调减处理的,除非税法对折旧有特殊规定。
  税法上特别规定情形主要有: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集成电路企业的生产设备;研发仪器设备;油气田企业的折旧规定等。
  税法中规定可以采用不同于最低年限直线法的折旧方式。则适用2014年29号公告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缩短年限法是否属于加速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29号公告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可以在税前按计算的折旧额扣除。于是便引出了税法规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的,是否也可以同样处理?通览关于加速折旧几个文件都将缩短折旧年限归入了加速折旧范畴,是应当属于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范畴的,但它却不属于会计中的加速折旧方法。所以,只要税法允许缩短年限的,就可以按照计算折旧额来扣除。
  如何协调同时享受加速折旧和研发加计扣除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笔者理解是在加计扣除的问题上是不允许采用通过计算加速折旧方式来加计扣除的。这也就保持了税收与会计的一致。例如,对100万元以下的专门研发设备,如果会计上一次性列支,则加计时全部加计扣除,否则,将按会计折旧额来加计扣除。
  另一个问题是针对100万元以上的专门研发设备,如果会计上折旧年限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这个加计扣除额又该如何计算呢?
  如某研发设备A,会计预计可使用年限为4年,由于税法规定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加速折旧,故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就变为一般设备最低折旧年限10年的60%,也就是6年。这种情形,就不能简单套用文件规定的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金额进行加计扣除,而应当按照加速后的最低折旧年限计算的最大折旧额来计算加计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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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天涯财务 于
10:02 编辑
2015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三项注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对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笔者则就2个实务中的具体热点问题进行分析。
&&  “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方能扣除
&&  财税(2014)75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第二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由此可见,财税(2014)75号通知对上述三种情形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这三种类型企业相关的固定资产要能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就必须将相关固定资产的成本“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  为此,企业必须在对相关固定资产成本作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后,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得到扣除。
&&  值得说明的是,财税(2014)75号通知并非是对加速折旧进行会计处理的规定,而是对固定资产成本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必须以进行了相关会计处理为前提作出的规定。
&&  还需说明的是,由于加速折旧导致企业的会计折旧额小于按照税法计算的折旧额,出现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此,企业应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调整该差异。
&&  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需视情况处理
&&   财税(2014)75号通知对上述前两种类型均规定了“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该通知第四条还规定:“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则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第十二条明确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  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  但必须注意的是,根据税总64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尽管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时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但对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等必须已经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所以,企业如果还需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则必须同时对加速折旧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否则无法加计扣除。
&&   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是否要保留残值
&&  财税(2014)75号通知允许相关企业将有关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为此实务中产生了两大疑问:一是由于相关固定资产仍在使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要不要保留残值?二是如果不保留残值,将会使得企业相关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为零,从而很容易使得相关资产游离于账外,这将不利于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而且,除财税(2014)75号通知外,税总64号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税总64号公告的解读及答记者问也都未能回答这两个问题,由此使得实务中对这两大疑问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出现了不统一。
&&  笔者认为,从“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的规定还可以看出两点含义:一是企业要进行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二是税法允许列入税前扣除的相关固定资产成本仅是“不再分年度计算”的折旧,应该不包括残值。
&&  事实上,企业按照财税(2014)75号通知和税总64号公告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时,其采用的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也均需保留净残值,所以,如果对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保留净残值,这将使得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时对固定资产净残值处理的方法保持了一致,确保了会计信息的口径一致和相互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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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三项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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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行业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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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六大行业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1)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2)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预计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在报废时,预计残料变价收入扣除清算时清算费用后的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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