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被人流放之路取走领袖之羽存款还能追回吗

储户万元存款被冒取 没保管好密码承担四成责任
  中国宁波网  
  江苏宿迁市民王斌把5万元现金存入银行,后来取出一部分,可当再去取钱时竟然发现,账户上13950元竟然不翼而飞,一查是被人在湖南一银行取走的。气愤不已的他认为银行未尽到义务,没有识别出伪造的存折,才导致自己存款“失踪”,所以将银行告上法庭。一审法院支持王斌的诉请,判决银行照单全赔。但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3月24日,宿迁市中院对此案开庭二审,认为王斌对自己存折密码保管不善,应承担次要责任;银行也未能证明已尽到全部的专业审查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双方对13950元被他人取走的损失责任按“四六开”,银行赔偿王斌8370元。
  13950元
  在外省银行被人取走
  这件事情发生在2008年11月,宿迁市民王斌在当地银行开户存入5万元现金,这种存款可以持存折及借记卡在全国通存通兑,为了保险起见,王斌给账户设置了密码。此后两天,王斌先后从该行取走一部分钱。到月底,当王斌又到该行提取剩下的1.4万元时惊愕地发现,账户只有50元钱,13950元已不知去向。
  王斌随即报警,并找银行核对自己提取现金的手续,要求银行赔付丢失的款项。但银行方面拒绝提供提款手续,声称该款项于前一天在湖南某县的一家银行被他人用存折提走。但奇怪的是,王斌根本就没去过湖南,而且银行卡和存折一直装在身上,并未丢失。
  王斌把当地银行告上法庭。面对诉讼,银行委屈地辩称,王斌的钱款丢失是因他泄露密码造成的,而密码银行方面并不知道,根据规定,只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或存取款5万元以上,才需核对客户身份证件,而本案中被取走的是1万多元的活期存款,故无需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银行声称是王斌对自己的密码保管不善,但没提供相应证据。退一步说,就算王斌泄露了密码,可如果假存折、银行卡不能通过银行识别,还是无法取走王斌的存款。由于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存折,对王斌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今年初,法院判决银行赔偿王斌13950元。
  储户没保管好密码
  承担四成责任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于今年3月2日向宿迁市中院提起上诉。
  3月24日,宿迁市中院二审开庭。法院查明,这笔存款是被人持伪造的存折在湖南某银行取走的,取款时输入密码与王斌预留的一致,但王斌不能保证没泄露密码。
  法院认为,在通存通兑储蓄业务中,市民设账户存钱的银行是开户行;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或委托可取款的其他机构,均是开户行的代理行,后者代办业务时一旦出问题,由开户行承担责任,该案中的湖南某银行只是代办业务,不承担赔偿。何况,王斌的开户行不能证明已尽全部专业审查义务,因此应对王斌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至于王斌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的问题,二审认为,王斌对密码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正是因为他的不小心,才使密码被他人知晓。王斌违反储蓄合同的保密约定,对存款被冒领具有一定过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认为,本案中,造成王斌存款被人冒领存在两个原因:一是银行未能恪尽审查义务,识别出伪造的存折;二是王斌对密码保管不严,致其泄露。在责任大小划分上,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保管方,负有保证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因未适当履行义务而致储户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斌对密码保管不当,应承担次要责任。当天,二审法院依法确认了双方的赔偿责任,银行赔偿60%,王斌自行承担40%。有关人士表示,开户行可以与代理行交涉,进行追偿。据扬子晚报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编辑:卡在自己手里4万余存款却被他人取走
法院判银行赔偿储蓄卡主六成损失
来源:中山日报
第 6567 期 A7版 发布日期:日 
&&&&近日,东凤镇的阿成拿到了市第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有望从银行要回2万余元补偿。半年前的一个深夜,阿成的存款被一名男子在吴川市一柜员机分三次转走了4.48万元。卡在自己手里,存款却莫名被转走,案子至今未破。阿成将东凤镇某银行支行告上法庭,请求判银行赔偿所有损失。法院认定银行承担六成责任,赔偿阿成2.6万余元。&&&&■4万余存款被盗刷,嫌疑人一次输对密码&&&&日案发当晚8时30分左右,阿成陪同妻子在小榄人民医院看病,银行卡也是随身携带,从未分离。日,阿成要用钱时到柜员机取钱,发现里面4万余存款已经不翼而飞。经查看交易记录发现,就在22号当晚11时39分,阿成卡内的存款被人从吴川解放路储蓄所柜员机分三次取走,损失存款44800元。&&&&阿成向东凤公安分局兴华派出所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当晚11时39分至40分期间,一名穿黄色短袖上衣的20多岁年轻男子在吴川市解放路储蓄所ATM&自助设备进行转账及取现操作。监控录像显示,该名男子取现使用的卡片并非该银行的储蓄卡,且一次性就输入正确密码进行转账及取现操作。随后,该名男子还拿出2张银行卡继续进行转账及取现操作。&&&&该案至今未侦破,阿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法院判银行担责六成&&&&阿成认为,银行理当对他卡内资金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防止密码被复制及对假卡鉴别,如今卡内存款被盗取,银行作为发卡人和存款保管受益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某银行东凤支行则辩称,监控录像中,阿成的卡被对方一次输对密码,说明阿成未妥善保护密码。取款人正确输入密码应当视为本人交易,阿成未保护银行卡及相应密码是银行存款被盗取的原因,责任不在银行。&&&&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银行作为储蓄凭证的发证机构,掌握或应当掌握银行卡的制作和加密技术,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能力和硬件设施,故识别伪造的银行卡是银行应尽的合同义务。本案中,该银行未能识别犯罪嫌疑人使用伪造卡片进行转账及取现操作,显然存在过错;而阿成未能妥善保管密码,也应负一定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记者张房耿通讯员李世寅卢钊洪
责任编辑:夏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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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山网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储户120万存款失踪告银行被判诈骗获刑4年;张净出狱后在法院卷宗里找出的4张冒名单据;124万存款蒸发,储户反成诈骗犯;重庆张净夫妇十余年前在农行存款4笔,共120余万;1月14日,重庆法制在线发布了一篇题为《刚性监督;大步》的重庆市人大2014年监督工作回眸文章,提;那么,这个张净诈骗案究竟是个什么样的案件,为何能;张净,1943年出生,四川成都温江人,重
储户120万存款失踪 告银行被判诈骗获刑4年
张净出狱后在法院卷宗里找出的4张冒名单据。
124万存款蒸发,储户反成诈骗犯
重庆张净夫妇十余年前在农行存款4笔,共120余万元,然而钱却“失踪”了。2006年,他们状告农行反被刑事立案,丈夫以诈骗罪获刑4年。最高法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注到这一离奇案件,储户出狱4年后终获无罪判决,目前正与农行协商赔偿。
1月14日,重庆法制在线发布了一篇题为《刚性监督又进了一大步》的重庆市人大2014年监督工作回眸文章,提及上一年度处理了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且经审查确有问题的12件信访申诉案,督促法院启动审判监督机制,使得张净诈骗案等案件得到了纠正。
那么,这个张净诈骗案究竟是个什么样的案件,为何能排在纠正案件的首位呢?大概因为张净是全中国第一个坐牢的银行储户。
张净,1943年出生,四川成都温江人,重庆最老牌的三家上市公司之一―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全国劳模,重庆市第一届、第二届人大代表,退休后创办了一家塑钢管道公司。2001年初,在其公司任副总经理的黄志忠找到张净,称朋友开厂,需资金帮忙,可付给高息。张净考虑到私人借贷后资金的安全性,并未同意。后黄称对方有银行的朋友,可通过存折抵押贷款,存一贷三,只需要张净把钱存到这家银行,就可帮助朋友获得三倍的贷款。
张净事后获知,是重庆梁平县人陈天明想开一个啤酒瓶厂,但缺乏资金,就找到从事民间融资的雷锐(四川绵阳人)。雷锐通过另一民间融资人宁凤山认识了黄志忠,并从黄处得知张净手中有资金。
在高额利息的诱导下,张净同意将多年的工资、奖金和分红收入等存到对方指定的银行,但为安全起见,他要求银行出具还款承诺,保证一年内还本付息;对于资金如何使用,他不予过问。对方同意由银行出具承诺书。
日,张净携款38万元来到重庆梁平,按约定存入了农行梁平县支行。当天,他得到了对方按30%年息给付的11.4万元利息,以及盖有“中国农业银行梁平县支行营业部业务公章”的银行还款承诺书。
之后的2001年6月、9月和2002年4月,张又三次以自己或妻子陈登贵的名义到梁平继续存款。四次相加,累计在农行梁平县支行存款近124万元。
2002年,38万元存款到期后,张净便持存折和承诺书到银行取款,却被银行告知:存款已被他人取走,并以“正在调查”为由拒绝支付。
原来,向张净引资的陈天明、雷锐通过熟人认识了农行梁平县支行会计蓝振贵。他们向蓝振贵表示,要将引来的资金存入农行,由他负责办理银行卡、存取款相关业务,给他资金总额2%的好处费。蓝表示同意。张净的38万元到账后,蓝振贵就以张净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将其存款数次划转或取现,账上最后仅剩了5块钱。
张净多次找银行取款无果,而引资一方的雷锐等也表示无力支付。2005年6月,张净一纸诉状将农行梁平县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还本付息。
在诉讼过程中,银行方面明确告知其存款被职工蓝振贵划转或取走,银行对此并不知情;且张净手中的承诺书上的印章是伪造的,银行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储户出具这样的承诺书。
张净坚持认为:“钱是存在银行的,无论如何银行应该赔偿。”在法庭主持下,张净与农行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张在收回38万存款本金后,放弃利息并撤诉。
农行通过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向蓝振贵、陈天明、雷锐等人追回了38万元,付给了张净。
银行职员办卡取走全部存款
以张净妻子陈登贵名义存入农行梁平县支行的两笔共71.92万元存款也同样被划走。2006年3月,陈登贵委托小女儿张爱莲为代理人,向农行追讨存款。
诉讼过程中,农行向当地警方报案“遭遇诈骗”,警方介入调查。梁平县法院裁定民事诉讼中止审理。
日,在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的公司办公室,63岁的张净被不请而来的4名梁平警员戴上手铐抓走,送往梁平县看守所关押。次日,警方以张净涉嫌“协助”蓝振贵、陈天明等人取走其存款为由,将其刑拘。
走进看守所,张净像进入了另一个世界。强奸犯、小偷、吸毒的??监室里多的时候要住20来人,睡觉时只能侧卧,一个挨着一个,胸抵着背,不时为争抢位子发生打架。没阳光、没自由、一切行动受限,这是他眼中的地牢式生活。最难受的是没法洗澡。监室里没有热水,只能去外面提,每次只能提一点,还要靠争,他这样的老人很难争到。“年轻人可以洗冷水澡,我受不了,一洗就会生病。”张净说,自己进去以后,近半年没有洗澡。
最让他难受的还是一次接一次的提审。公安先后提审他十七八次,让他交待如何串通转走存款,诈骗银行。“检察官也一样,都是给我洗脑,要我认罪。可是,我何罪之有?”张净坚持不认罪。
张净在10监室还意外捡到一张“串供”纸条,是关押在11监室的蓝振贵写给9监室雷锐的,约定在法庭上一起指认是张净告诉了他们密码。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各类资格考试、行业资料、应用写作文书、储户120万存款失踪 告银行被判诈骗获刑4年67等内容。 
 银行储户存款被盗取责任认定问题探讨_专业资料。龙源...2010 年 12 月 21 日存款余额为 8.7 万余元。...存款失踪归责于银行大多体现在银行自身技术上的安全...  储户120万存款失踪 告银行被判诈骗获刑4年_调查/报告_表格/模板_实用文档。储户 120 万存款失踪 告银行被判诈骗获刑 4 年 张净出狱后在法院卷宗里找出的 4 张...  重庆储户120万存款蒸发 状告银行反被判刑4年_金融/投资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重庆储户 120 万存款蒸发 状告银行反被判刑 4 年长江商报 [微博 ] 刘虎 ...  重庆夫妇120万存款消失 丈夫告银行反获刑4年_金融/投资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网易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交友 提交 为 3 亿人新闻阅读而生的客户...  存款 4 笔, 共 120 余万元,然而钱却“失踪”了...状告农行反被刑事立案, 丈夫以诈骗罪获刑 4 年。...大概因为张净是全中国第一个坐牢 的银行储户。 张...  篇储户得 到赔付的新闻, 其中有些还打了折扣,而有些新闻报道称向存款失踪后银行追责 根本不可能,更有甚者存款失踪后向银行追讨被以诈骗罪入狱 4 年,让人寒心...  工商银行储户数千万存款消失 5 月 15 日,中新网以《河北石家庄一储户 300 万存款“失踪” 银行称无责任》为题,报道了余兵 在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建华支行存储的 ...  银行储户存款被盗取责任认定问题探讨 【摘要】 法官在审理银行储户存款被盗取案件时,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存 款的法律性质即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性质, 加之对银行客户...8旬老人4万元存款被盗刷&银行被判担责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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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珠海八旬老人借记卡被盗刷 银行被判担责八成
  人在珠海,但银行卡上的4万元人民币存款却在长沙分8次被取走,这件“闹心事”发生在一位年近八旬的俞老太身上。珠海香洲区法院7日对外宣布,该院日前对这起借记卡被盗刷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老人的索赔请求获得法院部分支持,银行被判承担储户80%的损失。
  事发:四万存款不翼而飞,八旬老人心急如焚
  2010年5月,八旬老人俞某在某银行存入人民币5万元(币值下同),并办理了一张银行储蓄借记卡。俞某曾于日在银行取款1万元。日,俞某到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发现账户余额少了4万元。
  在银行大堂经理的协助下,俞某发现卡上的款项4万元于日、19日分8次在湖南省长沙市被取走。俞某当即向珠海市公安机关报案,但损失款项一直未能追回。
  俞某认为,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现因为银行未能识别取款人身份,致使其款项在异地两天分多次支取,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俞某一纸诉状把银行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该银行赔偿存款损失人民币4万元。
  抗辩:银行辩称无过错,拒绝老人索赔请求
  事发银行辩称,基于“借记卡”密码的私密性及唯一性,依约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故交易后果应由俞某承担。俞某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卡内金额被他人盗刷,无法排除其自行使用银行卡或将银行卡和密码移交给他人使用的情形。公安机关对本案所诉交易是否系他人盗取、俞某财产是否受到了损失都没有认定。
  银行还强调,即使按俞某所述该交易有可能是用伪造卡完成的,也是因俞某保管银行卡及密码不慎被他人伪造。如果俞某妥善保管了银行卡及密码,未将密码泄露或透露给他人的话,犯罪分子是无法制造出伪造卡并完成交易的,后果应由她本人承担。而且,银行计算机系统工作正常,没有出现任何故障或被他人破坏致使俞某款项被盗取的情况。银行发行的银行卡是全国统一制作且获得国家安全认可,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缺陷时,其安全性不容置疑,银行在双方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中未出现任何过错或违约情形。
  判决:银行被判赔偿八成损失储户自行承担二成责任
  经审理,香洲区法院认定俞某与银行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客户贷记卡内存款安全以及依客户要求支付存款的义务。俞某提出涉案款项被他人盗取后,银行并没有提交其已向相关部门保全涉案款项在异地提取时的影像资料,且无相反证据证明涉案款项是俞某或者其委托他人取款。俞某陈述其不懂得操作ATM机,符合时下大部分老年人对ATM机不熟悉操作的情况,且在案件事发时,俞某居住在珠海,作为一名年近80的老年人,到外省在两天内分8次频繁取款,也有违常理。但俞某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判令银行承担80%的赔偿损失责任,俞某则自行承担20%的损失。(陈彦儒 黄蕴磊 谭炜杰)
(责编:张喜艳、邹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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