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给水怎么弄建房工伤事故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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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事故责任划分?
作者:冷静勇  时间:  浏览量 26  
一、房主与建房班之间承揽关系、雇佣关系的甄别&《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注重结果。承揽关系中的风险一般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而且这种风险承揽方一般难以转嫁。《合同法》对雇佣合同没有作出规定,一般而言,雇佣合同指当事人一方&(受雇者)向对方(雇主)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雇佣注重过程。在侵权法领域,雇主有保障雇员人身安全的义务,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就视雇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推定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界定房主与建房班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关系到建房班成员在建房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时的赔偿主体认定。&(一)各种观点概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起草过程中,曾规定当事人双方就承揽还是雇佣的性质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综和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清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上述标准(1)理论上称之为控制标准。(2)、(3)、(4)被称为契约标准。(5)被称为组织标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还有人运用汉德法则从经济分析角度提出了一种特殊的区分方法:在一个事件中,一方当事人的风险成本小,该当事人就应当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即风险责任由其承担。换句话说,风险成本小的当事人如果不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发生事故,责任由其承担;如果他已采取适当的措施,然事故仍然发生,他不承担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的风险成本相等,行为人自担风险责任。风险成本就是采取防范措施的成本,它包括纯粹的措施成本、可能性、难易程度。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劳务接受者和劳务提供者都有法定的预防水平,当劳务接受者的预防水平低于法定水平,并且劳务提供者的预防水平不低于法定水平,那么应当让劳务接受者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按雇佣处理;如果劳务接受者的预防水平高于法定水平或者劳务提供者的预防水平低于法定水平,那么由劳务提供者承担事故责任,按承揽处理。&如果劳务接受者的预防水平低于法定水平并且劳务提供者的预防水平也低于法定水平,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在这里判断责任承担主体就存在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法定水平是怎样的,现实中法律没有也不可能对这种法定水平作出规定。&还有人认为,对于在不动产上进行加工、改造、修缮等劳动时,区分此时的劳动是承揽还是雇佣,首先看当事人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如果有约定并且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约定优先。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的性质没有明确约定,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如果双方约定以每日劳务的价格为计算报酬的标准,而没有约定以完成总的劳动成果为支付报酬的条件,那么就应当认定为雇佣合同;虽然当事人约定为承揽合同,但按照社会平均生产技术水平,结合劳动总量进行计算后,承揽人获取的报酬与该行业雇员获得的报酬之间没有明显的差额,那么,该合同就应当认定为雇佣合同,不能认定为承揽合同&。&(二)审判实践可以考虑的方面&以上的观点对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提供了一定的标准,但具体到实践中,又要具体问题问题具体分析了。现实生活中,房主与建房班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将合同的性质、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明确写下,他们通常采用口头约定的形式。本文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1、房主是将建筑劳务承包给建房班还是直接招募泥瓦匠从事劳务,他对建房班成员的选任是否过问;2、建设劳务过程中建房班成员的分工、报酬约定、工作时间是否受到房主的控制;3、建筑劳务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是由建房班自己负责还是房东负责;4、是房东还是建房班直接向建房班成员支付工资;5、建房班主要负责人获得的报酬是否明显高于其他建房班成员。如果房主不负责建房班成员的选任、控制、劳务报酬的支付,安全保障措施的提供等,相反这些义务都由建房班负责,那么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可以认定房主与建房班之间成立的是承揽关系,而组建建房班的负责人(即通常说的包工头)与建房班成员之间就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实践中,建房班的负责人通常辩解道,他们所获得的利益和建房班成员相同或者高出不多,但却要承担与收益不相等的风险,让他们承担雇员的高额损害赔偿为他们所难以接受。所以,在这个时刻,又在考验法官的法律智慧,怎样的判决才能让当事人服判,并且在彰显公正的社会理念基础上作出某种具有社会警示意义的判决。&二、房主与包工头连带赔偿责任问题辨析&有一种观点认为,房主与包工头之间是发包与承包的关系。于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房主将工程承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包工头,存在选任过失,故房主与包工头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农村建筑底层房屋是否要求施工人具有建筑资质。一方面,《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可见农村建筑底层房屋不适用《建筑法》。另一方面,关于农村低层房屋的建设建筑资质,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曾经明确规定,“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不得承揽村镇建筑工程”。该部门规章曾一度调整了村镇及工匠的建筑活动。但是,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排除了部委具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利。因而,2004年6月29日,建设部废止了《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虽然有权设定一些行政许可,并且有些省也规定了“承揽村镇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揽施工任务,禁止无证施工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内容,但是,由于这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问题,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设定,因此,上述规定也不得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所以,到现在为止,只有前建设部制定的《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作为政策指导,而无强制约束力。综上所述,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的施工活动事实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由此,将房主和包工头的关系根据《解释》界定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不适当的。&三、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根据前面第一部分对房主和建房班之间属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的区分讨论,如果将二者的关系界定为雇佣关系,即房主为雇主,建房班成员为雇员,那么房主要对雇员在建房活动中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将房主和建房班之间的关系界定为承揽关系,现实中大多数情况也可能是这样的,那么这时就存在房主、包工头、雇员之间过错责任的认定问题。&房主作为定作人将建筑劳务指定给特定的建房班来完成,如果他对选任建房班(承揽人)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尽管目前我国对村镇工匠从业资格的规定存在法律空白,但是根据理性人的标准,定作人应选任能胜任工作的人完成定作任务,具体到建筑活动中,就要求定作人选任那些具有较强的劳动安全意识、安全保障措施合格的建房班。&包工头作为承揽人一般对承揽过程产生的风险承担责任,他作为雇主有为雇员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通常雇员亡事故的发生与包工头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松散、提供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包工头对雇员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雇员通常是无工匠从业资质的泥瓦工、木工等,他们本身的安全意识也薄弱,工作在存在安全隐患的环境中本应十分谨慎注意,如果又存在不遵守安全操作程序、疏忽大意等情形,这也可能是造成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综上,法官在案件处理中要注意了解各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的程度,然后才能清楚认定责任承担主体、合理划分责任。一般来讲,包工作为常年承揽他人建筑劳务的市场主体,他在安全管理、安全保障措施提供方面的经验和能力都较房主要强,房主对建房班的选任也是基于包工头的口碑,出于对包工头的信任。因此,由包工头承担较多的赔偿责任也是与其义务相对应的,同时,这样也可以向包工头警示:加强安全责任风险防范,提高安全保障。&最后,要讨论的一点是,如果包工头在从事建筑劳务过程中受伤了,这时的赔偿责任问题。现实中,包工头从房主手中接过建筑业务后,一方面从事管理调度,另一方面也参与劳动。这时同样要综合考虑包工头在劳动安全保障方面的责任、其本人的注意程度及房主的过失等。包工头在劳动安全保障方面的责任、其本人的注意过失应由他本人承担。但是,包工头作为劳动者,其合法权益也应保护,所以在考虑房主过失的基础上,房主作为受益方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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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因钢筋碰到高压线
义乌一名施工人员坠下四楼
提示: 如果,工地边没有高压线;如果,搭脚手架时没有为了节约成本心存侥幸;如果,在拆除围墙时请了专业拆房的人……如果真有这些“如果”,那么,这一起起事故就不会发生。
记者 张海滨
如果,工地边没有高压线;如果,搭脚手架时没有为了节约成本心存侥幸;如果,在拆除围墙时请了专业拆房的人&&如果真有这些&如果&,那么,这一起起事故就不会发生。
疑因钢筋碰到高压线 施工人员从楼上坠落
&呯&的一声,一名正在施工的外来务工人员从楼上坠落下来,鲜血顿时染红了水泥地面&&
8月26日下午3时多,义乌市上溪镇吴店工作片的沈先生打电话向本报&浙中周末新闻热线(义乌 东阳)&反映,吴店有一户人家在建房过程中发生意外,一名施工人员从楼上坠落,伤势严重,另有一名施工人员幸亏摔向楼内,伤势较轻。
发生意外的房屋位于吴萧路旁,边上是一口池塘。记者赶到现场时,警察已经在房屋周围拉起了警戒线。一名警察告诉记者,受伤的共有两个务工人员,目前已经送往医院抢救,具体伤势不清楚,当时一起施工的人员也都离开了现场。
记者看到,正在施工的是一幢四层楼。房屋位于公路边,门口的水泥地上有一摊血迹。在与房屋三楼差不多高的地方,有几条高压线,高压线与房屋相距比较近。高压线下面是一个沙堆,上面还横着一根拇指粗的钢筋。
房屋对面围满了村民。据旁观的村民说,这根钢筋就是出事后掉下来的,当时,有两个施工人员正在楼上施工,可能是他们手中的钢筋不小心倒向高压线,结果发生了意外。沈先生说,这房屋与高压线距离比较近,按理说,施工人员应该注意防范高压线,发生这样的意外让人痛心。
目前,当地有关部门正在处理此事,事故原因以调查为准。
农村建房事故多与安全意识不强有关
这几年来,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进行得如火如荼,各种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其中很多是安全意识不强造成的。
沈先生是一名建筑从业人员,接触过的安全事故各种各样,有的是房东舍不得花钱,自己充当施工人员,在干活时发生意外;有的是房东在街头请了无资质的外来务工人员,安全意识缺乏。
陈先生的悲剧令人扼腕。陈先生退休后,想把老家的房子翻新一下,在这之前需要先拆除旧房。一般说来,拆房都要请专业人士来,可是陈先生在拆剩余的围墙时,自己动手,站上围墙拎起铁锤。可是,由于年纪大了,再加上这种站在围墙上拆除的方法需要一定技巧,他拆了一段时间后,体力跟不上,再一次抡锤时,突然从上面摔了下来,围墙也跟着倒下,压在他身上。最后,陈先生没有被抢救回来。
建房时的安全事故,一旦牵涉到请来的务工人员,事情就会变得麻烦。虽然,有的安全事故主要是务工人员的自身原因造成的。
老吴的遭遇比较典型。老吴想给楼房的外墙面贴瓷砖,为此,他从街上请了两个外来务工人员,并与对方签订了承包合同。
给外墙面贴瓷砖需要搭脚手架,可是这两个务工人员对脚手架的质量不怎么重视。结果,几天后,瓷砖还没贴好,由于脚手架松动,一个务工人员不慎从三楼摔了下来。经过医生抢救,捡回了一条命,但花去的医药费惊人,而且还需要长期物理治疗。医生说,他这辈子都要瘫痪了。
让老吴无奈的是,虽然承包时约定很明确,若发生安全事故一切均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可是,出了事情后,伤者的家属一直都要他支付医药费。出院后,家属还带了一群人到他家里,要他负责到底。无奈之下,他只好带着全家出逃,连过年都不敢回来。后来,经过多次调解,付出昂贵代价,才终于把事情解决了。但老吴还是不想住回家里,干脆把房子都出租了。
相对来说,张先生比较幸运。张先生的房屋在03省道边,是农村旧村改造的&四层半&。考虑到以后房屋的用途,张先生在设计时加装了电梯。没想到,出事的就是电梯间。
为了行走方便,施工队在三楼的电梯间上面放了一块木板。有一天,一个施工人员从木板上走过时,木板的一侧突然滑出,施工人员摔到电梯井里,伤势比较严重。因为张先生比较喜欢上网看新闻,因此,在找施工队承包建造房子时,对合同比较重视,有的条款还咨询过律师,而且足额购买了建工险。后来,这起意外事故处理得比较平和,也没怎么影响到张先生的建房进度。
房东别忘买建工险 务工人员要注意安全保障
记者发现,一方面,现在很多农村建房,特别是原拆原建的,基本上都不会进行招投标,不会请有资质的建筑单位承建。不少农户为节省成本,往往会找一些游走于社会的无资质包工头,甚至是原本帮别人打工的农村泥水匠承包工程。另一方面,在承包过程中,很多人都不签书面合同,房东找包工头是口头协议,包工头招施工人员也是口头约定。
对于如何防范农村建房中的安全事故问题,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司法所调解员何正统有过研究。何正统说,建房不容易,作为房东,最好是请有资质的工程队,这样各方面都有保障。如果请社会上的包工头或农村泥水匠承包建房,最好房东和包工头都办理建工险。因为房东把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工程队建设,如果出了问题,不管有没有事先约定,房东都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而对务工人员来说,在参加私人建房工程时,要注意做好安全保障。现在,农村造房子很多都是村民自己出资请的工程队,风险很大。务工人员没有工伤保险,万一出了事情,赔偿都由包工头负责,如果包工头没有经济实力,务工人员就没有保障。
而且,对务工人员来说,如果出了事故,在建筑公司打工和在工程队打工是完全不同的结果。工伤是不管事故原因的,只要在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受伤,都可以100%享受工伤保险。而在农村建房中,工伤认定与务工人员本身是否有责任相对应,如果务工人员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费用。
何正统说,如果务工人员要到农村建房,一定要看工程队有没有购买过建工意外险。建工意外险所承保的对象是建筑工人的人身意外和意外医疗,很多保险公司都有销售,一般一份保险的最高保额是5万元,可以购买多份。工程队购买建工险,不但是对务工人员的保障,也是对包工头和房东的保障。
来源: 作者:张海滨 责任编辑: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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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工人出现工伤,屋主应该负责任吗?
2017年4月,与包工头签订包工合同,合同规定包工头负责施工安全,出现事故伤亡一切由包工头负责,甲方不负;包工头负责帮所有施工人购买保险,如出现没买保险,一切工伤起的赔偿由工头负责,甲方不负连带责任。工头没有帮铁工买保险(转包工程),铁工在上铁时安装吊机时操作失误,搞断食指指甲以上手指,中指和无名指接缝上去了。现工人要求赔偿,包工头说他只医药费,其他不理。请问这责任是否应由包工头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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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推荐律师农村建房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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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在农村建房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安全事故。那么当事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往往是不少纠纷、争议的焦点。我们尝试通过四个案例来浅析一下各方的责任承担问题。1、雇工受损害 房主(雇主)负全责实例:东阳人李某,多年从事建筑施工。2006年5月,李某将自家的老房子拆掉重建,因人手不够,就雇了王某等小工,在自己的带领下施工。施工中因提水泥泵的绳子突然断裂,导致王某受伤,住院花去2000元医疗费。律师点评: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雇佣合同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王某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第1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李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无偿帮工受伤 房主应承担责任实例:去年9月18日,兰溪农民陈某正在建造楼房,邻居林某主动前去帮忙。但陈某嫌林某年纪大,且做事不灵活,让林某不要来帮工。上午9时,林某在帮工过程中从二楼平台跌下,导致八级伤残。后林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万多元。律师点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林某系无偿给陈某干活,属于义务帮工,陈某接受了林某的帮工,就应对其安全承担保护义务。现因陈某防护措施未到位,造成事故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陈某曾明确拒绝过林某的帮工要求,故只需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3、包工头有资质施工 工人受伤房主免责实例:市开发区农民杨某建房时,将房屋“包清工”给有施工资质的张某施工。曹某是张某雇佣的一名工人。日下午,曹某在工作时因脚手架断裂跌下受伤。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主杨某和雇主张某共同赔偿医药费等共计4万余元。律师点评: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杨某将房屋发包给有资质的张某承建,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张某雇佣曹某为其做小工,双方系雇佣关系。根据《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和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张某在承建过程中对曹某造成损害,应由张某负责赔偿,发包方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4、房主(定作人)存在过错 承担按份责任实例:李某与刘某纠纷发生前并不相识,杨某本身没有建设工程施工相应资质,但以个人名义承包民房建筑的泥瓦工活。2008年春刘某筹建北京平房四间面积140平方米,杨某与刘某协商,将刘某建房的泥瓦工活包下,并找李某等约七、八个人开始施工建房。日早8时许,李某在往椽子上铺砖时椽子突然折断,将李某摔到地面,李某被送至北镇市中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共住院31天,住院期间为二级护理,共支付医疗费18371.33元,矫型器费1300元,日出院时建议继续休息半年。日,李某起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请求。刘某对李某举证材料无异议,指出建房之前以每平方米73元的价格包给杨某,事先与李某并不相识,李某为杨某出工,身体受到伤害后与刘某无关。杨某承认本人从刘某承包泥瓦工活,不包购料和木工,李某在干活过程中由于刘某椽子质量不好,致使李某摔伤,对此列举有关证人证言证明事发经过,主张李某的损失应由刘某予以赔偿,对李某举证材料无异议。律师点评:根据事实,李某与杨某是雇工与雇主关系是恰当的。李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与刘某之间是何法律关系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其他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也大多明确不适用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活动,因此,房主刘某与包工人杨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建筑工程合同而是承揽合同,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定作人对定作、选任、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作为定作人是否存在过失?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刘某存在的过失应当是定作指示上存在过失,而非选任上的过失。依照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对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必须要由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人承建,对低层住宅的施工人无具体限定,应当推定农村低层住宅建筑活动可以由个体工匠承揽。要求房主必须选任具备资质的承建人没有法律依据。刘某的房屋椽子断裂是造成李某坠落摔伤的主要原因。对刘某所建房顶铺砖是刘某要求承揽人杨某完成的工作内容,在房顶铺砖工作是定作人的指示范围,那么房顶的椽子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视为刘某定作指示存在过失,对该指示过失造成被上诉人李某在工作中身体遭受的损害,原审被告刘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杨某作为雇主在雇工工作过程中,未采取适当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到劳动安全保障责任,此亦是被上诉人李某坠地摔伤的因素,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李某身体遭受损害的原因力上看,房屋椽子折断是主要原因,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是次要原因。按主次原因确定承担责任比例以6︰4为宜。从以上四个案例,我们看到,农村盖房子按其与瓦匠的约定不同可以分为一般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那么房主在其中所承担责任的原因也有不同,遇到农村自建房屋发生安全事故,需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原因分析当事人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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