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和包工头玩工地上女民工民工没有用工合同和没有买保险出工伤以后治疗由谁治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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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20积分农民工工伤艰难的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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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受伤的农民工。国新摄
农民工工伤维权之路艰难 逾九成属非法用工
150余起工伤案 逾九成农民工属非法用工
多少农民工泪洒工伤维权
41岁的安徽民工王吉华如今正面临着“家破人散”。
他做梦也不会想到:春节过后来北京打工,得到的却是终身残疾。
王吉华上有80多岁的老母亲,下有未成年的孩子。没有钱治疗,只能向当地农村信用社借高利息的贷款。妻子见家中债台高筑,一气之下,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这位来自安徽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镇朱北行政村的农村汉子,在电话里已是泣不成声:“我在北京的工地上摔伤了,回老家治疗后,仅在淮北矿工总医院就花去了1万多元。
我以后再也干不了重的农活儿,真不知道以后的日子怎么过。”
王吉华最终还是选择了法律途径,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为他免费提供了法律援助。
在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局递交的申诉书中,王吉华称,日,他经王旭东介绍,到河北定州鑫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鑫艺达公司)从北京市开元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的中体奥林匹克花园D区3号楼工程项目处务工。当时,鑫艺达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3月17日下午,王吉华被安排到该工地四楼剔凿墙面钢筋。工作过程中,因无任何安全防护设施,王吉伟从施工的架板上不慎摔下,并受伤。
北京市长辛店医院5月17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写明:王吉华“左踝关节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因内、外踝骨折致踝关节不稳定。于日在我院住院,因欲回家乡治疗而自动出院。”
记者注意到,王吉华到北京长辛店医院治疗时,院方在住院病案首页上的“联系人姓名”一栏填的是一个叫“秦建章”的人,“秦建章”和王吉华的关系填的是“同事”。住院病案首页上还留下了秦建章本人的手机号:1360106××××。
7月30日上午,记者电话联系上秦建章。秦表示,他是施工队队长。当记者问及他是否是鑫艺达公司的员工时,秦建章说:“也算也不算”、“从鑫艺达走的账号”。
按照秦建章的说法,王吉华是他从另外一家公司“借来”的人,借5天,“没手续”。
“王吉华在我工地上,就干了一天活儿。”秦建章声称,王吉华不是在工地上干活儿摔伤的。“他怎么摔的,谁也不清楚!”
秦建章表示,王吉华在长辛店医院只住了一个晚上,“我们没打他,没骂他,他自己要走的。”王吉华第二天出院,秦建章还向医院交了3000元。王吉华回老家前,还向秦建章打了一个借条,借了7000元。
当记者提出还要再核实几个相关问题时,秦建章却突然把电话挂断了。
王吉华对此的解释是,当他被拉进北京长辛店医院时,因骨折需要打石膏的费用都是工友们凑的钱。“在用人单位不给缴手术费、伤痛难忍、举目无亲的情况下,一个穷打工的除了选择回家,还有什么路可走?!”
王吉华的代理律师吴丰敏表示,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对王吉华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施工过程中,没有给他提供良好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依法和王吉华订立劳动合同,甚至连工作牌、工作服都没有提供。
王吉华一案,将于8月15日在丰台区劳动局公开审理。
安徽民工王吉华的工伤维权遭遇不是个案,农民工因没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泪洒京城的并不鲜见。
7月27日,记者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采访时了解到,法律工作站从日成立以来,至日,仅法律工作站的律师们就办理了152件农民工工伤案件。在这152个工伤案件中,只有14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占总数的9.2%,且其中3位农民工的合同还保存在用人单位处,劳动者本人并没有。从工伤保险的参保率来看,只有12人参加了工伤保险,参保率为7.89%。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王芳律师表示,一般而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不会给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从上述数据来看,超过90%的农民工都处于应签订劳动合同、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非法用工状态。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办案律师还发现,非法用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建筑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包工头。
在非法用工的138个案件中,有包工头的就有55个,占总数的39.9%,这些案件全部集中在建筑领域。包工头的存在,隔断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直接联系,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的重要原因。
层层的分包、转包,也使劳动保障部门很难查清建筑工地上到底有多少农民工,无法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而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因为没有与用人单位的直接关系,而无法认定劳动关系。
无奈之下,有些案件只能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直接起诉包工头本人,但这样的判决即使胜诉了,也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
二是没有合法资质的非法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者招用童工造成伤亡。
在非法用工的138个案件中,有18个属于这种情况,占总数的13%。如谭文兵是跟着一个没有资质的装修队干活儿,在装修过程中受到伤害;柯连福在没有工商注册登记的茶叶加工厂打工,工作中被烫金机轧伤胳膊;于浩是未满15周岁的童工,在操作机器时胳膊被撕裂。
不具备合法资质的用人单位更愿意招用农民工,而农民工在求职时并不会有意识地辨别用人单位是否有营业执照,只要有合适的报酬就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保障部门则以农民工是受雇于个人受伤的,对其赔偿请求不予受理;农民工不能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来获得赔偿。
更为严重的后果是,非法单位根本不可能为农民工上工伤保险,一旦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黑工厂”的老板能躲则躲,能逃则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工伤农民工的治疗费、生活费以及抚养费,如果全部系于“黑老板”身上,《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社会保障的功能是无法实现的。
三是合法单位非法用工现象严重。在138个非法用工案件中,除了55个跟随包工头打工、18个非法单位用工的以外,还有65个案件(占总数的47.1%)中,用人单位是合法的,但劳动用工却是非法的,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伤保险。
由此,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就难以证实,申请工伤认定时不得不耗费更多的时间和成本;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他们就不能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得到国家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而只能将赔偿系于用人单位身上,维权成本和赔偿风险都很大。
在北京市农民工法律工作站办理的案件中,有的因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赔偿金、农民工自己又无钱治疗或没有生活费,就想到了跳楼、服毒等方式自杀;还有的农民工要找人报复包工头或单位负责人,扬言“以牙还牙,血债血偿”。
这就意味着,如果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拖着伤残的身体回到原籍,就会成为农村新的贫困户。个人得不到救治,家庭陷于贫困,对于社会来说,也存在极大的隐患。
“律师有时候要去工地拍照,要请工友出具证明。有时还找要一些包工头、老板,进行录音。有时候是一点证据都没有。”王芳律师深叹了一口气,“农民工维权成本高,是在工伤待遇索赔程序中非常突出的一个问题。索赔程序复杂,导致政府、社会和农民工都要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而用人单位非法用工或恶意拖欠赔偿金,却不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从农民工发生工伤到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至少要经历三个阶段: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核定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从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的152个案件来看,签订劳动合同的仅有14件,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仅有12件。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参加工伤保险、不愿意主动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作站办理的案件中,只有3件是单位主动申请的。这使得农民工在必经程序外,不得不额外花费更多的时间。
王芳说,农民工在申请工伤认定之前,往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这就可能要经过劳动部门的仲裁,以及法院的一审、二审。如果用人单位恶意利用程序规定来拖延时间,对工伤认定结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农民工是无法承受的。
那么,到底如何破解农民工工伤维权成本高的现实窘境?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工作站的律师们建议,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单位追缴。
此外,要明确非法用工单位的范围,农民工在非法用工单位打工受伤的,也应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待遇,然后由社保部门向非法用工单位追缴并处罚。
再有,要确认建筑企业“谁承包谁负责”的工伤保险缴费原则,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参加工伤保险,并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以此来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
“要切实保障工伤农民工的权利,关键就在于使工伤保险真正的社会化。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全部由社保部门先行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再向用人单位追缴。本报记者 何春中
文章来源: 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 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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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工地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一治疗好了赔偿问题怎么办
跟我一起干活摔伤现在已经治疗好了,医药费我出了,但是他要求我赔偿,请问这算不算敲诈?
4ff02fcb6***
河南 - 平顶山
你好,构成工伤,需要按照工伤的标准进行赔偿,如果没有超过工伤的标准就是可以的,不属于敲诈,否则,需要看具体案情啦
回复时间: 21:49
2条律师回答
回复时间: 21:33
不算。建议委托律师。
回复时间: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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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保险及劳动关系探究--_--以云南省为例.pdf文档全文免费阅读、在线看 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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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于是出现了一
个特殊的群体——农民工。他们解决了城市劳动力的不足,也缓解了不发达地区
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压力,为城市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成为推进城
市经济增长的新动力。但是由于我国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以及他们自身文化素
质的限制,农民工们大多只能在建筑业、采矿业、制造业等风险高、职业病多发
还兼具脏、苦、累的行业工作。加之农民工在城市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更易发
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近年来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频发,受害者大都集中在了农民
工这一群体中。因此选择农民工作为研究的对象,就是为了结合当前日益紧迫的
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劳动关系问题,表明工伤保险制度有待完善,并且应该积极建
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
本文通过把调查所得的数据和参阅的相关理论结合,分析了云南省农民工的
工伤保险和劳动关系问题。第一部分为文章的引言,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提出研究的不足和发展趋势,进一步说明本研究的价值体现。
同时提供写作思路与论文框架,写作本文的研究方法,明确文章的创新点,起到
提纲挈领的目的。第二部分为理论研究部分。首先对论文的相关概念:农民工,
包括农民工的群体特征、工伤、工伤保险、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劳动关系、劳动
监察和安全监察等相关概念给出界定。为本文后续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
分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劳动关系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首先对国内一般性现状有个
概述,然后提供几个工伤保险制度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现状作为对比和参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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矽肺病这一典型案例的分析,来说明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劳动关系中出现的
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更加形象的体现农民工这一社会群体的状况。本章从制度
的不完善和政府责任缺失等方面详细分析政府部门产生的原因。并从农民工自身
素质和意识的不到位以及企业的资本家私心等方面进行分析。第五部分是在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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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对策和建议。本章从我国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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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建立和完善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日开始实施的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重点指出将农民工纳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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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旨在逐步完善云南省各州、市、县级农民工的工
伤保险制度。但总体而言,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仍然十分薄弱,实施效果也不尽
如人意。切实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工伤权益和劳动权利,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总体目标的实现,更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云南省 农民工 工伤保险 劳动关系 职业病 工伤事故
acceleration
in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and more surplus rural labors transfer to urban, so a special social group – migrant
tremendous
contribu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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