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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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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行有个理财产品,月存.每年利息好几百。连存10年有分红,我算了一下很划算,比基金和单纯的存款都好,你去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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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事业单位改革中你不知道的重大问题?
在事业单位体制、人事制度改革的背景下,行政单位中从事行政工作、使用事业编制的“事业干部”应该转“公务员”的问题,是事业单位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有明确思路和处理方法。
全国“事业单位改革”大幕拉开,2011年《瞭望》杂志发表了:《事业单位改革时间表和思路确定将全面开闸》一文,文章指出: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则可调整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对于已认定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过渡期内使用的事业编制须“只减不增”。日各大媒体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除“改革思路”外还有设置的“5年过渡期”。
党中央、国务院“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就是剥离“两头”留下公益。取消行政类事业单位、经营性事业单位。只保留类似学校、医院这类公益性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就是将承担行政职能的变为行政机构;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转为企业;保留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也就是说“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通过某种形式(调整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单独设置)变成行政单位(机构),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中“事业编制国家干部”(不包括工勤人员、以下简称:事业干部)也将转为公务员。
国税部门因为各种原因内部存在一种不伦不类的、相当事业单位中“完全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的所谓“事业编制干部”(简称:事业干部)人员,“事业干部”为国税部门使用事业编制的干部身份人员,在国税系统内部近似于公务员,“事业干部”具有执法权(可以核发税务检查证)、可以从事国税部门公务员从事的一切岗位,可以享受同等条件下国税系统公务员的一切待遇,表面上看等同于国税系统公务员。与之对应的国税系统还有一种正式职工--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人即“工勤人员”,工勤人员不具有执法权、不能从事执法类活动,工勤人员的主要来源是国税系统子弟中“退伍士兵”。
  国税部门的“事业干部”不转为公务员将存在以下3个问题:
1、无合适岗位、混岗现象相当普遍。理论上说事业编制干部应安排国税局事业单位,但因国税部门招人一般为县一级国税局,并无合适岗位安排事业干部,县一级国税局所谓事业单位只有“信息中心”根本要不了几个人,并且“信息中心”是一个对计算机专业化要求较高的部门,国税事业干部来源复杂,政策性安排人员多,全部强行安置“信息中心”也可不能。加上“信息中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事业单位,实际是一个国税局内设行政支持类科室(股室),本质上说还是行政机构和安排其他岗位并无本质区别。
2、“事业干部”身份不清,定位不明、法律适用困难。类似公务员又不是公务员、类似工勤人员又不是工勤人员。到底是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还是按照《劳动法》(含《劳动合同法》)管理?各种法律、文件对此矛盾重重。国税部门事业干部在实际中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按理说国税局事业单位(事业干部)就应该可以享受职称工资(中级职称可套科级干部、高级职称可套处级干部工资),但现实中事业干部套公务员工资,不承认事业单位职称工资。对此可认定为国税部门事业干部系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注解与配套》中国法律出版社第58页,“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其他方面也是比照公务员管理的,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机关(包括分局、税务所)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按照本规定执行。”对照《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中组发〔2008〕7号)第三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参照本规定执行。”故应认定国税系统事业干部应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但国税部门事业编制干部又不是完全按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干部”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相关解释国家机关只有在招收“工勤人员”时才需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法律出版社 2008年2月第一版 第7页)。而事业干部又不属于工勤人员;此外《劳动法》规定:比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适应《劳动法》而适用《公务员法》,那么国税部门事业编制干部到底使用哪部法律没有明确定位。所以国税部门事业干部是身份不清、定位不明、法律适应困难。
3、随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执法类、行政支持类、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人员将转为公务员,国税部门事业干部无论是否安排在所谓的“事业单位”肯定属于执法、行政支持、行政管理类人员,如不转为公务员和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政策违背。国税部门所谓的“事业单位”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事业单位”,其本质不过是国税局内部行政支持类科室(股室),按照改革精神应转为行政机构。
4、“5年过渡期后”已经不再存在“行政性事业干部”(自编名词,指完全从事执法类、行政管理类、行政支持类的事业编制干部、因为根据国家精神这类人员应该转为公务员),不再存在“事业编制干部”级别(保留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学校、医院是否保留行政级别尚不明确)。其他单独的执法类、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中“事业干部”直接都转成了公务员,如果国税部门内设“事业干部”不转,国税部门事业干部将是什么身份?国税部门有些“事业干部”已经担任副科以上岗位,或者有些享受副科级以上级别,将来是否要免职?是否要撤消其享受的行政级别?按照目前改革方案“国税系统事业干部”如不转公务员将何处和从?
国税部门“事业干部”人员来源主要有3个方面,第一、经省级人事部门安排,省级人事部门、国税部门组织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税系统事业编制”人员。二、因行政编制紧张、使用事业编制安排的“军转干部”。第三、除“军转干部”外其他政策性安置人员,如2010年成品油改革安置人员。
下面分析以上3类人员是否具备转为公务员的条件:第一类、经省级人事部门安排,省级人事部门、国税部门组织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税系统”事业单位人员。这类人员一般是招聘计算机专业、财会类专业的大学生,从事国税部门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属于人才引进性质。其招考竞争激烈程度不亚于公务员,比如:2009年陕西省直事业单位招聘笔试中西安市阎良区国家税务局招聘一名事业编制(干部)报名人数比为1:515,经济较发达地区国税部门招录“事业人员”报考比例一般在1:150以上。这批人素质较高,可以转为公务员。第二类、因行政编制紧张、使用事业编制安排的“军转干部”。同样为军转干部,有的为行政编、有的为事业编,这种区别对待本身就有不合理性,也导致被使用事业编制接收的军转干部对此不满,应该考虑全部转为行政编制即公务员。第三类、除军转干部外其他政策性安置人员,如2010年成品油改革安置人员。这类人员实际和军转干部类似,都属于政策性安置人员,2010年全国成品油改革(又称“燃油税改革”)全国国税部门接收了1500个行政编制人员、1000个事业编制人员。本身录取条件、考试要求都一样使用两种编制安排不合理,导致被使用事业编制接收的原养路费征稽人员对此不满,可以考虑全部转为行政编制即公务员。
综上所述,以上3种国税部门“事业干部”人员都具备转为公务员条件,现实中国税部门“事业干部”人员绝大多数在基层县、区一级国税局。一般从事税收征收、税源管理或其他管理类岗位。我建议对国税部门除独立的整体性事业单位(比如税务学校)外,考虑将在各级国税部门中“事业干部”转为公务员,这也是符合事业单位改革中将“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行政单位这个大思路的做法、是一个大的方向。
从历史上看,《公务员法》通过后国税系统对“干部”身份人员“过渡”成了公务员,甚至有少数工人也“过渡”成了公务员。此次事业单位改革应看作对历史遗留问题的最后清理,除工勤人员外应参照原有“过渡公务员”政策。同时全国国税系统除整体性事业单位(如:税务学校)外,在市、县两级国税部门的“事业干部”所占总人数比例应该不超过3%,转化难度小,只需按人数核增行政编制、同时核减事业编制即可;甚至可以采取“编制不变、身份转变”--公务员身份使用事业编制(暂时混编、以后有退休人员空编时再逐步解决)的特殊办法。而且国税系统“事业干部”本身享受本部门同等条件公务员待遇,经费上并不需要多出一分钱。
同时要考虑按照国家不再新设“行政类”(行政支持、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精神,应该对国税部门内部所谓“事业单位”进行机构改革。各级税务局机关内部本身就不应该存在所谓“事业单位”。国税部门内部“内设科室”性质的“事业单位”地市一级国税局一般有:信息中心、票证中心、机关后勤中心。县、区一级国税局一般有:信息中心。这些机构名以上是“事业单位”,但实际上就是一个内设科室(股室),和其他科室(股室)同等待遇和管理的,无任何独立性,和事业单位的“独立法人”完全不同;其实际人员构成大多也是公务员、并且可以随时和本局其他科室调换。信息中心主要管理计算机软硬件维护、征管系统运行,技术上维持税务局正常运转;票证中心管理、检查税务票证;后勤服务中心实际就是其他单位的“行政科”(或者办公室)。以上都属于行政单位内设科室性质,和公益性事业单位、企业性事业单位完全靠不上边。党中央、国务院事业单位改革精神,就是“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就是将承担行政职能的变为行政机构;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转为企业;保留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我认为各级国税局内部根本不应存在所谓“事业单位”,国税机关一些“内设科室”(股室)性质的“事业单位”不符合上述公益服务性、企业性事业单位的特点,其本质为行政单位组成部门,应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转为“行政机构”。
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人员改革不能忽视“行政单位”中的“事业干部”,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的规定,既然“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事业干部”都可以转为公务员,那么“行政单位”中从事执法或者行政管理的“事业干部”更应该转为“公务员”。
全国国税系统事业编制干部强烈请求中央编制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公务员局对照“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将国税系统内从事执法类、行政管理类、行政支持类(行政支持类指在国税局内设科室性质的所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事业干部”立即转为公务员!
这是事关所有行政单位的重大问题,以上仅仅是以国税部门为例,其他公安、地税、工商、国土、环保等部门类似。我们认为凡一切“行政单位” 中从事行政支持、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事业编制干部应全部转成公务员!
行政单位中从事行政工作、使用事业编制的“事业干部”应该转“公务员”的问题,是事业单位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有明确思路和处理方法。
要求中央有关部门高度关注、认真研究这一问题,在将“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事业干部”转为公务员的同时,一并将“行政单位”内从事执法和行政管理类工作的“事业干部”一并转为公务员,务请一次改革到位,如果该问题处置不当必将形成“事业干部”管理混乱,导致在干部问题上行政单位、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中形成不平等、势必影响团结稳定。也将引发二次改革、反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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