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除了企业所得税优惠还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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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82号)
一、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1、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业务;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部联产[号
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2、自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4、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6、本通知未明确生效时间的政策,一律从日起开始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7、对生产线宽小于0.8um(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外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规定。
——国税发[2002]36号
三、非营利性机构的优惠政策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种税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4、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资格,并按规定补缴当年已免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四、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2、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条款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
3、符合上述条件和范围的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减免手续:重点龙头企业申请减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权限审核批准后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未经批准的重点龙头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内容包括:经批准减免税的重点龙头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款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4、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必须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年检。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因重点龙头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时,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取消其减免税,同时追回当年已减免的税款。企业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重点龙头企业减免税或未按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本规定自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五、技术转让优惠政策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号)注:具体操作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执行。
七、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1、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在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
八、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九、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
1、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费的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业户(下同),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
2、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社会力量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是指纳税人并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收到资助资金和用途的书面证明;
②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计划;
③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资金收款证明;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纳税人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国税发[2000]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
十、第三产业优惠政策遥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十二、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优惠政策遥
(一)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十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优惠政策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号)的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对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政策。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3、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品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号)注:具体操作办法按省国税局、省经贸委《湖南省环保产业设备(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执行(湘经贸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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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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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财预[2012]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重新修订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是重新明确不适用范围,企业所得税全额归属中央收入的企业由14家调整为15家。
二是调整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所属区间:统一确定为上年度,不再区分上上年度和上年度。
三是明确当年撤销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税款,不再从第二年起才不参与分摊税款。
四是对“三因素”中的“经营收入”改为“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调整为“职工薪酬”,对资产总额不再排除无形资产。
五是明确总分机构均参与汇缴分配
57号公告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这是新办法的一个重大变化,在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的税款须在总分支机构之间分摊,各分支机构也要参与汇算清缴,解决了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退税压力过大的问题。
六是明确查补税款的入库问题
57号公告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的50%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计算的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缴纳,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查补税款就地办理缴库;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57号公告第二十八条规定,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 关于外出施工建筑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 1、准确把握总局国税发【2010】年156号文和广西国、地税2010年2号、3号公告的适用范围。 2、注意财预【2012】40号和57号公告的执行时间,从日起执行。2012年企业所得税会算清缴仍适用财预【2008】10号和国税发【2008】28号。
3、外出施工就地纳税问题 (1)外出施工证明开具问题 开具要求、有效时间(最长180天)、台账管理(最好一个市、县只由一个征收机关开具)、续开管理。 (2)有外出施工证明的,按0.2%随征。
3、没有外出施工证明的,按照156号文和2号公告规定,对未能出具外管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参加汇算清缴,其在劳务发生地被按其实际经营收入的2.5%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能回机构所在地抵扣。 * 例,假设A总机构,有甲、乙、丙三家分支机构,2013年税款分摊比例为0.2、0.3、0.5。 (一)2013年汇算清缴时,A总机构汇算应补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
A总机构需补缴税款=0万元
甲分支机构需补缴税款=500×0.2=100万元
乙分支机构需补缴税款=500×0.3=150万元
丙分支机构需补缴税款=500×0.5=250万元 (二)2013年汇算清缴结束后,A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纳税评估,需补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
A总机构需补缴税款=20×50%=10万元
甲分支机构需补缴税款=10×0.2=2万元
乙分支机构需补缴税款=10×0.3=3万元
丙分支机构需补缴税款=10×0.5=5万元 (三)2013年汇算清缴结束后,甲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纳税评估,需补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
A总机构需补缴税款=10×50%=5万元
甲分支机构需补缴税款=10×50%=5万元
11.财税【2012】10号:明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优惠期内,自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
* 12.财税[2012]30号: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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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来源:深圳国税&   |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的主要有: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年度备案 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享受方式:汇算清缴时享受,年度备案
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研发项目文件。
3、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方式: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无需备案。
4、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微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无需备案
5、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年度备案
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
6、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汇算清缴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办理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享受方式: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
备案时间: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汇算清缴前备案。
备案资料:
a.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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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所得税优惠不能一劳永逸
一财网汪蔚青 10:03
日前,小米科技的董事长雷军就小米科技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问题向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局长提出疑问,小米科技面临的问题在很多包括互联网等新兴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很具有代表性。
大多数创业的科技人员知道,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有很多好处:更容易获得科委等政府部门的财政扶持资金、更多的税收优惠、更好的企业品牌和更多的市场机会,所以他们会比较关注如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会尽快为自己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然而很多企业以为拿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给税务局备个案,除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外,跟税务局就没有关系了。然而雷军的这次提问,让他意识到,这种想法与现行税法是有悖的。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日开始执行的,其中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15%的优惠税率让高新技术企业仅企业所得税一项就比其他非高新企业降低了40%,仅此一条就让众多其他非高新技术企业羡慕不已。然而,所有的税收优惠都是有先决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也非一劳永逸的。
雷军意识到,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非一劳永逸
科技部门只管企业的科学技术水平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若满足了相关的标准就可以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其关注的是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的时点数据。科技部门授予的高新证书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但并不代表企业有了高新证书就能一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主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则更关注的是企业每个经营年度的时期数据。由于两个主管政府部门的管理侧重点并不相同,因此企业要持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必须满足税法中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否则,企业会面临有高新证书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尴尬境地。
首先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三年内,必须在每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的相关经营和财务数据资料,其中包括:
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投入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比例。这个比例是研发费用与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具体规定是:年销售收入小于5千万元的,研发费用比例不得低于6%;年销售收入在5千万元~2亿元的,研发费用比例不得低于4%;年销售收入大于2亿元的,研发费用比例不得低于3%。企业的研发费用如果既有境内发生的,也有境外发生的,则境内发生部分不得低于总研发费用的60%。
除了核心的高科技业务,还会销售其他产品或提供其他非核心服务的企业,其每年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或服务)收入不得低于其总收入的60%。
企业员工的人数结构也必须符合规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必须占到员工总数的30%,其中从事研发工作的员工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10%。
以上四项规定必须同时满足,缺一则当年度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
然而,由于企业技术不同、所处生命周期不同,对于以上四项规定的感受也不同。小米科技的雷军就提出:互联网企业经营状况变化比较大,比较担心企业在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某一年中,可能有些财务或者经营数据不能达到指标,因此就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他提出,能否将三年的数据平均一下来测算企业是否达标。虽然他的提议与现行税法有悖,但我认为完全可以讨论一下。
前一段时间,关于流量用不完是否该清零的讨论极其热闹,广东移动总经理的“吃不完的鸡腿总不能退回去”的言论完败于肯德基一句“吃不完可以打包”。湖北移动也从5月1日起推出季度流量包也进一步顺应了市场关于流量用不完可以继续用的需求,价格上也比三个月累计流量包的价格低。归根到底,屁股决定了脑袋,移动作为垄断企业并不擅长站在市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另一个案例,国家去年对部分月服务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出台后,很多按照季度申报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企业就出现了按季度服务额不超过6万元,而季度中某个月的服务额超过2万元该如何申报的问题,于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很短的时间内又出台了一个补充规定:只要小微企业一季度的服务额不超过6万元均可享受暂免征税的优惠政策,极大的支持了小微企业的发展。
回到雷军的提问上来,虽然按照现行政策,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每年证明自己达到标准,但由于现在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模式、技术更新速度和成本结构已经与以前那种主要集中于制造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很大不同。出于鼓励企业发展的角度,税务机关的确可以考虑将每年度的纳税管理改为按照证书有效期内的合并管理。比如,企业在某一年度的部分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则该年度不得享受15%的优惠税率,但若在高新证书三年有效期内的平均数最终达到标准,则准予企业三年均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若平均数也未达标,则未达标年度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这样的调整,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并不会增加太多工作量,却能在现行税法变动较小的基础上,更大限度地支持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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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群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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