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付房25万 女生首付10万 男生出15万 装修家具家电购买清单装修归男方出 婚后共同还贷 双方名字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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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男方家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如果房产证上写双方名字,离婚后怎么分割
婚前买房,男方家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如果房产证上写双方名字,后怎么分割
公众采纳地区:四川-乐山咨询电话:18683***帮助网友:11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案情叙述过于简单,详述后本律师予以解答。 21:36 21:47华律网用户婚前购房,是男方父母出的首付,女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写男女双方的名字,如果离婚,请问房子怎样分割?谢谢 22:06如此与你分析,几种情况:1.男方父母出首付,须明确男方父母意思表示,是赠与夫妻俩,还是赠与一方,还是单纯的垫付借贷资金行为;2.共同还款年限长短须明确;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短;4.不动产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若房产证上为二人名字,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可视为夫妻按份共有。具体明确过后,可电话联系:0.
律师回答地区:四川-广安咨询电话:帮助网友:89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离婚时的分割,要看按揭时你们是否办理结婚证。若办理且未明确赠与个夫妻那方,一般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没有登记,则就房屋增值部分予以分割。 14:58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13568***帮助网友:308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属于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房产均分,但是首付需要你们共同偿还。 21:59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18602***帮助网友:1542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按共同财产分割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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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父母出钱买房登记女方名下,分手后该归谁啊?
男方父母出首付款,女方办理按揭,女方出钱装修买家具。入住一年并共同还房贷,二人分手后先后搬出,男方父母入住并开始还贷。数年后,女方结清房贷尾款,要求男方父母搬出。这房的产权到底该归谁?
之前的法律对于离婚时的房屋产权问题是这么来规定的。&&&1,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3,结婚后买房的,无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谁出了首付,谁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上的规定看似公平,但是在真正执行起来的时候,遇到了极大的麻烦,很多男人想不明白的是,自己全家供起来的房子,为什么离婚的时候就要分给女方一半?现在房子是一户人家的主要财产,如果要一分为二,那么唯一办法就是把房子卖了,但是卖了房子你就永远买不起了。正是因为类似的争端太多,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调整,下面是相关条款。&&&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现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就看谁出钱多,就支持谁。如果男方出钱买了房,那么房子就是男方个人的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房子未来的升值部分同女方也无关,有人说老婆也参与还贷了,那么你就来证明你出了多少钱,你出多少钱就补给你多少钱,你能拿到的仅此而已,不会再多了。
其他回答(共2条)
  你好,婚后买房的产权归属于哪一方,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一、房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情况&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之后,如果一方的父母为其子女购买了房产,并且房产证上只有其子女的名字,则此房产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有财产。&  二、房产为夫妻共有的情况&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情况&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了房产,且该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则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举例来说,就是若男方的父母出钱买了房子,房产证上有男女双方的名字或者房产证上只有女方的名字,则此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  2.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情况&  如果房产为男女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并且该不动产只登记在了一方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判断房产归谁所有,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有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认为该不动产是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3.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房产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此房产都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依法平均分割。
1、写“新人”的名字&  如果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证据,父母的出资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  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视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如双方没有结婚,父母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  2、写父母的名字&  如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可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3、写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这种做法也较为普遍,往往是因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来还贷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这婚房应算是男方家的财产。&  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由他们共同享有或承担。而男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这部分财产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如果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产权,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亦是如此。&  4、只写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独自承担所有房款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婚后因父母的介入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很多恋人选择了这种方案。&  这种情况需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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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男方付了首付,房产证上是男方名字,婚后双方共同还清贷款
婚前女方全额出了房屋装修的钱,婚后双方共同还清房子贷款,房产证上一直是男方名字。请问若离婚,房子该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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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房屋装修的款项,很多都未必保存有购买东西的发票,如何证明自己当时花了多少钱呢?另外,婚前女方出资购买的车因为某些原因,当时是用男方名字上的牌,这个还能要回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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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签订夫妻财产协议,详谈电话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如男方婚前购买,离婚男方需要补给女方共同还贷部份及对应的增值部份,房修款需补偿女方。如不明可来电详细咨询沈晶律师。
可是房屋装修的款项,很多都未必保存有购买东西的发票,如何证明自己当时花了多少钱呢?另外,婚前女方出资买的车,当时因为某些原因,也写的男方名字,这个还能要回来么?
女方出资购买的车,看你当时出的是现金还是刷卡,如果有刷卡记录能证明是你出的钱也是可以的。
你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看房子是男方什么时候购买的,再确定该如何分割,建议详细咨询律师。
如你所说,房子是男方个人的,婚后共同还款及升值部分是共同财产,车,关键要有证据。
婚前出资交付首付的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的原则上归属房产证一方,然后补偿给另一方现金。装修部分虽然没有票据,但是可以要求对方补偿。车的话需要拿出证据证明你说的事实
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你好,根据出资购买的情况,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你好,属于共同财产的
属于共有。
你好!婚前男方个人出资购房,登记在个人名下,很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女方也可以收集证据,证明当时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购房,尽量多争取利益。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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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交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分割?
作者:张朋&&发布时间: 09:55:10
&&& 【基本案情】
2002年5月28日,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李某父母于2002年10月出资1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产权人名字为李某,余款40万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由夫妻婚后共同偿还,分20年还清。2003年8月房屋交付,王某父母出资4万元进行了房屋装修。2009年3月二人因为感情破裂,李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王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坚持自己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且共同还贷,自己应该对房屋拥有权利。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她补偿给男方一定款项。
&&&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屋是在双方结婚之后购买的,由夫妻共同偿还房屋抵押贷款,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该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认为该房屋是李某父母的赠与行为,因为该赠与行为发生在结婚之后,也应当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况且房屋交付后,王某父母也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因此,王某请求房屋归其所有,由她向李某补偿一定的款项也是合理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后李某父母出资10万元首付款为李某购房一套,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视为对李某个人的赠与。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房屋应当属于李某个人的财产。至于婚后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以及王某为该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等,李某应当给予王某一定的补偿。
&&& 【案件评议】
对于本案,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对于本案,其实可以找到直接的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婚后由一方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由此,本案中房屋产权归李某个人自无异议。但为了理解本案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有必要梳理一下《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在体系上的逻辑关系。
《婚姻法》第十七条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该条以一般列举与概括说明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尤其是对赠与财产作出了规定,即除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外,一般认定赠与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第十八条是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尤其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这其实是属于夫妻财产制度中法定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法定的依据就在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赠与合同的规定。既然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特定的受赠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则只能转移给特定的受赠人,即该财产应当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是说,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实质上是对《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细化,将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行为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行为,例外情形除外。但是对该条的理解不能僵硬,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行为应当首先尊重父母子女之间的约定,即如果约定该购房款是父母借给子女的,那么父母借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借贷行为,而非赠与行为。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因为这样的推定更符合日常生活的伦理。虽然《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对父母为子女购房行为作出了认定,使得婚姻法的适用性更强,但是其中存在一些局限。例如对该条中&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认定就存在困难,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视认定&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而现实中的情形往往是,即使父母想把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但往往处于婚姻家庭等因素的考虑,也不会明确表示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以免另一方因此产生误会,影响夫妻感情生活。为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条实质上是对出资一方父母的财产利益与配偶另一方的利益作出的平衡。我国婚姻法中的法定财产制度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因此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原则上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这实际上是对夫妻另一方的权益保护。但是该种保护并不是没有范围限制的,对于赠与人的财产赠与,还应当尊重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基于此夫妻一方在婚后可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在解决了两种利益的冲突之后,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界定父母一方是否有赠与子女一方的意图?答案是通过出资行为中相关的&外观行为&来推定。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可知,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取得原则,不动产登记簿是确定权属的依据。可见,不动产一经登记就产生公示、公信效力。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一般就认为谁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由此可以推知,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可以推定父母的真实意思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反之,如果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子女一方的名下,则可以推定父母的真实意思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将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作为推定父母赠与对象的判断标准,使得对父母真实意思的判断客观化,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本案中里某父母出资10万元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应当视为是对李某的个人赠与,该房屋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虽然该房屋是在双方结婚后购买的,但并不是说所有在婚后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多个条文都对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做出了规定。
另外在本案中,虽然房屋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同时房屋是王某父母装修,离婚后该房屋的最终受益人是李某,装修作为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有其实际价值的,李某应当补偿该笔装修款。至于剩余的房屋抵押贷款,很明显应当由李某自行偿还。
来源:巫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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