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小额信贷公司设立要求贷款有限公司的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书涉及哪些规定?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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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金融发[2008]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更好地满足我省“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二○○八年十月十一日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试点初期,做好以相关政策和风险防范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工作。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二章 机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为“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有2名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应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
(三)小额贷款公司要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场所变更应到当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
(四)拟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两年以上银行业从业经验,并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人首先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被列入考察对象后,在县级政府指导下,拟定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出资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主要部门负责人简历。
(二)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书。
(三)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要承诺自觉遵守国家及本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股东名册等。股东名册内容应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并附法人股东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五)经出资人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草案。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级审核会议前提供)。
(七)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八)拟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九)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书。
(二)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范围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第八条所要求的材料)。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方案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设区市政府复审后,上报省金融办审定。省定扩权县(市)直接报送省金融办,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政府。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持省金融办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通过省金融办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经省金融办批准后方可任职。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当地公安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在省金融办指定的银行足额存入注册资本金,并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选择陕西省内一家银行业机构作为合作方,签署合作协议,报省金融办备案。小额贷款公司正式挂牌开业前一周,将注册资金的三分之二从验资账户转入合作方银行,剩余资金待小额贷款公司正常开展业务后再转入合作方银行。
第十三条 对于注册资本金达8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净资产收益率大于5%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注册地以外的市、县开设分支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外发放小额贷款。
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组成实行主出资人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省内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资产负债率50%以下、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此外,主出资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第十六条 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5%。其余单个出资人出资不得低于200万元。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持股比例相对分散。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如需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所在地县政府初审后,报当地市政府复审,省金融办备案后,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可实施。增资后主出资人、其余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仍要符合第十七条的规定。新增单个股东的出资必须为货币资金,出资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两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出资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所在地县政府初审,报当地设区市政府复审,省金融办备案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可实施。
第四章 合规经营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对内或对外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应给与积极支持。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合作方银行开立账户,存入的货币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小额贷款,其他资产类业务、表外业务必须经省金融办核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并要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制定稳健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要依照有关程序对贷款项目进行自主评估和独立决策,有权拒绝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贷款的指令。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对贷款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加强对贷款项目的跟踪,完善对贷款企业或个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应有不低于70%的资金用于支持“三农”经济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以短期小额贷款为主。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1%。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合作方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合作方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使用的票据凭证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须于每季第一周内将上季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贷款明细表、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贷款五级分类表等报送省金融办,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规定程序接入信贷征信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信息,并在信贷业务审批和管理中查询借款人的信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政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改造为村镇银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三十八条
省金融办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导各级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各级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认定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好准入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验,督促企业合规经营。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查处,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省金融办的批准文件同时作废,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有权采取警告、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一条
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委托依法设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是否保留试点资格的依据。
第六章 机构终止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期限由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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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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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是日,施行时间是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经营,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4号)、《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政金发〔2009〕1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批工作指引》(湘政金发〔2009〕2号)、《岳阳市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及监管指引(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出资并经批准在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核准营业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遵照市场原则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条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及服务对象限于临湘市行政区域内,不得跨区域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为临湘市,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要求的主发起人;
(三)股东具备相关资质条件,股权结构设置合理且符合规定要求;
(四)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含增资扩股)。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超过15人,股东均须为企业法人,且注册地在临湘市所辖境内者优先;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由市金融办按照“审慎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初核,经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择优审定。选择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还须经岳阳市金融办批准同意。
第十条主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临湘市所辖境内;
(二)企业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实力较为雄厚;
(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赢利且累计利润总额在5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主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临湘市常住户口;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在职人员;
(五)个人权属清晰且无异议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抵押、担保类资产)。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其它企业法人股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岳阳市所辖境内;
(二)企业市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实力较为雄厚;
(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利润总额在200万元以上;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其它组织类型股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或经批准成立,所属地在临湘市境内;
(二)具有对外投资资格;
(三)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所有股东出资,均需按规定接受股东资格及资金来源审查。
第十六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筹建申请、开业申请及挂牌营业三个阶段。筹建申请、开业申请及相关材料由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负责申报,经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初核后逐级上报,再由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复。
第十七条筹建申请需提供筹建申请书、筹建方案、可行性报告、股东出资协议书、股东基本情况及证明材料、股东责任承诺书、工商部门预先核定的企业名称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需提供开业申请书、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公司组织架构图及职责分工、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基本账户开户情况、验资报告、与中介机构签定的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协议书、拟任高管层成员基本情况及任职资格审批表、营业场所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财务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和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关联关系法律意见书、验资报告,需由省统一认定的中介机构出具。
第二十条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其人选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拟任董事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机构负责人应具备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其他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第二十一条获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复原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税务登记、申领贷款卡及向市公安、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实现挂牌营业。
第二十二条获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实现挂牌营业。在规定期限无法挂牌营业的,需在期限日满前10日内向审批机关说明情况并呈报延期开业申请。
第二十三条试点期间,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仅限为:
(一)发放小额贷款;
(二)提供财务咨询。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合理设置股权结构,股东人数需符合相关规定。主发起人为1人的,主发起人及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30%;主发起人为2人的,主发起人及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40%;其他单个股东及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1%。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出资,须确保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全部为自有资金并出具股东责任承诺。在办理注册登记或股权变更时,由出资人以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足额缴纳,不得虚假出资或分次缴纳,不得以银行贷款、融入资金、社会集资、借款或委托理财等方式吸收资金入股。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一旦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十七条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补充资本金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批机关核准,设立满一年后可增资扩股。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设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所持股份,任职期间不得转让。
第四章 资金运用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运营资金来源仅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经营利润,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认真审查,并将融资情况及时报银监部门备案。小额贷款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的,不得进行融资。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按“小额、分散”和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贷款对象。严格控制大额放贷,其中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5%,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单笔贷款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向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法律借款协议,借款协议须就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贷方式、担保形式及违约责任作明确规定。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及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即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三十四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涉农领域和微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层等高管人员、核心工作人员,以及前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放贷款。
第五章 合规经营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审慎经营。
(一)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科学规范的信贷管理制度、授权授信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二)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和完善内部稽查与审计制度,严格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所有业务活动,有效防范风险;
(三)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向市金融办和中国人民银行临湘市支行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
(四)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有关客户资信状况。
第三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九条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应通过合法途径依法追偿债务或通过司法手段申请强制执行,不得采取暴力或胁迫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及借款人人身安全的非法手段追偿债务。
第四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法律事宜。
第四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市内选择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存款基本账户,委托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不得多头开户。贷款发放及收回主要通过转账等电子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第四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捐赠机构、提供融资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主管部门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变更事项、诉讼事项等信息。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或全部内容。
第四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悬挂包括不参与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金融活动及违法犯罪活动等相关承诺内容的告示牌。
第四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按规定及时缴纳员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及医疗保险。
第四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税务登记制度和工商登记制度,坚持依法纳税、按规定进行工商年审年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对小额贷款公司,建立“政府牵头、部门配合、上下联动、依法管理”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自觉接受本级及本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涉及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注册资本、营业地址、公司类型和修改公司章程、实施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均应经市金融办及岳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核准同意。
第四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逐月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财务运行、现金流动及经营情况,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市人民政府及审批机关可委托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依据。
第五十一条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工商、公安、金融办等部门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发放高利贷、暴力催债等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
(二)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及时掌握其财务、经营及融资信息,派员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了解相关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持续、动态监管;
(三)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和贷款的利率政策执行情况,开展反洗钱安全监管。同时,负责监测监管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情况,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使用情况。
(四)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对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五十二条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二)初审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开业申请及股权转让、增资扩股、高管层任职和其它重大变更事项;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与处置等专门培训,牵头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四)逐月向岳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及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注销、年检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由市金融办牵头,联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财务监管。
第五十五条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行为。
第五十六条市公安局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实行打击。
第五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的;
(三)资金来源及运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四)采取“帐外帐”等形式发放小额贷款或从事其他未经批准业务的;
(五)从事非法集资、变相非法集资、集资诈骗、吸收公众存款、洗钱、发放高利贷、暴力催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从事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等非法经营活动的;
(七)拒绝或妨碍主管部门检查监督的;
(八)不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及审批机关提供经营等有关情况或提供情况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本级及本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八条经查实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或违法犯罪活动的,市金融办可直接责令小额贷款公司暂停发放小额贷款。被责令停止发放小额贷款或被责令关闭的小额贷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章 解散及终止
第五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六十条小额贷款公司须解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法实施破产清算。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1]
.临湘市人民政府[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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