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上盖公章有效吗第一个公章模糊,在旁边在盖一个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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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合同盖章签字的注意事项》
合同盖章签字的注意事项
合同签字盖章应注意的事项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盖章的重要性是众所周知的。1、谁能在合同上签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肯定能在合同上签字,但对于较大一些的公司,除非这个合同重大,一般来说很难见到法定代表人。大量的合同都是由销售人员洽谈,这就存在一个问题:销售人员签字的合同对公司生效吗?是否对公司生效就看销售人员有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授权应当有公司出具该的有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且该委托书我方应留存原件。授权委托书上的授权应明确具体。如果没有授权委托书,销售人员签字的合同,其内容对公司是不具有约束力的。2、盖什么章?公司一般都有一个行政章就是公章,一个财务章,一个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可用公章或合同章。3、签字和盖章都要有吗?合同法规定的是签字或盖章,及只具其一即可,但合同可约定签字并盖章合同生效。—1—合同盖章、签字的注意事项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但必需要亲自签字或盖章。签字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代理人。对于后者,较为谨慎的方法是由签字人交书面法人授权书。法人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授权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授权范围包括授权的时间范围,对象等,授权人或授权单位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日期。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通常会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主体不同。这将给合同的履行,主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分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单位的内设机构则不尽然。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辩是否是原件。有当事人习惯用炭素墨水,以为利于长年保存。对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当原件与复印件发生分辩困难时,才是真正的麻烦。盖章时要加盖骑缝。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时起成立。因此,并非必须签字同时盖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一般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都要同时签字并盖章,虽不必要,但应当说是有利而无害的。在签字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时,有盖章便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盖章和签字的注意事项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都属常规错误,文件封装之前一定要认真检查。合同盖章注意事项尽管不是所有的合同上都加盖印章,但盖章合同毕竟是多见的,特别是在书面合同中,盖章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所谓盖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合同盖章具有重要的作用: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印章,表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2 —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标志合同经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既然盖章是合同成立的标志,那么,对受诉法院而言,各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盖章是人民法院判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有效成立的重要证据,一般说来,某个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加盖印章,当事人将不必另行举证证明合同已经成立,由此产生的后果便是法官将不对合同是否成立进行审理,法官将基于这一法定事实直接判定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而且,法官断定是非、分清责任也将主要依据盖有印章的合同,反之,合同未盖章,法官将要对合同是否成立展开调查。由此可见,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关涉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大问题。实事求是地讲,在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第35条、第37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理论上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践中却引发了许多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基于种种原因在草拟好的合同上拒绝盖章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同时,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随意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也并非少见,对于出现在众多合同上的盖章问题,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已经给予了慎重的注意,并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由于合同盖章问题与当事人关系甚大,因此,本文拟对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合同盖章纠纷进行类型化研究,并对每类纠纷的处理发表些浅见。现实生活中,因合同盖章而引发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下列见种:一、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上加盖印章,而对方当事人并未加盖印章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却因种种原因未在合同上盖章。具体表现为:1、异地订立的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未随身携带印章,无法在合同订立之时盖章,于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好了自己一方的印章后将合同文本交给对方当事人带回单位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回到单位后,因各种原因迟迟不盖章,也不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2、洽谈、签定合同的人并非是订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而仅仅一般工作人员,合同条款约定后,一方当事人加盖了印章,而对方当事人要将合同文本带回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方能盖章,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同意合同条款进而拒绝在合同上盖章;3、一方当事人盖章后,对方当事人盖章前,交易条件发生变化(如价格上涨或下跌等),未盖章一方不想日后履行合同,于是拒绝在合同上盖章。二、一方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书上预先盖章这种情况在生活中经常发生,具体表现为:1、商品定单,例如,书店为了推销图书,将图书的书名、定价、版本、出版社、书店的开户行等合同条款预先制定成合同,仅将购买册数一项空置,加盖印章后将定—3—单广为寄送;2、商品销售广告。三、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实践中,基于减少订约成本、快捷交易的考虑,被代理人常委托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代签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被代理人往往以代理人无代理权为由推脱自己的责任。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订立合同并加盖自己的印章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并非少见,许多银行的储蓄所、代办所,保险公司的支公司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上均加盖自己的印章;而有的公司分支机构对外订立合同也加盖分支机构的印章。五、私盖印章这种情况表现为某些单位主管印章的人员或业务人员,利用本单位印章管理不严。六、盗盖印章这种情况表现为非本单位的人员采用非法手段秘密盗窃或盗盖印章,与他人签定合同。七、私刻印章这种情况表现为有的人非法私刻印章,并用这枚印章与他人订立合同。八、借盖印章这种情况表现为甲单位借用乙单位的印章与丙单位订立合同,但合同的履行人却是甲和丙。 凡此种种,乃是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合同盖章纠纷,合同盖章纠纷类型不同,将直接导致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和人民法院对其处理的不同:一、一方盖章,对方未盖章。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则该合同不成立。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做了明确规定。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已盖章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依赖此合同能够履行并为合同的履行做了财力和物力的准备,从而使自己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那么,已盖章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未盖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损失。当然,追究未盖章当事人的—4 —缔约过失责任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条件之一,即: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例如,在中外合作经营项目中,常发生这样的纠纷,外商以投资为名同中方草签了合作合同,约定由中方负责征用土地、招用工人及“三通一平”,外商负责投入资金。合同签定并由中方盖章、外商携带合同回国后,提出苛刻条件迫使中方就范,否则就拒绝在合同上盖章,于此情形,中方如果接受这一条件,那么合同的履行对中方将明显的不公平;相反,中方如果不接受这一条件,中方为了履行合同,已经征用了土地,招用了工人,为此支付了大笔费用。这就是典型的恶意磋商。在恶意磋商的情况下,善意方有权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例如,甲乙双方订立钢材买卖合同后,乙以合同须经经理同意后方能盖章为由将合同带走,但通知甲可以为履行合同作准备,后来,乙看市场上钢材行情下跌,此时履行合同自己将获利较少,于是便拒绝在合同上盖章。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未盖章的当事人将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这种情形下,盖章方的当事人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 和所遭受的损失,将被视为交易风险而由自己承担。应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一方虽未在合同上盖章,但对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且对方已接受了履行,则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条做出了如下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二、一方预先在空白合同上盖章。这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种情况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就合同条款进行 了仔细磋商,并经过了讨价还价的过程,并且合同当事人是特定的,而第二种情况 则往往是一方当事人自己事先拟定合同条款,并加盖公章后向对方当事人寄送,对方当事人是不特定的。于此情形,首先要确定这种空白合同条款的性质,如果该空白合同的内容具体确定,包含了一个合同所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并且表明一旦对方当事人承诺,盖章方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则该合同条款因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定,构成有效要约,对方一旦在合同上盖章或实际履行了合同,则视为合同成立。如果该空白合同不符合要约的规定,则仅仅是一个要约邀请,对方盖章,则视为要约,而不视为合同成立。三、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通常,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订立的合同,加盖被代理人印章,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但实际生活中的情况较为复杂,许多单位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连同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交给第三人,在委托代理事项完成后,未及时收回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致使委托人以此再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例如,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委托乙到丙地寻找客户联系购买煤炭200吨,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某将盖有本单位印章的两份空白合同书及授权委托书交给乙,乙到丙地后,同丁公司订立了购买200吨煤炭的合同,煤炭运抵甲公司后,经验收,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了购煤款。两个月后,丁公司派人到甲公司索要煤款,甲公司则称其已于收到煤炭后7日内丁公司支付了煤款。丁公司则称甲公司仅—5—支付了第一次购煤款,第二次购煤款至今未付。甲公司称其只购买了一次煤,此时,丁公司拿出了乙代表甲公司的第二份购煤合同,原来,第一份合同履行完毕后,甲公司未及时收回剩余的空白合同书及授权委托书,也未及时通知丁委托代理关系终止,乙则利用剩余的空白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再次以代理人的名义同丁公司签定了购煤合同,而煤炭却未运到甲公司。了解了上述情况后,甲公司以“同乙的代理关系已终止,且煤炭又未运给甲公司”为由,拒绝支付第二次煤款,丁公司索款无果,诉至法院。纵观本案,乙用来订立合同的空白合同书及授权委托书并非其采取非法手段获得,丁公司基于善意相信乙为有权代理并无过错,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对乙的行为应负被代理人之责。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规定。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分支机构的印章。对于这种情况,如何确立当事人?如何承担责任?审判实践中存有分歧,有的审判人员认为,由于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尽管分支机构加盖了自己的印章,但法院仍然要更换当事人,将分支机构的上级机关 (法人)变更为当事人并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显然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团体,因此,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实践中,这种情况时有发生,例如,银行分理处与他人订立了贷款合同,加盖了分理处的印章,显然,银行分理处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有权起诉、应诉。基于上述原因,我们认为,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同他人订立合同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的,应将其列为合同当事人并首先判令其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未清偿的部分由法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正确区分法人的分支机构和法人的职能部门,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行使法人某些职能的部门,实际上属于法人本身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无法独立于法人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例如,大学的系;部委的司、处);而法人的分支机构则不同,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分支机构原则上应依法登记,在此基础上,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法独立于法人,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正因为二者存在着上述差异,所以,法人职能部门的印章也不同于法人分支机构的印章,虽然法人职能部门签定合同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但合同的当事人却是法人,而不是其职能部门,合同责任当然由法人承担。五、私盖印章。由于私自盖章的人系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私自盖章,表明单位对印章管理不严,单位本身有过错,因此,单位应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责任后,其有权追究私自盖章者的责任。六、盗章印章。盗盖印章与私盖印章的不同之处在于,私盖印章之人是利用单位印章管理不严通过打通关节而盖章的,换言之,私盖印章之所以得逞,乃是因为有单位内部人员帮助,或者盖章之人就是单位的员—6 —工;而盗盖印章则是盖章人采取秘密手段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偷盖印章,甚至采取非法手段盗走印章并使用。盗盖印章的,盖章人之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应受刑法的处罚。至于被盗印章一方,因其本身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合同责任。七、私刻印章。私刻印章的行为,违反了刑律,应受刑法制裁,单位不承担合同责任。八、借盖印章。借盖印章经常发生在长期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之间,借用方与出借方彼此熟悉。在借用印章的 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借用印章的情况,则出借人要向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后,其有权向借用人求—7—本文由()首发,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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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盖的不清楚 在原处加盖后更加不清楚 可以在旁边继续并行加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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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银川 发表时间: 16:16
问题与我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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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后加盖的具有法律效力
律所: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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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处理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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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管理与风险控制》课上,学员问我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宫老师,采购与供应商签合同,但有的公司是盖公章、有的公司盖合同专用章,有的章是圆的、有的章是椭圆的,有的还不盖章。另外,有时财务要对方盖财务章,这财务章、公司章、法人代表章的,这里有什么讲究吗?”法人代表章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人名签章。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一种组织,不是某一个人,也不是某个单位的领导。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出了事儿,第一个责任人就是这个法人代表。宫迅伟老师做过法人代表,每天诚惶诚恐,因为有责任。法人代表章是以法人代表的名字篆刻的印章。法定代表人章如果单独使用代表法定代表人自己,如果与公章一同使用就代表公司行为。公章就是一个公司或组织的章,对外对内代表公司。名称与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一个字都不能差。公司对公章在用途上一般都有规定,如:1.公司公章由办公室专人统一保管,不得私自用章、借用、丢失。2.公章使用范围: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可申请盖章。3.申请盖章须填写《公章审批单》,由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总经理批准后,办公室方可盖章,总经理不在时,办公室须事先口头请示,获准后盖章,并补办手续。办公室盖完章须进行登记。4.盖章的文本一般不得用复印件或传真件,字迹须清晰、正确,不得有涂改(或在涂改处加盖章)。5.公章必须和落款名称相符,盖章应端正清晰,骑年压月(日),签名盖章一起的,必须遵循先签名后盖章的原则。6.公章严禁拿出办公室外使用,如遇特殊原因须携带公章外出必须经总经理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随行到场监印。盖章后须留一份存档。法人代表章一般由财务主管保存及盖讫(必须分开保管及盖印)。财务章重点落在财务两个字上面,财务专用章是企业处理财务事务所使用的印章。一般使用银行账上的钱,需要在银行预留印鉴,该印鉴是支票专用章和某个人私章,一般单位用的是法定代表人私章,也有的单位用的是财务负责人的私章。凡是涉及到财务方面的事情需要签章的都要盖上此章。而公章的使用范围更广,凡是要以你们公司名义才能办的事需要盖章的都需要盖公章,公章可以代表公司,但不能公司业务那么多,不可能事事都去盖合同章,因此在公司授权下,往往设立很多业务专用章,如合同专用章。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确定了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了法律效力。合同上是否一定盖章呢?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注意是签字或者盖章,没说一定要签字并且盖章,法律上有一个即可,但在实际工作中为慎重,很多人还是要去对方签字并盖章,因为,只有签字,不知签字人是否被授权,盖章了相当于授权了。若单位没有合同专用章应使用公章。一般来讲公章权力最大,如果担心公司乱用,就需要订立一个使用印鉴公章管理规定,限定公章的使用,例如使用公章需两个股东以上同意并进行登记的制度。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刻制印章的种类不同,手续也不一样。圆形章是国内企业或组织的章,椭圆形的是外资企业的章,这是在改革开放出,为了区分不同性质企业而规定的。并且对公章直径的大小从前是规定的,宫老师在一汽集团总部工作时管过这项工作。公章越大代表企业规模级别越高,但现在,因为企业去行政化、外资也是国民待遇,一切都已经淡化了。还有一个特别有意思的事情,就是盖骑缝章,宫老师在办公室工作和后来做采购部长时经常遇到这件事。骑缝章,顾名思义,就是盖章时要压到边缝。普通公章盖章时要求“骑年压月”,但骑缝章要求“骑缝”,即,公章要均匀盖压在两页可折叠纸的中缝上,一半留作存根,另一半持作凭证,验证时,两半相对,公章应完整、合一。为防止在文件内增减页码防止挖补或加页造假,以保持文件的完整性,盖章时对多页文件要骑住所有缝,即盖完骑缝章后合同的每一页应该均有红印,并且第一页和最后一页最好同时有字,而不仅仅是个红圈(仅是红圈容易作假),不应存在漏页的情况,不论是中间漏还是前后漏。合同展开应该能够将骑缝章还原成原章,只有这样才是比较规范的骑缝章,才能发挥骑缝章的作用。注意,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盖骑缝章的作用是防范风险,不盖骑缝章合同也是有效的。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宫迅伟-采购与供应链注:喜欢上面文章或视频的朋友请点个赞来鼓励原创作者,如果有不同意见,也可以在评论处发表你的看法,我们将精选理性、客观的观点展示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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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上盖分公司的公章有效吗?
有法人的签字,但是没有合同章
我有更好的答案
该代表行为有效。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首先分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不合法则无效这里牵涉到一个权限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其次,由于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就需要考虑公司授予分公司的业务权限范围,这一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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