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食品过期怎么赔付,我在一超市卖过期食品上班,专职打假

  上午带宝宝去超市买了一瓶海带就拌酱,回来吃了几口,觉得味道不太对,一看瓶盖,竟然是去年2月份生产的,保质期12个月,过期了半年了,百度了一下超市食品过期怎么办,说是一赔十,我就去要求了,超市方面态度不太好,可终究也赔了,可是为什么我觉得我好像要求过多了,一瓶酱也才九块多钱,那个工作人员的表情好像我很不值钱似的,十倍才九十多,这个超市每天我都会带宝宝去的,会不会每次都遭她白眼啊,好像错的是自己一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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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大奇葩  
  嗯,以前还好,不过自从去了几次路边的小超市,之后,我买东西时一定得看生产日期,不然真不敢买  
  为什么奇葩?你那个超市的人才奇葩呢。有次去百佳超市买东西,梦龙盒装冰淇淋六个价格贴错了,结账时刷出来比我在冰柜看到的定价多了六七块,我直接在收银台上说退货不要了,超市经理过来确认后,多送了我一盒一模一样的梦龙。好几十块呢。而且态度超级好。
  是超市的问题,谁让超市把过期产品摆货架上呢,很多人不知道1赔10,所以大部分都是选择退货了。  
  应该打315 曝光
  @李白故乡好风光
13:32:00  为什么奇葩?你那个超市的人才奇葩呢。有次去百佳超市买东西,梦龙盒装冰淇淋六个价格贴错了,结账时刷出来比我在冰柜看到的定价多了六七块,我直接在收银台上说退货不要了,超市经理过来确认后,多送了我一盒一模一样的梦龙。好几十块呢。而且态度超级好。  —————————————————  亲爱的,其实这个是价格欺诈。可赔你500元的。。。  
  @童颜008
13:18:00  上午带宝宝去超市买了一瓶海带就拌酱,回来吃了几口,觉得味道不太对,一看瓶盖,竟然是去年2月份生产的,保质期12个月,过期了半年了,百度了一下超市食品过期怎么办,说是一赔十,我就去要求了,超市方面态度不太好,可终究也赔了,可是为什么我觉得我好像要求过多了,一瓶酱也才九块多钱,那个工作人员的表情好像我很不值钱似的,十倍才九十多,这个超市每天我都会带宝宝去的,会不会每次都遭她白眼啊,好像错的是自己一  —————————————————  这个,十倍是少的。  
  新消保法好像是十倍不满300的赔300  
  还可以这样,其实我是本着能给我退就行,能赔自然是好的,不赔我也不敢吵架,因为我爸妈这是小地方的超市,怕祸及他们,以后他们不好去啊  
  亲,你的行为是对的,你的做法维护的不是你一个人,而是广大消费者的权利  
  亲,你的行为是对的,你的做法维护的不是你一个人,而是广大消费者的权利  
  错什么啊,要是吃了过期食品导致什么问题怎么办。就应该让他们赔  
  没什么不对啊  
  亲,你知道嘛?  还有一类人专门去超市买过期商品要求赔偿的呢,每个月靠着这个还能挣不少呢,真的!我曾经在超市供货商公司工作,听销售说的!
  楼主太善良了,这是超市的错误,就该他们自己承担
  每次都会看日期...  
  你不是奇葩,那超市的管理是奇葩
  我的话会包子  
  你是对的!其实中国现在就需要较真的人!别想太多  
  @刘小沫 6楼
13:37  @李白故乡好风光
13:32:00  为什么奇葩?你那个超市的人才奇葩呢。有次去百佳超市买东西,梦龙盒装冰淇淋六个价格贴错了,结账时刷出来比我在冰柜看到的定价多了六七块,我直接在收银台上说退货不要了,超市经理过来确认后,多送了我一盒一模一样的梦龙。好几十块呢。而且态度超级好。  —————————————————  亲爱的,其实这个是价格欺诈。可赔你500元的。。。  -----------------------------  我觉得能免费拿一盒梦龙,已经偷笑了也。看来还是我不懂。  
  有维权意识是好事啊,比俺以前买超市的熟食,结果打开准备吃时,里面一群蛆蠕动,最后也没想起来维权的好啊
  晚上又带宝宝去超市了,果断绕开了那个区域,也不怎么的,好像很心虚的似的,总觉得从那儿经过工作人员会说,就是她,几块钱的东西还要求赔十,穷死了,,占便宜。。。看来我是真的干不成什么大事啊  
  你怎么辣么善良啊,我亲戚家开超市,有个老头买了一包火腿肠,保质期内哦!但是发霉了,老头果断投诉到工商,最后火腿肠退了,赔了1000。  
  其实我怕他们报复到我的宝宝,这么做了,他们在打击报复到我宝宝头上,而且那个超市一天去好几次啊。。。我是和事佬。。不过赔了十倍也算可以了。。  
  是超市的问题,跟你没关系。有次我去家乐福买袋牛肉干,我去付款的时候发现价格贵了,管理的跟我一起去看标价,发现是之前做活动的标价没有及时更改,上面有个非常非常小的活动截止日期,我没看见,就这样,人家还给我说对不起,告诉我牛肉干可以不买,还送了我一个马克杯和一个金属密封罐。
  楼主好善良,你没做错啊。  
  你做得很对!
  这肯定不是个例,他们要是对你态度不好,你就专门找人去这超市买过期食品然后消费者协会见。
  楼主你想多了吧,超市每天大波大波的人来人往,工作人员也有自己工作忙的很,哪有时间嘀咕你那事啊.放宽心,和平常一样好了
  干得好,多这样几次超市就会重视保质期了
  楼主心善
<span class="count" title="万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职业打假:大量购入并非个人使用 十倍索赔胜诉率仅30% -食品安全法 十倍 能量 职业打假人 侵权责任法-上海频道-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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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大量购入并非个人使用 十倍索赔胜诉率仅30%
原标题: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可10倍索赔,胜诉率却仅30%,引发系列新问题――十倍重罚,如何对待“勇夫”一名消费者在挑选海外高档保健品。新华社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法》的这一规定,赋予消费者索要十倍价款惩罚性赔偿的权利。  正是这一惩罚性条款,让近年来逐渐淡出公众视野的“职业打假人”卷土重来。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十倍赔偿案件中,“职业打假人”的身影越发频繁出现,他们有的专门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提起诉讼;有的甚至故意携带过期食品进入超市,然后要求索赔;有的甚至以“咨询”名义开起了公司。  除了职业打假人,网购食品、越洋购买食品等新问题同样凸显出来。而这类案件中,原告胜诉率约为30%左右。  如何让食品安全问题中的“十倍”赔偿真正发挥其作用,相关部门还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一个“职业打假人”的维权样本  沈某就是一名职业打假人。他在上海法院系统有多起案件,官司有赢有输。  两年前,沈某在某超市购买了27盒“哥氏3合1即溶咖啡”,付款1401元。他发现包装盒上的中文标签有点问题,标签中“能量”中文标识为“170KJ(85Kcal)”(即170千焦85千卡),但英文标识为“90Kcal/380KJ)”(即90千卡/380千焦)。  在用掉7盒咖啡之后,他向工商部门举报,经销商受到行政处罚。沈某此后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及十倍赔偿共计1.5万余元。  “商品标识错误行为属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范畴,与本案买卖合同的处理无直接关联。”法院认为,中英文“能量”标识确实存在不同,但沈某并无证据证明咖啡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从而导致其人身和财产损失,因此未支持沈某。随后,超市给予退货处理。  另一起案件中,沈某获得胜诉。去年1月,沈某在某超市购得“德芙原粒杏仁巧克力分享装”13件,之后又在该超市其他门店购买4件类似产品,共花费491元。值得注意的是,虽买的是杏仁巧克力,但发票上显示的是“巴旦木巧克力”。  巧克力外包装的配料表显示,该巧克力的配料包括杏仁等,沈某认为所含配料并非杏仁,遂提起诉讼要求退款及十倍赔偿共计5404元。审理中,超市方确认涉案产品中的杏仁实际为扁桃仁(巴旦木)。  “杏仁与扁桃仁完全是不同品质的食品,食用风味、功效、营养价值、产量等均不同,该配料表的标注属于虚假,该食品的名称也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作用。”法院认为,超市作为销售商应当对所售商品尽严格审查义务,对于涉案食品标注是否虚假应属有能力进行甄别,事实上发票,也证明其对涉案食品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属于明知。据此,法院支持了沈某的诉请,超市应支付5404元。  “他们大量购入同种食品,并不是为了自己吃。”近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案件呈现出明显的职业打假特征:首先,打假人非以个人食用为目的,多次、多处、大量购买同种食品,特别是价格较高的保健食品;其次,打假人购买时主动联系公证机构固定证据,购买后积极向工商、质监、药监部门举报食品质量问题,联系媒体介入报道;最后,在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处理通知书后,对该食品的不同销售者或同一销售者的不同门店集中提起规模诉讼。  “这本身无可厚非。”一些法律界人士也表示,“职业打假人”的诉讼,应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而不是因其身份有所差别,这本身也是对食品安全问题合法、规范的另类监督力量。  但一些法官指出,审判实践中发现个别人员故意携带过期食品进入超市再予以购买,以此向超市主张赔偿,这种行为则并不值得鼓励。  网购越洋食品 易引发纠纷  2013年8月,谭先生通过网络从永恒公司购买了3件美国原装进口Forever永恒纯天然蜂胶丸正品蜂胶原胶,总价688.8元。收到食品后,他发现配料中含有蜂胶粉,而蜂胶是不能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的,且永恒公司未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  在向卫生监督所进行投诉后,永恒公司虽然有进口食品标签确认书和美国芦荟公司授权书,但未能出示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部门责令永恒公司将索证不齐的永恒蜂胶下架。  此后,谭先生提取诉讼要求退货并支付十倍货款赔偿。法院认为,永恒公司向谭先生出售未经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并取得合格证的进口食品,违反销售进口食品的相关法律规定,永恒公司退还谭先生688.8元,并赔偿6888元。  搜索网络,很容易找到各类进口食品。然而2010年以来,上海市一中院共审结涉食品安全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件35件,其中涉及网购的不在少数。  这些案件中,部分经营者销售无标签、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部分经营者销售的保健食品在标签中宣传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日趋增强,也是引发此类案件增多的一大原因。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渠道更为畅通,维权意识日趋增强,更倾向于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不过,消费者往往对法律条文理解有误。不少消费者认为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规范要求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故以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瑕疵为由提出索赔,而司法实践通常从食品是否有毒、有害等实质条件判断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譬如,对于标签的争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中规定,消费者可提起索赔,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十倍赔偿案件审理 存在四大难点  有统计表明,《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颁布实施以来,它的十倍赔偿条款实际上发挥的作用并没有预期的好,实际上原告胜诉率是比较低的,大致为30%左右,有时甚至更低。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这一条文的适用出现了非常大的分歧。很多相似的案件,实际判决结果却差异巨大。对同样的法条,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分歧?  “实践中的确存在一些观点的分歧。”在分析了该院自2014年审结的15件此类案件后,上海一中院法官刘江发现,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四类难点:  第一,销售者是否明知难判断。《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者承担十倍赔偿金责任的前提是其明知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由于消费者对销售者是否明知较难举证,导致司法认定较难。  第二,赔偿是否以损害为前提存争议。《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赔偿的条文没有明确必须造成消费者损害。但有观点认为,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消费者请求惩罚性赔偿必须以造成实际人身损害为前提。若消费者仅购买了不安全食品而未遭受损害,则不得请求价款十倍的赔偿。另有观点认为,《食品安全法》是特别法,应优先于《侵权责任法》适用,只要消费者购买到不安全食品且符合法定情形,就可主张十倍赔偿。  第三,对“标签瑕疵”的处理不统一。有观点认为,食品标签与实际情况不符,可能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有能力发现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却销售该食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有观点认为,标签内容的瑕疵与食品本身的安全性属不同概念。标签所标注的营养成分不准确,并不足以造成食品安全隐患,不应适用十倍赔偿。  第四,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难认定。由于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统一,《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的定义又较为笼统。在欠缺统一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应由谁判断、如何判断以及依何种程序判断,在实践中存在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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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大量购入并非个人使用 十倍索赔胜诉率仅30%
日 03:11 来源:解放日报
原标题: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可10倍索赔,胜诉率却仅30%,引发系列新问题――十倍重罚,如何对待“勇夫”一名消费者在挑选海外高档保健品。新华社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法》的这一规定,赋予消费者索要十倍价款惩罚性赔偿的权利。  正是这一惩罚性条款,让近年来逐渐淡出公众视野的“职业打假人”卷土重来。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十倍赔偿案件中,“职业打假人”的身影越发频繁出现,他们有的专门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提起诉讼;有的甚至故意携带过期食品进入超市,然后要求索赔;有的甚至以“咨询”名义开起了公司。  除了职业打假人,网购食品、越洋购买食品等新问题同样凸显出来。而这类案件中,原告胜诉率约为30%左右。  如何让食品安全问题中的“十倍”赔偿真正发挥其作用,相关部门还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一个“职业打假人”的维权样本  沈某就是一名职业打假人。他在上海法院系统有多起案件,官司有赢有输。  两年前,沈某在某超市购买了27盒“哥氏3合1即溶咖啡”,付款1401元。他发现包装盒上的中文标签有点问题,标签中“能量”中文标识为“170KJ(85Kcal)”(即170千焦85千卡),但英文标识为“90Kcal/380KJ)”(即90千卡/380千焦)。  在用掉7盒咖啡之后,他向工商部门举报,经销商受到行政处罚。沈某此后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及十倍赔偿共计1.5万余元。  “商品标识错误行为属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范畴,与本案买卖合同的处理无直接关联。”法院认为,中英文“能量”标识确实存在不同,但沈某并无证据证明咖啡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从而导致其人身和财产损失,因此未支持沈某。随后,超市给予退货处理。  另一起案件中,沈某获得胜诉。去年1月,沈某在某超市购得“德芙原粒杏仁巧克力分享装”13件,之后又在该超市其他门店购买4件类似产品,共花费491元。值得注意的是,虽买的是杏仁巧克力,但发票上显示的是“巴旦木巧克力”。  巧克力外包装的配料表显示,该巧克力的配料包括杏仁等,沈某认为所含配料并非杏仁,遂提起诉讼要求退款及十倍赔偿共计5404元。审理中,超市方确认涉案产品中的杏仁实际为扁桃仁(巴旦木)。  “杏仁与扁桃仁完全是不同品质的食品,食用风味、功效、营养价值、产量等均不同,该配料表的标注属于虚假,该食品的名称也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作用。”法院认为,超市作为销售商应当对所售商品尽严格审查义务,对于涉案食品标注是否虚假应属有能力进行甄别,事实上发票,也证明其对涉案食品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属于明知。据此,法院支持了沈某的诉请,超市应支付5404元。  “他们大量购入同种食品,并不是为了自己吃。”近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案件呈现出明显的职业打假特征:首先,打假人非以个人食用为目的,多次、多处、大量购买同种食品,特别是价格较高的保健食品;其次,打假人购买时主动联系公证机构固定证据,购买后积极向工商、质监、药监部门举报食品质量问题,联系媒体介入报道;最后,在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处理通知书后,对该食品的不同销售者或同一销售者的不同门店集中提起规模诉讼。  “这本身无可厚非。”一些法律界人士也表示,“职业打假人”的诉讼,应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而不是因其身份有所差别,这本身也是对食品安全问题合法、规范的另类监督力量。  但一些法官指出,审判实践中发现个别人员故意携带过期食品进入超市再予以购买,以此向超市主张赔偿,这种行为则并不值得鼓励。  网购越洋食品 易引发纠纷  2013年8月,谭先生通过网络从永恒公司购买了3件美国原装进口Forever永恒纯天然蜂胶丸正品蜂胶原胶,总价688.8元。收到食品后,他发现配料中含有蜂胶粉,而蜂胶是不能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的,且永恒公司未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  在向卫生监督所进行投诉后,永恒公司虽然有进口食品标签确认书和美国芦荟公司授权书,但未能出示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部门责令永恒公司将索证不齐的永恒蜂胶下架。  此后,谭先生提取诉讼要求退货并支付十倍货款赔偿。法院认为,永恒公司向谭先生出售未经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并取得合格证的进口食品,违反销售进口食品的相关法律规定,永恒公司退还谭先生688.8元,并赔偿6888元。  搜索网络,很容易找到各类进口食品。然而2010年以来,上海市一中院共审结涉食品安全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件35件,其中涉及网购的不在少数。  这些案件中,部分经营者销售无标签、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部分经营者销售的保健食品在标签中宣传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日趋增强,也是引发此类案件增多的一大原因。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渠道更为畅通,维权意识日趋增强,更倾向于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不过,消费者往往对法律条文理解有误。不少消费者认为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规范要求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故以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瑕疵为由提出索赔,而司法实践通常从食品是否有毒、有害等实质条件判断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譬如,对于标签的争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中规定,消费者可提起索赔,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十倍赔偿案件审理 存在四大难点  有统计表明,《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颁布实施以来,它的十倍赔偿条款实际上发挥的作用并没有预期的好,实际上原告胜诉率是比较低的,大致为30%左右,有时甚至更低。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这一条文的适用出现了非常大的分歧。很多相似的案件,实际判决结果却差异巨大。对同样的法条,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分歧?  “实践中的确存在一些观点的分歧。”在分析了该院自2014年审结的15件此类案件后,上海一中院法官刘江发现,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四类难点:  第一,销售者是否明知难判断。《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者承担十倍赔偿金责任的前提是其明知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由于消费者对销售者是否明知较难举证,导致司法认定较难。  第二,赔偿是否以损害为前提存争议。《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赔偿的条文没有明确必须造成消费者损害。但有观点认为,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消费者请求惩罚性赔偿必须以造成实际人身损害为前提。若消费者仅购买了不安全食品而未遭受损害,则不得请求价款十倍的赔偿。另有观点认为,《食品安全法》是特别法,应优先于《侵权责任法》适用,只要消费者购买到不安全食品且符合法定情形,就可主张十倍赔偿。  第三,对“标签瑕疵”的处理不统一。有观点认为,食品标签与实际情况不符,可能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有能力发现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却销售该食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有观点认为,标签内容的瑕疵与食品本身的安全性属不同概念。标签所标注的营养成分不准确,并不足以造成食品安全隐患,不应适用十倍赔偿。  第四,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难认定。由于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统一,《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的定义又较为笼统。在欠缺统一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应由谁判断、如何判断以及依何种程序判断,在实践中存在一定难度。我是超市的一名导购,怎么才能解决这些打假人员,他们靠买过期食品让我们赔偿,16袋的东西6个人结账,_百度知道
色情、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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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超市的一名导购,怎么才能解决这些打假人员,他们靠买过期食品让我们赔偿,16袋的东西6个人结账,
我是超市的一名导购,怎么才能解决这些打假人员,他们靠买过期食品让我们赔偿,16袋的东西6个人结账,分6次结账,让后跟我们折半要3000,说6单的钱我要你3单的钱不为过,我们的工资一个月也就2千多块钱,2号最后一天,3号刚过期,早上8点就赶紧来买走了,新食...
我有更好的答案
 这个没有合理不合理这一说,尽量谈的少点,但最低不会低于1000元,然后索赔。他们之所以敢向你开口索要3000。  首先你销售过期食品,这不是死数,因此他们才会这样。在5万与3000元之间,恐怕没有会选择被罚5万吧,或赔偿几百块了事。但你被专业打假人员抓住了把柄。  如果是被普通顾客买到了?  当然,他们索要3000,肯定是你错误,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执法部门可以至少处5万元罚款,然后找到你。他们是专职打假人,目的就是知假买假,那就不太好办了,是可以跟他谈的,正是因为他们熟知法律规定,也知道法律规定销售过期食品可以处罚5万元这一条文,你也是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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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您来回答职业打假人将快过期商品藏超市 等过期买来索赔|打假_新浪新闻
超市监控录像显示,一名男子正在翻找“藏货”。
  先将食品藏在超市的一角,然后等到过期的时候再翻找出来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商家进行十倍赔偿。在遭到拒绝后,职业打假人居然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幸好超市的录像记录下了这场丑剧。负责处理消费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称,频频出现的“作局”职业打假者让他们不堪其扰。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陈郁
  打假者这样说:买了过期品要求10倍赔偿
  “一堆保健品和一张超市的收据单往我桌上一放,就要投诉超市要求十倍赔偿。”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洲分局的许涛仍然记得当初的这一幕,他告诉扬子晚报记者,来维权的就是职业打假人,这些打假者业务娴熟,专挑食品和保健品入手,因为按照去年刚刚实施的《新消法》规定,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可以根据新法的惩罚性条款要求商家进行十倍赔偿。
  “这是我们买到的过期保健品,一共十盒价值880元。”投诉人很熟练地接过投诉单进行填写。根据他们的介绍,自己是在建邺区的一家超市购买了十盒该品牌的保健品,根据《新消法》关于食品买一赔十的新规,他们要求商家赔偿8800元。
  许涛说,这些职业打假人对法规非常清楚,从当时所提交的证据来看,他们的材料非常充足:一张保健品的购买清单,十盒标注已过期的保健品,如果没有什么问题,商家赔偿基本就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在收下投诉人材料后,许涛带着同事直奔超市调查核实情况。
  调查后是这样的:自己“作局”陷害超市
  “我们当时也展开了自查,觉得有这么多过期产品有些难以理解。”超市的负责人说,他们保健品柜台的区域很集中面积也不大,根据超市商品的内部管理系统,过期商品都会提前进行预警,有专人负责下架处理,虽然有时候事无巨细,会出现一些遗漏的商品,但是这么多同一批次的过期产品没被发现,让他们也感到非常奇怪。
  而根据超市保健品理货员的清货记录显示,同一批次的商品也早已经退货给经销商了。
  一方面是投诉人证据确凿的购货凭据和过期商品,另一方面是超市感到的“事有蹊跷”。许涛便提出是否可以查看当天的超市监控。
  在超市调取的监控录像中显示,当天晚上8点20分,有两名男子进入超市,和其他消费者不急不慢的挑选商品不同,录像中的两名男子径直推着手推车直奔超市内的食品货架。让人不解的事情发生了,在货架前停下后,一名男子直接站在了手推车上,伸手翻找货架顶端的一个纸箱,在一番折腾之后,男子拿下了一堆东西。
  经过鉴别,超市工作人员认定,他们手中拿的就是他们后期要求索赔的过期保健品。
  工商拒绝支持维权
  超市被告上了法庭
  “显然他们是将快过期的商品藏了起来,然后算好时间再来取货购买。”许涛告诉扬子晚报记者,根据超市方面的介绍,他们的保健品是不可能放在食品区域的,肯定是有人动了手脚将保健品藏了起来。于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便拒绝给这两位职业打假人进行调解。
  然而让许涛没有料到的是,面对迟迟不愿进行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业打假者居然选择了走司法途径,要求法院给予他们维权支持。“很明显,他们并没有料到这家超市的监控录像记录了他们的丑陋行为。”许涛回忆说,法院在调取了超市方提供的监控录像后认定,提起诉讼的职业打假人根本就不是一个普通消费者,他们的这种行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度,违背了诚实消费的原则,就是一种恶意购买商品的行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初衷,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以及稳定的市场秩序,最终判决驳回赔偿请求。
  市场管理者如是说
  不能放任 造假维权“零成本”
  “他们几乎是零成本打假,而且还利用执法部门的工作职能来牟利。”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位负责调解消费纠纷的工作人员就直言,这些职业打假者经常会为了个人利益,进行恶意举报,牵制执法部门的精力,浪费行政资源,而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之一就是他们造假维权所要付出的成本极低。很多商家因为监控设备不够,而常常“被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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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造假”来“打假” 如此“职业打假人”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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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波强震荡,把高杠杆的融资盘从悬崖边拉了回来。最为可悲的是,以散户为主力的场外配资形成的杠杆资金在这波强震荡中几乎覆灭。散户杠杆资金看似规模庞大,实则异常敏感,助涨助跌明显。这波震荡,对市场信心的打击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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