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险,大型医疗保险,政府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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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65号)
14:42来源:安徽省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安徽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计生委 安徽保监局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市、县(市、区,下同)要在2015年底前,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号)要求,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机制,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二)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统称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统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三)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
  (四)规范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合理确定。
  (五)完善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自负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总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计算办理,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对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无法区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确定。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
  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含保底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各地可酌情予以再次救助。
  住院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
  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推行诊疗费用(挂号费、诊查费、检查费、药费和住院床位费等)优惠减免,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二、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凡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职工大额(病)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可确定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因起付线原因未能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的认定,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规医疗费用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重点救助对象救助门槛全面取消。低收入救助对象救助门槛可合理确定。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三)明确就医用药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四)加强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基金可承受范围内,稳步提高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有效减轻患者就医负担。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高效联动,将救助关口前移,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救助。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基础工作。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健全筹资机制。各市、县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市、县级财政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困难地区的资金补助力度。市、县级财政资金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将作为省级以上医疗救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地应根据年度筹资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或新农合经办机构按协议垫付医疗救助基金应支付部分,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部分。结合医保异地就医工作的推进,逐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管理机制。
  (三)健全救助服务监管机制。各地要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民政部门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并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虚假、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各市、县要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建设,落实国家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整合医疗救助和慈善资源,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将民政医疗救助项目和具体服务,推介给社会力量组织实施。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建立医疗救助专项基金会,增强其社会公信力和筹款能力,打造慈善品牌。探索慈善组织、慈善基金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模式,引导慈善资金为困难群众购买补充商业大病医疗保险。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救助之间的衔接,帮助困难群众寻求慈善帮扶。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缓解因病陷入困境群众的“不能承受之重”,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落实管理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基层经办机构和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水平。
  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医疗救助方案设计、政策调整等工作,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的作用。对于医疗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个案问题,要充分发挥当地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专题研究解决措施,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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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出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新规
14-01-13 10:34
  为切实帮助解决城乡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困难,日前,我盟正式出台《阿拉善盟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据了解,《办法》要求建立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专项基金,有效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加强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大了对城乡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力度,增强了医疗救助功能,切实减轻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的就医负担。
  《办法》要求,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属地管理,当年救助,分类实施,公正、公平、公开,救急救难,坚持与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以及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救助内容主要是帮助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经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仍然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重特大疾病救助诊疗和用药范围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
  《办法》规定,凡持有本地户口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三无&人员、孤儿、低保边缘对象重特大疾病患者以及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救助条件的其他重特大疾病患者均可成为救助对象。救助病种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等20种重特大疾病。 (记者 王萍 徐爱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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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闻一周排行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模型优化与策略研究--《华中科技大学》2011年博士论文
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模型优化与策略研究
【摘要】: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通过梳理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相关理论,对当前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的实证分析,探索两种制度在政策目标、方案设计、服务管理、部门协作机制等方面可行的优化衔接模型和策略,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无缝衔接”。
本研究的资料来源包括文献资料、年全国卫生统计年鉴和民政部统计数据的宏观数据、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医疗救助及“一站式”即时结算相关数据、典型地区的现场调查数据。研究方法包括文献分析法、典型案例法、专题小组访谈、定量分析以及系统分析法。
主要研究结果
1.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理论研究。本研究从医疗保障制度设计、公平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健康权理论角度出发阐述了两者衔接的理论基础,并基于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基本原则,比较了两种制度的性质与特点。基本医疗保险的特点包括广泛性、对等性、互济性、筹资的适度性和保障的有限性。医疗救助制度的特点包括群体的特定性、资金渠道的单一性、救助水平的有限性、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协同性。两者的相同性体现在具有共同的政策目标、政府的主导作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内容、诊疗和用药目录以及费用补偿方法。两者的差异性表现为性质不同、覆盖人群和保障范围不同、保障程序不同、资金筹集渠道不同和管理体制不同。两者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结构上构成了平行的关系;在组织和服务管理以及保障内容上,又具有动态关系。所以,两种制度衔接的必要性体现在五个方面,即保障和提高贫困人口的受益水平,需要依靠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两者的共同努力;两种制度的结合有利于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管理层面的衔接有利于降低制度的管理成本;报销服务的衔接有利于方便困群众就医;消除制度分割和独立运行带来的影响。两者进行衔接的可行性包括政策保障和互补性。政策保障是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及相关文件对两项制度衔接提出了要求。互补性包括政府责任与个人责任互补、保障对象上所有人群与贫困人群的互补、保障程序上规范性和灵活性互补、保障内容上统一性与特殊性互补、保障水平上普惠性与重点性互补。衔接的障碍包括三个方面,即部门职责划分造成制度间的割裂,制度之间的割裂影响了贫困人群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低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险给医疗救助的衔接带来很大压力。
2.本研究利用全国层面的数据从覆盖人群、基金的筹集与使用、制度衔接三个方面描述了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资助参保参合率近年来虽大幅提高,但仍没有做到“应保尽保”;医疗救助筹资和补偿水平较低,与贫困人群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存在较大差距;住院救助率仍低于一般人群水平,贫困人群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未得到充分释放;住院救助与门诊救助发展不均衡,需要进一步科学设计救助内容及资金支出构成。
3.“一站式”即时结算衔接模式从信息系统角度划分,包括统一开发式、独立开发式和导录式。这三种模式在衔接方式、管理效率、信息共享上各有特点,实施后均提高了住院救助率和降低资金结余率,有利于提高医疗救助的可及性,同时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医疗救助工作效率。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要求民政部门具备四个方面条件,即具备更强的协调能力,建立稳定的经费筹集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信息系统在人员认证上不断更新完善。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救助对象住院率大幅增加,给救助资金安全性带来风险;即时结算受区域和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影响医疗救助可及性和公平性;基本医疗保险系统未实现统一,影响了医疗救助即时结算在省级层面的融合。
4.本研究选择了福建省邵武市、吉林省吉林市、重庆市合川区作为典型地区,分析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后产生的效果,比较不同衔接方案和模式的特点。衔接后的效果主要表现为住院救助率提高、资金结余率降低、救助对象保障水平提高、等待审批时间缩短。衔接模式的共同特点包括取消救助起付线、扩大病种范围、提高救助封顶线、开展多层次救助衔接内容和方式等。
5.在全国层面和典型地区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依据系统分析法提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的优化模型及策略。模型包括逻辑框架和结构框架。逻辑框架依据“系统目标-系统环境-系统要素”的逻辑链条建立。结构框架由四个方面构成,即政策衔接、组织管理、技术设计和服务管理。其中组织管理包括部门职责和协调机制两方面,技术设计包括四个衔接层次以及五个关键技术环节,服务管理包括人员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控制、信息服务和结算服务五个部分。衔接的策略包括五个方面,即在国家层面成立医疗救助、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衔接的协调小组,是解决基层部门之间制度割裂的先决条件;做好贫困人群的参保参合工作,使救助对象能够享受一般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应建立与我国经济水平同步增长的筹资机制;在合理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科学调整医疗救助政策;探索特重大疾病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路径相契合。
本研究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1.本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利用系统分析法,按照“系统目标-系统环境-系统要素”的逻辑链条,将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的理论分析、现实障碍、模式选择进行有机融合,实现了从理论到实践,以及从实践重回理论的过程,突破了以往研究单方面注重理论分析或实践研究的局限,在理论联系实际基础上提出了两类制度衔接的优化模型。
2.本研究的不足之处是缺乏来自需方的疾病经济负担和满意度数据,待数据可得和时间条件可行情况下,可以作进一步分析,从疾病经济负担减轻和满意度角度评价制度衔接的效果。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学位级别】:博士【学位授予年份】:2011【分类号】:R197.1【目录】:
中文摘要6-9
ABSTRACT9-14
1. 研究目的与内容16-17
2. 资料来源与研究方法17-19
3. 技术路线19-20
结果分析与讨论20-95
1. 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衔接的国际经验20-23
1.1 国家医疗保险体系国家20-21
1.2 社会保险体系国家21
1.3 商业医疗保险体系国家21-22
1.4 储蓄医疗保险体系国家22
1.5 其他国家22-23
2. 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理论研究23-41
2.1 制度衔接理论基础23-25
2.1.1 医疗保障制度设计与衔接23-24
2.1.2 公共产品理论与制度衔接24
2.1.3 公平理论与制度衔接24-25
2.1.4 健康权与制度衔接25
2.2 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依据25-26
2.2.1 普遍性原则25-26
2.2.2 多样性原则26
2.2.3 选择性原则26
2.3 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比较分析26-37
2.3.1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26-30
2.3.2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发展30-31
2.3.3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的性质与特点31-33
2.3.4 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同性与差异性及结构关系33-37
2.4 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障碍性分析37-41
2.4.1 必要性分析37-38
2.4.2 可行性分析38-40
2.4.3 障碍性分析40-41
3. 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的实证研究41-79
3.1 制度衔接的内涵41-44
3.1.1 衔接内容42-43
3.1.2 衔接方式43-44
3.2 全国制度衔接现状和发展趋势44-63
3.2.1 覆盖人群44
3.2.2 基金的筹集与使用44-54
3.2.3 救助方式54-61
3.2.4 存在的主要问题61-63
3.3 "一站式"医疗救助衔接模式63-69
3.3.1 几种主要的信息系统模式63-65
3.3.2 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实施条件65-66
3.3.3 "一站式"即时结算实施效果66-69
3.3.4 一站式即时结算面临解决的主要问题69
3.4 典型地区医疗救助衔接模式实证研究69-79
3.4.1 福建省邵武市69-73
3.4.2 吉林省吉林市73-76
3.4.3 重庆市合川区76-79
3.4.4 典型地区衔接模式小结79
4. 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的优化模型79-91
4.1 衔接模型的结构框架79-82
4.2 衔接优化模型的内容82-91
4.2.1 政策衔接83
4.2.2 组织管理83-84
4.2.2.1 协调部门83-84
4.2.2.2 部门责任84
4.2.3 技术设计84-86
4.2.3.1 衔接层次84
4.2.3.2 关键环节84-86
4.2.4 服务管理86-91
4.2.4.1 人员管理86-87
4.2.4.2 资金管理87-88
4.2.4.3 监督控制88-89
4.2.4.4 信息服务89-90
4.2.4.5 结算服务90-91
5. 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的策略研究91-95
5.1 在中央和地方各层面成立医疗救助、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衔接的协调小组,是解决基层部门之间制度割裂的先决条件91
5.2 做好贫困人群的参保参合工作,使救助对象能够享受一般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91-92
5.3 医疗救助应建立与我国经济水平同步增长的筹资机制92
5.4 在合理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科学调整医疗救助政策92-94
5.5 探索特重大疾病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路径相契合94-95
参考文献96-109
综述及参考文献109-123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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