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倾销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企业哪些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全部答案(共2个回答)
销售价低于成本价,和正常销售账务处理一样。即:
(1)销售时,按销售价低于成本价的金额做帐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
(2)结转...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1)采取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
A。解析:A选项为垄断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故本题答案选A。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三种一、商业假冒行为
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故意在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上做与他人之商业标记...
答: 雀巢超级能恩奶粉全球销售的价格都是一样的吗?我想问一下 全球销售的价格是不是一样的。
答: 3.期限金融产品的期限有长短之分,在一般情况下,货币市场上的产品期限比较短,资本市场上的产品期限比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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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的10类行为及危害
作者:郝江  时间:   来源:微信公众号“北京律师郝江”  浏览量:0  
核心内容:我国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共有10类行为,包括混淆行为、独占地位者和政府的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法律帮帮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的10类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的10类行为:
  1、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限制竞争行为:
  (1)独占地位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政府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3、商业贿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4、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5、侵犯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6、倾销: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7、搭售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8、不正当有奖销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9、诋毁商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0、串通投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不正当竞争的危害
  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导致经济资源的不合理配置,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一 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导致经济资源的不合理配置,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进行商业贿赂和欺诈性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原则,直接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妨碍了正当竞争所具有的引导生产和消费作用的发挥。
  二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名称等行为往往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一些守法的经营者也因此失去了自己的市场,遭受了损失。
  三 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使许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甚至致伤致死,此类事件一多次见诸报端。虚假广告也是无数消费者深受其害。
  四在一定程度上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是获取非法暴利。一些经营者为了推销产品,尤其是质次价高的商品,采用商业贿赂手段,借以牟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而获得非法利益,严重打击了进行合法竞争的生产者的积极性。以致造成不正当竞争盛行,经济生活停滞不前。
  五 影响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的进程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是市场竞争机制调节资源配置。而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竞争机制的天敌,它破坏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竞争关系,阻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扰乱了市场分配机制,影响信息的传导机制。如果不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建立合理的竞争机制,市场经济体制将无从谈起。
  六 破坏了技术进步机制
  技术进步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而竞争机制的存在又是技术进步的必要条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在较短的时间里获得了如此巨大的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效果,一个重要的就在于建立了十分健全的竞争机制。反垄断成为其经济法的核心,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总之,要采取一切手段对不正当竞争进行监督管理。
  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竞争机制正常的发挥。保护经营者的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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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由解析】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
权益的行为。
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
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所引发的民事纠纷。
低价倾销行为的特点主要有:(l)行为主体是经营者,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大
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行
为。这里的低价倾销,是指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3)经营者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是
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因此,并非一时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而是较
长时间以较大的市场投放量低价倾销。
【常用法律条文3L索引】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驾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释义〕本条规定了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及其例外情形。为正确理解本条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从行为的主客观方面来分析,主要法律特征有:(1)行为的主体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2)经营者进行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3)经营者进行销售行为时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4)经营者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同业竞争对手的公平交易权利和社会的正常竞争秩序。
第二,成本是指企业在产品生产、产品销售或提供劳务中所发生的费用总和。不同类型的企业,其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开支范围也有所不同。目前,对不同类型的企业的成本核算,主要依照或参照《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有些情况下,即使经营者进行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但因为其目的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是为了解决经营者自身的一些困难,则在法律上不将其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本条规定的以下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经营者在销售新鲜的水果、蔬菜或有生命而存活期短的活鱼、活虾等商品时,可以根据天气、购买力的变化而改变价格。(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经营者在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罐头、饮料等商品或者因为产销不对路等原因积压的老式球鞋、袜子等商品时,可以低于成本价格进行销售。(3)季节性降价。如服装行业的季节性非常强。对于过了季节的服装,经营者可以降价销售。(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当经营者遇到负债累累需要清偿、产销不对路被迫转产、经营不善不得不歇业等等经营上的重大困难时,只有降价销售商品,才能尽量减少库存,加快资金周转,变“死钱”为“活钱”。这时虽有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法律上也不认定其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适用本察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于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
果发4地。对于该类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
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的掠夺性定价的区
别。这里的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行为仅指《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
不包括《对外贸易法》和《反倾销条例》所规定的倾销与反倾销行为,由于其无需界定经
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里的低价倾销也绝不是《反垄断法》的掠夺性定价。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明证。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预,才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新走上正轨。为了防患于未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为打击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因特殊原因而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则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列举了四种除外情况:(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低价倾销的行为要点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
(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这里的低价倾销,如上所述,是指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构成倾销并非以低于成本价为条件,这一点不同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3)经营者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因此,并非一时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而是较长时间以较大的市场投放量低价倾销。有些国家在其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中,明确规定连续一段时间大量低价倾销,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无此类定量的技术性规定。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1998年,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明证。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预,才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新走上正轨。为了防患于未然,及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为打击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因特殊原因而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则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列举了四种除外情况:(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低价倾销的行为要点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且在绝大多数
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
(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这里的低价倾销,如上所述,是指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构成倾销并非以低于成本价为条件,这一点不同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3)经营者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因此,并非一时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而是较长时间以较大的市场投放量低价倾销。有些国家在其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中,明确规定连续一段时间大量低价倾销,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无此类定量的技术性规定。
试论低价倾销行为
  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重要内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从价格上击败竞争对手,有的经营者不惜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其产品。表面上,经营者会因此而使经济利益受损,但实际上,实施这种行为的经营者往往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和优势,他们故意将某种或者某类商品的价格压低到成本以下抛售,目的是为了击败竞争对手,迫使他们退出市场,然后再抬高商品价格,获取更高的垄断利润。要反映和维护市场的功能,法律就必须保护正当的价格竞争,同时对于不正当的价格竞争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国对低价倾销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低价倾销行为的含义及其特征
  1、含义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了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证明。后来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涉,才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新走上正轨。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2、特征
  (1)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由于这种行为是针对销售行为而言的,因而处于买方地位的经营者不可能构成这种行为的主体。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者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并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行为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必然在一定时期内亏损,经营者明知亏本还自愿低于成本价销售,不是出于一时无奈就是一种有意的安排。事实上,不正当亏本销售是经营者有意采取的一种行动,其真正目的在于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争夺顾客,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从而获得垄断地位,再牟取高额的垄断利润。因此,低价倾销必须是出于故意,并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成本是构成商品价格的主要成份和基础依据,商品价格应是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的总和,因此,正常的价格总是高于成本的。但是低价倾销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违背价值规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这势必扰乱正常的竞争秩序。正是基于此,在判断是否构成低价倾销时,必须以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为要件。需要注意的是,在国际贸易中,构成倾销并非以低于成本价为条件,这一点不同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4)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竞争秩序。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时,表面上看,受损失的是销售者自己,与其他经营者无关,消费者还会因此受益。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从长远看,经营者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然后通过独占市场而推行垄断价格。因此,低价倾销行为在实质上是违反竞争规律的,是对正常竞争秩序的破坏。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第一,只要行为人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实施了低价倾销的行为,就必然构成低价倾销,至于在客观后果上是否使同类经营者真正受到排挤,并不影响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第二,经营者如果实际上并未低于成本价却谎称低于成本价进行销售的,则不能认定为低价倾销,而应当认定为价格欺诈。
  二、低价倾销之例外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低价倾销之例外:
  1、销售鲜活商品
  这类商品主要是指农副产品,如蔬菜、瓜果、水产品、畜肉品等。因为这类产品具有保险期短、易变质、易腐烂、销售时间性强等特点,所以,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故意低于成本价销售鲜活商品,同样构成低价倾销。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具有有效期限的商品主要包括食品、饮料、营养品、药品、化妆品等。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商品超过有效期限后是严禁销售的。积压的商品一般是指因供过于求、被新产品所替代等原因而长期滞销的产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届满或者积压的商品,往往是经营者不得已而为的降价行为,它不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所以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季节性降价
  季节性商品是指那些市场需求随着季节变化而呈明显变动的商品,如服装、冷饮、电取暖炉等。一旦过了销售季节,其市场需求极少,还按原价销售,就难以售出。这既不利于企业资金的流动,也不利于资源的利用。如果采用降价销售,甚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甩卖,过节商品就能很快脱手,可以避免生产经营上的困难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有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而负债累累,为了偿还债务而将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这是一种不得已的处置措施。此外,企业基于客观原因而转产、歇业时,也需要尽快处理原有的设备、材料、商品等,在处理过程中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如果假借适用例外的规定,而行低于成本价销售之实,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则应当认定为低价倾销。如谎称转产、搬迁、还债等,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来排挤竞争对手,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低价倾销的法律责任
  关于低价倾销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作直接而具体的规定;我国《价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有低价倾销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条对“没有违法所得”情形下的处理,作了一定的补充,即,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9条又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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