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可以拿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险费是不是合法

合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_网易新闻
合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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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和工业化的加快推进,部分农村特别是城郊农村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征地后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日益凸显,已经成为目前社会矛盾的一个焦点。如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已经成为我们各级党委、政府亟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为了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对合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对如何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工作开展情况
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下发以后,合水县按照省、市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主要做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成立工作机构,强化组织领导。合水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成立了以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财政、国土、人社、农牧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合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县人社局设立了办公室,专门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成立了合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直接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确定了分管领导,并安排专人办理业务。具体工作中,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多次主持召开协调会议、推进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人社、国土、农牧、财政等各部门都能围绕各自的职责认真开展工作,与此同时,县政府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政府补助资金,有力地推动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是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舆论氛围。为了营造良好地工作氛围,合水县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媒体及平台,采取悬挂横幅、张贴公告、印发资料、编发短信、出动宣传车辆等群众容易接受的形式,广泛宣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及参保程序,并针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情况复杂,部分群众不愿参保缴费的实际,采取召开村民大会宣讲政策、入户算帐对比解析政策等办法,帮助群众了解政策,消除疑虑,动员参保。去年以来,全县共散发宣传资料5万多份,悬挂横幅32条,编发手机短信4条,召开座谈会、推进会等各类会议10多场次。
三是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合水县在严格贯彻执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同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出台了《合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合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就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费用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基金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操作,与此同时,制作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手册,下发各经办人员学习,指导业务办理。日常工作中建立了督查、动态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责任更加明确、工作更加有序、管理更加规范。
四是加大业务培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以来,合水县除加强县级经办机构的业务学习外,加强了对各部门及各乡镇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围绕《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合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合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等文件,逐项逐条解释政策内涵及文件精神。通过学习培训,使各经办人员真正读懂政策,理解政策,熟练业务流程,提高了经办服务水平。
五是认真调查摸底,准确确定参保对象。为了确保调查摸底的准确性,合水县以公安户籍底册人数为依据,以乡镇为单位,人社、国土、农牧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逐村、逐户、逐人、逐地块对被征地农民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确认登记,准确确定失地比例、参保类型及参保对象,做到了应参的被征地农民一个不漏,不符合政策的一个不参,赢得了群众的理解,为参保工作打下了坚实地基础。
截止目前,合水县城市建设征地农民失地比例超过20%的有西华池镇华市行政村北头自然村、三里店行政村堡子畔自然村和孙旗自然村,国家建设项目雷西公路征地农民失地比例超过20%的涉及太白、老城、蒿咀铺、板桥及西华池镇。全县应参加被征农民养老保险3403人,实际已参保487人,其中: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299人,参加完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188人;收缴个人缴费439.48万元,政府补贴686.4万元;每月有125名被征地农民领取了养老金,累计发放养老金26.83万元,发放率100%,有效地保障了部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受到了被征地农民的好评。
二、存在问题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以来,合水县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省市要求和政策规定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仍存在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是: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由于部分乡镇、部门重视不够,导致工作力度不大,工作进展迟缓,全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率仅为14.32%,还有相当大一部分被征地农民没有参保。尤其是雷西高速建设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五个乡镇,除太白镇参保2人外,其余乡镇至今参保登记工作还未破白。二是宣传引导不到位。部分乡镇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还不够深入、广泛,造成群众对政策知晓率低,从而影响了群众参保缴费的积极性。三是部分群众目光短浅。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不愿参保缴费,尤其是4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不愿参保,仍然游离在社会保险之外。四是经办服务力量不足。由于乡镇经办人员变动频繁,业务衔接不够到位,加之经办人员对政策理解不全面,把握不准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工作。五是协调配合不到位。部门、乡镇、村组之间协调配合还不够紧密,部门督促检查不到位,乡镇组织不力,致使乡村组干部没有全力投入到这项工作中来,没有起到贴近群众,宣传政策的作用。
三、对策建议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不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时代进步的需要;不仅符合政府发展经济的愿望,也是大多数农民的愿望和要求;不仅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有利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利益,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长治久安,事关经济发展步伐,事关富民强县大计。因此,各乡镇、各相关部门一定要从保障民生,着眼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既是群众的期待,也是党和政府的职责,更是各级领导干部不可推卸的责任。各乡镇、各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人员配合抓的工作格局,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主要领导要真正将这项工作拿在手上,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带头进村入户,抓好政策宣传及督促检查工作;各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责任到人,一抓到底,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要加大工作力度。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对各自的工作进行一次认真地回顾总结,反思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要抽调精兵强将,进村入户,划片包干,责任到人,限定时间,逐村逐户宣讲政策,动员参保缴费,做到参保任务不完,工作组不撤,确保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四要广泛宣传动员。广大群众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知晓程度直接影响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因此,各乡镇、各相关部门一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一步加大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政策、掌握政策、自愿参保、积极缴费。同时,要以待遇领取人员参保为突破口,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开的原则,采取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算账对比的方式,引导和动员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保缴费。
五要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各乡镇和村组要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专职经办人员,积极组织经办人员认真学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和经办规程,在深入理解政策和经办规程的基础上,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要切实改进作风,进村入户给参保群众讲政策,算细账,促参保,现场为群众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保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应保尽保。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随时掌握工作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六要加强协调配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是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涉及人社、国土、农牧、财政以及乡镇和村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因此,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要明确工作职责,既要各执其事,各尽其责,又要加强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七要加强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工作是推动各项决策部署有力有效落实的主要环节和有效手段。因此,要组织工作组,定期不定期地对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中有创新、有特色、成效显著的乡镇和部门进行大力宣传,对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工作任务达不到要求的乡镇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以此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全面落实。(通讯员 虎国锋)
本文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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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江山失地农民给上级领导的一封求助检举信  ——村队干部合伙侵占征地补偿费纪实  依法治国先从依法征地开始  反腐不能只反少数老虎不反大量苍蝇
  原告是浙江省江山市碗窑乡桑淤村村民。2015年5月,因江山港碗窑段治理工程征用桑淤村一百五十多亩基本农田,原告的责任田地也在征用范围之内。被告桑淤村村委收到青苗费和征地补偿费后,不但截留侵占全部征地补偿费,还每亩截留侵占青苗费至少3500元。原告多次找桑淤村委会要求给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全额青苗费,未果。  村队干部在截留侵占每亩3500多元的青苗费后,就天天到被征地农民家,逼农民收下每亩1500元的青苗费,然后签字盖章。农民问每亩5000元的青苗费为何只给1500元?乡村队干部骗农民说每亩5000元青苗费是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青苗费每亩给1500元已经很多了。村队干部以少给青苗费为手段,达到多得误工费和奖金的目的。  村队干部不向被征地农民发放一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说只能放在队长那里。  村队干部不给失地农民办理社保,就要求农民自毁庄稼,就多次要求农民交出土地。  就本案而言,桑淤村村委会违反了哪些法律?  No.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告不让村民参与征地补偿费的讨论与听证,不让村民知情——不宣传不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No.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根据这条规定,补偿费的使用与分配,涉及村民重大利益,应当召开村民会议。但被告没有就补偿费的使用与分配召开村民会议,村干部说了算,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形成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法定程序。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江山市政府规定青苗补偿费最低为5000元/亩,被告却只给农民每亩1500元,每亩青苗补偿费至少被被告截留侵占了3500元,这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青苗补偿费全归种植户的规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告一分也不给被征地农户,这违反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被征地农户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No.3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安排”、“保障”、“维护”的对象都是被征地的农民,没有被征地的农民是不在此列的。  《物权法》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这里规定得更明确,只有承包经营权人才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不是承包经营权人,无权分得其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征收补偿。  No.4 违反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按照“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的要求……未调剂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参保。  被告到了工程开工后
天,还没启动失地农民的社保程序,损害了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失地农民的生活没有保障,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腐败的村队干部为了不当得利,就大胆干违法害民的勾当,乡村干部坚决违法到底的胆量是谁给的?  No.5 违反了《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队干部弄虚作假,截留侵占青苗费和征地补偿费,不给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保,损害了被征地农民重大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了犯罪。  综上所述,桑淤村村民委员会主要在三个方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让村民知征地补偿标准的来源和内容、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形成违反了法定程序、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内容违反了实体法。桑淤村村民委员会采用不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手段骗取侵占被征地农民的大部分青苗补偿费,采用口头调整承包地及以租代征的手段挑动群众斗群众,达到骗取侵占全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目的。这已有先例——1998年建江碗公路的征地补偿费村委会至今没付,就是采用这两种违法手段实现的。村民郑飞在日到二楼乡长冯红霞办公室要1998年的征用费,在乡长办公室被在一楼办公的乡干部打伤,报案后派出所以无人证为由至今没有解决。  桑淤村村委两次侵占全部征地补偿费的事实,证明农村的田地,既不是国家的、集体的,更不是农民的,而是少数乡村干部的。怪不得有许多人争当村队干部,因为当了村队干部马上就能腐败致富。少数村队干部已成为广大农民的敌人!  鉴于桑淤村村委会截留侵占3/4的青苗费和全部征地补偿费,动工后又不给农民办理失地保险,失地农民就多次到江山市信访局上访,至今无回音;失地农民又到衢州、江山两地的省巡视组举报桑淤村村委会的征地腐败行为,也无回音。桑淤村两委为了侵占失地农民的养老钱,坚决违法到底,不知投靠了哪个大老虎?桑淤村两委坚决要钱不要法不要农民已忘了本,不知天天高喊的德治、法治体现在哪里?应授予桑淤村两委全国坚决违法缺德害民先进单位的称号。  面对村队干部侵占村民合法利益的大量违法行为,乡干部到哪里去了?又干了些什么?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和维护社会的安定,请求上级查明事实,依法解决失地农民的三个请求:  1、督促被告在桑淤村村委、下桑淤自然村两地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个月;  2、督促被告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的青苗费、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3、督促被告履行法定的社保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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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到处是苍蝇,怎么办  
  应授予桑淤村两委全国坚决违法缺德害民先进单位的称号。
  应授予桑淤村两委全国坚决违法缺德害民先进单位的称号。
  没啥用。人民网上的领导留言,浙江回复的非常少,根本没几个人理睬的。你发天涯论坛这里更加没啥用。
  谁损害你的,你灭了他全家,也算是为民除害,做了大好事!!!
  到乡政府举报村书记,在乡长办公室被打  1998年8月我家土地因建公路需要被征0.5亩。2008年8月,驻村干部姜晋柏就土地征用费一事与我达成一份口头协议:土地征用费变更为土地租用费,一亩土地租用费每年为200元(每亩土地租用费按400斤稻谷计,每斤稻谷按0.5元计)。老姜说:“你家被征用了0.5亩,从1999年算起,到2007年共八百多一点,今天给你。以后每年你到村里领100元。”但从2009年至今,我再乜没有拿过一分租用费。  日上午9时左右,我到二楼乡长办公室,向乡长冯红霞举报了村书记不给土地征用费、刁难我安自来水两事。乡长叫我去找村书记解决,她管不了。  坐了一会,一男干部进来问我拿协议书。我说:“谁和我签协议了?没协议书,我怎么拿得出来?”我又向此干部反映了村书记不给土地征用费和刁难我安自来水两事。此干部乜叫我去找村书记解决。我说:“村书记欺负我,你却叫我去找村书记解决,你不公,你乜是腐败分子。”他说:“你凭什么说我是腐败分子?”我说:“第一,我找乡长解决,又没找你解决,你我之间并不认识,你为何要横插一杆子?第二,你是怎么知道协议书一事的?这说明你和村书记是一伙的。第三,你是分管什么的?——事后查明是分管林政的。”男干部听我这么一说,恼羞成怒,威胁要打我。乡长见此情形就走出办公室避开了。  男干部见乡长走了,把门一关,冲到我身边,用手掌狠狠地打了我左耳两下,又用脚踢我。我身体往后一缩,双手接住踢过来的脚,该男于部只好退走了。  过了一会,乡长回来了。我问乡长,刚才打我的干部叫什么名字,乡长说:“没人打你。”  见乡长纵容包疵手下,我只得到每个办公室去寻找,最后在一楼司法所办公室里找到了打我干部及原驻村干部姜晋柏,到此我才终于明白:原来乡长、打人干部、驻村干部、村书记是一伙的。  乡政府为什么要打我?原因如下:  原因一、乡政府以“下山脱贫”为由,占用良田投标拍卖,每平方米最高达三千元以上,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原因二、乡干部以拆两违(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为名,不准农民槁生产和居住。乡政府多次组织无强拆权的单位强拆农民在建的生产和居住用房。农民到乡政府申请建房,乡政府说停止审批了。我据法力争,强拆单位才没拆我家的生产用房。这损害了乡政府的权威。  原因三、我多年上访,影响了乡政府的政绩。  2001年我因法官徇私枉法一事被法警打成轻伤导致我去北京上访,2006年3月我又因去北京上访被派出所和乡政府黑打(抓、关、吊、打、药、审)。  曾有乡干部说:“和你没理可讲。”说完就关上门,把我打了一顿,至今没有解决。  理讲你不过,就把你打一顿,看你服不服,这是乡干部执政为民的手段之一。  有钱人为什么纷纷移民国外,因为当今社会不讲理法是普遍现象,太没有安全感了。  请求正义网友转发此帖,为建成一个有安全感的社会出一份力!
  应授予桑淤村两委全国坚决违法缺德害民先进单位的称号。
  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代理意见  时间: 17:55:00 文章分类:案例解析  关于梅桂华诉湖堤村村民委员会、湖堤村第八村民小组  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梅桂华(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梅桂华户下其他承包人以梅桂华名义起诉)的委托,依法担任其诉湖堤村村民委员会、湖堤村第八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经认真研究案卷,分析案情,又经法庭的调查我已经比较客观、全面的掌握了本案的实际情况,现依据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予以重视并参考:  一、征地补偿款应当支付给因征地而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获得补偿,即因对被征收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的人可以依法获得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第二款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既然法律规定了可以获得补偿的对象,那么法律规定之外的人员是无权获得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更加明确“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本条中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就是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征地范围外的农民因对被征土地不享有承包经营权,当然也没有使用权。被告将被征地农民的范围扩大到集体经济组织内全部农民,并且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内全部农民平均分配补偿款。但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定的补偿登记对象是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属于征地范围内的使用权人是不能办理补偿登记的;办理补偿登记的权利都不具备,如何获得补偿呢?被告的观点很明显是不合逻辑的。 综上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法定的补偿对象为因征地而失去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而不是平均分配。 二、原告的诉求应当获得支持。 1原告所诉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2、原告诉求安置补助费应当获得支持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放弃统一安置,被告应当将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原告。 3、原告诉求土地补偿费75%应当获得支持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上述法规,被告可以依照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分配的仅仅是土地补偿费,但是法律对其分配作出规定的除外,湖南省人民政府已经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要求,制定了内部的分配办法,故本案中征地补偿分配不能再由内部协商确定,即使协商也应当在政府规章确定的范围之内进行,而不是集体组织想如何分配就如何分配。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2008)15号) 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和征地补偿的分配范围及分配办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本案中,被告小组内没有可以用于调整的机动地,在征地之前也也没有其他无人承包的土地用以调整,故被告没有调整给原告的土地,(关于被告进行的土地分配违法在第三项代理意见予以阐述)应当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原告。
  三、被告所做的分配方案违法,应予撤销。  1、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征地承包经营权人获得征地补偿的权利,前文已述,不再赘述。  除物权法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制定的《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第三项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能用于被征地的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不得用于清欠集体经济债务。……”  同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亦明确规定如不能调整土地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本案中,被告进行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不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而是自己出台一个违法的意见征求成员的意见。由于利益的驱使没有被征地的农户当然极力的选择平均分配;如果按照这样被告的观点,即使被告要求补偿费不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户,全部给未征地的农户,大家多数同意,难道也是合法的吗?这样的分配方式也造成了现在黄土店镇分配五花八门、千差万别的格局,同时形成了一种多数人压制少数人,被征地农户较少的村组中被征地农户权益无法保障的局面。  关于被告分配方案违法列举:  (1)被告所实行的“统调统分”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三 “一是 “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的规定。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五),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四),要求土地补偿费分配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能用于被征地的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不得用于清欠集体经济债务……。”  而被告不顾法律规定分配办法,将土地补偿费平均分配,显然违法。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原告放弃统一安置被告仍然平均分配,不支付原告安置补助费违法。  (4)关于青苗费的分配,法律明确要求支付给所有权人,原告对于自己的承包地上的青苗经营管理,当然是所有权人,被告也是平均分配,是非常可笑的违法行为。  2、明显的不符合逻辑。 (1)被征地农民的人数的矛盾。 被告认为被征地农民是指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全部农户,这是不符合逻辑的,因为在征地审批中,有湖北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中已经明确了征收土地中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人数,被告将被征地农民认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农民这很明显与《征收土地方案》中规定了补偿安置的人数不符,因为被告的理解扩大了被征地农民的范围。 (2)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权利的矛盾。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常鼎政公告(2009)第16号)第四项“补偿登记”明确要求“征收土地范围内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必须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或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一项也很明显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内的对被征土地享有使用权的农民持权利证书才可以进行补偿登记;而不属于征地范围内的农民是无权办理补偿登记的。 被告将被征地农民的范围扩大到集体经济组织内全部农民,并且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内全部农民平均分配补偿款。但是征地公告确定的补偿登记对象是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民,不属于征地范围内的农民是不能办理补偿登记的;办理补偿登记的权利都不具备,如何获得补偿呢?被告的观点很明显是不合逻辑的。  3、被告制定错误分配方法原因在于对法律理解错误。  误区一对同一分配的误解:误认为统一分配为平均分配。  由于 “湘政发(2008)15号文件”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被告以为统一分配就是平均分配,这种观点是错误,关于征地补偿分配方式有两种,一种为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另一种为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即由被告领取征地补偿款后,统一由被告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平均分配这种观点与《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相悖;安置补助费是对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进行的安置,是对失地农民人口的补偿,将安置补助费平均分配显然是不合法的。  误区二对调整土地的误解。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三)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大稳定、小调整”是指坚持上述第二条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在个别农户之间小范围适当调整。做好“小调整”工作还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二是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三是“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四是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  综上所述,法律规定的土地调整是个别人地矛盾突出的农户进行调整土地,而被告是将全组内22户农户人均土地由原来 亩降低到 亩,将富余出来的土地调整给原告,这实际上是把全组的农户部分承包地收回,对全组成员的普便土地调整,明显是违法的。  本案中由于被告组内没有可调整的土地,故不符合调整土地的条件,依法应当视为不能调整土地给被征地农民,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误区三对被征地农民概念的理解错误。  代理人多年一直致力于土地法钻研,我认为被征地农民是指因征地而失去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征地补偿款也主要是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补偿,其中土地使用权为承包经营权,这与《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完全一致。结合其他法律来论证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2008)15号)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和征地补偿的分配范围及分配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最高院与湖南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内容是一样,适用的主体名称一个是家庭承包户,一个被征地农民,这两个概念实际上是等同的,一致的,如果按照被告的说法被征地农民是全部组内农户,属于司法解释就与湖南省政府规定不一致,是毫无根据的,纯属被告主观臆断,错误理解法律。  而被告将被征地农民理解为集体经济组织内全部农民,显然是错误的。这种理解与现行法规政策存在矛盾,例如: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2008)15号)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省政府的规定其中一项即给被征地农民调整承包地,如果承包地没有被征收的,那么根本没有调整给他们土地必要。按照被告的理解被征地农民也是被征地农民,那么他们的承包土地没有被征收,还要调整承包地给他们,这显然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原告的诉求应当获得支持;被告对法律法规理解错误,其制定的分配方案违法,应予撤销。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以充分考虑。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王卫洲  日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 作者: | 来源: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64号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以下统称征地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统一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  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  市、县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民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农业等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细则或者实施意见,加强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综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并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征地的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或者统一年产值标准(以下统称征地补偿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进行综合评估,采取听证、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占有土地量、区位、地类、产值以及相邻地区之间的平衡等因素。  市、县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应当每2-3年调整一次;确实不需要调整的,也应当重新公布。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其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由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三方出资构成,包括下列部分: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及其增值收入;  (二)市、县人民政府从土地总收益等财政性资金中安排的不低于三方出资总额30%的资金及其增值收入;  (三)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及其增值收入。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出资低于该条第(一)项规定的出资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其差额从土地总收益等财政性收入中提取资金,充实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征地规模、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将征地补偿费、政府安排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等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敛预算。  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及被征地农民的相关社会保障费用应当足额列入工程概算。  各项补偿费用和保障资金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应当及时足额到位。保障资金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征地补偿费按规定足额到位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按期交付土地。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核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用款计划后,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用于下列范围:  (一)支付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金;  (二)支付第十九条规定的生活补助费;  (三)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社会保障基金的不足。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付能力不足2个月的,由本级人民政府通过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支付等方式及时予以补充,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账户组成。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资金进入个人账户,第(二)、(三)项规定的资金进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十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对应的人员,确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门。  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发给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自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第十七条 基本生活保障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按照筹资比例分别支付。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拓宽就业渠道,促进被征地农民的就业。  第十九条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经就业培训后仍未能就业,生活确有困难的,其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发放期限以及具体发放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及其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和折算。  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家庭,可以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农村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发放征地补偿费应当进行公示,并接受监督。  留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应当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公益性事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相关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及时足额到位、发放的;  (三)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完善江山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的通知  字号:[ 大 中 小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规范征地行为,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完善江山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划分。全市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按区位条件划分为四个区片,各区片范围见附件1。   二、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者占比分别为60%和40%。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   三、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包含一般农作物、各类油茶果树、蔬菜大棚、苗圃、苗木移植、零星建(构)筑物、一般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费用。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   (二)青苗、附着物原则上采取按实清点补偿方式,但最高不得突破包干标准。城市规划核心建设区范围内(东至衢江公路,南至规划中的景星东路、景星路、景星西路,西至西山山脊线、浙赣电气化铁路,北至黄衢南高速),可以由征地责任主体在包干基础上再支付不超过1万元/亩的附着物补偿费。   (三)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责任主体按项目征地总面积计算总额支付给被征地村,由被征地村根据项目自求平衡原则,并结合历史传统、约定俗成制订分配方案,报乡镇(街道)备案后实施。   (四)坟墓迁移、骨灰盒、墓碑等费用补偿标准为2000元/单穴,3000元/双穴。墓穴费由征地责任主体另行支付给墓穴建设维护单位。   (五)项目征地范围内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项目总包干补偿费确实难以平衡的,由征地责任主体牵头,会同当地乡镇(街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补偿进行评估,并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市国土局汇总报市城乡建设征地拆迁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六)征地范围内的合法房屋按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另行补偿。   四、留地货币化资金标准。留地货币化资金属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也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征地责任主体拨付给被征地村,由乡镇(街道)代管,原市财政代收部分参照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2。   留地货币化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村组出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村组集体和个人应承担总额的70%。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江政发〔2014〕61号)执行。   六、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相关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调整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政策的制订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研究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和就业促进政策的调整完善工作;市农业局负责指导、监督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各乡镇(街道)作为征迁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根据阳光征迁的具体要求,加强征地补偿各项费用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实施项目征迁。   七、严格执行政策。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征地责任主体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切实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政策标准的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本通知自日起施行。《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山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的通知》(江政发〔2012〕22号)文件同时废止。《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若干意见》(江政发〔2012〕87号)有关留地货币化安置条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施行前已批准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附件:1.江山市征地区片划分(见PDF文档)   2.江山市征地区片综合价及相关补偿标准(见PDF文档)  江山市人民政府   日  附件下载: 江政发〔2014〕91号附件.pdf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省政府办公厅文号:浙政发〔2014〕19号统一编号:ZJSP00-字号:[ 大 中 小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等规定,现将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自日起,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全面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5.4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4.5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3.7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2.8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2.3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1.9万元/亩。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地区划分见附件。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适度提高、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公布和实施工作。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当地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并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2012年以来已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市、县(市、区),如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不作调整,但需重新进行公布。日起实施的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居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按照“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的要求,根据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合理确定参保人数,足额计提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逐步提高政府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障水平。要合情合理、公开民主、公平公正确定参保对象,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被征地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预留机动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参保对象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推选产生;未调剂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参保。  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相关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政策。从日起,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和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按照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衔接办法由各地制定。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政府补贴资金由用地单位承担。  三、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订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政策,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吸纳劳动年龄段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鼓励企事业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在工商登记、税费减免、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政策支持;被征地农民经就业培训后仍未能就业,生活确有困难的,市、县(市、区)政府应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所需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资金,以及按规定安排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生活补助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四、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后,各地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按照征地面积或集体经济组织规模,安排一定比例的村级留用地、二三产物业或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政府安排的村级留用地、二三产物业、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要专项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通过收益分红的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农民收入。  当地政府为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村级留用地的,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委托政府开发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开发;政府为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二三产物业的,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政府为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确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具体政策由各市、县(市、区)政府制订。  五、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指导原则和政策,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并建立资金专户,加强资金监管。被征地农户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剂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征地补偿费中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六、加强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相关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监督各地调整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政策制订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省人力社保厅负责研究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指导、监督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促进政策的调整完善工作;省农业厅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在日前完成调整完善工作,制订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农业厅备案。对未按照要求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完善工作的市、县(市、区),暂停土地农转用、征收审批。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顺利实施,平稳过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见原件下载):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地区划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省政府办公厅文号:浙政发〔2014〕19号统一编号:ZJSP00-字号:[ 大 中 小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等规定,现将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自日起,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全面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5.4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4.5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3.7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2.8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2.3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1.9万元/亩。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地区划分见附件。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适度提高、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公布和实施工作。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当地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并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2012年以来已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市、县(市、区),如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不作调整,但需重新进行公布。日起实施的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居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按照“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的要求,根据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合理确定参保人数,足额计提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逐步提高政府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障水平。要合情合理、公开民主、公平公正确定参保对象,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被征地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预留机动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参保对象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推选产生;未调剂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参保。  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相关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政策。从日起,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和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按照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衔接办法由各地制定。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政府补贴资金由用地单位承担。  三、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订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政策,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吸纳劳动年龄段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鼓励企事业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在工商登记、税费减免、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政策支持;被征地农民经就业培训后仍未能就业,生活确有困难的,市、县(市、区)政府应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所需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资金,以及按规定安排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生活补助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四、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后,各地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按照征地面积或集体经济组织规模,安排一定比例的村级留用地、二三产物业或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政府安排的村级留用地、二三产物业、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要专项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通过收益分红的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农民收入。  当地政府为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村级留用地的,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委托政府开发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开发;政府为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二三产物业的,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政府为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确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具体政策由各市、县(市、区)政府制订。  五、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指导原则和政策,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并建立资金专户,加强资金监管。被征地农户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剂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征地补偿费中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六、加强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相关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监督各地调整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政策制订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省人力社保厅负责研究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指导、监督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促进政策的调整完善工作;省农业厅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在日前完成调整完善工作,制订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农业厅备案。对未按照要求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完善工作的市、县(市、区),暂停土地农转用、征收审批。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顺利实施,平稳过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见原件下载):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地区划分
  民 事 诉 状  原告:郑炳高,男,76岁,汉族,农民,住江山市碗窑乡桑淤村下桑淤自然村66号  委托代理人:郑飞,系原告之子,电话:  被告:江山市碗窑乡桑淤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祝文娟,村主任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在桑淤村村委、下桑淤自然村两地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个月;  2、判令被告足额支付原告的青苗费,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3、判令被告履行法定的社保职责;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浙江省江山市碗窑乡桑淤村村民。2015年5月,因江山港碗窑段治理工程征用桑淤村一百五十多亩基本农田,原告的责任田也在征用范围之内。被告桑淤村村民委员会在收到征地补偿费后,不但截留侵占全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还每亩截留侵占青苗补偿费3500多元。原告多次找桑淤村村委会要求给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全额青苗补偿费,未果。  就本案而言,桑淤村村民委员会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和维护社会的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诉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此致  江山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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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留侵占青苗补偿费违犯了哪个法律?  
  依法治国从依法征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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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政看做得和说的是相反的,被征地农民怎么办?  
  应授予桑淤村两委全国坚决违法缺德害民先进单位的称号。
  怪不得有许多人争当村队干部,因为当了村队干部马上就能腐败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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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队干部合伙侵占征地补偿费  
  反腐不能只反少数老虎不反大量苍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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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留侵占青苗补偿费违犯了哪个法律?
  大骗子  
  楼主:仔细拜读了你的文章,有点疑惑。按照你说的青苗补偿费5000元每亩应全部补给被征地农户的话,你们江山市关于调整完善江山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中(三)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责任主体按项目征地总面积计算总额支付给被征地村,由被征地村根据项目自求平衡原则,并结合历史传统、约定俗成制订分配方案,报乡镇(街道)备案后实施。还要制定分配方案?这个是什么意思?干脆写成(三)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责任主体按项目征地总面积计算总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直接付给被征地农户就好了嘛!
  截留侵占青苗补偿费违犯了哪个法律?
  村队干部截侵占青苗补偿费是什么行为?  
  村队干部截侵占青苗补偿费是什么行为?
  共贪要是真的按照法律来管理,那就不是共贪了。你还相信他们有法律?
  江山市政府规定青苗补偿费最低为5000元/亩,被告却只给农民每亩1500元,每亩青苗补偿费至少被被告截留侵占了3500元,这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青苗补偿费全归种植户的规定。
  江山市政府规定青苗补偿费最低为5000元/亩,被告却只给农民每亩1500元,每亩青苗补偿费至少被被告截留侵占了3500元,这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青苗补偿费全归种植户的规定。
  江山市政府规定青苗补偿费最低为5000元/亩,被告却只给农民每亩1500元,每亩青苗补偿费至少被被告截留侵占了3500元,这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青苗补偿费全归种植户的规定。
  江山市政府规定青苗补偿费最低为5000元/亩,被告却只给农民每亩1500元,每亩青苗补偿费至少被被告截留侵占了3500元,这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青苗补偿费全归种植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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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桑淤村村委两次侵占全部征地补偿费的事实,证明农村的田地,既不是国家的、集体的,更不是农民的,而是少数乡村干部的。怪不得有许多人争当村队干部,因为当了村队干部马上就能腐败致富。少数村队干部已成为广大农民的敌人!
  桑淤村村委两次侵占全部征地补偿费的事实,证明农村的田地,既不是国家的、集体的,更不是农民的,而是少数乡村干部的。怪不得有许多人争当村队干部,因为当了村队干部马上就能腐败致富。少数村队干部已成为广大农民的敌人!  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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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桑淤村村委两次侵占全部征地补偿费的事实,证明农村的田地,既不是国家的、集体的,更不是农民的,而是少数乡村干部的。怪不得有许多人争当村队干部,因为当了村队干部马上就能腐败致富。少数村队干部已成为广大农民的敌人!
  督促被告在桑淤村村委、下桑淤自然村两地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个月;
  督促被告在桑淤村村委、下桑淤自然村两地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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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的这一举措可以有效的解决办证难问题,遏制那些刁难百姓事件的发生,我们支持
  保障两会正常进行,就是保障人民的利益,支持公安机关的安保做法
  督促被告在桑淤村村委、下桑淤自然村两地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个月;
  督促被告在桑淤村村委、下桑淤自然村两地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个月;
  大骗子  
  督促被告在桑淤村村委、下桑淤自然村两地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个月;
  桑淤村村委两次侵占全部征地补偿费的事实,证明农村的田地,既不是国家的、集体的,更不是农民的,而是少数乡村干部的。怪不得有许多人争当村队干部,因为当了村队干部马上就能腐败致富。公有等于官有,当了干部后就能把集体的变为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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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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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觉楼猪有心理毛病,而且还病得不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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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桑淤村村委两次侵占全部征地补偿费的事实,证明农村的田地,既不是国家的、集体的,更不是农民的,而是少数乡村干部的。怪不得有许多人争当村队干部,因为当了村队干部马上就能腐败致富。少数村队干部已成为广大农民的敌人
  江山失地农民给浙江省委书记夏宝龙的一封求助检举信  ——村队干部合伙侵占征地补偿费纪实  依法治国先从依法征地开始  反腐不能只反少数老虎不反大量苍蝇   原告是浙江省江山市碗窑乡桑淤村村民。2015年5月,因江山港碗窑段治理工程征用桑淤村一百五十多亩基本农田,原告的责任田地也在征用范围之内。被告桑淤村村委收到青苗费和征地补偿费后,不但截留侵占全部征地补偿费,还每亩截留侵占青苗费至少3500元。原告多次找桑淤村委会要求给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全额青苗费,未果。  村队干部在截留侵占每亩3500多元的青苗费后,就天天到被征地农民家,逼农民收下每亩1500元的青苗费,然后签字盖章。农民问每亩5000元的青苗费为何只给1500元?乡村队干部骗农民说每亩5000元青苗费是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青苗费每亩给1500元已经很多了。村队干部以少给青苗费为手段,达到多得误工费和奖金的目的。  村队干部不向被征地农民发放一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说只能放在队长那里。  村队干部不给失地农民办理社保,就要求农民自毁庄稼,就多次要求农民交出土地。  就本案而言,桑淤村村委会违反了哪些法律?  No.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告不让村民参与征地补偿费的讨论与听证,不让村民知情——不宣传不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No.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根据这条规定,补偿费的使用与分配,涉及村民重大利益,应当召开村民会议。但被告没有就补偿费的使用与分配召开村民会议,村干部说了算,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形成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法定程序。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江山市政府规定青苗补偿费最低为5000元/亩,被告却只给农民每亩1500元,每亩青苗补偿费至少被被告截留侵占了3500元,这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青苗补偿费全归种植户的规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告一分也不给被征地农户,这违反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被征地农户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No.3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安排”、“保障”、“维护”的对象都是被征地的农民,没有被征地的农民是不在此列的。  《物权法》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这里规定得更明确,只有承包经营权人才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不是承包经营权人,无权分得其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征收补偿。  No.4 违反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按照“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的要求……未调剂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参保。  被告到了工程开工后 天,还没启动失地农民的社保程序,损害了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失地农民的生活没有保障,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腐败的村队干部为了不当得利,就大胆干违法害民的勾当,乡村干部坚决违法到底的胆量是谁给的?  No.5 违反了《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队干部弄虚作假,截留侵占青苗费和征地补偿费,不给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保,损害了被征地农民重大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了犯罪。  综上所述,桑淤村村民委员会主要在三个方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让村民知征地补偿标准的来源和内容、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形成违反了法定程序、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内容违反了实体法。桑淤村村民委员会采用不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手段骗取侵占被征地农民的大部分青苗补偿费,采用口头调整承包地及以租代征的手段挑动群众斗群众,达到骗取侵占全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目的。这已有先例——1998年建江碗公路的征地补偿费村委会至今没付,就是采用这两种违法手段实现的。村民郑飞在日到二楼乡长冯红霞办公室要1998年的征用费,在乡长办公室被在一楼办公的乡干部打伤,报案后派出所以无人证为由至今没有解决。  桑淤村村委两次侵占全部征地补偿费的事实,证明农村的田地,既不是国家的、集体的,更不是农民的,而是少数乡村干部的。怪不得有许多人争当村队干部,因为当了村队干部马上就能腐败致富。少数村队干部已成为广大农民的敌人!  鉴于桑淤村村委会截留侵占3/4的青苗费和全部征地补偿费,动工后又不给农民办理失地保险,失地农民就多次到江山市信访局上访,至今无回音;失地农民又到衢州、江山两地的省巡视组举报桑淤村村委会的征地腐败行为,也无回音。桑淤村两委为了侵占失地农民的养老钱,坚决违法到底,不知投靠了哪个大老虎?桑淤村两委坚决要钱不要法不要农民已忘了本,不知天天高喊的德治、法治体现在哪里?应授予桑淤村两委全国坚决违法缺德害民先进单位的称号。  面对村队干部侵占村民合法利益的大量违法行为,乡干部到哪里去了?又干了些什么?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和维护社会的安定,请求上级查明事实,依法解决失地农民的三个请求:  1、督促被告在桑淤村村委、下桑淤自然村两地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个月;  2、督促被告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的青苗费、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3、督促被告履行法定的社保职责。
  江山失地农民给浙江省委书记夏宝龙的一封求助检举信  ——村队干部合伙侵占征地补偿费纪实  依法治国先从依法征地开始  反腐不能只反少数老虎不反大量苍蝇   原告是浙江省江山市碗窑乡桑淤村村民。2015年5月,因江山港碗窑段治理工程征用桑淤村一百五十多亩基本农田,原告的责任田地也在征用范围之内。被告桑淤村村委收到青苗费和征地补偿费后,不但截留侵占全部征地补偿费,还每亩截留侵占青苗费至少3500元。原告多次找桑淤村委会要求给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全额青苗费,未果。  村队干部在截留侵占每亩3500多元的青苗费后,就天天到被征地农民家,逼农民收下每亩1500元的青苗费,然后签字盖章。农民问每亩5000元的青苗费为何只给1500元?乡村队干部骗农民说每亩5000元青苗费是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青苗费每亩给1500元已经很多了。村队干部以少给青苗费为手段,达到多得误工费和奖金的目的。  村队干部不向被征地农民发放一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说只能放在队长那里。  村队干部不给失地农民办理社保,就要求农民自毁庄稼,就多次要求农民交出土地。  就本案而言,桑淤村村委会违反了哪些法律?  No.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告不让村民参与征地补偿费的讨论与听证,不让村民知情——不宣传不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No.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根据这条规定,补偿费的使用与分配,涉及村民重大利益,应当召开村民会议。但被告没有就补偿费的使用与分配召开村民会议,村干部说了算,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形成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法定程序。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江山市政府规定青苗补偿费最低为5000元/亩,被告却只给农民每亩1500元,每亩青苗补偿费至少被被告截留侵占了3500元,这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青苗补偿费全归种植户的规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告一分也不给被征地农户,这违反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被征地农户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No.3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安排”、“保障”、“维护”的对象都是被征地的农民,没有被征地的农民是不在此列的。  《物权法》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这里规定得更明确,只有承包经营权人才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不是承包经营权人,无权分得其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征收补偿。  No.4 违反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按照“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的要求……未调剂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参保。  被告到了工程开工后 天,还没启动失地农民的社保程序,损害了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失地农民的生活没有保障,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腐败的村队干部为了不当得利,就大胆干违法害民的勾当,乡村干部坚决违法到底的胆量是谁给的?  No.5 违反了《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队干部弄虚作假,截留侵占青苗费和征地补偿费,不给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保,损害了被征地农民重大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了犯罪。  综上所述,桑淤村村民委员会主要在三个方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让村民知征地补偿标准的来源和内容、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形成违反了法定程序、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内容违反了实体法。桑淤村村民委员会采用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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