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田区国税局国税违章处理要带什么资料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的通告
&&&&&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效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于日起联合开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纳税人可持税务登记证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任一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也可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开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分别开通了查验《税务违法记录证明》真伪功能,欢迎使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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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国税两大便民办税服务点今正式启用
&nbsp&nbsp&nbsp&nbsp宽敞明亮的办税大厅,整齐划一的服务窗口,自助代开机,滚动LED屏……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华强、赛格两大便民办税点崭新亮相,让华强北商圈7万多商户有了“家门口的办税点”。在启用活动现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新安和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志军对新开设便民办税服务点表示高度肯定。&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宽敞明亮的办税大厅,整齐划一的服务窗口,自助代开机,滚动LED屏……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华强、赛格两大便民办税点崭新亮相,让华强北商圈7万多商户有了“家门口的办税点”。10月8日,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福田区国家税务局领导、华强集团、赛格股份工作人员和商户的共同见证下,华强、赛格两大便民办税服务点顺利代开出增值税发票,这是继增设八卦岭办税服务厅之后福田区国税局又一重大便民惠民举措。&nbsp&nbsp&nbsp&nbsp“以前开一份发票都要跑到竹子林,而且人还特别多,现在好了,在这里就能搞定,也不需要怎么排队”。华强北商户王先生高兴地告诉记者,他今天一大早就开了十几份发票,从取号到办结都不到8分钟。&nbsp&nbsp&nbsp&nbsp据了解,自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新增了15万多户纳税人,5、6月份福田区国家税务局竹子林办税大厅日均人流量超过人,高峰时期达到20000人左右,前来办税服务厅及票证中心办税的纳税人排队拥挤,前台业务工作量激增。如何化解难题,分流纳税人,满足日益增长的纳税服务需求,成为重中之重的事情。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福田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在新增八卦岭办税服务厅的基础上,在华强北商业集中区域打造华强、赛格两家便民办税服务点,专门为纳税人办理发票代开业务。&nbsp&nbsp&nbsp&nbsp宽敞明亮的办税大厅,整齐划一的服务窗口,自助代开机,滚动LED屏……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华强、赛格两大便民办税点崭新亮相,让华强北商圈7万多商户有了“家门口的办税点”。在启用活动现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新安和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志军对新开设便民办税服务点表示高度肯定。&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我们自7月开始紧锣密鼓筹备,多次深入华强、赛格专业市场实地考察调研,部署办税服务点建设工作,检查服务点施工情况,在两家专业市场的支持和配合下,顺利完成了便民办税点的建设任务,力求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也进一步规范完善专业市场的代开发票管理问题。”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局长胡勇辉向记者介绍。在对外服务上,华强、赛格便民办税服务点不仅是在选址、硬件设施还是软件配备上,均力求方便快捷。目前,华强便民办税服务点内开设15个代开窗口,配备4台自助代开机,赛格便民办税服务点开设10个代开窗口,配备7台自助代开机,并配有详细的代开发票宣传栏和宣传资料,安排了专门的咨询引导人员提供导税服务,“我们把干部人才下沉到最一线,把服务重心下移到最基层,真正让纳税人享受‘家门口的便利’。&nbsp&nbsp&nbsp&nbsp在启用活动现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新安和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志军对新开设便民办税服务点表示高度肯定。他们介绍说,华强、赛格所处的华强北商圈商户密度高,且有多条地铁、公交等线路经过,交通便捷,周边商户代开发票业务需求量非常大,华强、赛格便民办税服务点的建成,将极大的方便周边的纳税人前来办理发票代开业务,真是服务民生、方便纳税人办税的好举措。&nbsp&nbsp&nbsp&nbsp据悉,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华强、赛格便民办税服务点的建成,辐射了包括华强北街道、华富街道的众多商户,将在很大程度上分流纳税人,减轻办税负担,也为纳税人提供了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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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国税两大便民办税服务点今正式启用
日 15:04 来源:特网
&nbsp&nbsp&nbsp&nbsp宽敞明亮的办税大厅,整齐划一的服务窗口,自助代开机,滚动LED屏……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华强、赛格两大便民办税点崭新亮相,让华强北商圈7万多商户有了“家门口的办税点”。在启用活动现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新安和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志军对新开设便民办税服务点表示高度肯定。&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宽敞明亮的办税大厅,整齐划一的服务窗口,自助代开机,滚动LED屏……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华强、赛格两大便民办税点崭新亮相,让华强北商圈7万多商户有了“家门口的办税点”。10月8日,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福田区国家税务局领导、华强集团、赛格股份工作人员和商户的共同见证下,华强、赛格两大便民办税服务点顺利代开出增值税发票,这是继增设八卦岭办税服务厅之后福田区国税局又一重大便民惠民举措。&nbsp&nbsp&nbsp&nbsp“以前开一份发票都要跑到竹子林,而且人还特别多,现在好了,在这里就能搞定,也不需要怎么排队”。华强北商户王先生高兴地告诉记者,他今天一大早就开了十几份发票,从取号到办结都不到8分钟。&nbsp&nbsp&nbsp&nbsp据了解,自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新增了15万多户纳税人,5、6月份福田区国家税务局竹子林办税大厅日均人流量超过人,高峰时期达到20000人左右,前来办税服务厅及票证中心办税的纳税人排队拥挤,前台业务工作量激增。如何化解难题,分流纳税人,满足日益增长的纳税服务需求,成为重中之重的事情。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福田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在新增八卦岭办税服务厅的基础上,在华强北商业集中区域打造华强、赛格两家便民办税服务点,专门为纳税人办理发票代开业务。&nbsp&nbsp&nbsp&nbsp宽敞明亮的办税大厅,整齐划一的服务窗口,自助代开机,滚动LED屏……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华强、赛格两大便民办税点崭新亮相,让华强北商圈7万多商户有了“家门口的办税点”。在启用活动现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新安和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志军对新开设便民办税服务点表示高度肯定。&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我们自7月开始紧锣密鼓筹备,多次深入华强、赛格专业市场实地考察调研,部署办税服务点建设工作,检查服务点施工情况,在两家专业市场的支持和配合下,顺利完成了便民办税点的建设任务,力求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也进一步规范完善专业市场的代开发票管理问题。”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局长胡勇辉向记者介绍。在对外服务上,华强、赛格便民办税服务点不仅是在选址、硬件设施还是软件配备上,均力求方便快捷。目前,华强便民办税服务点内开设15个代开窗口,配备4台自助代开机,赛格便民办税服务点开设10个代开窗口,配备7台自助代开机,并配有详细的代开发票宣传栏和宣传资料,安排了专门的咨询引导人员提供导税服务,“我们把干部人才下沉到最一线,把服务重心下移到最基层,真正让纳税人享受‘家门口的便利’。&nbsp&nbsp&nbsp&nbsp在启用活动现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新安和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志军对新开设便民办税服务点表示高度肯定。他们介绍说,华强、赛格所处的华强北商圈商户密度高,且有多条地铁、公交等线路经过,交通便捷,周边商户代开发票业务需求量非常大,华强、赛格便民办税服务点的建成,将极大的方便周边的纳税人前来办理发票代开业务,真是服务民生、方便纳税人办税的好举措。&nbsp&nbsp&nbsp&nbsp据悉,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华强、赛格便民办税服务点的建成,辐射了包括华强北街道、华富街道的众多商户,将在很大程度上分流纳税人,减轻办税负担,也为纳税人提供了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税收违章处理
1、什么叫税收检查?  税收检查是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为依据,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及偷逃骗税行为进行的一种审查监督活动。  2、税收检查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税收检查权是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力。  税收检查的权限有六个方面:  (1)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久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据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须经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3、税收检查有哪些主要内容?  税收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检查纳税人对国家税收政策、税收法规的遵守情况。查其是否按时准确全面地履行纳税义务,有无偷、逃、拖欠税款、挪用截留税款和隐瞒收入、扩大开支、乱挤成本、少计利润以及多缴、错缴问题。  (2)检查纳税人对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查其有无弄虚作假,铺张浪费,多提私分及其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  (3)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情况,帮助纳税人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挖掘潜力,发展经济,提高经济效益。  (4)检查税务人员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规和征管制度的情况,直接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中是否存在漏洞或问题,应找出原因,提出改进意见。  4、税收检查有哪几种形式?  税收检查有以下几种形式:  (1)从纳税主体上可分纳税人自查互查、税务机关专业检查和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的联合检查。  ①纳税人自查互查。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组织纳税人自己检查和互相检查。纳税人互查,又称对口检查,即税务机关组织同行业,同类型的纳税人进行相互检查。互查一般是在纳税人自查的基础上,为了更深入的检查而组织进行的。  ②税务机关专业检查。由税务机关组织力量对所管辖的纳税人进行的检查。  ③联合检查。即抽调或集中一部分税收检查人员与财政、审计、工商、物价等机关的人员组成检查组或稽查组,对某些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或不定期的临时性突击检查。  (2)从检查方式上可分为税务查帐、实地调查和税务查缉三种。  ①税务查帐。是对纳税人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核算资料所反映的纳税情况的检查。它是税收检查中经常采取的方式。  ②实地调查。对纳税人帐外情况的现场调查。如清仓查库、现场核对、合同验证、查询当事人或检举人等相关方面进行的调查。它是税收检查不可缺少的方面。  ③税务查缉。对纳税人应税货物的检查,一般是通过在交通要道,水陆码头,货物集散地和货物出入口设置税收检查站、对纳税人运输的应税货物办理报验手续的情况进行检查,以查缉偷逃税收行为。  (3)从检查时间上可分为经常检查与定期检查。  ①经常检查。是由税务专管员对所管纳税人不定期地进行的检查。它是税务专管员日常征管工作的组成部分。  ②定期检查。按检查的内容和目的确定,可以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  (4)从检查税种范围上可分为单税种检查和多种检查。  ①单税种检查。仅就纳税人缴纳的某一两个税种情况所作的检查。  ②多税种检查。就纳税人缴纳的各种税种情况所作的综合性检查。  5、税收检查对税务人员有什么要求?  (1)进行税收检查时,税务人员必须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行使税收检查职权,必须出示税收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员保守秘密。(但对有偷税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的查处情况不受保密限制)  (2)遵纪守法,以国家税收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法。  (3)遵守税务人员守则和工作纪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4)实事求是地检查和反映问题,内容要真实、具体、完整,数据计算要准确可靠,定性准确。及时写出税务查帐报告,并发出《税收检查处理决定书》或《税收检查结论书》。  (5)及时辅导纳税人调整帐务,修订纳税鉴定和总结改进税收征管工作,严肃纳税纪律,加强纳税监督,维护国家利益。  6、税收检查中相对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税收检查中的相对人,包括除税务机关以外的一切有关单位和个人,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税收检查中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等。这些相对人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被检查对象,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另一类是协助查处人,如在车站、码头、机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邮政、金融企业、工商、公安、审计、审判、法律监督部门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收检查中的义务,一是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二是如实反映情况;三是提供有关资料。《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其它相对人的义务,也主要有三项:一是对税收检查工作要支持、协助;二是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情况;三是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在税收检查中相对人的权利主要就是一项,即监督税务机关在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检查,否则,相对人可以拒绝。如没有出示税收检查证,相对人可以拒绝检查和提供资料。  7、纳税人应如何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  (1)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的检查通知后,要安排有关人员,准备好有关资料,并在指定的日期内,安排财务或办税人员配合税务人员的检查,不能采取躲避的方式。  (2)税收检查人员到后,纳税人要核对税务人员的检查证件,如有不符,应拒绝接受检查。不能以税务人员是否熟悉、认识来决定是否接受检查。  (3)了解检查人员的来意和需要配合的事项,积极支持税务人员的检查。对一些不该纳税人了解的事情,不问,尤其是对一些举报案件中有关举报的任何情况不能询问。  (4)将税收检查人员要求的有关帐簿、凭证,报表和资料提供出以后,对税务人员的具体检查,如税收检查人员不询问有关问题,要主动回避,不干扰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5)当税务人员需要进入车间、仓库、工地、门市部等部门进行实地观察、调查了解、查阅原始记录,与帐证进行核对时,需要纳税人给予配合的,有关人员应陪同前往。  (6)纳税人对税务人员的检查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如实向税收检查人员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并积极向税收检查人员提供生产经营情况等有关资料,以便税收检查人员全面掌握情况,研究解决。  8、目前我国税收检查证件有哪几类?  目前我国的税收检查证件大致有三种:即税收检查证、特别税收检查证和涉外税收检查证。第一种适用对内税收征管中对一般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税收检查;第二种适用对保密单位的税收检查;第三种适用于涉外税收检查。我市税收检查证现统一为第一类,即“税收检查证”。  9、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检查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市国、地税两局机构分设后,税收检查的范围按谁征谁管谁查的原则划分。为减轻纳税人的工作负担,凡国、地税两局交叉征管的纳税人,日常纳税检查、专项纳税检查、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按各自所管税种组织检查。  10、对群众举报的税务违法违章案件应如何检查处理?  群众举报的税务违法违章案件,凡能分清两局所管税种的,由两局分别进行查处;分不清两局所管税种的,由受理税务局负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属本局管辖的,移交对方税务局处理。涉及两局征管业务的重大违法案件,由两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其进行检查,查清后按各自征管业务分别处理。  两局查出同一纳税人的偷税、逃税、欠税、骗税累计数额达到犯罪标准的,由两局联合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1、税务案件分为哪几大类?  税务案件是指有关税收违法,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案件。通常可分为四大类,即税务违法案件、税务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以及税务刑事案件。  12、税务违法案件处理和程序是怎样的?  对违法事实比较清楚,情节轻微、数额较小,不需要组织调查即可定性的税务案件,可不立案,而由主办税务人员查清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经领导和上级机关后处理。  对行为比较严重,情节恶劣,案情复杂,数额较大,涉及面广,影响较大,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都应立案,由办案税务机关组成调查组进行查证,然后写出调查报告,报经领导和上级税务机关批准,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税务违法情节达到公安机关受理偷、逃税案件立案标准的,应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填写税务案件移送书,连同案件有关资料,书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对冲击税务机关或以暴力威胁、围攻、欧打、侮辱税务人员的案件,应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填写税务案件移送书,书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如果情况紧急,可先报案,后补办书面移送手续。  13、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同上。  14、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5、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帐簿的,税务机关自检查发现之日起三日内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在责令限期内办理的,可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帐簿,记帐赁证和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7、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税款的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可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18、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如何处理?  税务代理人超越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9、什么是滞纳、滞纳金,应如何计算滞纳金?  滞纳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缴纳税款的行为。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占用应缴税款收取的一种补偿。它不属于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未按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0、什么是偷税,对偷税行为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不正当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不满一万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数,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21、什么是欠税,对欠税行为应如何处理?  欠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处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  22、什么是骗税,对骗税行为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是骗税。  对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数额较大的,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23、什么是逃税,对逃税行为应如何处理?  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广义的逃税,是指纳税人采用各种(合法或非法)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一种行为。一种是狭义的逃税,是指纳税人采用非法手段减少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行为。通常认为,采用合法手段减轻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为“避税”,采用非法手段减少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为“逃税”。在中国一般认为逃税同偷税的含义相同。  按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罚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外罚;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24、什么是抗税,对抗税行为应如何处理?  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暴力抗税行为,公然践踏税法,严重危及税收秩序和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安全,应依法严厉惩处。所以,《税收征管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处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都对抗税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  抗税的性质和抗税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征管法规定,构成抗税行为有三个要素:第一,抗税的行为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第二,纳税人拒绝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第三,拒缴税款的方式是以暴力、威胁的手段拒绝税务人员依法对其征收税款。满足以上三个要素的,构成抗税,除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由司法机关处以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以暴力方法抗税导致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除处以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外,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纳税人以暴力致使税务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所侵害的客体已经从国家税收转移到了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生命权利上了。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5、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征管法对扣缴义务人违反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详尽、明确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未按规定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拖欠不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  (1)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扣缴税款的帐簿、凭证的,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不列、少列已扣、已收税款,或者利用虚假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数额占应缴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解缴税款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少缴或者不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26、税务代理人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一定财政、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和税收实务工作经验,经省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对税务代理人违反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7、其他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由于税收涉及较多方面,不仅有征纳双方,而且还有其他人员,因此,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了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关于非法印制发票行为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经查属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关于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违法行为的主体包括纳税人其他当事人。按照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3)关于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行为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除依照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4)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骗税提供便利条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可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28、什么叫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税务机关为使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能够保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而采取的一种事前防备、控管措施,有助于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税收权益。  29、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纳税担保措施?  征管法第二十六条、二十八对纳税担保规定了具体内容,按征管法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纳税担保措施。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如接到某纳税人的偷逃税举报并取得一定证据),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就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提前告示,有言在先);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可阻止纳税人出境。  针对如何采取纳税担保措施,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纳税担保人。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于其所处地位的特殊性,不论其是否具备有纳税担保能力,均不得作纳税担保人,以保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防止权力干预和各种违纪现象的发生。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时,应当填写纳税担保证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它有关事项。担保证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这样规定手续就很完备了,以免发生纳税纠纷。  纳税人以其所有的未抵押的财产(已抵押的,在抵押期间,纳税人没有支配权,故不能再用于纳税担保)作纳税担保时,应当填写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并注明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清单须经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这里所说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注明的“其他有关事项”包括担保的范围、期限等。  30、什么是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的措施。税收保全措施共有二种:一是通知银行暂停支付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31、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征管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两条,对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保全措施作了规定:  (1)对无照经营采取的扣押商品、货物措施。  税务机关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拒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而且在扣押期间,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但是,对扣押、查封的鲜活、易腐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可以在其保质期内先行拍卖、抵缴税款。当然,这时纳税人已不必再缴纳税款。  (2)在了解、掌握纳税人有偷、逃、避税行为的一定证据后,又不提供纳税担保时,税务机关可采取税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采取保全措施必须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而且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  在手续完备方面,税收保全措施也有严格的规定,征管法第二十九条对此作了规定。扣押收据和查封清单的主要内容包括:扣查日期、扣查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数量、品种、等级、金额、扣查批准机关、批准人、执行人以及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执行地点等。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范围和赔偿作了规定,规定在税收保全措施执行中,如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税务机关应当赔偿。实施保全的范围只能是相当对应纳税款的那部分银行存款或者应税物品。对无照营业规定的扣押对象只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一般对鲜活、易腐易烂的商品、货物不轻易扣押,以避免出现执法中的随意性。对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纳税人合法利益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2、什么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款到期后尚不缴纳时,税务机关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当事人的存款或扣押、查封、拍卖部分财产以抵缴税款的一项措施,它较之税款到期前的税收保全措施更为充分地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  33、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应缴税款,在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十五天后仍未缴税的,可以采取税收强制缴纳措施。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抗税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税务机关除可以无限期追征税款外,并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此外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也有明确的规定,必须按程序办事。  34、税务机关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告知哪些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深圳经济特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如下事项:  (1)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3)对处于罚款5000元以上的公民和处于罚款50000元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听证的权利;若符合听证条件,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哪些权利?  税务机关发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具备告知当事人有如下权利的部分:
  (1)如对补税有争议,必须按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如对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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