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缴税确有困难,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您当前位置:
广东:六类纳税人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六类准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六类情形。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困难纳税人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广东省地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六类准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六类情形。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困难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广东省地税局在通知中明确,对纳税人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符合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
  一、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四、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六、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通知明确,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原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号)第二点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号)中的第二点&对困难减免的认定原则&同时废止。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还可以直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font color="#ff6-8333,专业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杰出律师推荐
财税法频道
(人)|(个)|(条)
土地使用税咨询
下一步您可以:
热门搜索:
免责声明:找法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按地区找财税法律师
专家面对面
网友关注排行榜
土地使用税频道
:人 :个 :条
Copyright@2003- 找法网()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
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管理办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工作,结合前期工作实践,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修订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 &2016年12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税人因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核准类减免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的,主管地税机关参照本办法受理并逐级上报。
第三条 纳税人因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必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二)主营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列明的鼓励类行业,且纳税人连续三年(含)以上亏损。
(三)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或承担政府任务,导致纳税人连续三年(含)以上亏损。
承担政府任务,是指纳税人根据政府指令性要求,向政府或社会提供服务,但取得的财政拨款、政府补助等各项收入低于其付出的成本。
(四)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扶持的困难性行业,且纳税人连续三年(含)以上亏损。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报告。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三)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与困难情形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提供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或意外事故损失认定书(报告),和旗县级(含)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或意外事故损失证明文件;
2.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提供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承担公益职能的证明材料;
3.承担政府任务的,应当提供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扶持的困难性行业的,应当提供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
(六)除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申请减免税的困难情形外,其他困难情形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连续近三个年度财务报告(企业类型为公司的,其年度财务报告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由中介机构依法审计);
2.以前年度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况说明。
第五条 对纳税人报送材料中的复印件,受理地税机关必须查验原件。
第六条 纳税人因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各级地税机关核准减免。
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准;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额在100~500万元(含)的,由盟市(含计划单列市)级地税机关核准;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税局核准。
第七条 纳税人因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按纳税年度申请减免,地税机关按纳税年度核准。
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核准期限为本年度;其他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核准期限为上一年度。
第八条 除其他政策另有规定外,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九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申请主体必须是独立的纳税人,纳税人不得拆分部分亏损经营项目申请减免。
第十条 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时缴纳税款。纳税人不得以申请减免税为由不按时履行申报和缴纳税款义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日。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省地税局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次
信息来源: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近日,省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
  一是关于纳税人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界定:“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纳税人主营业务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且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其收入总额的60%(含60%)。“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其按税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纳税调整后的亏损额超过其收入总额的50%(含50%)。
  二是关于纳税人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界定:“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内,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减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款、财政拨款等款项后的余额,超过其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收入总额的20%(含20%)。
  三是纳税人应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3个月内,向县(区)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附送相关资料提出书面申请。具体包括:《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资料:财务报表: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相关说明;经税务部门受理的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年度所得税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县(区)级及其以上的政府部门出具的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证明材料;发生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财产损失鉴定报告及照片等资料;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此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公告自日起施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二条同时废止。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天气预报:正在载入中...
当前位置: >>
&&来源 地税局
1、纳税人自用房产用于经营需要缴纳哪些税?答:(1)纳税人自用的房产,依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没有原值作为依据的,按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2)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承租房产经营的,承租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如何缴纳房产税?答:承租房产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产权人)索取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承租人代缴房产税。以房产租金收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3、纳税人出租房产的计税依据不实如何缴税?答:纳税人出租的房产,按房产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实的,按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标准确定。4、关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答: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5、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需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吗?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应纳税款包括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6、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1)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开具发票,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35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承租人未取得发票的,按照《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产权人)索取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承租人代缴房产税。(4)纳税人涉嫌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对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对其拒缴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6)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按照《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涉税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1号)第八条规定列入纳税人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7、纳税人缴税确有困难,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答: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中重大损失是指,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给纳税人造成的资产损失,在剔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因素后,超过其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和的20%(含),或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含)。(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其中发生严重亏损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 按税法规定确认调整后,连续3年发生亏损;或按税法规定确认调整后,当年亏损额超过注册资本20%(含)。2. 纳税人货币资金在扣除职工薪酬和“三险一金”后,不足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纳税人关闭、停产后停用1个公历年度及以上且无正常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用土地。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税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范围。(4)纳税人取得土地后,自开工建设之日起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止,建设期超过1个公历年度及以上的。符合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8、纳税人缴税有困难,符合什么条件的,可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答: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是指,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给纳税人造成的资产损失,在剔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因素后,超过其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和的20%(含20%),或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含20%)。(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发生严重亏损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按税法规定确认调整后,连续3年发生亏损,或按税法规定确认调整后,当年亏损额超过注册资本的20%(含20%)。2.纳税人货币资金在扣除职工薪酬和“三险一金”后,不足以缴纳房产税。(3)纳税人关闭、停产、撤销后停用1年及以上,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用房产。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税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房产税困难减免税范围。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9、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申报和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按年计算,分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月度终了15日内。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月缴纳,征期为月份终了后15日内。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按次或按月计算,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或开具发票时缴纳。对国税机关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按季申报纳税,申报期限为季度终了15日内;对于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纳税人,年度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度分别在1000元(含)以下的,纳税人可以申请每年1月份一次性全额缴纳。10、税务机关将纳税人评为C级、D级有什么后果?答: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D级的管理措施。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应采取以下措施:(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2)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3)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4)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5)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6)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11、什么情况下纳税人被转为非正常状态?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12、被认定了非正常会有什么后果?答:(1)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2)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3)没有欠税且没有未收缴发票的纳税人,认定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注销其税务登记证。(4)纳税人申请解除非正常户,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并承担D级纳税人后果。(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13、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预缴土地增值税?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地税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审核结论通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于每月终了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14、营改增后,地税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有变化么?答:营改增后,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房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含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15、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答: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合同类印花税计税依据:(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今日绥芬河
广播电视台
主办单位:中共绥芬河市委员会、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绥芬河市信息中心
黑ICP备号 &&&&访问量:
&&&&访问人数: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