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欧特克的告知函催款告知函,然后把钱还清了,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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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有没有收到过催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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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去年底买了某楼盘一套房子,首付什么的都按时交了,由于户口有点问题,贷款资料就差户口了,昨天户口终于弄好了。今天拿去售楼处,结果置业顾问说已经给我寄出了催款通知书,合同没有明确写贷款最迟期限,只说以催款通知书收到为准,七天,想问一下各位万能的得意大神,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楼主并非刻意拖延时间,确实是客观原因导致户口不能及时到位。请各位帮忙给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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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楼主办得是建行的房贷,资料就差户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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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顶起来,有没有遇到过类似情况的兄弟姐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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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你几月交的首付呢?还有你的楼盘是几月交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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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告fyqmegan 发表于
请问你几月交的首付呢?还有你的楼盘是几月交房呢?
去年底1115吧,楼盘17年底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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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告wjy9041 发表于
去年底1115吧,楼盘17年底交
狗屁楼盘啊,离交房还那么久,催这么急干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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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导致贷款办不了,然后开发商催款?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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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古拉斯小哥 发表于
资料不全导致贷款办不了,然后开发商催款?会怎样
不知道啊,开发商函里说的挺可怕,没办法,买房的是弱势群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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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yueren129 发表于
狗屁楼盘啊,离交房还那么久,催这么急干啥
没法啊,开发商催啊,要是房价下跌过程中,他们应该就没这么牛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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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补资料吧,如果是自己的问题导致的,理都不在你这边,然后问问业主群其他人在这个楼盘有么遇到类似情况。据说一般来说开发商不较真,就怕万一较真,违约金交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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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逾期催收通知书怎么写?别人欠了我的钱已经逾期半年没有还了,所以我要
个人逾期催收通知书怎么写?别人欠了我的钱已经逾期半年没有还了,所以我要写个催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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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催款通知书
贵公司2014年 8 月至2015年 2 月实际使用的电费共计人民币:¥ 2,174,127.60
元;贵公司2014年 8
月至2015年2月实际使用的水费共计人民币:¥ 44,449.60
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 2,218,577.20
元。截至日,贵公司仍未支付上述费用。现诚致此通知,请贵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即日前)缴清费用。若贵公司未依通知履行,我司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有关约定,将对逾期款项收取每日3‰的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算)并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请贵公司会本着友好、诚信、互惠互利之原则尽快履行缴款义务,尽快按时支付到期费用。多谢合作! 特此通知!……有限公司日
通 知 回 执
已收到贵公司的
号的《催收通知书》。
盖章/签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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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催款通知书 借
:共同借款人
:根据你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助学借款合同,借款人必须在12月20日前还清到期本息,12月21日以后将产生违约记录。贷款违约,一是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生成个人不良信贷记录,影响贷款学生和家长今后在全国所有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二是省上核减我县贷款指标,影响到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上学问题。三是学生、家长并要承担违约的相关法律责任,支付罚息(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请务于12月19日前到县城南街信用联社营业部或个人贷款的支付宝账户(网上银行)办理还本付息业务。本期应偿还本金
元。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电话55578492013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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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银行个人逾期催收通知书
XXX先生/女士: 您于
日向我行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并于我行签订编号为:
的个人借款合同,自
日起至今,您已累计逾期
日未还款,逾期金额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逾期利息壹万元整(¥10,000.00元),请您在接到本通知后3日内,将上述逾期贷款本息存入您授权扣款的账户内,或前往我行办理还款手续。
贷款人签章:
借款人签收:
日本通知一式贰份:借款人签收后退贷款人一份作为回执,借款人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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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最高法院案例:签字要谨慎!保证人在还款承诺函上签字与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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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签字要谨慎!保证人在还款承诺函上签字与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有何区别?
作者:&&李元元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最高人民法院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又在“还款承诺函”上签字的,应承担还款责任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适用对象是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书,目的在于防止将保证人单纯的签字收到催款通知书的行为认定为新的承诺。《还款承诺书》不同于催款通知书,不适用上述批复,不能以该批复否定《还款承诺书》所确定的法律责任。&案情简介一、颜耀军、兰燕芬系夫妻关系。日,颜耀军、兰燕芬立下借条两份,分别向董文新、高山各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对于两份借条,瑞城公司、健盛公司、诚成公司在担保一栏处加盖公章,上述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上述两笔款项还款期限为日。借款期限届满后,除偿还部分利息外,被告颜耀军、兰燕芬未能按期全额还本付息。二、经董文新、高山多次催讨,颜耀军、兰燕芬于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余华铨代表瑞城公司在“承诺人”一栏签字,诚成公司在“承诺人”一栏加盖公章。三、2013年5月,高山、董文新向泉州中院起诉,要求颜耀军、兰燕芬、瑞城公司、健盛公司、诚成公司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泉州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高山、董文新的诉请。四、瑞城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福建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瑞城公司仍不服,以其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时保证期间业已经过为由,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败诉原因本案中瑞城公司的败诉原因在于其在保证期间经过后仍旧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在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即使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保证人仍不必承担担保责任。但最高法院认为,在法律性质上“还款承诺书”不同于“催款通知书”,“《还款承诺书》直接确认了承诺人的还款义务,且并未区分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责任,应当认定各“承诺人”共同与债权人形成了新的债务履行协议,从而在各保证人原本所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的基础上,再次确认了保证人的还款责任。”因此,尽管案涉的保证债务在出具“还款承诺书”时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但因为“还款承诺书”使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了新的还款合意,故保证人不能因此免责。瑞城公司因此败诉。败诉教训、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1、在交易相对人送达的文书上签字时,一定要对文书内容进行反复的研读核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在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可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诉讼时效经过后,债务人在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的,构成对债务的重新确认,不得再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主张免责。在本案中,瑞城公司在“还款承诺书”签字,导致本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可免责的保证责任需瑞城公司继续承担。由此可见,在交易相对人的往来函件上签字、回复,绝非礼节性的“礼尚往来”,而是必须慎之又慎,稍有不慎就可能落入对方的“圈套”。2、在保证期间经过后,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性质,仍不能一概而论,而需根据催款通知书所载具体内容进行判断。如果催款通知书上含有类似“保证人承诺继续承担保证人”“保证人承诺对债务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诺与债务人共同还本付息”等用语的,应慎重签字。因为此时保证人签字,即意味着其已与债权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或保证承诺。&3、对于往来函件文书性质的判断,应结合文书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此,我们建议,如果对重要的商务往来函件内容、性质判断不准时,应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审查并提出合理妥当的回复意见。切勿在未判断清楚文书性质的前提下,盲目回复对方或置之不理。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云南、河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云高法[2003]69号《关于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应如何认定性质和责任的请示》、(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关于如何认定已过了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上盖章的民事责任的请示》和川高法[2003]69号《关于保证期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日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以下为最高法院在再审期间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本案《还款承诺书》不同于一般的催款通知书。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邀约和承诺,承诺是针对要约内容的确认。本案《还款承诺书》直接确认了承诺人的还款义务,且并未区分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责任,应当认定各“承诺人”共同与债权人形成了新的债务履行协议,从而在各保证人原本所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的基础上,再次确认了保证人的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适用对象是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书,目的在于防止将保证人单纯的签字收到催款通知书的行为认定为新的承诺。本案《还款承诺书》不同于催款通知书,不适用上述批复,不能以该批复否定《还款承诺书》所确定的法律责任。案件来源高山、董文新与三明市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安市永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621号]。延伸阅读一、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能否免责,应根据催款通知书所载具体内容判断案例一:蓝柯夫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方圆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三终字第0124号]该院认为:“金方圆集团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的行为不能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规定:……根据该批复精神,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行为能否成立新的保证合同,需要通过对催款通知书的内容以及保证人的签字行为进行具体分析后才能得出结论。经查,扬州交行历次催款通知书的内容大致相同,主要内容是:贷款已全部到期,自贷款到期日起,其不断向借款方及担保方催收,但至今本息未能偿还,为敦促早日还款,特再次催收。而金方圆集团法定代表人陈小明仅是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名,同时其在日催款通知书上特别注明‘金方圆集团已多年停摆,无任何经营活动,无代偿能力’。据此,本院认为,无论从扬州交行催款通知书的内容看,还是从保证人金方圆集团法定代表人陈小明的签名及注明内容看,本院均无法得出保证人金方圆集团对涉案债权有重新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故不能认定本案已成立新的保证合同,金方圆集团主张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应当免除保证责任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BLUECOVEPTE.LTD要求保证人金方圆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及要求扬锻公司、中江公司应当在接收金方圆集团资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又向债权人出具《保证承诺书》的,不得主张免责案例二:上诉人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七信用社与被上诉人杨书杰、王伟峰及原审被告郑亚菲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郑民三终字第313号]该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杨书杰、王伟峰是否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所规定……本案中,杨书杰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郑亚菲向二七信用社的借款提供担保,在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后,杨书杰又于日向二七信用社出具《保证承诺书》,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承诺书对被保证的主债权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期间等均有明确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合同内容要件,应当认定在二七信用社与杨书杰之间又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关系。因此,二七信用社有权要求杨书杰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例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诉马关县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昆民四初字第329号]该院认为:“日原告再次向电力公司发出《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电力公司于日签收。在此通知上,原告要求电力公司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该通知签收之日起两年,电力公司在《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回执上确认,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该通知签收之日起两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本院认为《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的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保证期间自日起至日止,原告在此期间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保证人电力公司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欢迎联系就文章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电话:010-邮箱:手机:186-(唐青林律师)185-(李舒律师)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3号楼9层(来访请提前预约,否则恐无时间安排接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常年面向全国征集疑难法律问题为了丰富研究素材,有效解决相关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常年征集疑难复杂案件,我们作为选题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在取得研究素材的同时,协助您解决棘手的问题。(1)要求提供的案件问题新颖、前沿或者案件系某个行业典型性、代表性的问题。(2)必须是面临纠纷或诉讼的真实案件。可以由当事个人或企业提供,也可以由代理律师提供。(3)专业领域: 公司法(公司并购重组、公司控制权争夺)、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4)相关问题请发至:(5)我们承诺对征集到的疑难案件问题进行保密。延伸阅读:阅读提示(一)本公号解读的判决文书案件事实纷繁复杂和证据较多、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焦点。为了写作和理解方便,我们可能仅选取某个具体角度、某个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和评析,难免挂一漏万。需要完整了解某个案件,请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判决书原文进行研读。(二)与此同时,有些案件事实似乎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不一样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可能是因为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实际上却存在某些细微但关键的差别,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调整裁判规则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规本身出现了变化。判决书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著作权声明:转载需在文章首部醒目方式注明:作者+单位名称+来源于公众号民商事裁判规则。否则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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