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新型经营体系系“是什么”和“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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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谈系列】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不是另搞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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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陈&晖
日13:30&&&来源:
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必然要求一个覆盖全程、形式多样、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来支撑
当前,城乡统筹发展由起步走向全面推开,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速转变,农村劳动力由全面过剩转向结构性短缺以及农产品由片面追求数量走向注重安全品质等新形势、新特点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迫切需要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此,本刊记者专访了四川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新元。
“新型”是对传统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
记者:怎样理解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新”字?
杨新元: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个老话题,并不是现在才出现的。应该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围绕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改革、创新和探索就一直在进行,并且经历了各个发展阶段。比如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在乡镇一级都建有比较健全的农业服务机构,农经站、农机站、畜牧兽医站等,有编制、有经费、有工作的目标要求,这些都为现在的建设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随着机构改革的推进,有些机构不适应当下形势的需要,经过整合,在一些地区有些机构没有了,存在“网破、线断、人散”的局面。因此随着现代农业的加快推进,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基于这些探索,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相对于已有的、旧的农业经营体系而言的,它不是对已有农业经营体系的否定和摒弃,而是在已有农业经营体系基础上的完善和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新型”表明不再是传统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的经营体系,而是对传统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农业经营”的内涵比较广,既包括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各环节,又包括与之相关的各类服务,是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各类活动的总称;“体系”本来泛指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既包括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又包括各主体之间的联结机制,是各类主体及其关系的总和。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顺应农业农村发展形势的变化,形成的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生产性服务主体及其关系的总和,是各种利益关系下的传统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称。
记者:怎样理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对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作用和意义?
杨新元: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迫切需要建立一套新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与之配套,而我国农业家庭经营制度仍然是农业生产的基本力量,家庭经营只有通过周到便捷的社会化服务才能被引导到现代农业生产的轨道上来。因此,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必然要求一个覆盖全程、形式多样、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来支撑。
记者:十八大报告概括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特征: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这也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方向,这四化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
杨新元: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基础,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关键,“四化”是紧密联系、相互促进、互为条件的一个整体,其中集约化生产是目标,专业化管理是手段,组织化经营是路径,社会化服务是保障。
集约化的实质就是要解决先进科学技术、现代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的投入强度问题,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上通过“大投入”实现“大产出”;专业化实质就是推进农业分工分业,把种田农民培育成为“职业农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是专业化发展的主要方向,是未来职业农民的中坚力量;组织化实质就是要把分散的一家一户的农民组织起来,通过建立有规模、有组织、有科学管理的合作形态,解决“产销”衔接的问题,改变农户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社会化的实质就是形成服务主体专业、服务对象广泛、服务模式多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解决农业生产经营中“服务”不足的问题,克服小而全的弊端,为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绩效提供保障。
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喜有忧
记者:在全省处于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我省在探索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取得了哪些突破?
杨新元:这些年我省积极探索,涌现出了不少亮点:
在生产服务方面,进行了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一些地方还创新组建了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对农户的生产活动提供服务。比如遂宁射洪四川赤诚三农种业有限公司提供水稻、玉米、油菜、小麦等农作物耕、种、管、收全程“一站式”服务,农民只需一个预约电话,拥有一技之长的“土专家”便会上门服务。这样就把剩余劳动力转移出来出去打工,不再局限于一亩三分地。
在管理服务方面,崇州坚持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原则,农业职业经理人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规模经营与专业化的精细管理,实现增产增收;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专业化与生产性服务外包,实现农业从土地规模经营转型为生产规模经营。
在资金服务方面,建立资金合作社可以使一些农村金融空白地区的弱小经济主体更容易获得贷款和其他服务,服务价格和资金价格也更加低廉,在一定程度上填补部分农村地区存在的金融服务空白。比如苍溪县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就是全省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被评为中国50佳合作社。
在流通服务方面,可谓是风起云涌,中江县、内江市市中区的电子商务解决了农业生产经营者在整个经营活动中对资金、管理、营销等需求。
此外,眉山彭山区等成立了土地流转专业服务组织,为土地流转提供专业化中介服务等等。在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方面,可谓创新不断,不断拓展了新的领域,提升了社会化服务水平。这些都为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发挥了支撑作用,都是良好的开端。
记者:目前还存在哪些难点?
杨新元:从全省范围来看,农民组织化程度仍然很低,规模化经营的能力仍然较弱,应对生产经营风险的能力仍然不强。在探索过程中存在的难点或是不足有四个方面:农业社会化服务推进规划不够,说明认识不足,因此社会化服务分散、盲目,带有自发性质;主体培育不充分,只存在一些点上,面上远远不够;现有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力量还比较薄弱,还存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结构不合理、功能不完善、服务总供给不足、服务内容和需求脱节等问题;政府支持力度不够,投入资金不足,人财物保障不够,导致多元化需求难以满足和为农服务效果不佳。
构建复合型体系 提高全省现代农业的综合效益
记者:在直面问题和挑战的同时,我省如何加快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杨新元:具体的,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一,统筹规划。正在编制的我省“十三五”农业规划要把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到规划中。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业生产性服务、农村商品流通服务、农村金融服务、农村信息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等方面进行制度优化,形成长效机制。
第二,积极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首先,充分发挥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作用,大力培育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健全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并且延伸到农业生产服务第一线去。
第三,鼓励发展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积极发展供销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服务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等服务组织。特别是对于已经成立起来的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要落实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等政策,开展农机作业、委托代耕、病虫害防治、育种育苗、储藏保鲜等服务,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扩大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建立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四,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奖励补助等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科技服务,搭建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
总之,我省将着力构建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从而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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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金雪、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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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
最近关注很多农村土地改革的话题,发现很多网友评论说在农村发展规模种植,将来就会出现很多新型的大地主,小编不知道大家说的这个“地主”是个什么样的概念,不管是什么样的含义,我认为那不叫“地主”,那叫新型职业农民、叫农业产业工人、叫农业企业家。什么叫地主?在封建时期,地主就是拥有一定数量土地所有权,通过利用土地作为产业资本,将土地出租给佃农为其经营管理,而其坐收大部分产出效益的人。这才叫地主,是不是地主,得看土地权属在谁的手里。建
国后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到改革开放以后,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
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
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自享经营成果。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就是农户,对土地只有承包权和经营权,所有权那是集体的。但是随着实践发展和改革深入,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开始出现,那就得通过新一轮的土地改革来破解。主要是通过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对新一轮的土地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小岗村调研时强调,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跨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四个不能”就是农村改革的底线,这是不能突破的。所以说,不管怎么改,我们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永远不会改变。那还改什么呢?就是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之所以要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那就是要让我们没有能力或者没有时间经营自己承包地的农民将土地有序的流转给种植经营大户,让经营大户通过科学化、机械化、规模化、组织化的来种植,进一步提升土地产出效益,切实解决谁来种地和怎么种地的问题。也
许大家所说的“大地主”就是这种通过流转农户土地的经营大户。这并不叫“地主”,土地的性质并没有改变,所有权仍然是集体的,承包权是农户的,只是经营权
流转到了经营业主的手里。你说你即没有能力经营,也没有时间管理,不可能把土地撂在那里荒弃吧。与其这样,还不如把土地流转给企业或者经营能力较强的人,
你每年还可以获得一定的土地流转费。当然了,对于土地流转这个问题,并不是要强迫你必须流转,土地流转是要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才能流转,你可以流转给别人,也可以不流转,这完全取决于你的自愿。但是绝不能出现“宁可废弃撂荒,也不能让人发财”这种错误思想,否则就会依法将你的承包权给收回。文|山魈关注:农业电商【nyds88】,了解丰富农业补贴,农业+电商资讯等。翻
开相关部门提供的关于近几年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资料,看到的都是每年几近翻番的发展数据和令人鼓舞的个案典型;访谈的合作社都有宽敞的接待室或会议
室,室内墙上展示着不同层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组织颁发的奖状,张贴着合作社的各种规章制度,合作社章程也都明确载有民主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
制度;合作社负责人介绍的也主要是合作社所取得的成就及其对当地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找来座谈的农户也都纷纷称赞合作社发展所带来的好处。而在深入调查之
后,尤其是在没有当地政府工作人员陪同的情况下走进村庄、走近农户之后,捕获的却是另一番图景:图景一:农民对合作社的茫然和漠然许多农民没有听说过合作社,更不知合作社怎样运作,而实际上本村就有人领办了合作社;一些对合作社有所知晓的农户对加入合作社并不感兴趣,认为它起不了什么作用;还有的农户若不是笔者“按名索户”前往拜访,还不知自己是合作社成员……图景二:许多合作社没有开展活动据
东部沿海地区一个县级市农业经济管理部门介绍,在全市30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有10%的合作社没有开展活动,即是通常所说的“空壳”合作社。他们获
得这一信息的方式是通过电话联系合作社的发起人,也就是说,是合作社的发起人自己反馈的信息。这说明,10%还是个很保守的数据,因为很多发起人不愿承认
自己的合作社是个“空壳”。据一个直辖市郊区的农经站人员介绍,在该区的500
多家合作社中,有50%的合作社没有开展活动。这是他们“接管这一工作后,在3个月的时间里一个一个摸出来”的数据。而在笔者走访的一个村,在其三家合作
社中,有两家没有开展活动;另一家虽在经营,但村民却认为是“某某自己办的”,笔者也没有看到这家合作社的牌子,只是“老板娘”介绍说自己经营的是合作
社。图景三:大股东控股较为普遍在笔者调查的合作社中,许多第一大股东在合作社占有控股
地位,而且其中不乏省、市示范社。如果说笔者的调查数量有限,欠缺代表性,不妨以浙江大学2009 年7~9 月和2010 年 1~2
月组织学生对全国10个省29个地(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数据为例。在所调查的442 家合作社中,第一大股东出资额占合作社出资总额的比例平均为
29.4%,有 25%的合作社第一大股东的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了30%,有的甚至达到100%。成立合作社的目的及农户的选择在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形势“一片大好”之下,许多农户却对合作社反应茫然和漠然,还有相当多的合作社没有开展活动,如何解释这种看似矛盾的现象?针对发展中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未能发展的现象,有西方学者曾指出,其根本原因是合作社的原则和价值观与这些国家的体制框架不相符;也有中国学者得出了影响比较广泛的
中国农民“善分不善合”的结论。如果说中国农民“善分不善合”,又如何解释目前合作社在中国的发展?一、成立合作社:对潜在利润的追求按
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如果预期收益超过预期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制度创新因就是行为主体期望获得“预期收益”超出“预期成本”的部分,而且
这部分收益是在现有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的,即通常所说的“外部利润”或“潜在利润”。可以说,对潜在利润的追求,是“诱致人们去努力改变他们的制度安排”
的主要原因。只要这种潜在利润存在,就表明社会资源的配置没有达到最优状态,从而有可以改进的空间。而潜在利润的来源至少有以下几种:规模经济、外部经济
内部化、分散风险、交易费用转移或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制度安排。成立合作社的过程也是新制度建立的过程。对于“农民想从合作社寻求
什么”这一问题,Rhodes有着比较明确的概括:第一,净的经济回报(包括惠顾返还)一直是重要的(有时候是支配性的)动因;第二,必须确保产品的销路
没有问题;第三,农民可以通过合作社寻求一些抗衡力量;第四,合作社能够帮助农民维持和扩大产能。 Rhodes
强调指出,净的经济收益是影响农民做出加入或退出合作社决策的关键性因素。净的经济收益就是成立合作社的预期收益。但是,创办合作社也是有
成本的,它包括合作社的组建和正常运行所需要的费用。只有净的经济收益为正,即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合作社的创办才有可能。对于普通农户来说,由于生产
规模狭小,他们对合作社所带来的收益预期有限,而组建合作社的成本却很高,因此,普通农户很难出面组建合作社。而对于专业大户来说,由于生产规模较大,他
们对合作社所带来的收益预期很高,加之长期的大规模生产使他们建立起了一定的购销渠道,积累了不少经营经验和关系网络,从而能相应化解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行
成本。这也是目前中国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专业大户发起的原因。这一点与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历程有相似之处。实际上,发达国家的农民
合作社在创立初期并非如通常人们想象的那样是由农民自动组织起来的。例如,在瑞典,合作社最初是通过一些大农场主发起并说服众多小农场主参加而建立起来
的。日本农协在最初也只是由中上层农民组成。大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社的初期发展中起着主导作用。不同于发达国家的是,中国农
民专业合作社在组建伊始就处于农民高度分化、工商资本大量侵入农业的背景之下,合作社成员呈现出较强的异质性:既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也有从事农产品经
销、贩运以及其他职业的农民,同时还有从事资本化经营的工商企业。出于稳定货源、获得投资收益等目的,同时又由于拥有社会资源从而可以承担新制度创新的成
本,一些非生产性的农民和工商企业便牵头创办了合作社。二、政策优惠也是一种收益合作社作为弱者的组织,在其发展过程中始终都能得到各国政府在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这种支持和优惠也可以视作一种收益,从而使合作社的收益具有了多种来源。通
过规模经济、减少交易费用等形式所形成的净的经济收益,是合作社的持续性收益,伴随合作社运作的整个过程,不妨将这部分收益称作“合作收益”。除此之外,
政府以资金、实物或项目建设等形式对合作社的补助,也构成合作社收益的一部分,尽管它是非经常性的;在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下,由于减少或免除了合作社的一
部分税费支出,合作社的收益从而也会相应增加。本文在此将这两部分收益统称为“政策性收益”。既
然成立合作社的目的是追求潜在利润,那么,这种潜在利润就既包括合作社运行过程中的持续性收益,即合作收益,也包括非经常性的政府补助、税费减免等政策性
收益。换一种说法来说,对政府补助和税费减免等政策性收益的追求也是合作社成立的目的之一。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所谓“空壳社”及“假合作社”存在的原
因。注册一个合作社的成本很低。据一位合作社发起人介绍:“只要提供5个人的名单,写上出资额,签上字,就可以了。镇工商所有现成的章程,
不需要验资,也不收费。”合作社章程没有关于出资额的限制,出资额可多可少。同时,出资可以是现金,也可以以实物折价。例如笔者调查的一个合作社,在当地
农业经济管理部门提供的登计表上标明的出资额为300 多万元,成员有5户。在深入了解后,其实际情况是,该合作社的注册出资额由5
户村民的果树折股构成,有2户村民的果树各折价5万元,2 户村民的果树各折价 10
万元,剩下的均为发起人的果树折价。据发起人介绍,“果树折价也只是我们几个人在一起商量估出来的。当时听朋友说办合作社有补助,就和几个朋友一起办了。
可办了以后也没拿到补助。现在仍是各干各的,没折股。”而他的几个朋友也都以类似方式注册了合作社。由此可以看出,该合作社发起人,包括他
的朋友,没有产生任何现金支出便成立了一个合作社,可见成本之低廉。而他的预期收益——“政府补助”,无论其数额为多少,都是“净的收益”,这种“净的收
益”,对于农村中头脑比较灵活的人,包括一些非农产业从业人士,无疑是个很大的诱惑。公司组建合作社的目的就不只是获得政府补助了,税费减
免是其组建合作社的重要推力。找来公司的一些农民客户,做一个公司与农户的出资清单,就可以注册一个合作社。公司基本上仍以原来的方式运作,但由于挂上了
合作社的牌子,就可以规避很多税费。不用花费多少成本,就可以获得较大的收益,这是许多公司纷纷注册合作社的原因。当然,以获取政策性收益为主要目的的合作社只是少部分,多数合作社是在以获取合作收益为主要目标的同时,利用各种机会获取政策性收益。三、农户的选择合
作社的发展受制于很多限制性因素。商品化水平、人们对合作社的认知程度、合作社企业家缺乏等限制性因素制约了合作社在很多地区的发展,也影响了不同地区合
作社的发展水平。这也是广大农户没有加入合作社的重要原因。但是,对于同一地区相同环境下农户存在差异性选择的原因,即在合作社已有发展的地区,广大农户
为什么仍然没有选择参加合作社或对合作社反应漠然,目前还没有令人信服的解释。这其中固然有农民对合作社不了解,或发起者为防止利益扩散而不接纳过多农户
等原因,但同时,还有其他因素影响农户的选择。按照诺思的观点,从认知制度变迁到启动制度变迁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就是制度变迁的时滞,它包括“认知和组
织”、“菜单选择”、“启动时间”等,具体来说,就是认知新制度的好处、在不同制度之间进行筛选、发起制度变迁等。辨识合作社所能带来的潜在利润,在合作
社及其他组织之间选择和比较,宣传和发动民众加入等,都需要时间。由于存在诸如此类的时间阻滞,合作社发起人不可能在一个时点或某段时间内同时发起创立合
作社,这就决定了合作社的产生是一个逐渐的发展过程。同样,农户在选择加入合作社时也存在时间阻滞问题。尽管有研究显示,入社农户所面临的农业生产及销售
问题远少于未入社农户,但是,毕竟农民对发生在自己身边的制度变迁以及自己相应的行为选择有一个认知和判断的过程。预期收益如何,所付出的成本是否在自己
承受范围之内,对发起人信任与否,都在农户的考量之中。据笔者调查,收益预期不明,对发起者缺乏信任,是许多农户选择不加入合作社的原因。不
同人群存在着自然禀赋的差异。这种差异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主观可以感知到的。资源禀赋低的农户能感知到自己的劣势,从而有动机构建防范机制,以避免损
失。相对于强势的合作社发起人和核心成员,农户能够感知到自己在合作社中的劣势地位,这种地位使他们很难知晓合作社的具体运作情况以及收益情况。预期收益
不明使农户在是否加入合作社问题上选择了观望。对发起人信任与否也直接影响农户在是否加入合作社问题上的行为选择。即使对发起人信任,农户
也不一定就选择加入合作社,因为还有其他因素的制约;但是,如果对发起人不信任,农户则会选择不加入合作社。农村这一熟人社会既有信任生成的土壤,也有不
信任产生的温床。正是由于是熟人,才对其行为和个性有较多的了解,肯定的则给予信任,否定的则给予不信任。合作社的发起人一般在农村比较活跃,头脑灵活,
善于捕捉机会,而有些村民往往看不惯这类人,给予这类人一些负面评价,例如“油头滑脑”、“不靠谱”,内心深处对其存在排斥心理。选择不参与、不加入这类
人所发起组建的合作社正是这种心理自然而然的流露。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对于合作社的本质属
性,各国乃至各思想流派都有其不同的表述。有的侧重于它的企业属性,有的侧重于它的联盟特点。但是,各种表述都具有以下共同特征:合作社是一种经济行为;
合作社满足的是成员的共同需要;合作社是由成员所有和控制的。如果依此来审视当下的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会发现很多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一、合作社原则:最后坚守什么?合
作社原则是合作社的行动指南,是合作社的本质体现。在合作社16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合作社原则也历经变迁,具体表述也有不同,但其核心内涵始终没有改
变,那就是:成员民主控制;盈余按交易额返还;资本报酬有限。《合作社法》列明了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
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应当说,《合
作社法》所列明的五项原则基本上反映了合作社的内涵。然而,现实中的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却使许多学者和从事合作社管理的实际工作者陷入纠结
之中:绝大多数合作社的盈余以按股分配为主;许多合作社没有按交易额比例返还盈余,即使有,也只是“意思”一下,以应付有关部门的评估考核;民主管理流于
形式,“民主议决”成了“通告议决结果”,大家举手通过;大股东控股普遍,单个成员持股超过百分之八九十的并不是特例……面对如此现状,一些学者也由对合
作社原则的坚守转变为对现状的默认,这是对现实的无奈,还是与时俱进?合作社原则,最后还能坚守什么?百分之八九十的股权掌控在单个成员手中,在这样的合
作社中,还能有真正的民主吗?如果说合作社是低成本运作,没有多少盈余,从而不能按交易额比例返还盈余,人们对此还可以理解;那么,没有按交易额比例返还
的盈余,却有按股分配的利润,这利润又是从何而来?如果合作社盈余全部按股分红,与交易额没有任何关联,这又与投资者所有的企业有何区别?二、合作社的产权及相关问题合
作社由成员所有并控制。成员通过投资入股,形成合作社产权。正如美国学者菲吕博腾等所指出的,“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
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产权的形成方式和结构决定了成员在合
作社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成员共同分享合作社的产权(所有权)和控制权。成员地位平等、民主管理是合作社的一大特征,而大体均等的股权结构是实现民主管理
的基础。当然,股权相差多少才属于大体均等,这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由于成员的异质性在不断增强,成员持股比例的差距也在拉大。但是,有一
点是确定的,过于悬殊的持股比例,甚至单个成员的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八九十,则远超出了人们对“大体均等”的认知底线。2005
年实施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单个成员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20%,这反映了该条例制定者的认知标准。在这一条例实施后,浙江
省开展了合作社的规范化活动,一些合作社通过调整大股东股份,相应增加了合作社普通成员的持股比重。但是,由于《合作社法》并没有限定单个
成员的持股比例,这就使悬殊的持股比例差距脱离了法律的控制。尽管《合作社法》规定,出资额较多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
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但是,大股东并不满足这20%的表决权,他要全面控制合作社。在大股东持有合作社绝大部分股份的情况下,普通
成员也会默认持大股者有更多的表决权和话语权,这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大股东而非成员共同控制合作社的局面。大股东控制合作社,其最终目的是要使合作社的剩余
以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分配。在成员同质性较强的合作社中,成员同为生产者,所持股份也大体相当,限制资本报酬、按交易额比例返还盈余尚可以被
大多数成员接受。而在成员异质性较强的合作社中,由于既有生产者,又有非生产者即纯投资者,盈余主要按交易额比例分配则会受到挑战。如果持大股者同时又是
生产大户,其经营规模远超过其他成员,是合作收益的最大受益者,那么,大股东也许可以接受盈余主要按交易额比例返还;而如果大股东是非生产者成员或其生产
规模并不很大,在大股东的控制下,合作社就不可能做出有利于普通生产者成员的盈余分配决策,按股分红就将是合作社的首选盈余分配方式。出于应付有关部门评
估考核的需要,他们会在利润中拿出一小部分作为盈余按交易额比例返还。可以说,在这些合作社中,按交易额比例返还盈余仅仅是作为应付检查从而获得政策性收
益所必须付出的成本。其实,大股东的股金分红也不能完全看作股金报酬,其中也包含一部分人力资本报酬。大股东一般都是合作社的主要管理者,
许多大股东在合作社中并不取酬,其收入均包括在一年一度的分红之中。这也就不难理解这样一种现象:合作社主要管理人员基本上都是持股比重较高者;主要管理
人员之间持股比重相差不大,从而其年终分红也大体相当——因为大家也都付出了大体相当的人力资本。在管理人员少尤其是只靠一人运转的合作社,管理人员往往
在合作社股金中持大股。只有通过股权占有的绝对优势,他才能获得高于普通成员的收入,从而使收入与其所付出的人力资本相匹配。因此,按股分红,大股东享有
较高的投资回报,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合作社这一有着特殊内涵的组织中,股权差额应有个限度。针对一些合作社规定单个成员的股金不得超
过股金总额的20%,曾有国外学者在考察时提出,是否四五个股东就可以在合作社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而在大股东的股金超过总股金的绝大部分、盈余主要按股分
红的合作社,就不是几个成员控股的问题了,而是一个成员就控制了合作社的绝大部分股份。这样的“合作社”也就很难称得上是合作社了。三、合作社的成员边界合作社是归成员所有并为成员服务的。农户通过入股成为合作社的所有者,同时也就成为合作社成员,从而有权利获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投资入股是合作社成员身份的重要标志。不过,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边界很模糊,不同合作社有不同的成员边界。有的以投资入股为标志,有的以在登记机关注册为标志,有的以与合作社发生交易为标志。与此相对应,也就有了持股成员、注册成员和交易成员。为
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很多未入股成员?据笔者调查,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协会转制。《合作社法》颁布后,许多农民专业协会转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然而,它们尽管挂上了合作社的牌子,但仍在以协会的方式运作,成员与原来的会员没有什么区别。第二,防止利益分散。一些合作社发起人和核心成员为了掌控合
作社的话语权,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愿将股份配置给普通农户。第三,规避风险。一些农户对合作社的预期收益不明,不愿入股,不愿承担风险,但又想获得合作
社提供的服务。第四,一些农户“被成员”。《合作社法》并没有规定合作社成员一定要出资。出资与否、出资多少以及如何出资,均由合作社章程
规定。《合作社法》只要求合作社“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由于成员边界模糊,合作社成员的数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合作社法》开始实施的一两
年内,有大量合作社登记注册。按照要求,在登记部门注册的成员名册要载明成员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和住所,同时要提供成员的身份证明。由于工作繁琐,一些
登记管理部门为了减轻工作量,在保证持股成员全部注册的前提下,要求合作社尽量减少非持股成员的注册数量,从而形成了持股成员少于注册成员、注册成员少于
交易成员的局面。近两年,由于国家对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加大,为了达到扶持标准或增加考核的权重,合作社存在一种扩张成员的趋势,交易成员的数量不断增加,
从而出现成员泛化现象。例如,一个直辖市郊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评价标准体系》列明:成员在50 户以上得2分,每增加50
户加0.5 分;培训成员100 人次以上得2 分,每增加50 人次加0.5 分。按照这一考核标准,成员每增加50 户,合作社就可以至少多得1
分,如果增加培训人次数(这一指标很有弹性),则加分更高。在其他考核指标既定的情况下,增加分值就可以增大胜出概率。这样一来,合作社就有了扩张成员的
激励,会通过各种手段将与自己交易甚至没有交易的农户变为合作社成员,从而出现许多农户“被成员”的现象——农户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是合作社成员。在
成员边界问题上,合作社往往存在着两套标准:在寻求政府资助、争取项目以及应付各种考核时,合作社会尽可能扩展自己的成员边界,以获得“带动农户数”的最
高评分,这样,但凡与其交易的农户都成了合作社成员;而在涉及成员权益方面,例如在分享盈余以及政府补助量化时,又尽可能缩小成员边界,往往以持股成员或
核心成员甚至少数发起人为基数,以减少利益外溢。《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盈余主要按与成员的交易额比例返还;国家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要平均量化给成员。而在许多合作社,合作社盈余只分配给持股成员,政府财政补助也按成员的持股比例量化,甚至被变相转变为发起人的个人财产,非持股成员并没有分享到合作剩余和政策性收益。总结性评述通过上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数据背后所隐含问题的解析,可以得出以下观点:一、对合作社的发展数据应有理性判断,不要放大合作社对农民的实际带动能力农
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户增收方面的确起到了很大作用,尤其在合作社比较发达的地区,这种作用尤为明显。但是,也应该看到,在合作社发展数据背后,还隐含着
很多问题。例如,人们可能提出疑问:在40多万家合作社中,有多少没有开展活动?在开展活动的合作社中,有多少是由广大成员分享收益?在3000多万个合
作社成员中,有多少属于没有开展活动的合作社的成员?又有多少属于泛化的成员或“被成员”?……出于对潜在利润的追求,合作社得以产生;而
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合作社处于停滞状态;同时又有新的合作社不断产生,还有合作社不断做大做强。以上种种,都符合组织的演进规律。但是,如果仅从合作社的
数量、资金规模以及带动农户数等数据单方面解析合作社的发展情况,而忽略了有相当数量的合作社处于停滞状态,又有相当数量的合作社没有惠及全体成员,还有
相当数量的成员被泛化,那么,合作社的真实发展状况就会被误读,而在此基础上制定的政策也就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因此,应对合作社发展数据进行理性判断,不
要放大合作社对农民的实际带动能力。二、激励与监管并重的合作社发展政策,才能取得政策的正效应以
政府补助、项目支持等为内容的激励型合作社发展政策固然可以在短期内见效,为追求政策性收益,大批合作社建立起来。但是,由于疏于监管,各种不合规范的合
作社也大量产生。这就陷入了一个悖论:政府希望通过合作社将农户带动起来,实现农民增收;而现实中,许多合作社由资本所有者和农村的精英群体主导,合作剩
余和政策性收益并未被广大成员分享。当然,对于一些以合作社之名获取政策性收益的行为也不必过于苛责,善于利用政策捕捉获利机会也是一种理性选择。政
府需要做的是完善政策体系,减少直至杜绝出现政策的这种负效应。这就需要制定激励与监管并重的合作社发展政策,以激励促发展,以监管促规范,使合作社在符
合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运作,实现政策的正效应。例如,对于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合作社,要责其整改,否则就取消其政策优惠;对于未按要求使用或未按成员人均量化
的政府补助款,应督促合作社按要求使用和按成员人均量化,否则可以收回。这样,才能使合作剩余和政策性收益惠及广大合作社成员。三、持有股份是成员身份的重要标志,也是成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基础合
作社由成员所有并控制。农户成为合作社所有者的前提是投资入股,获得使用合作社服务的资格,从而实现所有者与使用者的身份统一。一个单纯的合作社服务的使
用者,称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成员,而只是合作社的顾客,最多是在以潜在成员的身份与合作社发生交易。如果将所有使用合作社服务的农户都视作合作社成
员,那也就无成员交易与非成员交易之别了。《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成员以其出资额对合作社承担责任。没有出资也就无法承担合作社的责任,从而也就失去了
成为合作社成员的资格。当然,在没有成员出资的合作社中,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不要求成员入股,但这必须以全体成员的统一约定为前提,而不能是部分成员出
资,部分成员不出资。实际上,许多未入股农户并未将自己视为合作社成员,也没有奢望分享合作剩余,他们仅以普通顾客的身份与合作社交易。合
作社发起人出于规模扩张、获取政策性收益等目的,才把这些农户纳入合作社成员范围。当然,合作社发起人这样的行为也无可厚非。但是,既然将其视作合作社成
员,并以这些成员为基数争取到政府补助,就应该让这些成员享受到应有的权利。因此,应该创造条件实现潜在成员持股,使其能在使用合作社服务
的同时,承担起对合作社的责任,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成员。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促成潜在成员持股:其一,通过惠顾返还金留存的方式形成成员股
金。惠顾返还金并非一定要以现金形式返还给成员,也可以全部或部分留存在合作社形成成员股金。其二,加强对合作社扶持资金的监管,形成财产的部分要严格按
法律规定,平均量化给每个成员,使广大成员分享到政策性收益。通过惠顾返还金留存和补助金量化形成成员股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在合作社拥有一份股权,
便能获得相应的年终分红和公积金量化份额,尽管最初数额很小,但可以改变农户对合作社“事不关己”的心态,激励他们关注和参与合作社事务;其次,可以稀释
大资本对合作社的控制力,缓解悬殊的股权差距;最后,同时也是最重要的,拥有合作社股权也就成为合作社的所有者,从而有权力参与合作社管理,并监督合作社
在政府规制下运作,这就在投资者导向型合作社中为生产者成员增添了一份抗衡的力量。四、合作社的未来走向将取决于政府导向和合作社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博弈合
作社的未来走向首先取决于政府导向。政府导向包括政府规制、政府的支持与监管等。《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合作社发展的法规相
继颁布实施,对合作社从组建到运作都做了规制,政府也不断加大了对合作社的扶持力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监管缺失,致使广大合作社成员没有分享到合作剩
余和政策性收益。正如前文所分析的,政府希望通过合作社将农村中的弱势群体即小农户带动起来;而现实中的大多数合作社由农村中的强势群体主导,小农户受益
有限。是严格规制、加强监管,使广大生产者成员分享收益,还是维持现状,保护资本所有者的积极性?在这一问题上,政府的政策比较游移。因此,能否制定激励
与监管并重的合作社发展政策,将直接影响合作社的未来走向。同时,合作社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博弈也影响合作社的未来发展格局。合作社发起者或
资本所有者与生产者成员在有关合作社发展方面存在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合作社发起者发起组建合作社的目的就是要获取利益。他之所以选择合作社而没有选择其他
组织形式,主要是由于合作社能给他带来更大的收益:既可以获得合作收益,又可以获得政策性收益。但是,作为资本所有者,他有最大化资本收益的本能。如果政
府政策游移、监管不力,或政策性收益减少或中止,他就有可能突破政府规制,使合作社向资本所有者尤其是少数发起人和核心成员倾斜;而如果政府加大扶持和监
管力度,惩戒违规行为,他就会使合作社在政府规制范围内运作,向生产者成员倾斜。相对于强势的合作社发起者或资本所有者,生产者成员在合作社中处于弱势地
位,缺少对合作社的参与,缺少话语权。但是,也应该看到,成员对合作社的参与也有一个由懵懂到觉醒的过程。随着规模的扩大和专有资产的不断增多,合作社对成员的稳定惠顾更为依赖。成员退出,选择与其他组织交易,或者另起炉灶组建新的合作社,都对现有合作社构成重大威胁。这些都可以促使合作社的利益天平由向投资者偏斜转为向惠顾者偏斜。当然,成员力量的增长要以政府的政策导向持续倾向于生产者成员为前提,同时也取决于资本所有者是否愿意在政府规制下等待生产者成员民主参与意识的觉醒,从而使其积蓄力量与自己分庭抗衡。重庆计划“十三五”末农民合作社超3万家 农民参合率达6成
龙网5月28日21时30分讯(首席记者
徐焱)在昨(27)日闭幕的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情
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大会书面审议,报告就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有关问题,从发展规划、财政扶持、土地流转、社会化服务、深化
改革、法制建设六个方面做了详细说明。发展规划:到2020年,家庭农场达到2.5万户,区县级以上龙
头企业3800家,农民合作社达到3万家以上,农民参合率达到60%。大力扶持发展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完善
支持政策。加快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加强农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财政扶持:家
庭农场重在“扩量”,农民合作社重在“提质”,农业企业重在“监管”,社会化服务组织重在“服务”。对七大特色产业链的农业经营主体,市财政安排特色效益
农业专项资金10亿元给予支持。对农业企业,每年安排产业化专项资金6000万元,支持贷款贴息。对农民合作社,安排市级以上财政资金8000万元,支持
能力提升。对家庭农场,落实市级以上财政资金1亿元,支持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建设。对社会化服务组织,安排财政资金4.4亿元,在全市开展全程社会
化服务试点。此外,对获得贷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贴息支持,并开展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担保保费补助试点,今年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担保贷款将力争增加
到4亿元。土地流转:报告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重庆新增10个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
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试点总数达到16个。在36个区县(自治县)、870个乡镇建立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30个区县(自治县)建立了农村土地流转市
场。在监管方面,全市37个区县(自治县)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社会化服务:去年,重庆在
35个区县(自治县)开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公开招标确定社会化服务组织,全市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
42%。同时利用互联网技术,培育和发展各类农村电商主体1.6万余家,网上销售突破100亿元,秀山等8个县成为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荣昌、
梁平成为农业部第二批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区县。深化改革:重庆探索建立农村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机制,推进
农村专项和综合交易平台建设,已在403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了量化确权改革,盘活农村集体闲置资产1.26亿元。同时开展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
改革,将投入到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的农业项目部分财政补助资金,用股权方式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去年试点工作已经扩展到20个区县(自治
县),开展股权化改革农业项目183个,涉及资金1.63亿元,今年将扩展到全市35个主要涉农区县(自治县)。法制建设:去年,重庆清理规范了涉及农业新型经营体系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当前发展需要的政策文件进行了宣布失效、废止处理,对继续有效的文件进行了进一步确认。据《今日儋州》消息 为进一步做好扶贫工作,扎实推进精准扶贫攻坚战,近日,记者从兰洋镇了解到,该镇政府因地制宜,找准产业定位,引导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通过规模化养鹅、养羊、养牛及种植南药、葡萄等抱团脱贫。据
了解,经过调查摸底,该镇共有贫困户561户,2305人。如何让这些贫困户脱贫致富,镇党委通过深入调查、反复论证后,决定从产业扶贫和成立农民合作社
入手,对农民进行精准扶贫,从每个自然村找准一个主打产业扶贫。南罗村委会南罗村南边,水草丰美,胶树成荫,非常适合养鹅,镇政府先垫付资金,为农民建起
了总占地35亩的养殖基地,并建成鹅舍1200平方米,帮助农户发展养鹅业,预计下月初可投放鹅苗。在南罗村委会南罗村北边,这里土地开阔平坦,镇里扶持
村委会引进了玫瑰红葡萄,建起葡萄种植园150亩。目前,基地葡萄苗长势良好,预计9月可收成。同时,该镇还计划在南报、水兰、番打、番亚等林草茂盛的村
庄引导农民养牛、养羊,目前,镇政府已着手帮助农民修建牛栏羊栏。在找准产业定位的同时,镇政府创新发展模式,做大做强种养业,发动贫困户利用贫困资金入
股,成立专业合作社,让所有的贫困户抱团发展、抱团脱贫。目前,这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记者王敏权)南罗村委会长势良好的葡萄种植园。记者符金海 摄村
民李成,74岁,前年做完手术后才不下地的,12亩承包田交给儿子李文献侍弄,“不是儿子想种,是他身体也不好,出不去打工,又没啥手艺,只能在家种
田。”李成说。平陵村,550户人,4900亩地。“55岁以下的,在田里几乎看不到了。”村支书肖洪生坦言,“70后”不愿种地,“80后”不会种
地,“90后”不提种地,村里的地没有成规模流转,大都是老人、妇女在家种。(5月30日澎湃新闻网)什么留守老人和家庭妇女是主力,什么
“70后”不愿种地,“80后”不会种地,“90后”不提种地,在中国,“谁来种地?”我们不应该只凭传统思维“只有农民的后代才去种地”,正确的态度应
该是,市场经济环境下,无论城乡,无论你原来是从事何种职业的,谁愿意种地就去种地,没必要担心偌大的中国没人种地。不愁没人种地,只怕种地不赚钱种地,“三百六十行”,比较起来,不说暴利,起码要有微利,退一百步说,种地不应该赔钱;特别是,这样一个泱泱大国,饭碗应该端在咱们自己手里,根本上,不应该指望靠进口粮食来养活我们十几亿人口。千百年来,中国的农业,一家一户,种那么几亩地,“小本经营”,充其量只能解决“温饱”,难以谈得上“小康”,所以,近些年来,数以亿计的农民外出务工经商。前
些年,我们一直在探索“规模化+集约化”,这才有了土地流转与种粮大户;但近年来,由于土地流转成本大幅攀升,由于劳动力成本大幅攀升,让种粮大户觉得搞
规模化经营不赚钱,有的开始打起退堂鼓,正如延津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罗鹏所言,“当务之急是尽快帮助新型主体和农民渡过难关,让会种地、能种地的不吃亏,
农业未来才有希望。”这其间,作为人民政府,一方面,财政对种地人的补贴应该连年有增无减;另一方面,还是要做好“放管服”,一是涉农市场
当然越开放越好,而应尽可能少一些审批,也决不允许“吃拿卡要”,二是相关部门对市场的管理要讲“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特别是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更要
紧的是,要为农民朋友和涉农企业做好鞍前马后的服务工作,尽可能地多设一些网上服务平台,以求大家去政府部门办事能够“一网打尽”,尽可能地多开通一些
“绿色通道”,以求“农超对接”,总而言之,要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至于说,未来的中国农业,到底是实行“大户经营”还是采取土地托管、代种等方式来带动带动广大普通农户“精耕细作”,这应该交给市场去探索,相信“螺丝帽会契合螺丝母”,相信人民群众有这个创造力。* 以上只是作者个人言论,不代表本网观点小五君为什么会这么肯定的说农村致富就靠农村合作社呢?这是有法律依据的。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积极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多种类型的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开展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专业化规模化服务。说到做到,前不久中央决定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 重点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国家对农村合作社的大力支持,足以让小编说一句:农村合作社时代真的来了!什么是农村合作社?与早期的人民公社不同,新时期的农村合作社,是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对内部成员不以盈利为目的,将利润返还给成员,从而形成了新的收益分配制度;农村合作社为什么能让农民致富?第一,农村合作社是链接政府和社员之间的桥梁,合作社工作人员将社员们的信息和诉求整理后传递给政府,政府有什么新的农业政策也通过合作社传递给社员。农村合作社不仅是上传下达,还可以参与政府的决策,监督政府的工作,给农民们带来更多的利益好处!第
二,农村合作社实现了农业的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大家都知道,农业如果仅靠自家的一亩三分地,那也就只能得到基本的温饱,想要真的赚钱那是基本不可能实现
的。现代农业基本都是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而这个,通常只有农业大户和农村合作社能够实现。合作社将零散的农村组织起来,统一的管理,专业的技术,稳定的
销售渠道,这样的农村合作社想不赚钱都难。说
了这么多,大家应该大致了解了吧,成立或加入农村合作社可以使农产品统购统销,让农产品卖的上量,卖的上价,同时国家为农村合作社减免了一部分税收,如果
合作社发展的好还可以拿到政府补贴,同时项目申服成功的,还可以拿到扶持基金。所以,农村合作社可谓是农村致富的首选。51找地()致力于打造深度型农村土地营销平台,以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为基础,为广大农户、土地投资者提供包括农村土地流转供需信息、水土检测鉴定、新农业经营/技术等在内的综合服务。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51找地】
莫让农民合作社成为“贪腐之社”
光明网07-16 09:33
李耀明前不久,报纸上曾登载南方某县查出了一起以申报农民合作社为名,共骗取1000万元的项目资金的大案。同时,该乡的乡党委书记和乡长被免除公职,而当事人被判10年徒刑,并追缴回了1000万元项目的资金。当
前,在各地农村,各类合作社已经成为帮助农民们脱贫致富的好帮手,许多农民就是通过合作社由贫困户走向富裕户,他们中间有许多人,通过合作社这个平台,自
主创业纷纷当上了老板,成为远近闻名的致富带头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给贫困地区的农民搭建的脱贫致富的平台,决不容忍不法分子,以各种手段把合作社变成
“贪腐之社”。不法分子将农民合作社变成“贪腐之社”的原因有两种,第一种是由于办理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收费、不年检、不验资,更没有注
销机制,成立成本低,县、乡、村三级没有设立真正的监管机制,甚至有的合作社早不存在了,但旗县相关部门还有相关档案,相关部门只管办证,不管验收、年检
等,导致有些合作社空壳虚行;另一种是在申报合作社的过程中,为了办证及时,一些合作社在涉农资金的申报过程中,采取项目资金到位提取分成的方式,引诱受
贿,导致腐败的滋生。各地区的有关部门应引以为戒,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办、验收、管理、资金的使用等事情都要严格把关审核。做到严把三
个部门审核关,先由村委会第一把关审核,再上报乡政府进行二次审核,最后报送县相关部门审核。只有这样,才能让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精准扶贫,才能成为帮助
农民脱贫致富的“助推器”。来源: 锡林郭勒日报文 / 赵财神最近这几次走访,看了看各地方的合作社,发现一个共同的特点——大家都 不怎么注意合作社的财务问题,尤其是下面要说的成员账户。成员账户这个东西可以说是合作社财务中基础中的基础,社员的年终分红, 合作社的公积金提取等等都要通过一张一张的成员账户表来结算。但是,许多合 作社都因为记录太频繁,所以“有一搭没一搭”的潦草记录,最后干脆就不记了……下面将详细的说明一下成员账户的作用和要求,感兴趣的不妨耐心的看一看。成
员账户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某些会计核算时为每位成员设立明细科 目分别核算。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成员账户主要包括
二项内容:一是记录成员出资情况,二是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三是记录 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这些单独记录的会计资料是确定成员参与合作社盈余分
配、财产分配的重要依据。1.通过成员账户,可以分别核算其与合作社的交易量,为成员参与盈余分配
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作社成员享有按照章程规定 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的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应当
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 额 ) 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六十。而返还的依据是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 ( 额
),因此分别核算每个成员与 合作社的交易量 ( 额 ) 是十分必要的。2.通过成员账户,可以分别核算其出资额和公积金变化情况,为成
员承担责 任提供依据。根据《农民专业合作补法》第五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
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在合作社 因各种原因解散而清算时,成员如何分扣合作社的债务,都需要根据其成员账户
的记载情况而确定。3.通过成员账户,可以为附加表决权的确定提供依据。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 ( 额 ) 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
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只有对每个成员的交易量和出资额进行分别核算,才能确定
各成员在总交易额中的份额或者在出资总额中的份额,确定附加表决权的分配办法。4.通过成员账户,可以为处理成员退社时的财务问题提供依
据。《农民专业 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
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 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
返还。只有为成员设立单独的账户,才能在其退社时确定其应当获得的公积金份 额和利润返还份额。5.除法律规定外,成员账户还有一个作用,即方便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其他 经济往来。比如成员向合作社借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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