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报关行行在审单之前是否都可以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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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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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导读
一、修订背景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是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之一,总署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对原《办法》(署令第143号)进行较大幅度的修订,确保改革成果落实到位。
二、修订思路
(一)取消原《办法》关于结关后删改涉及报关单八类项目需要经海关行政许可核准的相关规定。
(二)将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报关单删改情形分为四类,适用不同的管理规定和程序:
第一类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或办理部分海关业务后需删改报关单继续通关或办结海关手续的,管理相对人递交相关材料后直接办理进出口报关单修改撤销手续;
第二类是因管理相对人失误造成的修改撤销。根据《海关法》要求,为严肃报关行为,对此类原因造成的删改,海关需要进行甄别,对于有走私违规嫌疑的需先行移交或处罚,处罚完毕或案件审理完毕后再办理删改手续。
第三类是海关主动发现报关单需要删改。在原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专业审单环节人工退单要求修改的相关操作,以及对管理相对人的要求,使该办法的适用范围更广。
第四类是管理相对人未按海关相关规定办理申报、交单手续。对该类情况进行梳理和汇总,明确海关对此类报关单可直接予以撤销。
三、修订内容
(一)立法目的和法律依据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立法目的中增加“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表述,体现本次修订的不同意义,更加强调对于相对人权益的保护。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删除原《办法》中“申请”两字,将“根据海关要求”改为“海关要求”,区分当事人发起和海关主动作为两种不同情形。
(三)基本原则
“第三条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将原《办法》中“经海关审核批准”表述改为“符合规定情形的”,并将“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改为“报关单证及其内容”的表述,与新修订的《海关法》保持一致。
(四)优先原则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新增条款,明确修改优先原则。
(五)客观原因引起的修改撤销
“第五条当事人确有以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一)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二)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三)因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五)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时,需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六)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原《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都认为是海关法规定的“正当理由”,此次修订将原《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与第(二)(三)(四)(五)项的四种情形单独分开,除第(一)项外其余几项都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海关直接给予办理修改、撤销手续。新《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为新增内容,实践中此类情形较为常见,此次修订将通常做法上升到规章层面加以规范。
(六)客观原因需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提交退关、变更运输工具证明材料;
(二) 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商检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签注海关意见的相关材料;
(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全面反映贸易实际状况的发票、合同、提单、装箱单等单证,并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
(六)符合第五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管理方出具的说明材料;(七)其他证明材料。
当事人向海关提交材料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并且齐全、有效的,海关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本条为新增条款:1、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因为报关单的修改、撤销行为视同对原申报行为的补正,应承担与原申报同等的法律责任。2、未规定海关修改、撤销的具体时限,但应体现及时性。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的样式可参考附件1。
(七)自身失误引起的修改撤销
“第七条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内容有误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当事人应当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
(一)可以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
(二)详细情况说明;
(三)其他证明材料。
海关未发现报关人员存在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且说明理由。”
本条强调对此类原因造成的删改,海关需甄别其不存在走私违规情事后方给予办理修改、撤销手续;如果发现其存在走私违规嫌疑,需先行办理移交或处罚手续,待处罚程序完毕或案件办理完结后才能办理修改、撤销手续。
(八)删除行政审批流程
原《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属于修改和撤销报关单行政许可审批的完整流程,此次全部删除,部分内容(如海关不予修改或者撤销,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并入其他条款。
(九)海关主动要求修改撤销
“第八条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主动要求当事人修改或者撤销:
(一)将电子数据报关单退回,并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和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不得对报关单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二)向当事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通知当事人要求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当事人应当在5日内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进行确认,确认后海关完成对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
与原《办法》第十三条相比,本条第一项将人工退单修改一并纳入了修改撤销管理办法的范畴,并明确了对当事人的管理要求,使《办法》的适用范围更完整。本条第二项对人工退单修改以外的其他海关主动删改单情形的处理方式做出了明确,进一步完善了相关作业回路,并且对当事人确认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内容的时间进行了规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样式可参考附件2。
(十)海关直接撤销报关单的情形
“第九条除不可抗力外,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直接撤销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一)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
(二)出口货物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
(三)海关将电子数据报关单退回修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发送电子数据报关单的;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因企业不按照海关规定(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及时完成相关申报手续,海关可直接撤销相应报关单的情形。第九条与第八条第(二)项相比,都属于海关主动发起的撤销报关单,但两者存在区别:一是海关直接撤销的,无需当事人确认,而海关要求撤销的,需经当事人确认;二是海关直接撤销意味着当事人的原申报行为无效,可能产生滞报金;而海关要求撤销,并经当事人确认的报关单,意味着原申报行为的申报日期有效,当事人在报关单撤销后的十四日之内重新申报不会因此产生滞报金。
(十一)不得修改撤销的情形
“第十条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以及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及其电子数据。”
原《办法》中“涉案”的表述过于口语,不够准确,因此修订为“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
(十二)报关单证明联
“第十一条 已签发报关单证明联的进出口货物,当事人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时应当向海关交回报关单证明联。”
本条为新增条款,主要考虑保持与其他部门管理政策的一致性,避免监管漏洞。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
编号: xx海关〔xxxx年〕xxxx号
报关单编号
报关单类别
经营单位名称
报关单位名称
修 改/撤 销 内 容
报关单数据项
原填报内容
应当填报内容
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修改或者撤销原因:
□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经海关同意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
□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时,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
□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的。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兹声明以上理由和内容无讹,随附证明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
编号:XXX海关〔XXXX年〕XXX号
报关单编号
经营单位名称
报关单位名称
修改或撤销原因
原填报内容
经营单位或报关单位确认:
同意 XX 海关对上述报关单内容进行修改/撤销。
报关员卡号:
报关员签名:
经营单位或报关单位印章
Relative 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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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resty/1.11.2.4我有一票报关单在电子审单环节退… - 海关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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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票报关单在电子审单环节退单,原因显示为:企业类别不允许提前报关,这个是什么情况?
我有一票报关单在电子审单环节退单,原因显示为:企业类别不允许提前报关,这个是什么情况?
【Crystal】&浏览1363次&|& 19:28:38&
& 网友回答
此类情况是预配舱单的运抵标志为空,系统未检索到与预配舱单匹配的运抵报告,需确认运抵报告是否发送成功;如果确认已经发送了,集装箱货物就看运抵报告与预配舱单的箱号是否一致,散货就看运抵报告与预配舱单的提单号是否一致。另外,如果运抵报告和预配舱单的关区代码不一致也会存在问题.
& 11: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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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十九大,暂时无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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