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贷款人交假资料贷款判刑吗,但贷款已经批下来的举报还有用吗

关于对银行工作人员明知行为人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而予以贷款能否认定骗取贷款罪
关于对银行工作人员明知行为人提供
虚假的贷款资料而予以贷款能否认定骗取贷款罪
2002年,曹某以同泰公司名义兼并了原南通工艺美术研究所;2004年、2006年、2008年,又先后以同泰公司、其本人和其弟曹某某个人等名义收购了南通华泽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原南通市柠檬酸厂)、南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南通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市第二机床有限公司(原南通市第二机床厂)。曹某兼并收购上述四家原国有企业后,违反兼并收购合同约定的发展企业、安置职工等义务,以上述四家企业的有效资产作抵押或担保,以同泰公司、二机床公司、日丰公司、普林公司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
2006年至2010年,曹某在明知同泰公司、日丰公司、普林公司自注册以来没有任何经营、公司纳税申报基本是零、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如实提供贷款资料、无法获取贷款的情况下,指使、授意曹其弟曹某某及同泰公司员工丁某、姚某等人在申请贷款过程中,编造财务报表、私刻镇江海虹钢铁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缪志伟私章伪造购销合同、甚至私刻南通普发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印章伪造审计报告等欺骗手段,以合同约定用于安置职工的改制企业的土地等资产作为担保,在南通多家银行骗取贷款合计人民币48220万元。贷款资金未用于申请贷款的公司以及兼并收购的企业的发展,绝大部分被曹某用于其个人在扬州、太仓、靖江等地的房地产开发等高风险投资,犯罪所得归其个人所有。
上述贷款中二机床公司在江苏银行的人民币500万元贷款、普林公司在建设银行的人民币2450万元贷款、普林公司在交通银行的人民币4500万元贷款、日丰公司在江苏银行的人民币470万元贷款、同泰公司在南京银行的人民币3000万元贷款均未还。案发后,曹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逮捕,直至日,其妻陈某将上述贷款全部偿还。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曹某的定罪出现了以下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曹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行为人虽然提供了虚假的贷款资料,但银行工作人员在审查发现贷款资料虚假后,仍然同意贷款,银行没有被骗,因此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曹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符合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应以骗取贷款罪对曹某进行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骗取贷款罪并没有手段的限制,只要行为人采取了欺骗手段,均可以构成。认定骗取贷款罪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对欺骗手段的认定,二是对“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7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骗取贷款行为的入罪,首先看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后是否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在已经造成损失并达到立案标准的情况下,构成骗取贷款罪应没有异议。其次,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后,虽然没有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造成损失,但案发时已经形成贷款风险,危及贷款安全,此种情况下,也应构成犯罪。
骗取行为是欺诈类犯罪所共有的特征。因此,“骗取”与“诈骗”行为的客观特征相同,有着共同的逻辑结构,均是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对权益作出处分。换言之,任何欺骗行为,首先要看有无具体而明确的被欺骗对象(相对人);然后再看相对人有无受欺骗,如果没有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就谈不上基于错误的认识做出了处分决定,则也不能成立欺骗。具体到骗取贷款罪,该罪中的骗取行为逻辑结构为:借款人实施了欺骗行为,相关银行工作人员陷入了认识错误,并在认识错误的基础上决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而取得了贷款,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借款人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以及造成的贷款风险之间应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对于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确实向银行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些有瑕疵的贷款资料,例如虚构公司的经营情况、贷款的用途等,但银行经办该贷款的工作人员或者决策放贷的人员对这些材料本身的不真实性是非常清楚的;相关人员在了解真相即没有受到欺骗的情况下做出了放贷决定,使行为人获得了贷款。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本罪的“骗取”行为呢?
笔者认为,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在从事某种违规活动时,既可能为银行本身的利益并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而实施,也可能是为了借款人利益而损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益。因此,当银行的工作人员明知行为人提供了虚假的贷款资料而予以发放贷款,是否属于骗取贷款罪的欺骗行为,应分别情况处理。
第一,负责贷款的各环节银行工作人员明知借款人提供了不实贷款资料,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以本单位的名义决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由于他们代表了银行的意思和行为,发放贷款也不是基于错误的认识,因此,借款人不应构成骗取贷款罪。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的借贷款行为,终究是一种交易行为,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当事人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作出的处分行为,不需要刑法去保护,即使造成了损害结果,也应属于被害人自我归责的范围,既不属于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范围,刑法也缺乏干预的必要性。
第二,不具有决定权的银行工作人员明知借款人提供了不实贷款资料,但发放贷款最终决定者并不了解真相,决策者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作出了放贷决定。此种情况下,实际上是借款人和银行的工作人员共同虚构事实,通过向具有决策权的银行工作人员行骗而获得贷款,如果造成了实际损失,银行工作人员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特征,应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借款人应构成骗取贷款罪;如果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具有“严重情节”的,则银行工作人员和借款人应成立骗取贷款罪的共犯。
第三,具有决定权的银行工作人员明知借款人提供了不实贷款资料,不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是基于私情私利,仍然决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由于其目的不是为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益,而是与借款人串通共同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故其行为实质上也就不具有银行的代表性,应属于骗取贷款罪的骗取行为,造成损失的,可以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如果没有造成损失,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构成骗取贷款罪。
本案中,曹某在贷款过程中,提供虚假贷款资料,具有骗取贷款的故意,虽然,银行贷款业务经办人员发现了部分贷款资料不实,如当事人签名非本人,报表账不平要求重新修改等,但对曹某等采取编造财务报表、私刻公司印章伪造购销合同、私刻会计事务所印章伪造审计报告等欺骗手段编造虚假贷款资料并不明知,因此,并不影响骗取贷款罪的构成,本案贷款数额巨大,虽然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但案发时已经形成贷款风险,危及贷款安全。因此,曹某的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应以骗取贷款罪对曹某进行定罪量刑。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我2016.5月份用身份证跟别人办理了个4000元的一个手机分期,我没有拿手机,手机被要我办理分期的人拿走了,给了我800元,我一直没还钱,现在佰仟发短信给我,我会坐牢吗? 【立友律所立案警示】章**(证件号:420582************现使用的联系方式由公安机关得知,你在佰仟金融贷款涉嫌恶意拖欠,涉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骗取国家金融机构贷款,已构成涉嫌诈骗基本条件。我所正式接案,律师信函已寄出,按佰仟金融要求本案将正式移交立案组进入立案审核,并于日移交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经济犯罪监察大队进行立案调查。一旦立案将通过网络追逃(对身边有连带关系的亲戚朋友协查),届时不但需归还欠款并将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于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金)特此通告!相关法律请参见《刑法》第193条及最高检最高院《关于信用贷款案件若干问题解释》及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为保证嫌疑人及家属的知情权特依法告知。[广东立友律师事务所](司法部注册号50417)。
不会坐牢,但是可以被起诉还款。
176*******0
那我会不会被公安在我档案里记上啊,就是说会不会有案底
不会有案底。不是犯罪
176*******0
你好,属于民事纠纷,而且金额很小,不会坐牢。短信是催债公司自己编的吓唬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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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丁好律师
中国好律师
中国大律师开发商说银行同意虚假材料办贷款,万一银行不放贷怎么办? - 知乎7被浏览2113分享邀请回答12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12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我是销售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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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婚姻证明是中介给开的一个假离婚证,贷款已经下来了,去交契税的时候还得提供婚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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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们最关心的是条件及程序,首先办理按揭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3份(如申请人与配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需另附婚姻关系证明)。 2、书正本。 3、房价30%或以上预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申请人家庭材料和有关资产证明等,包括工资单、个人所得税纳税单、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银行存单等。 5、的收款帐号1份。 其及程序是这样的。 首先,请到银行了解相关情况。并办理相关带齐以上的资料申请个人。 然后接受银行对您的审查,并确定。 接下来就可以办理借款合同,且由银行代办保险。办理产权抵押登记和公证。 最后剩下的就是银行发放贷款,借贷人每月还款和还清后的注销登记。 经过以上手续及流程,您就可以通过得到新房子了。 通过记者以上所述您应该对按揭有了更深的认识,并且了解了办理贷款的相关事宜,希望按揭这把钥匙打开更多的属于你、我、他的新房之门。 购房者如何办理按揭贷款? 按揭在、、新加坡、香港等地相当普遍,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地区广为流行的一种融资购楼方式。在国内,按揭近几年才在、北京、、等一些城市开始推行。在市场上提供按揭的楼盘其销售业绩明显优于其他楼盘。购房者办理 楼宇按揭的具体程序如下: (1)选择房产 购房者如想获得楼宇按揭服务,在选择房产时应着重了解这方面的内容。购房者在广告中或通过销售人员的介绍得知一些项目可以办理按揭贷款时,还应进一步确认发展商开发建设的房产是否获得银行的支持,以保证按揭贷款的顺利取得。 (2)办理按揭贷款申请 购房者在确认自己选择的房产得到支持后,应向银行或银行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了解银行关于购房者获得按揭贷款支持的规定,准备有关法律文件,填报《按揭贷款申请书》。 (3)签订 银行收到购房者递交的按揭申请有关法律文件,经审查确房者符合按揭贷款的条件后,发给购房者同意贷款通知或按揭贷款承诺书。购房者即可与发展商或其代理商签订《、销售合同》。 (4)签订楼宇按揭合同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并取得交纳房款的凭证后,持银行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件与发展商和银行签订《楼宇按揭合同》明确按揭贷款数额、年期、利率、还款方式及其他权利义务。 (5)办理抵押登记、保险 购房者、发展商和银行持《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及购房合同到房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对,在竣工后应办理变更抵押登记。在通常情况下,由于按揭贷款期间相对较长,银行为防范贷款风险,要求购房者申请人寿、财产保险。购房者购买保险,应列明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在贷款履行期内不得中断保险,保险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的总价值。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保险单交由银行执管。 (6)开立专门还款账户 购房者在签订《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后,按合同约定,在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专门还款账户,并签订授权书,授权该机构从该账户中支付银行与按揭贷款合同有关的贷款本息和欠款。银行在确认购房者符合按揭贷款条件,履行《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约定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一次性将该贷款划入发展商在银行开设的银行监管账户,作为购房者的购房款 买房付全款还是办按揭? 选好了房子,接着遇到的问题就是付款。不是所有的买房人都能拿出全部房款的,所以就有了贷款买房,或叫按揭买房,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 付全款的三大优点 1.付全款省钱 虽然第一次付的钱多,但从买房的总数来看,可以免除各种手续费、银行等。而且因为是,所以能和开发商讨价还价,进一步节省购房款。 2.无债一身轻 付全款购房日后没有经济压力,因为购房者已经可以不再为房款操心,从容安排以后的金融计划。同时也节省时间,不必进行任何资信认证,今日事今日毕。 3.转手容易 从投资角度说,付全款购买的房子再出售方便,不必受银行贷款的约束,一旦房价上升,转手套现快,退出容易。即便不想出售,要发生经济困难时,还可以向银行进行。 付全款的两项缺点 1.资金压力大 如果不是资金充裕,毕竟一次性投入很大,也许影响消费者其他投资项目。 2.投资风险大 除非对其房产项目有相当了解,包括质量、开发商技术和资金实力等,需要购房者有相当的技术专业水准,普通人无法达到。 办按揭的三大优点 1.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 按揭就是代款,也就是向银行借钱,购房不必马上花费很多钱就可以买到自己的房子,所以的第一个优点就是钱少也能买房。 2.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多项投资 从投资角度说,办按揭购房者可以把资金分开投资,贷款买房出租,以租养贷,然后再投资,这样资金使用灵活。 3.银行替你把关 办借款是向银行借钱,所以房产项目的优劣银行自然关心,银行除了审查你本身外,还会你审查开发商,为你把关,自然保险性高。 办按揭的缺点 1.背负债务 说到缺点,首先是心理压力大,因为中国人的传统习惯不允许寅吃卯粮,讲究节省,所以对于保守型的人不合适。而且事实上,购房人确实负担沉重的债务,无论对任何人都是不轻松的。 2.不易迅速变现 因为是以房产本身抵押贷款,所以房再出售困难,不利于购房者退市。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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