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五保户户房子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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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户土地所有权!!
各大律师,
你们好,我们村有一个国家供养的五保户,去世多年了,现在村里开发,而属于他的土地是否为集体共用财产,我想问的是具体有那些相关文件,属于哪一系的法律,在哪个网站可以找到在第几章,第几条可以查到,请各大律师给我所详细一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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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当地的土地部门。
应收归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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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2016年湖北省荆州石首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答疑:
十二、关于外出农户的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问题
对于外出务工农户不能自始至终直接参与土地确权登记的,必须办理《户主授权委托书》,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委托:
(1)外出农户回家当面办理委托事项,签署《户主授权委托书》。
(2)外出农户将《户主授权委托书》填好后邮寄或传真给发包方。
(3)微信委托。即外出农户将本人身份证叠加在填好的《户主授权委托书》上,拍照后将照片以微信传给发包方。
如果外出农户一时联系不上,无法办理委托,组级农户开会决定本次确权登记维持二轮延包现状,则可以按现有承包关系的现状对该农户先进行登记,待该农户回来后补办手续;若组级农户开会决定对现有承包关系进行微调,则应对外出农户按本组人均耕地保留相应的&份子田&由村组代为管理。
十三、关于婚迁、入赘和&五保户&的承包地问题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或男子入赘,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离婚或者丧偶的,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对健在&五保户&(无论是集中供养还是分散供养)的承包地都应给予确权,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对已死亡的&五保户&承包地应收回集体作机动地进行管理。
十四、关于二轮延包的遗留问题
没有开展依法完善二轮延包或走了过场的,要以中央和省关于二轮延包的政策为依据,先确权到户再确权登记颁证。
二轮延包及完善二轮延包以后,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决议。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可在履行完善相关承包手续的前提下,根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将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落实到户。群众有争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二轮延包时因工作不实人为造成确权缺位、确权错位、错填、错登、漏登、超范围登记等问题,要认真核实,严格按法规政策予以纠正,规范承包合同,补发、换发承包经营权证。
二轮延包和完善二轮延包时没有确权颁证的农户,不论何种原因,只要其还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生产和生活,就应该确权颁证。对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生产生活已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按照村规民约的规定以及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开展确权颁证工作。
完善二轮延包时将弃田抛荒面积确权到其他农户的,要按照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好纠纷调处工作,重新调整颁发证书。
十五、关于二轮延包时部分村组的旱地未纳入家庭承包地确权的问题
此次确权在农户之间四至边界清楚、农户之间没有争议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纳入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十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的问题
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以国土部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果为依据,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它单位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上级部门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确定所有权;没有政策和文件规定的,按照谁主张权益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确权。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对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
十七、关于证、账、地不符的问题
在坚持二轮延包关系、承包地块及&四至&界限不变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方法勘测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对实测面积进行公示并经农户认可后据实登记。
对实测承包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原经营权证书有出入的,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延包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
出入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际测量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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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人有用73人有用78人有用122人有用网友在平台提问:&农村土地确权,我家面积准确。可打印四址错误,地图位置也错,要我签字,能为全面落实《中共阿坝州委、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阶段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拒绝访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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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中的新动向及解决路径
发布时间:作者:刘艳 张腊梅
来源: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年9期
摘要:针对农村土地确权和流转中出现的难点问题,从确权依据、流转行为规制、融资渠道、用地行为监管和户籍制度改革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利于农村明晰的产权制度建立,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效应。
  【内容提要】 农村土地的确权是稳步推进土地流转的基本保障。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深入推进,实践中出现的违规操作行为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瓶颈。针对农村土地确权和流转中出现的难点问题,从确权依据、流转行为规制、融资渠道、用地行为监管和户籍制度改革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利于农村明晰的产权制度建立,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效应。
  【关 键 词】土地确权/土地流转/动向/对策
  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是理顺依附于土地之上的农村个体和群体关系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的步骤之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要求,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永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时至今日,各地也将农村土地确权作为农村土地工作的中心任务在推进,但根据对农村土地流转与确权工作的调研实际,尚需警惕农村土地流转与确权过程中存在的与法律和政策不符的几个新动向。
  一、农村土地流转与确权过程中的违规新动向
  (一)农村土地的&确权悬崖&趋向
  1.村集体对未利用地的所有权处于悬空状态。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的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各地农村农用地的确权工作都在稳步推进,但农村的&四荒&土地确权工作却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难以落实到位。由于历史原因,部分村民原来私自开垦的荒山荒地未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在核发土地经营权证时却以先占为由要求加以确权,引起其他村民不满,极易引发村民内部纠纷,村集体对这部分土地的所有权也无法落到实处。
  2.农村土地流转造成确权的动态管理难。农村土地流转能够克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带来的土地细碎化经营的弊端,同时也能够提高农民收入,多数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态度也由过去的抵触逐步转向支持。但是,由于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操作不够规范,农村很多跨村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使土地确权管理难度大幅度增加。一方面,取消农业税后,各种惠农措施相继出台,种地收益逐渐显现,很多原来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户单方面解除流转协议,而由于承包经营权证也未正式办理更名登记,由此造成在开展土地确权过程中难以确认土地权利归属的窘境;另一方面,部分农户自发进行的农户间的跨村流转,使得土地确权工作推进时,本地的村集体组织无法完成土地权属统计。即使通过各种方法完成了跨村流转土地的确权,也会形成实际耕种人与承包人不一致,村集体对这部分土地的管理难度加大。
  3.私占未利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的现象较为严重。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出现农户纷纷争地的现象,随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逐步推进,农民抢占农村道路、沟渠和其他公共建设用地,开垦甚至建造房屋的现象已不是少数,农村的公共基础设施和整体建设规划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另外,用于房屋建设的宅基地确权中,房屋四至不清和私下交易行为等问题,成为干扰农村土地确权的重要制约因素。
  (二)农村内部的&小产权房&现象
  1.违规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按照用途可以分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种,农村宅基地可以划归建设用地的范畴。近年来,由于农民外出务工增多,农民收入增加较快,为改善居住条件,有些地方出现了农户不经村集体批准擅自在承包地上建造房屋的现象,农村土地用途被任意改变,这种势头若不及时被遏制,将对我国耕地资源造成极大的破坏,也严重违反了&占补平衡&的土地政策要求。而且由于宅基地使用期限和耕地的承包经营期限并不相同,为将来农村土地利用的重新规划留下隐患。
  2.宅基地&私卖私买&现象一定程度的存在。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都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些农村村民为了多占宅基地,往往采用私下购买其他已搬迁入城村民房屋的方式占用其宅基地,实现买卖两方的&双赢&。由此,当宅基地进行确权时,对这部分通过&私买私卖&取得的宅基地根本无法进行,农村内部的&小产权房&也就应运而生。
  3.私自侵占&五保户&土地的情况时有发生。农村&五保户&作为农村的特殊群体享有一些政策优待,但近年来,农村时常会出现一些&五保户&亲属甚至近邻私占其土地的现象。在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最难以管理的是私占&五保户&宅基地的情况。无论是&五保户&的村外亲属还是村内近邻私占其宅基地的情况都不能合法地取得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基层干部在推进土地确权过程中又无法取得这部分人的理解和配合,从而使得在原来&五保户&宅基地上新建的房屋变成了农村的&小产权房&。
  (三)乡镇政府的&保人&倾向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采用的主要形式仍然是出租,根据对安徽各地农村土地租赁价格的调研发现,农村土地流转的租赁价格基本上在元/公顷的水平。在进行大面积流转时,无论是流转大户还是农业公司,所需要承受的租金资金支出都是巨大的。流转大户大多属村集体成员,同样作为农户,其融资能力受到极大的限制,因为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农村可供抵押担保的财产是非常有限的,农村的住房、土地等财产都不能充当抵押财产。而当地的乡镇政府为支持这部分大户进行土地流转,往往会以担保人的身份出面为他们向农村信用社贷款融资。而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政府作为机关法人是不能成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保证人的。因此,乡镇政府为流转大户提供担保的行为尽管主观上出于帮助流转大户解决一时资金之困的善意动机,但在操作上却有违法之嫌。
  (四)新村建设中的&一户多宅&倾向
  随着新型城镇化和美好乡村建设的推进,农民市民化速度明显加快,但由于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并未同步跟进,土地的保障功能尚未剥离,土地推出机制未充分建立,进城农民多数不愿意放弃对农村土地红利的分配权利,[1]由此造成一种矛盾的局面:进城农民一方面在城市(镇)购置商品房成为生活上的市民,另一方面却因为不愿意放弃农村户口而继续做身份上的农民。这部分农民将在农村的承包地进行流转获取租金和农业补贴,继续持有农村住宅期待获得国有化征收补偿的机会,或者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2]因此,在事实上形成的在新村建设中一户农民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现象不在少数。
  二、造成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中违规倾向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
  清晰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开展土地确权的首要需求,但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在法律上的界定存在模糊性,导致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难以推动,中央政策规定的确权最后期限也只能一延再延。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表现为三个方面:
  1.产权主体不明晰。《土地管理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界定为三级:乡(镇)、村、村民小组。但&法律设置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三级中的每一级都已经不存在或者没有可能承担主体之职&。[3]由此,造成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的虚位,虚置主体支配下的土地所有权权能自然也就被淡化,最终,国家便成为农村土地的终极所有者。[4]
  2.产权内容边界模糊。产权的最核心内容是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上应该具有排他性。《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由于公共利益法律边界的模糊,导致集体所有权的权能模糊,进而在事实上赋予了国家在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上的集体主体的强势地位,[5]从而造成实践中的土地征收、征用行为失范现象屡屡发生,集体所有权未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3.产权保护制度缺失。尽管现行法对农村土地出台了一些保护性规定,国务院也出台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但究其保护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围绕土地用途展开的,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制度对农村土地的保护重点是用地行为,而从产权层面的所有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仍然是缺失的。由于农村土地的确权工作未能同步跟进土地流转的现实,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具有物权属性的土地权利,在法律上的支配性和排他性无法得到充分体现,在面对巨大的土地溢值冲击时,这些权利就无法受到与国有土地权利同等的物权保护。[6]
  (二)涉土行政行为不规范
  农村土地纠纷频发的另一个诱因是基层政府的行政行为不规范,在行使土地管理职能时因为角色定位错位、不按法定程序办事最终造成执法结果不公,引起公众的不满情绪,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1.政府角色定位偏差。对遵照自愿原则下的土地流转行为,政府承担的职能主要是引导、服务和必要的监管。但面对土地之上附着的巨大利益以及因土地带来的政绩诱惑,政府往往极易介入土地利益结构,[7]成为权力寻租者。因此政府角色定位的偏差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政府职能的越位、缺位或错位。[8]
  2.行政执法程序失范。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迁行为愈加频繁,在法律框架内的合理征迁行为有利于土地的集约利用,但有些地方为了片面追求土地利益,在征迁过程中抛弃了行政执法的程序利益,影响了执法效果。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则有所偏重的错位倾向,导致了不严谨、随意性、权力滥用等低质执法现象。[9]
  3.行政执法结果不公。当政府角色发生扭曲,一定程度上的土地行政执法程序失范往往就不是一种过失行为,而恰恰是故意而为,由此带来的执法结果公正性自然无法保证。在土地确权和流转过程中,又会因为农村这个&熟人社会&的客观影响,部分行政执法行为往往表现为,要么对违规用地行为听之任之,要么对违规占地行为实施暴力执法,最终导致执法效果不公,为农村社会和谐留下隐患。
  (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在土地确权与流转过程中,必须面对的现实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低层次性,这在事实上造成了土地的保障功能尚未被剥离,农民无法从根本上割舍对土地的情感,使得进城务工的农民即使是放弃了农业也不愿意放弃土地。尽管国家已经从制度设计的角度考虑到了农民的医疗、养老问题,但面对城乡社保待遇巨大反差以及农村低水平社会保障的现实,土地成为农民感情上和生活上的最后一道防线,&离乡不离土&便是很多理性农民的最终选择。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例,筹资渠道仍过于单一,保障资金投入不足,难以起到基本生活保障作用。[10]现行每人55元/月的基础养老保险金待遇根本不可能实现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需求,家庭养老仍是农村社会养老的终极依靠。由于土地保障功能基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而未能完全剥离,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农民流转土地的顾忌,因此土地确权显得尤为必要。但是,由于确权工作的推进受历史使用状况、测绘手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加上土地四至界限的确定多是依靠基层村干部完成,在村民自治规则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村民对村自治权力的行使不满意,[11]由此导致农村土地确权推进难度较大,进展也较为缓慢。如此,便形成农村土地确权和流转不畅的恶性循环。
  (四)土地价值标准二元化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一规定是造成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价值标准二元化的根本原因。此法条的规定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衡量农村土地价值时依然按照农业用途来计量,没有考虑到土地征收征用带来的巨大价值空间;二是即使是按照农业用途予以补偿的前提下,依旧采用前三年农业平均年产值计算,没有考虑到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带来的农业产值提高的因素;三是以前三年平均产值30倍为上限缺乏科学的时间依据,剥夺了农民在承包土地上的发展权。正是由于这三个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征地补偿标准严重偏离土地的市场价值,为广义土地流转制造了权力寻租的空间,加剧了征地的难度和社会矛盾。
  (五)有效执法手段的缺失
  农村土地是农民最根本的生产资料,土地之上承载的经济利益直接驱使着政府和农民的用地行为,因此在政府征地和农民用地过程中都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针对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可以诉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予以监督,但针对农民的违规用地行为,基层政府却因为执法队伍的缺乏而往往无力纠正,同样,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更不可能行使执法职能。加上法律对违规用地行为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等手段的语焉不详,导致基层工作人员面对农民乱占公共用地、随意搭建等违法行为时根本无有效的解决手段。因农民违规用地行为造成违章建筑固态化,加剧了农村土地确权的难度。
  三、破解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中难题的举措
  要破解农村土地流转与确权中的难题,政府必须从制度和经济两个方面创造良好的条件,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安排,加强对违规用地行为的监管。当前,地方政府能够采用的具体对策大致包括:
  (一)明确土地确权的时间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由于十几年来的农业政策变动而常常是动态变化的,对动态的土地承包关系的确认需要一个明确的时间界点,同时又要考虑农村的社会现实。一般来说,界定土地权属状态时应以土地二轮承包的时间为限点。若二轮承包以后,发生土地承包关系变化的,应以规范的承包合同文本和乡镇政府的备案为准,对农户之间私下流转未向村集体申请也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非规范协议,不宜认可其效力。此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颁证工作必须加快推进,否则将会随着时间推移产生越来越多的遗留问题。
  (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中的纠纷多是因流转行为不规范而起,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率尚不是很高,口头流转协议因为形式不规范,对流转各方的约束力不强,由此,土地流转中的违约行为非常常见,主要是随着农产品价格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农户因为对先前约定的流转价格不满而擅自终止土地流转关系,使流转大户或农业公司的投入付诸东流,从而对流转行为产生顾虑。因此,稳定土地流转关系首先需要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流转各方进行土地流转行为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土地流转合同,各地可以制定一个相对统一的流转合同范本供流转双方参考。除此以外,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考虑对土地流转中土地流入方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为流入土地确权,颁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以此稳定流转关系,避免流转纠纷。
  (三)拓展生产性资金融资渠道
  各地政府要从土地流转的&保人&身份中摆脱出来,一方面要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村土地流转后的农业经营,另一方面要积极扶持土地流转互助资金组织的建立,充分发挥规范的农村民间借贷在土地规模经营中的作用。
  (四)加强确权后的农村用地行为监管
  农村土地确权绝不只是为土地发放一纸权利证书那么简单,确权的目的就是要确定土地的权利主体并保证土地权利能够为权利主体所用。因此,对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农户擅自侵占农村未利用地、公共用地和他人宅基地的行为必须严加禁止。&五保户&死亡后,其宅基地和耕地应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分配确权,绝不允许未经确权就私自侵占。同时,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用地行为也要严加防范。对在耕地上搭建房屋的行为,要限令拆除、责令改正,并要求限期恢复土地原状。对集体组织成员向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转让宅基地的行为应不予以确权,其对房屋的财产所有权依法不予以保护(依法继承取得的除外)。
  (五)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目前的户籍制度的资源配置功能过强,城乡户籍之间的公共福利资源享用的差异性导致在事实上将城乡人口划分为两个经济利益上完全不对等的主体,以致城乡二元化格局难以破解,形成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制度约束。改革户籍制度,主要是要破除户籍制度的资源配置功能,而代之以管理职能,消除户籍制度带来的资源享用差别。因此,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当务之急是,破除城乡二元化户籍制度,以身份管理取代户籍管理,实现城乡之间社保、住房、教育和医疗资源的共享。
  总之,农村土地关系处理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与否,在农村土地流转与确权过程中对一切动态要善加观察并及时防范高风险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要积极倡导合法合理的用地行为走向规范化,以避免土地纠纷。协调农村土地关系不能仅仅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更要也更能够发挥积极的能动作用。只有建立了和谐的农村人地关系,才能营造出和谐的农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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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郑泰安,黄泽勇.农村土地流转确权颁证问题研究[J].农村经济,2011(6):35.
译品2013年8月号
智库观察2014年9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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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确权机关/农村土地确权
农村土地确权土地确权机关及主管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基本原则/农村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证据依据/农村土地确权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危改、安居计划的合同和公证书; 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基本方法/农村土地确权
①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②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③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土地确权专用仪器1、手持;2、
常见问题/农村土地确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
1、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2、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3、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答: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4、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答: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5、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6、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7、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费用由谁承担?
答: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经研究并报省领导批准,我省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由省农委按规定样式统一印制,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调绘勘测及其他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列入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8、对于退耕还林如何确权?
答:对于退耕还林,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是等待领取林权证。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确权意义/农村土地确权
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四大好处。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农村土地的确权颁证会促进土地的流转,土地逐步流入、聚集到种植大户、种植能手的手中就会培育出一批家庭农场,这是以农户为主体的,同时也会催生出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开展经营。权属关系的稳定,财产权利保护的完善,土地流转中契约交易行为的规范,降低了流转各方的风险,减少了流转过程中的模糊环节,增强了流转的稳定性,流转的周期也会更长一些,规模会更大一些,参与流转的覆盖面也会更广一些。实际上我们陕西土地流转的步伐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其中一个关键原因就是家庭农场等受到了规模的制约,土地不能够顺畅获得,经营行为也会受到很大限制,风险也会提升。确权工作等于是为这些产业主体的发展奠定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和起点。”杨在明说。
大事记/农村土地确权
农村土地确权2008年10月,发布《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要求“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2011年2月,农经发2011[2]号文件《关于开展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意见》中,明确指出承包经营权登记的主要任务是“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确、登记薄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日发布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基础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并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从严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先补后占,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这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天诚国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必要性/农村土地确权
农村土地确权由于一轮、二轮土地承包均是责任,客观上淡化了对空间信息的管理需求。加之法律的缺位,农村资产权属关系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明确,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流转、征地占用等行为,使政府掌握的权属资料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误差。凡此种种原因造成了目前我国农村承包地地籍管理混乱的现状:1)没有一个清晰的登记农村土地的账目,和一个有效的、图账对应的农村地籍信息管理系统,政府无法清楚的掌握农用地的空间信息;2)村民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不少遗留问题关系错综复杂,造成权属信息不明确;3)农村居民对其土地的产权没有证书依据。&为夯实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地基,需要理顺农村现有产权关系。只有在厘清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的财产权利界限的基础上,才能构建起完整的农村资产财产权益体系,盘活农村生产要素,解放农村生产力。因此,对农村土地与房产的大规模确权登记,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
变更登记/农村土地确权
依照《》第17条规定,改变土地用途应依循以下程序:&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土地用途改变,将直接引起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的改变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变化。同时,土地用途的改变,必然发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都规定了土地用途的改变必须取得出让人的同意或批准。&土地用途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改变后的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因此,改变土地用途亦应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用途的改变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因此,土地用途的改变,在取得出让人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之后,应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登记解读/农村土地确权
农村土地确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内涵是什么? 大家都知道,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主要是城镇范围内的土地;一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是农村范围内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总的来说,做的是不错的。这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要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等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展情况? 答:这项工作起步较早,发展较快。据统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等三权的登记发证率分别为94%、92%和94%。在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没有问题的。可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遵循哪些原则? 答:主要有五项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原则。二是便民高效原则。三是因地制宜原则。允许各地根据自身的经济、社会、技术条件和工作基础,在满足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和管理需要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政策,选择合适的技术手段。四是急需优先原则。五是全面覆盖原则。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应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哪些情况下暂缓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二)经依法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暂缓办理的。&怎么处理农民宅基地这一农村土地工作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答:农民宅基地历史延续时间较长,情况相对比较复杂,为此,国家四部委对下列一些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非本村村民的,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成员,或非本集体成员的人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已非本村村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城市周边地区,“小产权房”问题突出,对此如何处置? 答:所谓的“小产权房”就是在集体土地上违规建设,供非本集体成员居住的商品房。依据《》的规定,只有本集体组织成员每户才能享有一处宅基地,因而“小产权房”是不合法的,这也是“”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由于这一问题涉及不少老百姓的利益,国土资源部在北京和上海等地进行试点,我们将根据试点后国土资源部的统一规定去完善相关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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