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由贸易区政策为什么会吸引外资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通告 - 政策法规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系统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通告
外资在上海自贸区经营电子商务平台外资股比可放宽至100%。
 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实现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放开电子商务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3]51号)精神,我部决定在试验区内试点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权比例限制,外资股权比例可至100%。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通[号)和本通告的要求,组织好此项业务开放的试点工作,加强对外资企业的引导与监管,对试点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定期将有关情况报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日
下一主题:
上一主题:
主办单位: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1200号 邮编:200003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版权所有 沪ICP备号股票/基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新华社8月30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开放的经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基础上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目录附后)。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日起施行。  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目录  序号:1 名称:外资企业设立审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序号:2 名称: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审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序号:3 名称: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审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序号:4 名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审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序号:5 名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延长合营期限审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序号:6 名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审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序号:7 名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审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序号:8 名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重大变更审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序号:9 名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转让合作企业合同权利、义务审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条:“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序号:10 名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他人经营管理审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序号:11 名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审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四条:“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08/31 08:1408/31 08:1308/31 04:1408/31 03:1008/31 02:5008/31 00:3308/30 20:21
暂无专家推荐本文
同时转发到我的微博
将自动提交到和讯看点,
请输入您的观点并提交。
请输入您的观点 168字以内
同时转发到我的微博置顶我的观点
新闻精品推荐
每日要闻推荐
社区精华推荐
精彩焦点图鉴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通告》
&&来源:&&&&分享到:
  央广网财经北京1月13日消息 为支持上海自贸区实现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3]51号)精神,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通告》,决定在上海自贸区内试点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权比例限制,外资股权比例可至100%。该试点工作由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实施。
编辑:于琦作者:
央广网官方微信
央广网财经[]|||||||&&&&
        
 用户登录
自动登录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办发[2013]63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阅读人次:
评论人次:
页面功能: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卫生计生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制订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印发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根据《<a href="/law_show.aspx?Law......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工作时间)
我来说两句 / 我来有奖纠错
25个金币奖励,非登录用户请在纠错中写下你的注册用户名字以便加分
您要为您言论的后果负责,请各位。
请在验证码框中输入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中国会计视野网站 版权所有
上海市青浦区蟠龙路200号(201702)
联系电话:021-69(编辑)021-(广告)
工作时间:8:30-16:30 
传真:021-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