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清收当期利息怎么收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指引
为更好地推进辖内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不良贷款的压降工作,有效化解资产风险,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是指在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为尽快、尽可能多地收回贷款,经综合评估,在确定已最大限度维护农信社权益的前提下,对债务人所欠的贷款利息给予全部或部分豁免。
减免的贷款利息种类包括:
(一)基准利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计算出来的利息。
(二)上浮利息:指在利率上浮情况下,合同利率与基准利率之间的利息差。
(三)加罚利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罚息利率与合同利率之间的利息差。
(四)复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以应收未收部分利息作为本金计算出的利息。
不良贷款利息减免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挽回损失原则。减免不良贷款利息应以尽快、尽可能多地收回贷款为前提,经综合评估后确定全部或部分利息的放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农信社债权。
(二)区别对待原则。减免利息必须根据不良贷款本息沉淀的时间长短、清收的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减免额度,减免利息不搞“一刀切”。
(三)逐级审批原则。凡减免利息一律实行上报县(市)联社审批,额度较小的可由县(市)联社授权信用社审批,但须报县(市)联社备案。任何人任何单位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对债务人减免贷款利息。
(四)严格保密原则。为避免产生借款人逃废债等不良后果,农信社在对某一债务人实施减免利息时,应严格保密,有关人员不得向任何外单位、外部人员宣传、报道有关信息。
(五)附条件减免原则。对债务人减免息的实施必须以农信社已收回扣除减免息金额后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为前提,分次收回贷款本息的,减免息金额可相应分次减免。不得先减免息后再收回贷款本息。
减免利息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从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二)减免利息必须以农信社能够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为前提;
(三)通过减免利息收回贷款的,应以现金受偿为常态;以物抵债为例外。以物抵债情况下,原则上只能给予部分利息减免;
(四)减免利息必须以农信社实际受偿为前提。在借款人仅仅制定还款计划而未实际还款时,不得给予减免。
原则上日(含)之前发放的、现已成为不良贷款的方可实行减免利息,具体范围如下:
(一)下列贷款如能通过各种方法一次性归还本金的,可减免全部利息;归还部分本金的,可减免同等比例利息:
1、已被列为损失类的贷款;
2、已丧失对债务人(含担保人)的诉讼时效且在诉讼时效丧失后两年内未及时主张担保权的;
3、由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暂无法执行导致法院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的;
4、日(不含)之前发放的、现已成为次级或可疑类的贷款(含后来办理了借新还旧、转换主体贷款等方式重组转化的次级或可疑类贷款,下同)。
(二)对于除符合本条(一)点第2-4项规定之外的,现已成为次级或可疑类贷款的:
1、如能通过各种方法一次性归还本息的,可减免上浮利息、加罚利息和复息;
2、能够按照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分期偿还贷款本息,且偿还本金达20%以上的,可减免上浮利息、加罚利息和复息,其余利息实行停息挂账处理。若欠债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不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还贷,则取消全部的利息减免和停息,利息按未减免和停止计算的状态继续计算;
3、如地方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对多家企业不良贷款实行“一揽子”统筹还贷处置的,农信社在与偿还贷款责任人签订债务处置协议后,可视情况给予减免复息、加罚利息、上浮利息甚至全部利息,但减免利息额不应超过所欠本息额的50%。
贷款发放社为申报社,申报社与借款人、保证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公开、民主决策的原则,将拟减免项目提交不良资产管理小组或贷款审批小组进行集体表决。表决通过的,应将申请报告、审批表(见附件)和有关资料呈报联社审批。
(一)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借款人和担保人基本情况;
2、贷款基本情况和风险程度,不良贷款和欠息形成原因,农信社有关责任追究情况;
3、对借款人、保证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的还贷能力的财务分析预测;
4、农信社所采取的清收、盘活、保全措施及效果;
5、拟采取的减免利息方案,减免利息的理由、对贷款的收回及农信社收益的影响。
6、就减免方案必要性和可行性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有关资料(复印件)应包括:
1、有关借款合同、借据、保证合同、抵押(质押)合同;
2、在清收过程中形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判决书(仲裁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件资料;
3、双方拟签订的债务处置协议或减免利息协议(意向书);
4、欠息清单;
5、债务人工商登记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6、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书或其他责任认定及追究材料。
7、能证明减免方案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其他资料。
(一)由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对农信社提交的减免息项目进行核查,负责对债务人情况、清收过程、减免息必要性和可行性、申报资料完整性等的核实复查工作。对符合利息减免条件的,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要拟出审查意见,报县(市)联社理事会审议批准或由理事会授权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审查重点:是否符合不良贷款利息减免的范围和条件;对借款人、保证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的还本付息能力判断是否准确;减免项目是否符合本指引规定,还本付息的额度、比例和还款进度与相应减免利息的约定是否合理;有关处置方案是否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原则等。
(一)原则上利息减免的政策、办法须报县(市)联社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但具体的项目审批,可由县(市)联社理事会出具书面授权书授权县(市)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1、广州、东莞、中山、珠海、佛山、江门等珠三角地区的联社,单笔(宗)减免利息金额100万元(不含)以内的利息减免项目;
2、其他非珠三角地区的联社,单笔(宗)减免利息金额50万元(不含)以内的利息减免项目。
(二)减免额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农贷的利息减免项目可由县(市)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具书面授权书授权信用社审批,但须报县(市)联社备案。
(三)属本指引第六条规定范围的利息减免项目,珠三角地区的联社单笔(宗)减免利息金额800万元(含)以上的利息减免项目,非珠三角地区的联社单笔(宗)减免利息金额400万元(含)以上的利息减免项目,须报市办事处(或湛江、茂名、韶关市联社,下同)备案;其中珠三角地区的联社单笔(宗)减免利息金额1500万元(含)以上的利息减免项目,非珠三角地区的联社单笔(宗)减免利息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利息减免项目,须报市办事处审核后上报省联社备案。
(四)不符合本指引第六条规定范围的不良贷款,原则上不得减免利息。若因受外界客观因素影响,农信社为达到降低风险、减少损失的目的而确实需要减免利息,且减免理由充分、符合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原则的,可作特殊个案处理。其中珠三角地区的联社单笔(宗)减免利息金额300万元以内的利息减免项目,非珠三角地区的联社单笔(宗)减免利息金额150万元以内的利息减免项目,须报市办事处备案;其中珠三角地区的联社单笔(宗)减免利息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利息减免项目,非珠三角地区的联社单笔(宗)减免利息金额150万元(含)以上的利息减免项目,须报市办事处审核后上报省联社备案。
减免息项目经审批同意后,农信社或联社应与借款人或其他债务承担人签订经法律人员审查通过的、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利息减免协议书。签订协议后,各方应及时履行还款协议的有关职责。对于作出分期还款承诺的,农信社要敦促其兑现承诺,尽快还款。
建立减免利息跟踪监测制度。信用社和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减免息台账,对已批准减免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对还款人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农信社应按照协议约定取消利息减免,并及时采取有关清收措施。
已实施减免息的贷款,对其原已计提的表内应收利息,在当年或以后年度应列入冲减计划并予以冲减;已计提的表外应收利息,作销账处理。
暂时停息的贷款,停息期间不再计算应收利息,原计提待减免的表内外利息暂不处理,实行停息挂账。待债务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履行还本付息计划后,减免的利息再按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如债务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未能履行协议,即恢复计息。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减免不良贷款利息应实行分工负责制,资产管理部门是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减免息项目的核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财会、稽核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减免项目、监督减免工作。
各地在执行本指引时,应规范有序,加强管理,严格减免息的范围、条件,不能乱开口子、随意减免,注意防范道德风险。
建立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检查及责任追究制度。各市办办事处、联社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已批准减免项目的申报、审查、审批、备案、执行等环节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检查,稽核部门应加强稽核监督。对违反本指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与债务人互相串通,弄虚作假,以假材料、假数据骗取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
(二)调查不实、审查不严,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减免利息的;
(三)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给予借款人减免利息的;
(四)逆程序操作,先免后还的;
(五)事先未申报,实际减免金额超过审批金额的。
(六)违规给予债务人减免利息的其他情形。
本指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各联社可根据本指引,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由社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具体的减免项目可由理事会授权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暂行办法》(粤农信联发〔2005〕91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减免不良贷款利息审批表
申报社:(公章)&&&&&&&&&&&&&&&&&&&&&&&&&&&&&&&&&&&&&&&&&&&&&&&&&&&&&&&&&&&
金额单位:元
借款人&&&&&&&
法人代表&&&
贷款余额&&&&&&&&
其中:次级类&&&&&&
可疑类&&&&
结欠利息 &&&&&&
其中:表内&&&&&&&&
基准利息:&&&&&&
上浮利息:&&&&&&&&
保证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情况:
计划归还本金:&&
其中现金归还:& 以物抵债:
计划还款进度安排或处置方案摘要:
信用社申报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县(市)联社资产管理部审查意见:
经办人:&&&&
县(市)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
县(市)联社审批意见:
主管副主任:&&
公章:&&&&&&&&&&&&
市办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省联社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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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暂行办法
关注微信公众号法院下达终结裁定后,银行的不良贷款还应该继续计算利息吗?
法院下达终结裁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做出的。按照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的规定执行。
因此,银行的不良贷款不应该继续计算利息。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银行不可能给你法院传票,最多给你律师函,一旦给你律师函,说明你违约了,你已经违约了,再想贷款,基本上就没有希望了。如果解决了你的问题,请点好评,谢谢
通货膨胀时期个人资产不可能不贬值。
投资也一样,国家要控制这个,金融投资也不会幸免。
所以现在最好还是找一些比银行利率高,且承诺收益的投资,就我了解的,个别保险...
各家银行的存款利率是一样的,贷款利率略有不同,这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如果你还在线上,听我的,相信我——国有银行基层信贷部经理,同时,我有律师资格,我想我能回答你的问题。贷款拖欠2个月了,这对你来说相当不利,现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
答: 还有两个多月就生了,还没满20周岁领不到证,宝宝的准生证怎么弄啊
答: 1、“对方又不是律师”:学长是怎么知道对方不是律师的?既然如此,你是不是也有办法知道对方到底是干什么的了?如果是知名的法学专家、教师、法官、检察官、法律栏目主持...
答: 法律是什么?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用到法律一词,但是它的用法如此之多,使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
法律的定义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它的目的和功能。
在社会中法律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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