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无理的李英爱堵道要钱,无奈支付,法院能受理吗

  尊敬的领导及各位高人:  
我是河南省汝南县官庄供销社的一个下岗失业人员,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只能靠打零工及做点小生意艰难地支撑着风雨飘摇的家。世上没有无缘的爱,也没有无缘的恨,我不会无理取闹,也不会无事生非,不是我想“树敌”与某些所谓的“人民法官”对立,而是徇私枉法者在与丑恶为伍,与法律作对,与正义作对,与人民作对。我遭受司法不公,枉法判决,为寻求法律的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我要向知法犯法的法官质问:“是什么在背后操纵着你们肮脏的灵魂!让神圣的法律完全偏离了正确的轨道?”  
下面是我如何遭受司法不公的事实公之于众,跪求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为我主持公道,敬请有良知的社会各界人士为正义奔走呼喊!呼吁法学界及新闻媒体关注!就我的案子大家来评判是非。斩断利益背后的黑手实现司法公正是广大公民的共同努力和关注。只能生活在以人为本的法制社会里,百姓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和谐。  
一、案情简介:  
我名李生,原是汝南县官庄供销社的一名职工,1992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供销社系统由过去的辉煌退出了历史的舞台,现房屋一间,资产无分文,即无法人也无营业执照,没给下岗失业人员一分钱的经济补偿,没付一分钱的最低生活费,更无交纳一分钱的社会保险。我和爱人双双下岗,自谋生计做点小生意维持着全家人的生活。  
2000年中国移动通信汝南分公司刚刚成立,在原二位经理的诚邀下,我代理了他们在官庄乡的移动业务。  
2004年3月随着业务量的增加,汝南移动分公司在官庄乡开始自建营业厅,我被任命为官庄乡营业部主任。负责全乡的移动业务,并交上岗押金5000元。  
2007年12月底至2008年元月初,公司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开始大量辞退大龄员工,以各种理由实行软裁员,逼迫被辞员工写辞退报告,不写辞职报告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5000元上岗押金不退,必须转成专营店押金,必须代理他们移动公司的业务,条子转成后,给被辞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被逼无奈的员工有的写了辞职报告。  
2008年1月底公司找我本人谈话说:“你们岁数大了,公司的业务多任务重,现在都用年轻人。不如辞职不干,干专营店算了,即帮公司发展了业务,公司也给你们业务提成。但条件是5000元上岗押金不退,必须转成专营店押金,代理移动公司的业务,条子转成后再给你支付经济补偿金,迫于无奈,我答应了公司的要求。”  
日5000元上岗押金被转成专营店押金。2008年年底过后,我到公司问经济补偿的事,公司负责人说:“已经向市公司递报告,待市公司批后,经济补偿金就给你。”过后又去问公司,公司领导说:“市公司说不写辞职报告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既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那把5000元押金退给我” 。公司领导又说:“押金不退,那样吧,给你装修个代办店代理移动公司业务。”(2008年2月被辞后,我接到了别人一个代理店,后进行了装修)。公司领导说:“既然房子已经装修过了,经公司验收合格后,给你报报装修费,市公司规定装修费控制在一万元以内,其它几个人的,公司也是预算在一万元以内公司装修的。”  
日经公司验收后,汝南县移动分公司向驻马店公司打了工作报告,申请装修费金额9612元。  
日公司让我找老金(金国正与移动公司有业务装修关系),公司又安排老金开据发票,并带我到地税局交了635.61的所得税。  
日公司支付了房屋装修费9612元。过后我得知其它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公司即支付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又另外给他们装修了专营店。公司以我没有写辞职报告为由,拒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违法的。  
2008年8月经汝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0元×4年(工令)=16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800元。显然400元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裁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于日起诉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各执掌法律天平的法官寻求公道,请求移动公司承担赔偿义务。  
二、案件审理情况  
日立案,日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上公司提不出任何证据,仅仅是几个内部员工的证言及文件,法院一直拖着不下判决书。2009年7月十几号,在立案后的8个多月,田法官(女)让我到法院去一趟,问我9612元装修费是谁给你开的发票,我把上述情况向她一一说明。仅仅在过后的几天也就是在2009年7月二十几号,公司带上几个内部员工以我的陈述到法院做笔录。这一点我怀疑法院与公司串通一气,法院法官让我到法院借询问了解案件之事从中套话,而后让公司带上几个内部员工到法院录笔录。这里面明显不排除法官徇私舞弊的可能。另外公司也多次威胁我说:“你撤诉吧!公司都打理通了,花了好几万了,你打到哪也打不赢。”从这两个方面可推断,法官有没有得到什么好处,就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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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歪曲事实、篡改证据、虚假认定、枉法判决。  
汝南县人民法院在移动公司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几个内部员工单方陈述就认定事实,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根据民诉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据此条规定:被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具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根据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5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未经质询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汝南县人民法院认定移动公司支付的房屋装修费9612元,是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经济补偿金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1、移动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此装修费是经济补偿金,双方也来进行过平等协议并达成口头协议,我本人也从未承认过双方达成什么口头协议,汝南县人民法院凭什么认定装修费就是法定经济补偿金呢?  
首先,移动公司所提供的证人是本单位的员工,有的与公司有业务关系,且证言之间存在多处矛盾之处,其次这些所谓的证人没有出庭,不符合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法院变相剥夺了当事人对该部分证言的质证权及对证人的发问权,这些证人能到法院作笔录,为什么不能到法庭作证呢?法院作出的认定是仅凭主观想象,是完全站在被诉人的角度,这显然有悖于本案的事实,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汝南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是违法的。  
再次被诉人(公司)对9612元的装修费有几批手续,且已实际支付。其又主张是法定经济补偿金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并且对该部分主张多次表述,有时称作“代办费”,有时称“不当得利”。汝南县法院认定是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  
2、我有9612元装修费的一系列证据:○1. 有移动公司的工作报告。○2. 有税务凭证。○3. 有任命报告凭证。三项证据全是装修费。另有5000元专营店押金的条子,还有单位员工的两份证言加佐证。依据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一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它书证。而这些强有力的证据和事实,法官却在判决书上全部隐瞒只字不提。  
3、相反法官将我的证据进行一番篡改变成了有利于为移动公司推责的依据,一字之差,导致后面的逻辑推理错误和判决错误。判决书第6页第13行:“号李生通过个体工商户金国正以纳税人为汝南县南海装饰材料工程部的名义开具一张金额9612元的发票,并向税务部门缴纳营业税631.51元。”判决书上的这个4月3号是汝南县人民法院篡改的,具体发票日期应在被上诉人的工作报告之后,也就是应在日左右(申请装修在前,发票日期在后)。  司法的公正应该站在在查明案件真相,认定案件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做出判决。我的案子自始自终被诉方没有任何有关的证据。不得不令人质疑法官在审理本案中上下串通,官商勾结,有谋有策地制出一桩离奇的冤假错案。我不知法官你们到底得到了什么好处?你们昧着良心如此造假,枉法判决,你们还配称人民的法院?人民的法官吗?  
四、举证责任不分,法官心里揣着明白、装糊涂。  
从庭审中公司提供的一份日的会议记录显示:“关于解聘的问题与申诉人交谈。”可以推定解除的时间是在该日之后,再说我上岗时交的5000元上岗押金也是在日公司强迫给转成专营店押金的,更何况公司也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法院怎么就认定是2007年11月份解除劳动关系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除》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难道法院连最起码的举证责任倒置就不分吗?明显是法院在玩躲猫猫,心里揣着明白装糊涂,以便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五、驳回申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情于理于法所不容。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村子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均不持异议,其次既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申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汝南县人民法院驳回申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违法的。这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原则的精神。  
六、蔑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文件,狂称该文件无法律依据。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定“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的规定。我问法官此判决是以什么事实和法律依据来判决的?田法官无言答辩,说:“官庄供销社与我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请问网友朋友,官庄供销社在1992年实行劳动合同制之前已不存在。现一无法人、二无营业执照、三无资产。即没有给职工经济补偿金,也没有给一分钱的最低生活费,更没有交纳一分钱的社会保险,职工还与供销社存在劳动关系吗?既然新的用人单位承认与我本人是事实劳动关系,就应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文件第六条(二十三)指出: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工作,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此通知,田法官说:“没有法律依据,只能按劳动部的文件。”请问网友朋友,是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权威性强还是劳动部的文件权威性强,这个问题恐怕连普通老百姓都知道吧。法官就真的不明白吗?这样的法官称职吗?法官说:“如果你不服判决,可以上诉,不就是10元上诉费吗?请问正义的朋友。法院作为人民法院,作为人民说理的地方,百姓寻求公义的地方,法官就这样拿判决书当儿戏,要知道法院的判决裁定代表国家权力,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法院裁决不公,无疑直接影响法院的形象,社会的稳定,头顶国徽的法官你们是否应该记住,作出的每一份判决书,都要经过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阅,法官你们篡改证据,枉法判决,你们的良知到哪里去了?法律的尊严又到哪里去了?  
老百姓有理打不赢官司,又怎么能相信法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岂不成了一句空话,弱势群体又该到哪里讨回公道?正义和公理何在?请广大网友给指出一条维权之路,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要让和谐社会、法制社会仅仅成为一句口号,不要让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遭受践踏。    此致  
敬礼    
  相关证明
  社会监督是为了惩恶扬善,达到社会和协。来自人民的公众监督是社会的一种有声力量。敬请广大网友朋友来关注我这个实际案子,欢迎畅所欲言,充分发挥你们的言论自由的民主权利
  真诚希望广大媒体朋友给我以支持,本人不胜感激,联系电话:. 邮箱:
  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决书
  对于一状案子的裁判虽然是由法官独立作出,但判决的公正性是可以由公众来评判的。并且必须要经得起公众的检验。公众对判决的认可程度,决定着法院的权威和法院自身的价值,决定着判决的效果。同时,公众的质疑和舆论监督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所以,作为人民法官更允许有公众意见和舆论监督,否则就会出现象审理本案的法官一样因某些原因导致司法不公,枉法判决的后果。给受害人,给司法带来极大的伤害。希望我的案子通过公众意见和舆论监督,促进你们法官改正错审错判,能自我效正,重新作出公正判决。事实胜于雄辫,我期待汝南县人民法院及相关监督机构给我一个合法,和情,合理,实事求是的答复。人在做天在看,法官判案人民在看。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为什么法官不是用证据来证明事件真相。移动公司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凭什么就认定装修费就是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况且我有装修费的一系列证据,一有汝南县移动公司的工作报告,有税务凭证,三有领款凭证。三项证据全是装修费,另有5000元专营店押金条子为前提。还有两份员工证言。这些强有力的证据法官在判决书中隐瞒一字不提。法官有没有得到什么好处就可想明白了。
  法官执法犯法,违背事实,颠倒黑白,庇护强势,欺压弱者,枉法判决,与法理不容,与天理不容。
  法院就象给移动公司开的,公司说什么,法院就照他说的,让几个内部员工到法院做笔录,然后依照笔录认定事实。法律的尊严,法律的公正哪里去了。
  真槽糕
  谢谢你朋友,你是第一个回贴支持的人
  判决书第六页第13行,‘号李生通过个体工商户金国正以纳税人的名义为汝南县南海装修材料工程的名义开具一张金额9612的发票,并向税务部门缴纳营业税631,15元’。判决书上的这个4月的4,是法官篡改的。法官胆敢篡改证据,判决其不是枉法判决。国家法律的尊严,法律的公正其不遭践踏,人民有理无处诉,有冤无伸,社会能和谐吗
  根据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的规定。我问法官是以什么事实和法律依据来判决的,,,法官无言答辫。
  对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坚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法[2002]12号第六条23点;指出完善下岗失业的社会保险关系续结办法,做好接续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2002]号文件。法官狂称‘没有法律依据。’请问网朋友,这样的法官称职吗。这样的法官配称‘人民法官’吗。
  法官说‘如果你们不服判决,可以上诉,不就是10上诉费吗。法院是老百姓说理的地方。法官如此拿判决书当儿戏。要知道一个不公正的判决,不但给受害人及其家人’带来毁灭性的打击,甚至他们的下一代对法律产生不明确的‘仇恨’感。法官们你们想到这一点了吗,,,,,,
  法官不是以证据来评判是非。判决书第六页第6行,‘本院经审理察明,认定下列事实,有汝南县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的卷宗材料及许亚平,金国正,’姚红,蔡春阳等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服在卷佐证,本院据此认定’。,,,,,,,,法官你要知道这几个证人可都是单位员工,是法官你带到法院作的笔录。证人证言你并没有经过我们当事人的质证,你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官你得到多少好处,我们从以上这些情况不难看出。你的良心到哪里去了,你的公平正义哪里去了,你配称人民法官吗,,,,,,
  移动公司与我是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对单位和员工均有约束力。汝南县人民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是违法的,这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为原则的立法精神。
  一个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都十分清楚的情况下,经过漫长的诉累,包括金钱,时间,精神的耗费,最后被法院轻而易举的篡改证据,为移动公司推脱责。法官如此践踏法律,蹂躏正义,凌辱人权,袒强欺弱,老百姓欲哭无泪,公理何在,,,,,,,,,,,,,天理何在,,,,,,,,,,,
  法院,应当是向社会输送正义的殿堂,不是绞杀正义的屠场。
  希望得到大家的支持
  下岗职工唯权难,难与上青天。劳动者的权益哪里去了,,,,,,司法的公正哪里去了,,,,,,
  网络应该是一个公平正义的平台,谁都有说话的机会和权利。我欢迎审理本案的法官也来说话,如果你们认为我帖中申诉的不实际,捏造事实冤枉你们,也可来天涯这个平台澄清事实,诉诉你们的冤屈,与我及网民们一起辩法析理,评判事非。也邀请有兴趣的全国各地法官,对此案结合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谈谈看法,因为此案关系著全国千千万万下岗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关于著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欢迎大家参与
  法官你们的腐败与枉法判决不仅仅是对一个当事人或一个家庭成灾难性的打击,更为严重的是腐蚀和破坏了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仰,毁坏的是社会公信力。如果法官不忠诚与法律,为私利办案,为权利办案,为关系办案,又如何让人民看到希望,,,,,
  枉法判决的危害,胜过黑恶犯罪。犯罪污染的是河流,枉法判决腐蚀的却是河源。黑恶势力犯罪危害的是社会机体,枉法判决危害的是法制这一治国之基,正所谓‘一此不公正的判决,危害胜过十次犯罪’。黑社会不可怕,依法打掉就是了。因此法院若不能成为百姓说理讲法寻求公正最有效的地方,产生腐败和黑恶势力就成必然这。岂不是中国法制的悲哀、、、、、
  群众利益无小事,法弱院那群众利益不当一回事。最高法院也通知,劳动争议判决要向弱势群众倾斜。不知道汝南县法院是如何执行的,,,,
  经历诉讼,才知道唯权之艰难,才知道什么叫无法无天,才知道汝南县法院某些法官的黑暗一面
  希望有正义感的朋友给我支持
  汝南县人民法院篡改证据天理难容
  劳动法还是不是保护劳动者的。
  汝南县法院真黑,法官枉法判决,天理难容。
  明目张胆地枉法判决,这些法官黑得无耻!打了中国法制的耳光,打了中国最高法院的耳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是最高权威性文件,法官如此蔑视,说无法律依据。  真是胆大包天!敢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叫板!汝南县人民法院真“牛”!!!!!!!!!
  只有实行民主,政府领导由老百姓投票产生,一人一票,才能选出老百姓自己的政府。现在的政府已经不代表老百姓了。比解放前国民党建立的“3座大山”还要沉重。相反国民党在台湾吃到了苦头,反省了错误,实行了民主制度,把台湾治理的很好。民主的开始就是百姓苦难的终结,没有其他路可走。
  希望有正义感的朋友顶贴!!!!!!!!!!!!!!!!!
  司法不公人心扉;  事有不平人人顶。  
  当执法者为个人利益而践踏法律时,有法可依比无法可据更可怕!因为法律成了他们手中玩弄的工具。这无疑是法制社会的悲哀!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司法不公是社会最大的危害。  周永康指出:要下大力气解决司法不公、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司法不公是社会最大的危害。  周永康指出:要下大力气解决司法不公、实现司法公正。
  法官胆敢篡改证据,这样的法官在给人民法院抹黑!
  法院的威信来源于人们对它的信任。如果连法院都枉法裁判了,那么我们发生纠纷时该相信什么呢??????????
  本帖看贴的人多,回帖的人少,本人感觉部分网友缺少爱心和正义,大家团结起来顶贴/转贴,发挥网民舆论的力量,强烈谴责冒名顶替者,强烈讨伐贪官的卑劣行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大家不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下一个被侵权的可能是你。
  谢谢你朋友:  我们虽然远隔千山万水,然而你的支持和关注,犹如一股清泉涌入我的心甜,我一定坚持住!海,有波澜壮阔,是因为不放弃聚集每一颗水滴的力量!中国十三亿人的呼声,将是一声开天辟地的惊雷!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胜过十次犯罪啊!破坏的是党和国家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
    经历了诉讼,才知道;法官也敢枉法裁判。  经历了诉讼,才知道;有强大的势力为枉法法官打着保护伞。  经历了诉讼,才知道;庄严的法律已失去尊严,让相信法律公正的傻民,傻傻等待。  经历了诉讼,才知道;“本案认定”一锤定案,冤假错案别想翻案。  经历了诉讼,才知道;错案必纠!执法必严!解放冤民!刻不容缓缓!
  是谁给了中、基层法官亵渎法律、颠倒黑白、故意枉法判决的胆量??????????????????????????  难道共产党领导的法制中国,竟没人管管这些枉法的黑法官??????????????????????????????????????????????????????????????????????????????????????
  在法制社会的中国,“司法不公”竟成了老百姓好沉重的话题!  在法制社会的中国,“司法不公”竟成个别法官的随心所欲!老百姓不知道法律究竟在为谁保驾护航?人民岂容黑法官将正义这道最后防线捣毁????????????????
  法官篡改证据,天理不容。
  顶!!!!!!!!!!!!!!!!!!!!!!!!!!!!顶!!!!!!!!!!!!!!!!!!!!!!!!!!!  顶!!!!!!!!!!!!!!!!!!!!!!!!!!
  这样的法官还能坐在审判席上吗?????????????
  劳动法还是保护劳动者的吗?????????????????
  交税的时间应该是不容易改的,税务局有发票,有登记,可以去调取证据,另外,本案通过仲裁,那么申请仲裁人不服仲裁裁决,首先要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否则,这个案子就不归法院管辖。本案程序上完全不对,可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二审法院提出撤销一审判决
  汝南县法院胆敢篡改当事人证据,敢藐视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真的是“牛”!
  支持你,维权到底!
  汝南县法院胆敢篡改当事人证据,敢藐视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真的是“牛”!
  唯权难,难与上青天
  路慢慢,心已寒。
  不怕艰难,誓死唯权
  网友支持我!
  顶顶顶!!!!!!!!!!!!!
  人在做,天在看。天作孽尤可活,人作孽不可活。放心吧!你睁大眼睛,人收不了自有天收。
  司法腐败是造成社会矛盾不断生级的根本源头,斩断司法腐败源人头,才能真正国泰民安。
  希望中国最高法院有正义的领导尽快管管地方.中.基层法院枉法判的行为,中国老百姓太渴望司法公正了。  希望最高法院认真擦查查枉法判决背后的黑幕,还受害人公道。
  下岗职工是弱势体,弱势群体应该得到上社会的帮助,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顶顶顶
  现在社会权大于法,维权太难
      贪官污吏逞凶狂,既有狈来又有狼。  上下勾结耍手段,从中渔利造冤枉。
  司法腐败出赃官,徇私枉法定冤案。  邪恶凄冷正义暖,冤民争春斗严寒。
  自己一定坚持下去
  相信能有包青天转世,我有伸冤的一天。
  好心人支持我。
  顶顶顶!!!!!
  上诉状递交3个多月了,汝南县法院给压下
  顶顶顶!!!!!!!!!!!!!
  法官枉法判决到了令人愤慨的地步。
  司法不公人心扉,事有不平人人顶。
  “天涯”助弱呼声起,    千万网民护正义!    祈盼包公来显灵,  为救弱民把冤鸣!
  天涯网友看帖顶帖,迸发正义支持力量!!!
        文字源源写笔尖,  民冤历历呈网前,  可圈可点可跟贴,  心境随君在天边。        
    贪腐把头削成尖,  谋图黑利媚主前。  冤民伸冤来发贴,  一直伸诉到天边!!!!!!!!!!!!!!
  法律遭践踏,正义被蹂躏!  泪眼寻光明,何处话凄凉?  天涯呼声起,网民树正义;  老天睁睁眼,助弱把冤雪!!!
  海、有波澜壮阔,是因为不放弃积聚每一滴的力量!  中国13亿人的呼声,将是一声开天辟地的惊雷!
  谢谢网友的顶力支持。
  为维护正义斗争到底!!!!!!!!!!!!!
  下岗职工是弱势体,是为国企改革成功做出牺牲人。
  下岗职工是弱势体,是为国企改革成功做出牺牲人。  即以牺牲不存各种法律,政策的保护。
  黑法官判黑案,何来公正???????
  这样的黑法官是天怒人怨,神人共愤!!!!!!!!!!
  黑法官判黑案,何来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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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不小 维护百姓切身利益
  延庆法院八达岭法庭法官赵永攀践行“司法为民”    在郊区基层法院,尤其是派出法庭,审理的多是一些在外人看来有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可这些小事恰恰又都是关乎当地百姓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平稳,能够彰显为民情怀,维护法治正义的大事。赵永攀法官7年来一直坚守在远离城区的延庆法院八达岭法庭,在工作岗位上坚守自己的法治梦想,以实际行动践行着“司法为民”宗旨。  不失司法中立 不同程度介入  1997年赵永攀大学毕业后,先是在老家的司法局工作,工作中他时常接受指派,为当事人出庭代理案件。看着法庭上抽丝剥茧辨真伪、辨法析理化恩怨的法官,激发起了赵永攀的法官梦,他希望有一天自己也能踏入法院的大门,成为一名人民法官。在大学毕业后的第十个年头,他重新走进校园继续攻读法律,2010年毕业后进入了延庆法院八达岭法庭工作。  去年6月,一起案件的原告张某找到了赵永攀当面感谢。“要不是有您,我这工钱肯定要不回来了!”说着,张某将一面锦旗和一个信封送到了赵永攀手上。打开信封,里面夹着几张崭新的钞票。赵永攀法官一面对当事人大老远赶来赠送锦旗表示感谢,一面赶紧将信封与钱塞回了张某手里。  原来,几个月前赵永攀审理了一起劳务纠纷案件,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本是同乡,李某在老家招工,经朋友介绍张某趁农闲时节跟着李某来到北京务工。工程结束后,李某一直以工程款未到账为由,拒不向张某支付务工费,张某一怒之下将老乡告上法院。赵永攀经过审查发现张某提供的李某信息有误,名字不对,所以法院联系不上李某。看着焦急等待工钱的张某,赵永攀决定在不失中立性的前提下,为张某提供帮助。他与张某多次到工商局、派出所,协助他查询被告的信息,最终确定了李某的准确身份。  在赵永攀看来,法官在办案时,应当结合案件的性质与难易程度,在不失司法中立的前提下,进行不同程度的介入,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指导,以保证当事人真正在法院解决问题,防止草草劝撤引发当事人的“状告无门”。  下乡巡回审判 化解家庭纠纷&&  基层法院,尤其是远郊区法院大都是一些家长理短的“小事”,可这些所谓的“小事”,却是老百姓眼里的“大事”。延庆辖区农村广、山区多,交通不便,考虑到当事人实际情况,赵永攀经常将法庭“搬到”田间地头,或是当地百姓的家中。  今年4月上旬,赵永攀和同事一同前往延庆镇的一个村子里,对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该案中的四个被告是原告的一子三女,原本多子多福的和睦家庭,却因老人丧妻后在家庭内部事务的处理方面与子女产生了矛盾。老人年岁已高,需要子女对他进行生活方面的照顾与精神上的关心,可子女之间相互推脱,致使老人处于无人赡养、无人关心的境地。老人为此以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以及精神赡养为由起诉到了法院。  赵永攀收到案件后,了解双方实际情况,考虑到涉案人数众多,且老人行动不便,决定主动改变“坐堂问案”的传统办案模式,通过上门开庭的方式为当事人化解家庭矛盾。  在巡回审判中,他掌握了纠纷起因后当场展开调解工作,从家长里短到法律规定,尽可能帮助当事人修复受损的亲情。最终被告对赡养费的具体数额以及精神赡养的具体时间达成了一致意见,让老人不仅在物质上,更在精神上得到满足,能够颐养天年。  由于业绩出色,赵永攀多次被评为“延庆法院先进个人”;2015年,赵永攀又荣获了“北京市模范法官”和“民事审判业务标兵”称号;还在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荣立个人三等功。“在坚守理想信念的道路上,法官应蹄疾而步稳;在追寻正义的征程中,法官应勇毅而笃行。”赵永攀说。  北京晨报记者&黄晓宇 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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