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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佑集团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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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佑集团,主要代理项目:&香港九龙枪会& “阳江刀具” ”龙泉刀剑“ ”Balisong蝴蝶刀“ ”三利达手弩“。值得一提的是,天佑集团并没有任何自主研发的产品。虽有部分商品是由公司内部人员制作,但是只是改造而已,其研发版权仍不归于本集团。
天佑集团天佑集团
始建于2013年1月份。天佑集团并没有自主产品,全部都是代理其他行业的产品进行营销。
5月份与广东建立刀具合作。是一所代理&香港九龙枪会& “阳江刀具” ”龙泉刀剑“ ”Balisong蝴蝶刀“ ”三利达手弩“的复合型大陆核心销售点。
受中华大陆法律影响,该集团营业范围仅局限于香港,台湾,澳门等特别行政区。偶有不法分子私下购买产品并在大陆运营。
天佑集团总部坐落于台湾台北县基隆市。达到800万新台币注册资金(折合人民币200万),2位主要股东。占有钢材,工艺品,狩猎品2%的股份市场。
本集团现由伊氏家族接管。总裁伊天佑,总经理伊世奇。
天佑集团核心成员
总裁:伊天佑
总经理:伊世奇
核心设计师:魏宏宇
北京代理商:赵熠
天佑科技集团
天佑科技集团,始建于1997年,1999年将总部迁到广州,2003年推出自有品牌优百特天佑集团下属有天佑科贸IT连锁、友光数码科技和优得网3C购物网站三家以IT高科技为主营方向的企业。
天佑科贸IT连锁是目前国内最具影响的IT数码连锁企业。在全国28家省市、自治区拥有200多家IT终端销售网络。
友光数码科技旗下的“优百特”品牌是中国知名的数码品牌,优百特MP3、MP4、移动存储类产品在2004年、2005年的国内市场销售排名一直遥遥领先,优百特一直是数码类产品消费者最受欢迎品牌。
优得网3C购物网站,是一家以销售IT产品,通讯产品为主的B2C购物网站。2005年被公认为中国最具发展潜力的3C购物网站。
由于集团发展迅速,2006年集团各企业有诸多职位以待有识之士加盟,共图辉煌蕲春天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何生友等犯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蕲春天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何生友等犯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10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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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鄂11刑终35号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生X,男,汉族,初中文化,蕲春XXX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日被蕲春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蕲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晓营,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85714。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和生,系黄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蕲春办事处原主任(已解非),蕲春××××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
辩护人汪永明,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01892。
辩护人熊菊荣。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甲,系蕲春县××公司职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日被蕲春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辩护人王小平,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88937。
原审被告单位蕲春天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凯迪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何生X。
诉讼代表人何满银。系该××员工。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蕲春天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何生X、熊和生、何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5)鄂蕲春刑初字第0016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生X、熊和生、何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小梅、方晨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何满银,原审被告人何生X及其辩护人周晓营,原审被告人熊和生及其辩护人汪永明、熊菊荣,原审被告人何某甲及其辩护人王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骗取576万元大别山产业发展基金借款的事实:
2013年2月间,任蕲春天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佑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熊和生得知蕲春县政府正在建立大别山革命老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库和组织项目申报,以支持重点企业发展。于是,向天佑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的被告人何生X作了汇报,何生X遂指使熊和生要全力以赴争取到该基金,并口头委托熊和生全面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申报资料。按照黄冈市、蕲春县文件规定,天佑公司不符合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库入库条件,也未纳入蕲春县重点支持企业名录内。为达到进入重点支持企业名录以借贷到基金的目的,熊和生起草了《蕲春天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争取国家大别山产业扶持基金支持的请示》,隐瞒公司亏损现状,虚报公司固定资产为2400万余元、夸大公司产业发展能力,继而获得了相关领导同意,随即天佑公司开始编制项目申报资料。为了通过审核、批准,在项目申报资料中,熊和生指使天佑公司财务人员将公司利润表、财务月报表、纳税申报表等报表中涉及公司实际亏损的内容虚做为盈利,伪造转让协议书将租用湖北广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本公司)的土地、厂房变成为天佑公司资产,多报机械设备台数和购进单价,提高天佑公司的固定资产价值,影响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中作出利于自己的审计结果。这样,天佑公司凭借此套虚假的项目申报资料,通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核,被补列入本县大别山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企业名单中。
日,蕲春县财政局作为资金拨付与监督单位与天佑公司签订了《黄冈大别山产业发展基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600万元人民币给天佑公司,借期一年,所借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周转,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
日,被告人熊和生得知该借款即将拨付,便请示被告人何生X资金如何分配,何生X授意熊和生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熊和生在草案中提出,借款到账后首先用于偿还各股东为公司而向他人的部分借款,部分资金用于发放公司所欠员工工资,然后少部分用于公司流动资金周转,何生X和公司各股东基本同意按此方案执行。
日,600万元借款到账后,至同年7月28日,除支付财政局利息及风险金24万元外,用于归还被告人何生X、熊和生等四名股东为公司而向他人的部分借款280.75万元,支付公司货款和设备欠款171.71万元、支付工人工资67.49万元、支付前期工程欠款7万元、支付其他费用及支出49.05万元。同年9月,天佑公司因无流动资金周转而停产。同年10月,天佑公司因欠广本公司500万元银行债务无力偿还,经何生X同意,将公司全部资产(包括机械设备及所有办公、生活用品等)作价696万元先抵押后转让给广本公司。在转让前后,被告单位天佑公司既未告知监管单位,也未对所借贷的600万元款项作出归还计划,导致此款无力偿还。与此同时,熊和生为应付财政部门的监管,在将该借款全部分配完毕和全部资产转让后的10至12月间,仍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在每月向蕲春县财政局报送的财务快报中虚填利润及少量亏损,以掩盖天佑公司实际巨额亏损并因无资金周转停产和暗中转让全部资产的现状。
日,经对天佑公司进行审计,各时期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为:月会计核算不健全,收入0元;月会计核算不健全,收入0元;2012年8月-2013年8月累计亏损元。截止日帐面资产负债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日天佑公司与蕲春县财政局签订的《黄冈大别山产业发展基金借款合同》,该合同中约定借款给天佑公司人民币600万元,借期一年,年息4%(占用费及风险基金);第二条:借用基金主要用于有市场、有效益、有潜力的项目短期流动资金周转,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第八条:乙方(天佑公司)应于每月3日前,向财政局报送财务快报,每季度末了5日内报送基金使用效益、项目进展及生产经营情况,12月25日前报送年度总体效益情况。乙方盖其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为:何生X(实为熊和生代签)、经办人:占某。
(2)天佑公司出具的委托书,证实委托该公司会计占某办理黄冈大别山产业发展基金借款手续,并提供该公司的工行蕲春支行营业部账号:18×××34。委托时间:日。
(3)蕲春县财政局拨款通知书、直接支付凭证,证实日同意拨付天佑公司大别山产业发展基金600万元;日从蕲春县财政局代管资金账户打款600万元至天佑公司工行蕲春支行18×××34账户上。
(4)天佑公司工行账号18×××34流水清单,证实该帐户日收到蕲春县财政局转大别山发展产业基金600万元。
(5)中国工行、建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电子转账凭证,证实蕲春县财政局日收到天佑公司交来600万元借款的占用费和风险基金24万元。
(6)湖北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黄冈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黄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建库及申报工作的通知,证实大别山老区产业发展基金的性质、作用、申请、项目入库条件以及管理、使用、监督等方面规定和事实。
(7)蕲春公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附件,证实天佑公司财务状况:月间收入为0元;月间收入为0元;月亏损元;月亏损元(与前累计)。负债情况:截止日,天佑公司帐面资产负债元。借款使用情况:天佑公司于日收到蕲春县财政局拨付的大别山产业发展基金600万元,截止日,公司将收到的600万元基金用于:偿还借款及利息11人,金额共计304.75万元(含支付财政局24万元);支付货款及购买设备171.71万元;支付工资67.49万元;支付前期工程款7万元;支付其它费用49.05万元。
(8)天佑公司于月在湖北省财政企事业网络报送系统的财务每月直报,内容为:天佑公司10月利润总额为479.70万元、11月份利润总额为5.95万元、12月份利润总额为-6.40万元,证实天佑公司隐瞒了10月份由于无流动资金而停产、并因欠广本公司债务已于10月份将公司全部资产转让给广本公司的事实,虚报公司经营数据,逃避财政部门的监管。
(9)蕲春县经信局提供的《黄冈产业发展基金重点工业项目汇总表》,内容为:天佑公司为产业发展基金重点企业,天佑公司投资总额为216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1600万元、年生产能力(产量)为3500万片∕14寸,证实天佑公司虚报投资总额、固定资产和年生产能力。
(10)天佑公司于日的《关于争取黄冈大别山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的请示》,称该公司有双头精雕机、平磨机、丝印机等机械设备76台∕套,固定资产净值2406万元,员工270人,证实天佑公司虚报企业情况的事实。
(11)广本公司与天佑公司于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天佑公司出具500万元借条,证实天佑公司在申请大别山发展产业基金前企业财务状况已非常困难。
(12)广本公司与天佑公司于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和补充协议书以及同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天佑公司将全部资产作价695万元先抵押后转让给广本公司,用以抵偿原欠广本公司的500万元信用社贷款,余195万元另行协商支付,证实天佑公司在大别山基金600万元分配完毕二个多月后,将公司全部资产转让给广本公司,且何生X是知情、同意的。
(13)广本公司与天佑公司于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广本公司将位于蕲春经济开发区凯迪大道8号厂房租赁给天佑公司,租期为10年,签订人:何某乙、熊和生,证实天佑公司是租赁广本公司的厂房从事生产经营。
(14)天佑公司2012年9月份、月份的利润表(从熊和生家中搜查获取),显示三个月天佑公司分别亏损为-261806元、-720508元、-684765元,证实天佑公司经营亏损状况是不符合申请大别山产业基金条件以及公司无力偿还借款的事实。
(15)被告人熊和生草拟的资金分配方案(从其家中搜查获取):设备款112万元;偿还个人融资316.万元,其中记录有何超20、田某20、何某甲36(生义10万自己26万)、吴某13(陈雄6万儿子7万)+1万、熊和生33万、何某乙63.5(6.6支付)、黄朝辉60万、汤礼忠19.4+5万、何某丙25万、利息约计30万、资金占用费18万元的字样;工程款38-40万;流动资金163万;此记录虽未注明是何资金分配方案,但从资金占用费18万元,以及结合600万元基金到账后的实际分配情况,可以看出是对600万元产业发展基金草拟的分配方案,证实被告人熊和生、何生X将600万元借款主要用于归还公司个人借款和非法占有此款的目的。
(16)天佑公司日股东会议记录(从熊和生家中搜查获取),何生X将其拥有的天佑公司500万元股权的30%分别转让给熊伟10%、吴思奎10%、何某甲10%,熊和生任公司总经理、吴某、何某甲分别出任副总经理等内容,股东签字:何生X熊伟吴思奎,证实天佑公司股东组织和任职情况。
(17)天佑公司日股东会决议(4号、5号),内容为将天佑公司机械设备等转让给广本公司,抵偿其对广本公司的500万元欠款,第2条:在双方确定财产价值后,湖北广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天佑公司县信用合作联社贷款500万元的债务以及多余财产价值付现给天佑公司的方式,一次性买断天佑公司(蕲春工厂)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同日5号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另行成立深圳富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富隆达光电有限公司,第6条:天佑公司截止日前所发生的全部亏损额,即负债额(暂不包含黄冈大别山产业发展基金600万元),考虑到公司的历史和现状,由何生X个人承担,其他股东免责。股东签字:何生X、熊伟、吴思奎、何某甲。证实何生X、熊和生等均同意将天佑公司全部资产转让给广本公司,归还借款计划中未包含所借600万元资金,有非法占有此资金的目的和行为。
(18)天佑公司申报黄冈大别山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申报资料》共计16项,该公司的请示和基金项目表中内容有:该公司占地26.94亩,建筑面积3717.6㎡,机械设备100余台套,固定资产投资2700万元,现有工人270余人,年产3500万片光学电子玻璃;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有:拥有各种机械76台套、固定资产总额近3000万元,2012年8月吸纳广本公司以房地产方式投资入股,现有员工270余人,下设有8个二级单位;制作的2012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内容有:2012年纳税370余万元;单方制作的《合作协议书》的内容有:广本公司将其厂房及土地作价一千万元人民币转让给天佑公司等;天佑公司固定资产明细表,多报所购机械设备的数量和价格,并附若干份如精雕机购买合同书的价格来(与实际价格差异较大),虚报固定资产价格为万元;在审计报告附件中,虚增2012年度的利润180余万元等,以上申报资料证实天佑公司在熊和生的直接指使下,虚报数据,以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
(19)天佑公司月份记账凭证,证实日通过熊某账户共还款元(其中还汤某借款元、还何超借款25100元),6月7日分两笔还黄朝辉(黄细生)借款600,000元,6月8日还吴娟娟(吴某)61,000元,6月8日还熊和生借款382,299元,6月8日还吴思奎借款70,800元,6月8日还何某甲103,482元,6月11日还何某甲200,000元,6月28日何某甲以借支名义还款60,000元,6月13日还田某借款234,533元,6月14日还何某乙两笔借款共计634,937元,6月25日、7月25日共还黄朝辉利息款60,000元,6月8日还吴某借款17,479元,以上还个人借款11人,共计2,846,503.37元,另付财政局利息240,000元,共计3,086,503.37元。
(2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实天佑公司设立于日,换发日期为日,法定代表人:何生X,注册资本500万元,组织机构代码-X。
2、证人证言
(1)证人何某乙(广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我公司因为厂房闲置于2012年租给天佑公司,熊和生说现在缺少资金,叫我先将土地证、房产证借给他拿去银行贷款。在月份的时候,我到天佑公司看了一下,发现厂房里的机械不多,而且该公司的运营情况也不行,我担心天佑是否有能力还贷款,于是在日,我就与天佑公司签订了一个反担保合同,约定该公司将本合同内的全部资产(包括存放在我公司隔壁周某厂房内的设备以及租用我公司的办公用品)都提供给我公司作反担保,他们作价694万元,我对此价格存在异议,我请人估价只值200多万元。比如其中的平磨机他们给我的价格是29.8万元一台,实际我到厂家看到的价格是7.8万元一台。在此之前,我曾经将我收集的关于天佑公司的机械设备价格不实的情况的材料寄给熊和生了,熊叫我保密不要说出去。在谈到他们在蕲春县财政局争取的大别山扶持资金如何偿还的时候,他们称在蕲春县财政争取的大别山扶持资金600万元不用还,当时我在外找来一位长期做电子产品的老板想他来接手经营救活这家公司,这位老板很清楚这个关于大别山企业扶持资金的事,而且政府的扶持资金肯定是要还的,所以觉得这个公司存在很大问题,就没有再谈了。
(2)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何某乙的证言基本一致。
(3)证人占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12年8月份到天佑公司从事会计工作的。在2012年底的几个月,天佑公司每月大概利润在十几万元左右,从2013年2月份之后,天佑公司进行了一次人员扩招,在增加了生产成本的情况下,公司产量没有增加,所以后来就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天佑公司申报产业发展基金,主要是由熊和生、吴某两人负责,实际上基本是由熊和生一个人具体实施的,申报材料都是由熊和生负责把关,天佑公司的公章也一直在熊和生那里保管。2012年11月份开始着手准备申报资料,2013年6月份资金到账,金额是600万元,是直接打到公司的基本账户上面。申报材料当中的财务报表不是天佑公司财务部门出具的,是按照熊和生交给我们的数据,我们再按照财务报表的格式给他打印一份出来,申报材料当中财务报表的数据比实际数据大几倍;还有就是在材料当中的公司固定资产方面也有很多不一样,如在机械价值方面,当时在做账的时候,何生X要求我以他与厂方签订的购买合同上的价格入账,合同上面的价格是40万元,但是后来实际发票回来只有十几万元,在申报材料当中的天佑公司固定资产明细表也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相符,我们财务部门当时按照实际情况出具了一份天佑公司固定资产明细表,但是后来熊和生将这份表改动了,要求我按照他改动的数据重新出具一份固定资产明细表,这表将机械的台数增加了,机械的单价也增加了,按照实际情况出具的表固定资产共计是一千多万元,而按照熊和生的要求改动以后,固定资产就变成了二千多万元。天佑公司没有产品研发中心这个部门。款贷下来后,天佑公司每月都向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但是这些表里的数据都是熊和生给我的,然后我就按照这些数据通过网络系统报到财政去了,熊和生提供的数据是我们财务部门数据的几倍,我也不知道他的数据哪里来的。
(4)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102年下半年借给20万元钱给何生X,约定借款利息月息2分。日,从天佑公司的工行基本账户上连本带息还我234533元。
(5)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12年3月被聘任为副总经理,同年10月份,我以我儿子吴思奎名义入股40万元成为股东。在此期间,熊和生从蕲春县经信局得到有黄冈大别山产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就将这个信息告诉何生X。申报产业发展基金的申报资料是由熊和生负责申报和组织、制作的,熊和生说这是他强项。何生X只是要求熊和生按照公司产能3500万片光学电子玻璃进行操作,因为材料方面的事何生X也不懂,目的就是要把该基金争取到。申报材料只是听熊和生说有些数字作了调整,是围绕利于争取基金而调整的,具体是哪些数字作了调整我不知道。在得知大别山基金即将到账后,何生X叫熊和生拟过基金使用方案,熊和生提出使用方案后,熊和生当何生X、何某甲和我的面将方案读了一下,何生X说要得,就这样安排。具体内容我不记得,只知道是按方案实行的,其中我从朋友甘新华那里借的钱是用基金还的,当时熊和生分管财务,由熊和生安排财务人员出纳会计熊某操作的。在月份的时候,熊和生才告诉我公司一直在亏损,在2012年底之前,是何生X个人经营的时候亏损近四百万元,2013年元至10月份亏损七百多万元。因为天佑公司曾以广本公司的房产证抵押贷款500万元而无力偿还,在2013年10月份,只好将天佑公司的资产抵押给广本公司。
(6)证人何某甲的证言,证实天佑公司经营情况不是很好,在2012年12月份之前,整个公司只生产出5万元的产品(包括样品),直到2013年10月份,公司总共生产出价值260多万元的产品,产品售出去后至今只收回110万元左右的货款。具体经营状况熊和生最清楚,他是管财务的。大别山基金不知是吴某还是熊和生得到消息后,我们三个人就商量,但拿不定主意,熊和生就打电话董事长何生X,熊和生打完电话后就对我们讲:“董事长已经全权委托我办理申报大别山基金的资料,争取获得2000万元基金,吴某协助。”在办申报资料的时候,听熊和生说过,我们公司的条件不够,但可以争取。这笔基金是日到账的,是600万元。在基金到账之前,熊和生打电话给何生X问大别山基金的使用问题,熊和生说将以前为了应急而借的钱还给人家,因为答应人家在约定时间内还清,还可以少承担些利息。何生X说这个基金不能动,只能用于生产。熊和生就将何生X的话告诉我和吴某,吴某说他在外面也借了不少钱,不还大家都不还。但在开董事会的时候,我记得何生X是同意将基金用于偿还借款的,当时董事会安排偿还我经手借款的是30万元,后来只给20万元用于偿还我经手的借款。我听熊和生说过如果天佑公司效益好,每年向蕲春县缴纳税收要达到一定数额,那么财政的600万元大别山基金不用还,可以继续申请使用。后天佑公司经营状况不行,无力偿还贷款,所以广本公司要求签订一个反担保合同,天佑公司将现有的所有机械设备、办公设施等等全部作价695万元反抵押给广本公司,然后由广本公司去偿还信用社的500万元贷款,另支付给天佑公司195万元,但广本公司对作价695万元并不认同,因为这个价格都是天佑公司按照当时购买这些机械设备等物品自己作的价,所以虽然签订了反担保合同,但广本公司没有正式接手。天佑公司因为没有资金维持正常运转,被迫于日停产。在天佑公司将资产转让给广本公司后,按说要退天佑公司195万元,但是,天佑公司欠广本公司的房租、电费、水费、土地返还款、个人借款等,减去这些钱,多出不到30万元。
(7)证人熊某证言,证实何生X是我丈夫,我是2012年8月份在天佑公司任出纳会计,主要是管理现金。关于大别山基金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知道是我细爹熊和生和吴某副总争取来的,付给财政风险金6万元、年息18万元。我听熊和生说过这个钱不需要还的,但我丈夫被抓后,我去找熊和生,问他:“你不是说这个六百万元不需要还的吗?”他说:“哪个说不需要还的,是要还给财政的。”
(8)证人何某丙的证言,证实我于日借给何生X现金25万元,在借钱之初,何生X说马上就有600万元的大别山基金到账,还我这点钱没问题,熊和生知道何生X向我借钱,也这样说过。过了二、三个月后,熊和生对我说将这笔钱还给我,但是何生X说将这笔钱借给他私人用下,因此,这笔钱到现在也没有还给我。
(9)证人汤某的证言,证实我前后借给何生X两次钱,一次22万元,他已经还给我了;另一次也是22万元,是他公司搬到开发区工业园后借的,一直没有还给我,前后连本带利息还差25万元左右。
(10)证人李某(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证言,证实日受天佑公司的的委托(联系人是该公司的廖某)出具了一份审计报告,我们到天佑公司是熊和生接待的,也是他安排我们去该公司会计处联系具体审计事务的。但天佑公司当时只提供了财务报表及相关明细表,我们要求他们公司提供对应账本及凭证,但他们并没有提供,所以我们无法审计、核实,也没有相关账本及凭证证实天佑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根据《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由于上述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我们无法实施审计程序,对天佑公司提供的会计报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证实该报表的真实性,所以我们就按天佑公司提供的现有材料出了这份审计报告书,并在审计意见中表述为“审计过程中,由于受到审计范围的限制,我们无法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1)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在天佑公司任财务经理。该公司每月都亏损,具体的每个月亏损情况都向何生X及熊和生反映了。最后亏损六、七百万元。公司根本没有流动资金,只有投入没有产出。天佑公司为了申请大别山基金,委托蕲春公信会计事务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审计报告,主要是向县里反映天佑公司的财务情况和公司的经营状况。这个报告不符合天佑公司的实际情况,报告内容数据有水分,主要反映在将销售金额扩大了,没有利润做成了有利润,固定资产以合同价计算等,我给熊和生说了应该以购货发票计算,但熊和生说没有发票。在审计过程中,该会计公司派王付洪与李某到天佑公司简单看了下账目,但没有实地考察设备以及生产状况,大概十几天就将审计报告制作出来了,并送到天佑公司让熊和生看了签字同意。
(1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湖北明亮电子有限公司是我与贺志明合伙成立的。公司地址在蕲春李时珍医药园区凯迪大道8号。我公司厂房是2012年7月租借给天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一直至2014年10月份。至今该公司还欠我公司房屋租金217240元。
(1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在申报材料中,天佑公司实际总资产是以该公司提供的蕲春县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何生X的供述,供称日,注册成立蕲春天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五百万元(含机器设备),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光电子器件、数码产品组件及器件,我是公司法人代表。日搬迁至蕲春县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凯迪大道8号,之后就增加了股东熊和生的儿子熊伟、吴某的儿子吴思奎、何某甲等人,熊和生任公司总经理,吴某、何某甲任副总经理,公司主办会计是占某,出纳是我妻子熊某。日,熊和生与蕲春县财政局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从蕲春县财政局借款600万元,用于我们公司运营周转,后因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财政局可能联系不到我,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
当时在熊和生将申报大别山基金项目需要具备的条件给我看,我觉得我们天佑公司不具备申报的条件,而且觉得后来补申报可能有一定的风险,因为我知道国家资金申请到位之后,如果经营不善导致不能偿还是很麻烦的事情,但是熊和生、吴某、何某甲一直对此事很感兴趣,坚持要搞。天佑公司呈报的《黄冈大别山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申报资料》都是由熊和生组织的,包括申报资料中的相关数据和文字材料都是由熊和生审核、定稿及核定的。我知道大别山基金只能作为公司的流动资金使用。大别山基金申请到位,如果按照政府的相关规定来使用基金,我觉得对公司还是有很大帮助的,并且可以按时还款,但是大别山基金到位以后,天佑公司并没有按照政府规定使用基金,所以导致无法按时还款。该发展基金是2013年6月份签订的借款合同,资金是日拨付到账的,是直接拨付到天佑公司的基本账户上,资金是600万元。
日,公司召开了一个董事会议,研究这笔资金如何支配,参加会议的有熊和生、我、何某甲、吴某以及廖国清。当时我提出的意见是,这是国家扶持资金,也是我公司的救命钱,这笔钱全部按规定作流动资金使用,否则,到期肯定是无法偿还的。但是熊和生、吴某、何某甲不同意,熊和生说要将这笔资金拿一部分出来偿还他们私人为公司运作而在外面的借款,何某甲、吴某两人也表示同意熊和生的意见,于是公司就将这笔资金拿了一部分出来用于还款,留了大约三分之一的资金用作流动资金。我用于还款的大约有三十万元。
日天佑公司停产。因为在2013年10月初的时候,天佑公司就已经没有资金购进原材料了。截止2013年10月止,天佑公司还有十几万元的员工工资未发,欠广本公司和明亮公司的厂房租金共计十几万元未付。我们与广本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签订合同时间是日,合作协议书上面是我亲自签的名字,另外一份合同复印件内的内容我不清楚。公司的公章和财务章都在熊和生那里。天佑公司有两枚公章,因有时深圳要用,蕲春公司也要用,所以在2012年9月份的时候,熊和生提出要刻第二枚公章,便于工作,我同意了。刻出来后,第二枚就留在蕲春用了,熊和生就任总经理后,公章在他那里保管。
公司制作申报资料是由我细爹熊和生具体负责的,申报资料全部是熊和生自己决定的。公司的经营状况一直不是很好,在熊和生进入公司前,每月略有盈利,在熊和生进入公司后,规模扩大了,工人熟练程度不够,产品良品率不高,管理不好,开始亏损,并逐步扩大亏损数量。2011年度是亏损,2012年在8月8日之前都是保本,自日之后公司一直是亏损直到公司停产。公司的固定资产应该有将近八百万元,但被熊和生作价690多万元卖给何某乙了。2014年6月份,我和熊和生共同拟了一份分期还款请示,我们先找到开发区叶某主任,签了字,后我们又找了赵县长和财政局长,财政局长要求我们按期还清。
(2)被告人熊和生的供述,供称天佑公司自投产之日起,一直处于亏损运营状态,到2012年12月止,公司累计亏损300多万元。日,何生X将该公司的注册资本500万元,有偿转让给我儿子熊伟10%,其中,我实际出资25万元,无形资产作价25万元;吴某小儿子吴思奎10%,其中实际出资40万元,无形资产作价10万元;何某甲10%,其中出资40万元,无形资产作价10万元。公司自2013年元月1日起,实行股份制运作,何生X为法人代表兼董事长,我为总经理主持公司生产经营全面公司,吴某、何某甲为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春节后,公司获悉国家对大别山地区有产业发展基金的扶持。随即,何生X主持召开天佑公司董事会研究此事,经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我们公司一定要争取这次发展机遇,会上,董事长何生X委托我和吴某全权负责基金的争取工作。
日,我和吴某带着天佑公司《关于争取国家大别山产业扶持基金支持的请示》,呈报给赵县长和分管工业王县长。然后,我俩分别到县经信局和财政局汇报此事,这两个部门分管领导告诉我们,该基金已于2012年9月就建立了扶持项目数据库,并上报到黄冈市经信委和财政局。天佑公司由于不属于规模企业,不能进入该项目库。当时,请他们高抬贵手,给予支持。经信局和财政局领导,基于对我县光电新型产业培植的考虑,同意向市经信委和财政局作汇报,争取增补天佑公司项目进库。同时,在县经信局指导下,天佑公司填报了《黄冈大别山产业发展基金项目表》,为增补进库作准备。
日,蕲春县经信局通知天佑公司参加大别山基金项目申报资料编制会议。我参加了会议。根据公司董事长何生X的委托和会议要求,公司申报资料由我和吴某负责组织编制。申报资料内容经董事会研究确定基调后,公司各相关部门提供数据资料,由我和吴某统筹整理成册。于日整理完成送交经信局,以便他们进行审核。经政府组织初审予以通过,据说先分配了资金500万元,后县长又为天佑公司增加了100万元,共600万元。后也通过黄冈市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当时申报材料的内容跟天佑公司的现状不相符,不相符的原因,一是因为与广本公司在2013年初签订一个合作协议,广本公司将其土地和厂房以一千万元转让给天佑公司,由于日约定时间没有支付财产转让款500万元给广本公司,以致该协议没有履行;二是在登记机器设备时,是以购买机器销售合同上的价格登记的,与后来何生X开回来的发票金额有差距。申报资料内的广本公司与天佑公司的《合作协议书》不是原件,是我在原合作协议书的基础上作了一些改动,我认为两份合作书的原则意思一样,改动后的合作协议书有利于成功申报大别山基金。资金到账后,给财政局的报表在销售收入、盈利等的数据方面有虚设的情况,是我安排占某报送的数据,当时动机是说明资金使用的效益是可以的,证明基金使用是有效的。10月份以后就没有报表了,因为企业停产了。在申报资料中,我授意瘳金国、占某在财务数据方面不能出现亏损的情况,否则就没有资格申报大别山基金。我为了确保申报大别山基金成功,在整理、撰写申报资料中,虚报了一些数字,将相关的文件及文书作了一些改动,特别是在财务数据方面不能出现亏损的情况,这些申报资料造假的情况,我没有详细向何生X汇报,但是何生X在董事会上讲了,全权委托总经理。我理解他话的意思是不够条件要创造条件,一定要将基金争取到位,因此就对一些数据做了技术处理,也就是有利于成功申报大别山基金的方向修改数据,主要反应在财务经营的数据上。审计报告是我安排廖国清去的,但在联系审计之前,我给廖国清提了要求:在审计报告上不能反映亏损,只能反映盈利,叫他找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帮一下忙。《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是财务提供的,表中的盈利情况实际是假象,在公司盈利、亏损方面,我们做了一些技术处理,将亏损改为盈利,否则争取这个基金将会受到影响。天佑公司是日停产的,因为在10月初公司就已经没有资金购进原材料了。在申报资料中的合作协议书与何某乙手中的合作协议书原件是不一致的,在复印的时候,作了文字和技术处理,将合作协议书当中的第1、2、3条文字都改动了。这也是为了能够争取大别山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的需要,这样操作是我安排占某去办的。
日,我预计大别山产业发展基金可能快要拨款,便向董事长何生X作了汇报,他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研究600万元的使用方案。会上,我提交了资金使用初步方案,即:支付欠发职工工资约50万元,偿还公司原向个人借款及利息约290万元(为了降低利息成本),支付公司房屋改造工程款约20万元,支付机械设备尾款约50万元,用于公司后续生产流动资金约190万元。方案提出后,大家经过讨论表示同意,何生X对支付房屋改造工程款提出了异议,会议尊重了他的意见。6月3日,我带领财务部占某去财政局办理借款合同。我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签上了何生X的名字,并加盖了公司公章。6月6日,600万元资金拨付到位后,按董事会研究方案有序支付。《资金分配方案》是我亲笔所书写的。这个资金分配方案,就是何生X安排我草拟的。何生X在董事会上只是不同意支付工程款,对还借款部分没有异议。其他两位董事吴某、何某甲也没有异议。根据公司出纳熊某所记载用于偿还借款和支付借款利息共计元,其中6月25日之前归还借款元的数据是真实的。我个人组织的借款有239万元,其中,含吴某组织的,但由我出具借条的70万元,我的房屋抵押贷款借给公司的60万元,我的同事郝一多30多万元,何彩凤二次共计36万元,占爱英5万元、王爱英5万元、李育云10万元,我的舅佬吴同荣10万元、袁新林2万元,我儿媳妇代垫公司电费4.9万余元,另外就是我本人的工资用于公司而产生的债务,利息月息千分之二。另外何某甲有72.5万元、吴某17万元,何生X的应付款听他说有130万元左右。
日下午,何生X、我、吴某、何某甲、何某乙以及何芳律师等人在电力街何某甲单位二楼会议室,由何生X代表天佑公司,何某乙代表广本公司签订了财产《反担保合同》和《补充协议书》。第二天在工商部门办理财产质押登记后,并到县公证处办理了《反担保合同》和《补充协议书》的公证。10月25日,我们与何某乙交接后,天佑公司即宣布停产整顿。
2014年3月,根据公司股东内部财务清理,截止日止,公司累计经营性亏损约1100万元。其中,日以前亏损325万余元;2013年度亏损765万余元,公司已资不抵债。
日蕲春县公安局对原天佑公司生产车间等进行现场勘查并以相片形成固定,证实该公司实有17台精雕机、6台平磨机等生产机械,天佑公司申报材料中虚报夸大了机械设备数量。
二、骗取96.98万元项目配套建设资金的事实
日,东莞市广本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蕲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合同书》和《补充合同书》,约定该公司在本县经济开发区征地投资办企业,第十六条权利义务中约定了竣工验收合格后(包括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68万元、建筑容积率达到70%以上、建筑系数达到30%以上等条件)可享受蕲春县委、县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第二十四条约定了合同一方未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规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同时约定征地价格每亩3.6万元,最终测量征地26.94亩。2010年4月,该公司在蕲春县登记注册成立湖北广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即简称的广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乙。2010年9月,广本公司以每亩7.2万元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规费共计193.968万元,如果后来广本公司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即可以项目配套建设资金的名义得到每亩3.6万元的返还款,但该返还款按合同约定应属广本公司享有的政策性奖励权利,如转让第三方须征得经济开发区书面同意。
2011年10月,被告人何某甲为了达到返还该笔项目配套建设资金的必备条件,便将广本公司与租赁其厂房的亚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并,注册成立湖北广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亚公司),自任法定代表人,以广亚公司名义申请返还广本公司该笔项目配套建设资金,可是经审计仍未达到所需要的每亩不低于68万元的投资强度。
2012年7月,天佑公司与广本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从漕河节能灯具城迁至广本公司厂房。被告人熊和生得知被告人何某甲欲返还该笔项目配套建设资金后,便与何某甲商量,于日制作了一份广本公司将其土地、厂房转让给天佑公司的虚假协议书,熊和生代表天佑公司,何某甲代表广本公司(该公司印章由其管理),分别在该协议上签字,但双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生X、何某乙均不知情,亦未授权。该协议约定,该笔返还款到位后,除偿还广本公司向个人借款33.78万元外,其余归天佑公司享有。接着,熊和生凭借此协议书和相关材料,以天佑公司名义向开发区提出申请,开发区呈报蕲春县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日,项目配套建设资金返还款96.98万元拨付至天佑公司账上。该资金到帐后,其中33.78万元用于偿还广本公司的外欠款,余款全部被天佑公司支配使用。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东莞市广本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乙方)与湖北蕲春经济开发区(甲方)签订的《投资合同书》第六条、第七条:乙方征收土地面积约33亩。甲方确定以每亩6.4万元人民币的出让价格,将项目所需该宗土地的使用权有偿出让给乙方;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约定乙方征地价格为每亩3.6万元。第十六条权利义务中约定了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享受蕲春县委、县政府各项优惠政策(即除征地价格每亩3.6万元外、其余款项以项目配套建设资金名义返还),第二十四条约定了合同一方未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规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证实天佑公司是基于此合同的约定起意谋取并最终骗取蕲春县政府96.98万元项目配套建设资金的事实。
(2)收据5份、土地《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份,证实广本公司先后按每亩7.2万元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费共计193.968万元。
(3)日天佑公司与广本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由熊和生代表天佑公司与何某甲代表广本公司签订,其中第七条约定,该笔返还款到位后,除偿还广本公司向个人借款33.78万元外,其余归天佑公司享有,证实天佑公司图谋通过该转让协议达到使开发区和招商局相信可以替代广本公司享有蕲春县政府的优惠政策。
(4)天佑公司日向县政府提交的《关于征用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报告》,主要内容是,广本公司已于日将土地及房屋有偿转让给天佑公司,故可以“享受土地返还优惠政策归天佑公司享有”,证实天佑公司利用转让协议谋取县政府返还项目配套建设资金的事实。
(5)蕲春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返还蕲春天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征地款的请示》以及县招商局的调查意见、审批表,主要内容为,湖北广亚(实为广本公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用地27亩,于2012年9月转让给天佑公司,并称该公司投资2.16亿元,根据蕲春县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应返还天佑公司土地款96.99万元,证实因天佑公司伪造的虚假转让协议通过了开发区和招商局的审查和审批程序。
(6)蕲春县非税局资金拨款凭证、天佑公司工行账号流水清单,证实蕲春县非税局于日拨付96.98万元至天佑公司所开的工行蕲春支行营业部账号为18×××34的帐户上。
(7)蕲春公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附件,证实天佑公司于日收到蕲春县财政局拨入的款项96.98万元,截止日,因公司周转还收到其它款项60.27万元,共计157.25万元,用于:支付货款及购买设备66.96万元,支付何某甲还款28.78万元,支付工资14.88万元,支付其它费用及支出46.63万元。
(8)陈某的银行卡帐号流水清单,、26日收到曹某汇款共计287783元,证实天佑公司在96.98万元的款项中归还了广本公司部分借款。
2、证人证言
(1)证人何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是广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在蕲春县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凯迪大道8号,我公司是2010年注册成立的,建厂房的土地是2009年购买的。因厂房闲置于2012年租给天佑公司。当年7月份,何生X、熊和生等做我工作,叫我将厂房转卖给天佑公司,价格定在1000万元,但熊和生说现在缺少资金,叫我先将土地证、房产证借给他拿去银行贷款1000万元,等贷下来后先支付我500万元,另外500万元可以算作我对天佑公司的投资。在这种情况下,我于2012年12月份将我土地证和房产证交给熊和生他们拿到银行抵押贷款了,但他们只在银行贷到500万元,所以他们也没支付我500万元,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都放在信用社里面抵押着,至今还要我们还利息。至于何某甲代表广本公司与天佑公司签订的另一份合作协议书,其中第二、三条内容与我同他们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内容不一致,落款时间也不一样,“何某乙”三个字不是我写的,我不知情,我也没有委托他与天佑公司签订什么合作协议书,但广本公司的公章在我哥何某甲那里保管,直到2013年10月份我才收回来。根据蕲春县招商引资的规定,在蕲春投资建厂达到规定的投资强度可以返还部分土地出让金。我听我哥何某甲说广本公司经过审计只达到百分之七十的投资强度,没有达到政府百分之百的要求,因此没有拿到政府的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日我知道申请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的事情,是开发区的曹部长告诉我的。我当时以为土地出让金是返还给广本公司,我就跟我哥何某甲说如果返还款下来了,将广本公司建厂房时所欠的尾款33.4万元和占用一次性耕地费28万元还掉。但是我哥说这个钱放在他这里,叫我不用管。到2013年12月份我才知道这个钱到天佑公司的账上了。我与熊和生、吴某、何某甲他们都交涉过,熊和生口头说打一个欠条给我,但是没有落实。吴某跟我说,广本公司享受不到这个返还款,我听了以后还对吴说,如果我广本公司享受不到这个返还款,那么天佑公司更没有权利享受,因为土地是我广本公司的。
(2)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我帮广本公司何某乙借过现金50多万元,后来于2012年分两次还清了;广本公司征地面积为26.94亩,按每亩7.2万元向蕲春县土地局共计缴纳193.97万元,96.98万元是按每亩3.6万元返还的项目配套建设资金,但投资强度须达到每亩68万元。
(3)证人黄某(蕲春县招商局局长)的证言,证实我知道天佑公司申请土地返还款的事情,是蕲春县分管招商的副县长魏县长签批意见后,转交我局才知道的。但我没有与熊和生见过面,我只是从呈报材料上看到并了解相关情况的。我局承办此事的流程一般是先由信息股联系审计局,由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对该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符合条件后,分管副局长签批意见,然后我签批意见,再按程序呈报县政府。
(4)证人叶某(管委会主任)的证言,证实我知道天佑公司申请返还款的事情,是该公司在申请时,熊和生给我们管委会递报告的时候知道的。熊说广本公司已将它的土地和厂房以一千万元价格转让天佑公司了。
(5)证人张某(蕲春县招商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9月份的时候,熊和生来找我谈要求返还土地出让金的事情,我就将返还土地出让金的程序告诉了他,按照文件规定投资强度达到才能享受优惠政策,还有一种情况是当时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合同里规定时间直接返还土地出让金。投资强度是否达到,企业必须提供审计报告,天佑公司未提供审计报告。
(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我曾经先后两次借钱给曹某53万元,由曹转借给何某甲交土地款,后分别于2012年前后三次都还清了,最后一次是当年10月份还清所有本金的,没有给利息。
(7)证人何生X的证言,证实广本公司征地返还款这个事情是熊和生的主意,至于为什么将土地返还款打到我们天佑公司的账上我不清楚,这是熊和生去操作的。当时土地返还款90多万元全部打到天佑公司账户上,好像何某甲、何某乙拿去偿还曹某的借款30多万元,余下的60多万元是欠广本公司的债务。熊和生在事前没有告诉我。后来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到账后,我才知道这件事。我就问熊和生这个钱是怎么来的,熊和生就说这是土地出让返还款,叫我莫管,他有办法,当时他简单把经过说了一下,还说做了一些资料。
(8)证人何某丁的证言,证实大约2012年,我在天佑公司旧厂址(日以前)曾为天佑公司购买广本公司土地、厂房的价格事情,做过女儿何某乙工作,何某乙不同意卖800万元,要一千万,后来的事情不清楚。
(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96.98万元是按每亩3.6万元返还的项目配套建设资金,天佑公在申请该资金时,与广本公司资产总值有多少不清楚,没有经过第三方的专项审计。
(10)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熊和生告诉我,说他跟何某乙单独谈了一下借广本公司土地证、房产证去银行贷款的事。月份,那时天佑公司还在节能灯具城工业园,我听到熊和生和何某丁谈买何某乙广本公司土地、厂房的事情,熊和生说用800万元买,何某丁说他女儿何某乙要一千万才卖,最后没有谈成。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熊和生的供述,供称广本公司的投资强度没有达到要求,不能获得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天佑公司租用广本公司的厂房后,投资强度就达到了要求。因此,在2012年9月份天佑公司与广本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该协议的内容就是广本公司将该公司的土地和厂房作价一千万元转让给天佑公司。天佑公司依据这个协议,向政府申报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当月底,90多万元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就到了天佑公司的账上。这笔返还款到账后,先将广本公司欠开发区曹某的30多万元还清了,余下款项在天佑公司使用完了。这份合作协议书当时是何某甲代表广本公司签字的,我代表天佑公司签字的,我们签字均是受各自公司法人授权的。当时签协议只有我俩人,在签协议之前我通过电话请示过何生X,签该协议之前只有何某甲、何某乙、何生X和我本人知情。天佑公司向政府的请示报告是我起草的稿子,安排文员打印的,天佑公司的印章是我加盖的。天佑公司刻有两枚印章,新公章在蕲春使用,老印章在深圳使用。此事我在事前将原则意见向何生X请示了,何生X同意了,但在细节事情上,我没有汇报,我当时认为细节没有必要汇报,按照何生X总体原则办就行了。
(2)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供称由于广本公司只是在购买的土地上建了厂房而没有购买设备投产,所以投资额就没有达到退还土地出让金的要求。当时亚明科技有限公司租了我妹妹的厂房,于是我就跟该公司的老板宋云生商量将广本公司和亚明公司合并成一个公司,公司的名字就叫湖北广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我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将两家的投资额叠加在一起,想达到政府退还土地出让金的要求,但是后来经过审计,只达到政府退还土地出让金要求的70%,没有达到投资额100%,所以,政府就不同意返还土地出让金。后来广本公司又将厂房租给天佑公司,天佑公司投产后所有的机器设备与广本公司的厂房加在一起,投资额度就达到了政府的要求。于是天佑公司的熊和生说想一下办法,如果将广本公司的土地转让给天佑公司,那么天佑公司就有资格领取政府退还的土地出让金,熊和生就与我商量,我就同意了。熊和生就起草了一份协议书,打印出来后,叫我代表甲方签字,我在没有与我妹妹商量的情况下,在该协议书上的甲方一栏签上我的名字。因为我是广本公司法人代表何某乙的哥哥,何某乙当时在广东,家里关于厂房的事情就叫我负责,所以广本公司的公章就放在我这里,我就把公章放在天佑公司占某那里,所以协议上的广本公司公章不是我盖的。这份协议书实际上是为了土地出让金返还而临时造假的,实际上两公司之间没有发生任何转让的行为。我妹妹何某乙是后来知道这个事的。
4、蕲春县公安局对何生X、熊和生合同诈骗案中的印章印文进行检验,鉴定意见如下:(1)日“湖北广本科技有限公司”与“蕲春天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文件上的“湖北广本科技有限公司”印文与送检的样本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但天佑科技有限公司印文与该公司正在使用的样本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2)日“湖北广本科技有限公司”与“蕲春天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文件上的“蕲春天佑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日“蕲春天佑科技有限公司”《蕲佑科发2012》01号〈通知〉文件上“蕲春天佑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证实天佑公司同时使用两枚公司印章,该协议上广本公司印章是真实的。
另查明,日,被告人熊和生被天佑公司聘任为总经理。同年10月,天佑公司股东增至四人,分别为被告人何生X、何某甲(公司副总经理)以及熊伟(被告人熊和生儿子)、吴思奎,所占股份比例分别为70%、10%、10%、10%。
日,蕲春县财政局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7月29日,蕲春县公安局决定对何生X、熊和生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何生X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何生X进行第一次询问,何生X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日,蕲春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何生X刑事拘留;日,何生X被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局抓获。日,被告人熊和生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日,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何某甲追诉,次日,公安机关通知其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在之前的日、同月15日、日,何某甲先后三次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天佑公司的聘任通知,聘用熊和生为天佑公司总经理,聘期三年。聘任时间:日。
2、蕲春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和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何生X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日接受蕲春县公安局询问,××,有事电话联系,同年10月31日,何生X因本案被网上追逃而被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局抓获;被告人熊和生于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被告人何某甲于日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
3、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何生X、熊和生、何某甲的身份情况。
原判认为,被告单位蕲春天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企业长期亏损负债真相,编造虚假申报材料,签订合同,骗取政府资金576万元全部用于本公司,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何生X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熊和生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土地、厂房转让协议,骗取《投资合同书》中约定的政府项目配套建设资金96.98万元大部分用于本公司,数额巨大,被告人熊和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何某甲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蕲春天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判处罚金;被告人何生X、熊和生、何某甲分别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何生X、熊和生、何某甲在公安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天佑公司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何生X到北京之前已事先告知蕲春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其不知道被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没有证据证明有逃跑或抗拒抓捕的意图,后来被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局查获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在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后,被告人熊和生主动到案;在公诉机关决定追诉后,被告人何某甲接通知后到案。到案后,被告人何生X、熊和生、何某甲均如实交代了天佑公司套取大别山基金借款和项目配套建设资金返还款的事实,三人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单位蕲春天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5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告人何生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9万元。被告人熊和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何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何生X上诉提出,其作为公司法人没有参与熊和生等人基金借款的事情,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其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熊和生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钱全部用于企业,其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何某甲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即使认定被告人何某甲构成犯罪,鉴于被害单位有过错,何某甲犯罪作用较小,建议对其改判。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为:原判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对被告人何生X刑期计算有误,应予纠正,建议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应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原审被告人何某甲积极退赃,经本院委托何某甲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关调查后,蕲春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适宜社区矫正。该调查评估意见书经控辩双方质证后均无意见。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蕲春天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企业长期亏损负债真相,编造虚假申报材料,签订合同,骗取政府资金576万元全部用于本公司,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生X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和生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土地、厂房转让协议,骗取《投资合同书》中约定的政府项目配套建设资金96.98万元大部分用于本公司,数额巨大,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和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甲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原审被告单位蕲春天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审被告人何生X、熊和生、何某甲分别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判定罪准确。
关于上诉人何生X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作为公司法人没有参与熊和生等人基金借款的意见。经查,该笔基金借款的申报得到何生X的认可,基金到帐后何生X也参与了分配,有证人证言和同案被告人供述证实,何生X亦有供述在卷印证。故上诉人何生X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黄冈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提出何生X刑期计算有误,经查证属实,应予纠正。
关于上诉人熊和生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钱全部用于企业,其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本案的合同诈骗罪是单位实施的犯罪,熊和生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动谋划积极实施,造成后果严重,依法应处以刑罚,故熊和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上诉人何某甲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且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关经调查认为适宜社区矫正,故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5)鄂蕲春刑初字第00160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单位蕲春天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人何生X、熊和生、何某甲的定罪以及原审被告单位蕲春天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人何生X、熊和生的量刑部分,即被告单位蕲春天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5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告人何生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9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先行羁押的三个月七日已折抵刑期)。被告人熊和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5)鄂蕲春刑初字第00160号刑事判决对原审何某甲的量刑。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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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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