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租赁物瑕疵,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质量瑕疵由谁

出自 MBA智库百科()
租赁物(Lease Holds)
  租赁物是指的。一般说来,由于不转移,因关系终结时承租人必须返还原物,故只有在原物为有体物、和的条件下,原物的原状才能在承租人经过一番使用之后得到保持,并最终返还给。
  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如为,一般须为非消耗的、有体物和特定物。代替物()在以特殊之目的为使用时,可以为租赁物,但这种情况很少;
  (2)原则上不问其种类如何,均可为租赁物。在我国,作为的土地,法律允许以有偿方式租让;
  (3)租赁物不限于私有物,公有物如不与其性质及目的相反,也得成为租赁物;
  (4)租赁物可以是动产的整体,也可以是财产的一部分;
  (5)他人之物,不妨碍其可成为租赁物。
  租赁物的瑕疵包括和使用瑕疵。中一般明文规定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所谓的瑕疵担保。瑕疵担保是基于的特定法律特征而设计的。
  首先,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种类、性能、规格、型号以及均是由承租人自己选定,然后出租人再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因此,如果要求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则显失公平。
  其次,融资租赁合同的经济功能在于向承租人提供,出租人既不对租赁物本身感兴趣,也不对进行实际占有和使用,而只是按照承租人的特别要求购买租赁物。承租人只是想达到融入资金的目的。因此,如果在此情况下仍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显然不合情理。
  当然,瑕疵担保免责并非意味着出租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援引而不受限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租赁物、数量等存在问题,在承租人对索赔不着或不足时,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出租人根据租赁舍同的约定完全是利用自己的技能和判断为承租人选择供货商或租赁物的;
  (2)出租人为承租人指定供货商或租赁物的;
  (3)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供货商或租赁物的。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在承租人控制之下,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和,租赁物的保管义务也由承租人承担,这既有利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充分使用,也是对出租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要收回租赁物,继续行使对租赁物的。承租人的保管义务应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所要求的方式保管租赁物,如租赁机器设备,就应将其放置在厂房内,而不应露天摆放。
  2.按照租赁物的使用状况进行正常的维护,如应当定期检修,应当经常加机油。
  3.通知和协助的义务,在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进行维修,如果情况紧急来不及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应尽其所能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可向出租人。不能因为维修义务是出租人的,承租人就坐视不管。
  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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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根据网友推荐自动排序生成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244条)
【法条内容】《合同法》第244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租赁物瑕疵分为物的瑕疵(也称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两种。对于租赁物质量瑕疵,确定其担保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融资租赁交易本质特征能否体现,关系到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能否明确区分。在传统租赁中,出租人与中的出卖人一样负有质量瑕疵担保责任,须使租赁物合于合同约定的使用收益的状态。而在中,一般都明确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的规格、式样、性能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并承担索赔不成时的损害后果。此即所谓出租人瑕疵担保的免责特约。这种约定既符合融资租赁交易的理论和实践,同时也不违背现行的规定。其理由如下:
1.虽然根据传统的理论,所有权人应对其货物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民法对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为任意性规范,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以特约予以变更。因此,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出租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有效的。
2.融资租赁的经济意义在于出租人以融物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融资,具有金融的性质。出租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购买租赁物的货款,其权利是收取租金从而收回投资,并取得利润。除此之外,几乎所有关于购买租赁物的权利义务均应由承租人承受,出租人只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不承担包括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在内的任何实体义务和责任。
3.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情况下,承租人完全基于自己的知识和经验选定租赁物的制造商、租赁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指定出资购买租赁物。承租人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选择权人,自然应对行使选择权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4.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公司,其机能仅在向承租人提供融资购买租赁物,不可能对所有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都有充分的了解。如果由出租人承担风险责任,必然导致出租人聘请专家检验,这就意味着增加费用。而所增加的费用最后必然通过租金的形式由承租人负担。而作为租赁物的最终用户,承租人对租赁物具有专门的知识。为避免增加成本,减少承租人的负担,应由承租人承担质量瑕疵责任。
5.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在规定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的同时,往往订有索赔权转让条款,即在租赁物实际使用中,如发生质量问题,承租人可以向出卖人提出赔偿请求。这就保证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也只有这样,融资租赁交易才是公平的。
当然,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出租人都免除其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当承租人完全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选择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时,如出租人为承租人确定租赁物或者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租赁物的,出租人应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此外,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也应由出租人负担:
(l)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未告知或者因重大过失不知有瑕疵的;
(2)出租人与出卖人有密切关系的;
(3)承租人无法或者不能直接向出卖人索赔的。
(来源于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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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物质量瑕疵谁来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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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融资租赁是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即在最后一期租金没有付清之前,物品所有权在出租房,使用权在承租方,但出租房不承担与物品有关的任何瑕疵故障和损失。
回答者:g***2 |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回答者:g***2 |
融资租赁是项目负债筹集资金的一种。一般用于设备租赁。比如建筑单位(甲)需用某种机械,但是又不愿意去购买时,可以和租赁公司(乙)达成协议,让该租赁公司按指定的型号、品种去某处(丙)买,然后再租赁。与一般租赁不同的是:一般租赁为租赁公司自有机械设备出租,一般为通用机械设备,租赁价格较低。而融资租赁为 贸易-租赁 为租赁公司没有的设备,通常为较罕见的机械或外国设备,租赁价格较高,但承租方不用花大笔资金购买,同时必须按合同履行租赁义务,不能买而不租。 具体分析该法律概念时,可分为融资和租赁两阶段 关于三者关系,在买该设备(融资)中,出卖人为某处(丙),买受人为租赁公司(乙),所有权自出卖人转移为买受人。 在租赁该设备(租赁)中,出租人为租赁公司(乙)承租人为建筑单位(甲)。租赁公司(乙)为该设备的所有人,建筑单位(甲)享有在合同存续期间的使用权。但同时应该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租赁标的物由出租人依承担人要求购买.
2.出租人必须将承租人购买的物件交付承租人使用,但不丧失对该物的所有权.
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无瑕疵担保责任.
4.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租金,其租金通常高于租赁合同中的租金.
5.承租人于租赁关系终止后享有选择权.
6.出租人为专营融资租赁公司,而不是一般的公民或法人.
7.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回答者:d***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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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毁损应当由谁承担损失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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