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渠道 英文货,是否合法

不在代理商手里买货,从其他渠道买来再卖属于违法吗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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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代理商手里买货,从其他渠道买来再卖属于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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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行业各个渠道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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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提供进货渠道不能当然免除销售者侵权赔偿责任
作者:王鑫 谌辉 王敏&&发布时间: 11:25:34
  据成都中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介绍,当前合法来源抗辩要求音像制品销售者应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
  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保护商品流通的流畅性而对音像制品销售者课以较低的注意义务,一般仅限于音像制品销售者应当从有资质的进货渠道进货,即销售者只要能够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主观上不具有致使权利人权利受到损害的过失,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仅承担停止销售的侵权责任。
  但近几年来,为规范音像制品市场,司法实践中对音像制品销售者的合理审查注意义务具体内容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从只注重音像制品的来源转变为要求音像制品销售者审查该音像制品的来源应当合法,对销售者课以较高的审查注意义务,且审查义务是否合理的界定,应当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对经营者的一般要求。
  目前,依照我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音像制品上应当载明出版单位、进口批准文号等信息,不仅是对制作者提出的要求,也是对销售者的审查义务要求。作为经过国家行政许可经营音像制品的销售者,应当具备知道合法出版物的包装上需要载明上述信息,其不仅应当以符合市场行情的价格从有资质的单位进货,还应当审查销售的复制品具备《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特有形式。
  在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被告作为世界连锁大型卖场,其应当具备较高的区别能力和审查能力,应当知道正规的音像制品包装上需要载明著作权人及进口批准文号等信息,不能排除其无视音像制品本身的不合法性而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对原告著作权被侵害有主观过错,因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再者,音像制品销售者也不能因“不侵权担保协议”免除审查注意义务。“不侵权担保协议”即约定供货商提供的音像制品不应当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否则责任应当由供货商承担。该案中被告虽以与供货商签订了“不侵权担保协议”为由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但这只是音像制品销售者与供货商之间的合同约定,也只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力,不能因该约定而排除对著作权人权利侵害的损害赔偿责任,也不能免除其对销售的音像制品是否有合法来源承担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
责任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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