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营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向电子产品消费者分析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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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东商城购物已过2个多月了,一直不给开具增票
空头大炮已架起 发表于 &16:15:20『标签:&&』
  京东账号:空头大炮已架起,订单号:  日在京东商城购买了联想U31-70 一台,价值3828元,因为是帮公司采购,购买时就申请了开具增值税发票,收货后至此期间多次与客服沟通表示需要开具增票,客户一再表示拿到税票后第一时间给我开票,但已经2个多月了,一直没有收到商家说的开具的增票,这样的忽悠方式就是京东的售后,不开增票就是对国家的偷税漏税,如此的不诚信,如何还会让人有信心再次合作,如何对得起其他的正当纳税人。
:消费者索要发票的权利&&&&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付款的同时,享有索要发票的权利。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接收消费者的款项,当消费者提出索要发票时,必须给付发票。 &&& &&&具体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尹兰英,女,湖南邵阳人,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湖南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先后从事报社记者、编辑与大学教师等工作。 本人擅长的法律服务领域包括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等。 执业理念:专业、开放、分享、同行。 办公地点: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569号梅溪湖国际酒店四楼401室。 联系电话:3&。 &10:00:30
网友30:应该不至于为了偷税漏税第1楼上市公司没必要偷税漏税&&因为他偷不到 全国税改&&导致的问题吧&&18:55:30这是第1 - 1条评论,共有1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下一页&尾页
?(*)代表必填项目<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为了能在百姓呼声进行正常的投诉和互动,请先,没有注册的请先!扫一扫,关注红网《百姓呼声》官方微信!68.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来;A次级产品B初级产品C植物产品D动物产品;69.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A)发展水平及;A科学技术B农业生产C生产技术D基础建设;70.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由(C)以;A.县级B.市级C.省级D.乡(镇)级;71.(A)农业行政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68.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 (B) 。
69.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A)发展水平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70.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由( C)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
D.乡(镇)级
71.(A)农业行政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C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
72.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需要在( C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协调下进行。 A市级;
D乡(镇)级
73.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 B )年。
74.进行质量检测过程中,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
)管理部门。
A 食品药品监督;
B 食品监督;
C 药品监督;
75.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 B )部门报告。
A 当地政府;
C质量监督;
D农业行政主管
76.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
)进行检验;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A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B卫生质量标准;C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D食品卫生法
77.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
B )元以下罚款。
78.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
认证合格。
79.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因检测结果不实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
A 刑事责任;
B 赔偿责任;
C 民事责任;
D 法律责任
80.由国家建立健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
的技术规范。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A市级以上;
B省级以上;
C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A县级以上;
B省级以上;
C市级以上;
D乡(镇)级以上
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A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B当地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C农业高等院校;
D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8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
85.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
。 A生产技术;
B管理技术;
C科学技术;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
86.甲厂生产一种易拉罐装碳酸饮料。消费者丙从乙商场购买这种饮料后,在开启时被罐内强烈气流炸伤眼部,下列答案中最正确的是哪项?
A.丙只能向乙索赔 B.丙只能向甲索赔C.丙只能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其确定向谁索赔
D.丙可向甲、乙中的一个索赔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多少倍?
8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是下列哪项?
A.消费者为生产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B.各商家为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购销关系
C.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D.消费者为营利而进行的购销活动
89. 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单位是()
A.工商行政管理局
B.消费者协会
C.人民法院
D.人民检察院
90、消费者购买法律禁止购买、使用的商品引起纠纷的(
)《消法》调整范围。
C.部分属于
D.部分不属于
消费者王某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瑕疵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王某只能向该商品生产者主张赔偿B.王某可以向该商品的销售者主张赔偿
C.王某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D.若销售者有证据表明该瑕疵是在销售过程中其他销售者所致,有权拒绝赔偿
92.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次修理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9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行政处分
B、刑事处分
C、民事制裁
D、治安处罚
94、消费者为( )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C 生产和生活
95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A)受理,及时审理。
D、审查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
96、消费者协会享有下列职权(
A、参与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B、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和仲裁
C、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D、对投诉案件涉及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A、包修、包换、包退的一切商品B、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
C、包修、包换、包退的家用电器D、一切商品
98、经营者的下列哪项行为,未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义务?
A.店堂告示“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B.店堂告示“未成年人须由成人陪伴方可入内”
C.顾客购买两条毛巾索要发票,经营者以“小额商品,不开发票”为由加以拒绝
D.出售蛋类食品的价格经常变化
99、在我国什么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 D )
A、各级人民政府 B、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C、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级地方消费者协会
D、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100、《消法》中,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
A 生活消费
D 商品和服务
101、《消法》赋予消费者协会(
)项职能。
10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
)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有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C、侮辱、诽谤
D、侵犯人身自由
104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多少天内向上一级机关作出复议?
D.3个月内
105、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
D 视具体情况
106、消费者李某在购物中心购买了一台音响设备,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李某找到购物中心要求退货。下列何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A.该购物中心认为可以通过更换使李某得到合格产品,因而拒绝退货
B.该购物中心认为该产品经过修理能达到合格,因而拒绝退货
C.该购物中心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无条件负责退货
D.该购物中心可以依法选择修理、更换、退货中的任一方式
107、消费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
A公平交易权
10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109、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
)要求赔偿。
A、广告经营者
B、广告制作人C、经营者
D、发布广告的媒体
110、解决消费纠纷可通过几条途径解决(
1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行政处分
B、刑事处分
C、民事制裁
D、治安处罚
112、消费者运动最早发端于
113、消费者对购买的整件商品(不含食品、药品、化妆品)保持原样的,可以在( )日内提出退货;经营者应当退回全部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14某消费者以1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双皮鞋,经检测这双皮鞋系假冒产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损失为()。
115、对消费者争议进行仲裁的机构是
A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
B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仲裁局
C较大城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
D.较大城市设立的仲裁局
116、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是
A、行政机关
B、工商管理机关C、卫生部
D、县级以上工商管理机关
117、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是()
A物价管理机关
B.文化管理机关C.工商管理机关
D.县级以上工商管理机关
118、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 A )要求赔偿。
A、营业执照的持有人
119、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 ( C )查询。
A、工商管理部门;
B质量协会;
C、生产者、销售者
120、生产者、销售者依照 ( A )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高等教育、专业论文、外语学习资料、生活休闲娱乐、201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题及答案39等内容。 
 201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1、消费者为(B )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A 生产 A A C A A...  2012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隐藏&& 消费者第一次作业 一:名词解释...不定向选择题(每小题 3 分,共计 36 分) 不定向选择题 1.女青年张某去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练习题及答案_公务员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消费者权益...文档贡献者 重生守夜 贡献于 1/2 相关文档推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2 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题及参考答案一、 单项选择题 A. B. C. D. 消费者为生产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各商家为经营需要而...  年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上形成性考核作业任务一 2012 年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上形成性考核作业任务一 第 1 大题 单选题 1 . (3 分) 第一次以法律...  年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2 年春《消费者权益...二、填空题(20 分) 1、经营者是一个广泛的定义,...“三包”义务 参考答案: 所谓“三包”是指经营者...  2014浙江三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2014 浙江三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1、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2012.0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3作业参考答案二版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第二版作业答案 第一次作业第 1 大题单选题 0 分 1 . (3 分) 下列店...  2012年心理咨询师考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_计算机硬件及网络_IT/计算机_专业资料。第七单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今日律师风向标: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
超市商品低标价高结算是否属于价格欺诈,法律怪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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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1-2
《民法通则》等;2.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3.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4.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二)接受监督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包括四个方面:;1.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
《民法通则》等。
2.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约定违背法律法规的,将被视为约定无效,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去处理。
3.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我国出现的一些商场的促销活动,表面看打折力度很大,让利于消费者,但还是被细心的消费者发现,部分商品的价格打折力度虽然加大了,但打折后的价格却没有下降甚至上升了,原因就在于商家在打折前提高了商品的单价。
4. 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例如我国2014年对进口车如路虎、奥迪、奔驰车进行的反垄断调查,调查开始后不久,很多汽车4S店汽车商品的价格便出现了下滑,原因就在于经营者利用其产品的垄断强势地位,设定不公平的、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使得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失。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我国针对汽车的反垄断调查结果出炉,日,12家日本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企业被罚总计12.354亿元;日,一汽-大众销售有限公司被罚2.4858亿元。
(二)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经营者的此项义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监督权相对应。
(三)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包括四个方面:
1. 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做到保障消费者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损害。经营者所提供的可能危及消费者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于没有标准的,应保证符合人体健康、财产安全方面的要求,并使商品或服务在指定的用途或者通常可预见的用途方面安全可靠。
2.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例如在销售的商品上标明产地、正确的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3.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例如消防保障、安全逃生通道的预留等。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19条的规定是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新增
规定,主要是针对有缺陷的商品或服务。
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缺陷产品召回,是指缺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在得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采取措施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召回是以消除缺陷、避免伤害为目的,具体召回活动由生产者组织完成并承担相应费用。日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明确规定在汽车领域实行召回制度。此外,我国还有11种产品的管理制度中含有召回的用语表述,如:食品、乳制品、儿童玩具等。但这些产品在召回的条件、企业责任、政府职责、处理措施等方面不尽一致。
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向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删除了“严重”这一限制词,明确规定只要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一是要立即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和告知消费者;二是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三是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同时,新《消法》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采取消除危险措施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以及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坚强后盾。
(四)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这是与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相对应的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五)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经营者的名称和标记,其主要功能是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如果名称和标记不实,就会使消费者误认,无法正确选择喜欢或信任的经营者。在发生纠纷时,则无法准确地确定求偿主体。对租赁柜台或场地的行为,该条强调承租方有义务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目的在于区分承租方和出租方,一旦发生责任问题,便于确定责任承担者。
(六)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七)保证质量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其中,“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项规定是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新增规定,目的主要是解决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存在举证难、鉴定费高、关键证据收集不齐等主要问题。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规定在购买机动车、家电等商品和装修等服务中遇到问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主张进行投诉后,就要由经营者举证来“自证清白”,否则就得对消费者承担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突破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成为破解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利器,对于实践中消费争议处理将起到积极作用。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超过6个月后,不再适用。
(八)退货、更换、修理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24条的规定是2014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增规定,比以前的法律规定更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具体体现在退货、更换、修理方面。例如“三包制度”,“三包” 指的是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是实现产品质量担保的一种方式。自1985年《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出台以来,有关行政部门按照产品不同属性分别制定了一些“三包”规定,如: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等,在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消费纠纷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三包”制度也存在覆盖范围过窄、退货时限过短、限制条件过多、折旧费收取过高等问题。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上述规定,一是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更换、修理。二是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原“三包”规定涉及电视、洗衣机、空调、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20余种商品。新《消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等于把“三包”的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商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25条的规定是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新增规定,目的主要是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7天的“后悔权”。无理由退货的期限是7天,这是“自然日”的7天,包括了节假日、周末,不是“工作日”。这就会有一个问题,如果遇到国庆、春节7天长假怎么办?民法的规则是不管起始日是哪天,计算到7天的时候,如果终止日为法定节假日,就向后延长一天退货时间。比如9月30日在网上买的商品,从10月1日开始算到7日都在休息,消费者如果不想要买到的商品就可以在10月8日行使“后悔权”进行无理由退货。
(九)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具有便利交易、降低成本等优点。但由于格式条款是经营者按照自己单方意愿拟定的,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只强调权利,有意识地逃避法定义务,甚至将不公平条款强加给消费者。目前不公平格式条款主要存在五方面问题:1、经营者减免自己责任、逃避应尽义务;2、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3、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如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一旦发生问题,以此为自己免责;4、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5、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制。一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如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二是细化了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应情形,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三是针对网络交易等新型购物方式中可能出现的“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意格式条款否则无法交易”的情形,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理应依法获得保障。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
第三节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是弱势群体,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国家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立法方面的保护
1. 国家应当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让经营者没有法律漏洞可以利用。例如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我国市场中新发生的问题,加强了立法以增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0条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二)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3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与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比,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赋予了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新《消法》第33条第1款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2. 赋予了行政部门对缺陷商品和服务的强制措施。新《消法》第33条第2款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机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3. 明确了消费者投诉的7天答复时限。新《消法》第46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新《消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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