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告知苏敏罗是骗子是真是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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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  请大家尽快关注广泛传递,我敢用实名(容英姿)生命和人格保证,以下事实真实存在,只是民事纠纷,5万元金额少,警察插不了手,律师建议认为不值得耗费人力,财力和时间去追究到底罢了。我受骗损失已成事实。但希望可以通过网络的力量,可以让行家和消费者知道他虚伪的一面。苏敏强,2011年的“公章哥”,就是利用我对他的善良,经常以帮朋友的口吻进行欺骗得到装修业务,然后周围借有资质的装修公司平台,对客户说该公司老板是他的朋友或拍档,专业装修高档工程,骗人伎俩“说东鹏瓷砖的展厅都是他装修的”,又说自己有高级设计师证。造成让人容易相信他的局面,得到工程订金后,经常对增加项不给予确认的文字依据,理由就是当帮朋友家装,让人感觉他好象很为朋友着想地工作,让人忽略了白纸黑字的重要性,然后挪用工程款,后续软硬威胁要支付工程款,然后恶意拖延工程进度,我的房子55方,包括部分家具增项,从起始,到日仅装修了70%,长期仅一人施工,在没有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几乎有一个月时间无故停工,而且工程技术粗糙,工序错乱导致部分造成不良美观效果,对于业主就他所负责订购的物料颜色和质量提出疑问则不予理睬,而自把自为地进行施工,多次隐瞒实际工程进度和物料采购状况,提供他人收据冒充代购材料而蒙骗业主,最后因以上问题导致整个工程无法继续进行及按时完成就发穷恶当街撒无赖,严重存在欺诈嫌疑,对于之前借出平台公司给他接单的老板也不给面子,居然拒绝一起到现场处理现实问题。因为他对打官司非常擅长,深知很多人没有可能为了几万赔偿耗费精力和时间,因为烂尾装修工程评估费用很贵且时间要半年,一般人都难以接受拖延而放弃,况且他根本就是光棍烂命一条,对外说自己在天河有房,收租8000,卡内经常有几十万资金周转,还声称自己有很多关系人脉,说出很多所谓高官的名字,还会像模像样地推荐个别的人给你,实质都是他2011年撒无赖打官司认识的小官。事实他住在金沙洲的政府解困房“百度可查”(本人去过)。他快60岁的人,:现在基本已经没有牙齿吃饭,咀嚼对他来说很吃力,是他长期大话连编的最好验证和因果报应。他非常明白,就算客户打赢官司,他只有烂命一条,法院都奈何他不得,因此他都是以小金额为目标(听闻现在我不是第一个受害者,只是金额最大是我)。这就是我这次出问题的大概情况,如果你是装修公司,就拜托立即通报全行,不能借出公章帮他申请小区报建,不能借公司办公场地给他约客户开会面谈,切不能让他有机会再去骗人,伤害更多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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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sgfgfhghn    nnnnnnnnnnnnnnnnnnnnn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苏敏罗不应败诉
苏敏罗不应败诉
日上午,受到收藏界、拍卖界广泛关注的,因化230万巨款购买吴冠中画作《池塘》引发的苏敏罗诉萧富元和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以苏敏罗败诉暂时告一段落。北京一中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了苏敏罗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中院认为此案的核心焦点,并非诉争拍品的真伪,而是翰海公司是否作出了具有法定效力的免责声明。一审法院归纳的焦点是正确的,苏敏罗竟买到的画是真是假在本案中都不必然导致拍卖公司承担责任,只有翰海公司的免责生明是否有效才是本案的关键。
法院判决书对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作了详细的论述,但我认为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很我疏漏和错误。
一、首先是对《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理解问题:“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这一条款可以有以下三种理解:
第一种,拍卖人、委托人之间顿号是一种选择关系,拍卖人与委托人二者之一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二者就都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种,拍卖人、委托人只对各自是否声明担责,也就是拍卖人与委托人谁在拍卖前声明了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谁就不用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谁不声明谁就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三种,拍卖人,委托人是一种并列关系,即拍卖人与委托人必须都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拍卖人与委托人才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笔者更倾向于第三种理解,理由如下:由于该条规定是委托人、拍卖人免责的规定,因此应相当严格。声明必须明确告知,首先,委托人、拍卖人声明必须一致,否则一方作出了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而另一方信誓旦旦宣称拍卖标的绝对是真品,委托人与竞争买人的声明相互矛盾,这种声明让竞买人无所是从。
委托人与拍卖人在各自的声明中应明确告知,不能前面当作真品宣传,后面程序性的声明不保证拍品的真品,使这种声明模棱两可。
二、一审法院对拍卖公司在拍卖前是否应当知道诉争拍品系伪作的认定上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认为在拍卖交易活动中,拍卖人对拍品的瑕疵责任,明显弱于一般的买卖合同交易,但一审法院忽视了另外一点,拍卖人对拍卖品的鉴别能力应高于普通人。
之所以说拍卖人对拍品的鉴别能力要高于普通人,一方面是来源于法律法规对拍卖企业规定的义务,《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拍卖企业设立的条件之一须具备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拍卖企业如果拍卖书画就应当有对书画真假有一定鉴别能力的专业人员。另外一方面依据的是法律的原则,从拍卖企业权利我义务对等,拍卖活动各方权利平衡,及《拍卖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
应当知道的标准不能以普通人鉴别能力来评判,须把拍卖公司作为鉴别能力高于普通人的专业人士来衡量。
如何正确认识拍卖企业应当知道拍品的真伪,首先应当把拍卖企业当作专业人士对待,其次还要有能力评判拍卖企业是否应当知道拍品真伪的人员。谁应当是这样的人员呢,法官有评判权利但不见得具备能力,专业人士有能力但没权利,只有二者结合才能正确判断拍卖企业对拍品的真伪是否应当知道。这就需要法官依法定职权向专业人士调查取证,综合考虑专业人士意见,形成自由心证。本案中,法官基于法律授予的自由裁量权直接认定拍卖公司不应知道拍品的真伪是十分草率的。
三、一审法院对《拍卖法》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的理解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将此条款的来源和瑕疵混为一谈。瑕疵本身就是指拍品品质上与权利的瑕疵,法院认为虽然在一案审理过程中,就诉争拍品的来源,萧富元作为诉争拍品的所有权人及处分权人仅提供新闻报道及若干付款凭据为证,并未提供充分、翔实的材料;而翰海公司亦未就此进行必要的询问的审核。但因诉争拍品作为动产,其占有本身即具有较强的公示的公信力,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足以排除占有所代表的权利合法性。
在以上的论述中法院认为审查拍品的来源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委托人对拍品的权利,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一审法院一再强调拍卖有其特殊性,却未能理解在艺术品拍卖中拍品的来源的重要性。拍品的来源一方面可以说明拍品来源的合法性,但更重要的的拍品的来源是竟买人判断拍品真伪的一个重要线索与依据。而并不是只为了说明委托人对拍品占有的合法性。拍品合法性主要体现在拍品瑕疵的说明上。
五、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必须言行一致。
对拍卖人,委托人的声明我们不光要察其言,而且要观其行。这种声明必须是言行一致。是尽了法律规定义务的前提下无能力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而不是根本没有去审核是否有瑕疵,也不是过失没有发现瑕疵。更不是欺诈。
不光是形式上作出审查瑕疵而且实质上进行审查,只有履行了这些义务之后,在不能保证拍卖的真伪或者品质的的情况下做出了声明才是有效的。
在苏敏罗得到诉争拍品后,有的拍卖行也提出拍卖但在看到苏敏罗拍到画后,都认为是赝品。为什么别的拍卖行能发现,翰海公司却不能发现。在对拍品的审查中,拍品的年份、尺寸、风格 、质量,都是要严格审核的,而翰海公司未能提供其对拍品的这些特征都进行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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