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举报几佰箱烟花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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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无证经营烟花爆竹
构成非法经营罪终获刑
作者:刘义&&发布时间: 09:15:46
  没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三人商定从私人处低价购买烟花爆竹用于春节期间贩卖以获取利润,不料被人举报最终案发,涉案金额18万余元。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大犹、小婷、小犹犯非法经营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被分别判处罚金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
  2015年初,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大犹、小犹、小婷商定从私人处低价大量购进烟花爆竹并堆放在大春等家里,用于来年春节期间贩卖,以期赚取利润。
  日,经被告人大犹事先联系,一车烟花爆竹运送至三被告人住地的集镇,后小婷与搬运工开始卸货。卸货过程中,民警接到举报,赶到该处将小婷抓获,当场查获烟花爆竹共计606件。
  同年8月6日、10日,公安机关联合安监部门查获三人所购烟花爆竹共2253件,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
  日15时许、13日9时许,被告人大犹、小犹经书面传唤主动到案。大犹、小犹、小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大犹、小犹、小婷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低价大量购进烟花爆竹用于零售贩卖,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大犹、小犹、小婷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共同实施的经营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不区分主从,按照各自在犯罪中所起的地位、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大犹、小犹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小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綦江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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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株潭报》株洲讯(记者刘平)从花炮厂退股,分到了数百箱烟花,随后,醴陵男子谢某将这数百箱烟花和一些半成品运回老家储存并加工,民警找上了门。近日,醴陵市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
日,谢某从醴陵市北塘花炮厂退股。日,谢某从醴陵市北塘花炮厂搬运了退股分得的236箱成品烟花储存于自家老屋,并将从北塘花炮厂退股得来的原材料等加工成半成品运回老屋。4月26日,谢某雇请陈某,从事加工半成品烟花的生产活动。仅隔两天,醴陵市公安局民警来到了谢某家老屋,发现谢某未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当场查获半成品烟花16万余个,扣押成品烟花236箱。
法院认为,谢某违反法律规定,明知是爆炸物,在未取得任何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储存,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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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无证经营烟花爆竹 被判徒刑并处罚金两万元|非法经营_新浪法院频道_新浪网
  郭某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而进行非法购销,构成非法经营罪。近日,新乐市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经营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郭某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多次从藁城市某村购买烟花爆竹私自存放于居民区家中并销售。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郭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价值为72757.9元。
  新乐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有关烟花爆竹销售管理规定,无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而进行非法购销,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郭某自愿认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来源:新乐市人民法院政治处 杨月娟
编辑:sf_he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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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获刑,非法经营罪如何处罚?
正在读取...&|&作者:无锡刑事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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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获刑被告人彭某、历某、韩某、张某为牟利,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09年10月至11月间,非法购进大批的烟花爆竹,分别储存在北京怀柔、昌平、延庆等处的库房内,在欲对外销售之前被查获归案。被告人蒋某在明知历某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违法,仍帮助被告人历某运送了价值14多万元的烟花爆竹到怀柔。也被抓获归案。一审法院经审理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五人七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历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非法经营罪如何处罚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历某、韩某、张某、蒋某、彭某违反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情节严重,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认定五人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确实、充分,所作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历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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