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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3:金融业务 理财转1 程程白条转2 众筹转3 白玩卡转42015上半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最终录用笔面成绩――珲春市社保局
10:54:02 |
【导语】即将到来。为帮助考生顺利备考此次吉林省公务员考试,吉林中公教育小编特为大家精心整理了2015上半年珲春社保局吉林省公务员考试最终录用的笔试和面试成绩,仅供大家学习参考。更多2016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信息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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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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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吉24行终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全英X,女,日出生,朝鲜族,自由职业者,住珲春市龙源西街。
委托代理人李研军(系全英X丈夫),日出生,朝鲜族,自由职业者。
委托代理人范立水,吉林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珲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珲春市迎春街。
法定代表人徐磊,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时文斌,该局社会化服务科科长。
上诉人全英X因与被上诉人珲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珲春市社保局)社会养老保险金给付一案,不服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4行初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全英X系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日,珲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全英X出具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该表申报单位意见一栏记载:“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同意按正常退休申报退休,退休时间为2015年6月。”珲春市人力资源市场盖章,时间为日。该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一栏”记载:“经审查,该参保人员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自2015年6月按国发[号文件规定正常退休,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珲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时间为日。
日,珲春市社保局向全英X出具参保人员领取待遇证明,该证明中待遇领取情况记载:险种养老保险,退休时间日,待遇领取开始时间2016年10月,发放状态正常发放,当前待遇金额1702.53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称,我于日到珲春市社保局去缴纳2015年的费用,被告知没有基数须等通知。所以未在2015年6月缴纳。珲春市社保局辩称全英X系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即使因客观情况不能在退休时间前缴清社保费用,但须应于2015年6月前到珲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去申报,这是基本流程,而本案中全英X的申报时间是2016年9月。
原审认为,吉政发[1998]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吉林省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或建立个人帐户后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呈报,经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养老)手续,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自批准退休(养老)的下个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吉劳社养字[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政策问题答复》)第四条规定:“对因个人未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及欠费导致未按期办理手续人员,原则上应自办理手续并补齐欠费下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和省出台的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同时开始享受。”本案中,全英X于2015年6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应当及时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办理批准退休手续并及时缴清养老保险费。因全英X于日才缴齐养老保险费,珲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办理批准全英X退休手续。珲春市社保局依据上述文件规定确定全英X自2016年10月开始领取退休养老金待遇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全英X要求珲春市社保局从2015年6月开始给付基本养老待遇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全英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诉称全英X负担。
全英X不服,提起上诉称:1.《吉林省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自批准退休(养老)的下个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故原审以《养老保险政策问题答复》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不当。因该文件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规章,只是指导性意见,在上位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时,应适用上位法。按照文件规定全英X应自2015年7月领取养老金;2.全英X档案登记的出生年月日,但全英X持有的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是日,全英X是按照身份证登记日期去申请的退休,延期申请的过错并不在全英X;3.2015年1月全英X去缴纳当年养老保费,但工作人员告知她当年缴纳保险的基数没有公布,无法收取,后期全英X没有接到缴纳2015年保费的通知,所以欠缴保费的过错不在全英X。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珲春市社保局辩称:全英X欠缴保险费用,而且没有按期办理申报退休,按照吉政发【1998】22号、吉劳养字【号规定,需自2016年10月起向全英X支付养老保险金。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吉林省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系地方政府规章,与上位法不抵触,可以作为吉林省内给付养老保险金的法律依据。该规章第五条规定,养老保险金的支付“由用人单位呈报,经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养老)手续,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自批准退休(养老)的下个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按照以上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金,应当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养老)手续为前提。该规章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金的起算点也作出了原则规定。
《养老保险政策问题答复》第四条所规定的“对因个人未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及欠费导致未按期办理手续人员,原则上应自办理手续并补齐欠费下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与《吉林省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所确立的养老金的支付起算点并不冲突。同时,在“个人未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及欠费”的情形下,事实上也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按期办理退休手续。因此,《养老保险政策问题答复》虽属规范性文件,但与上位法亦不抵触。被上诉人据此作出行政给付行为,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二、关于上诉人全英X提出的延期申请退休及缴费的过错问题。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上诉人全英X档案登记的出生时间与其身份证登记的不一致,对其退休时间的认定应当以档案最先记载的此生时间为准。上诉人全英X主张其按照身份证登记的时间申请退休,没有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养老保险基数支付养老保险金,但养老保险基数的确定及调整需要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为依据。在统计部门未公布相关数据前,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事实上无法确定当年的养老保险基数。上诉人全英X主张其于2015年1月去缴纳当年养老保费,因当年缴纳保险的基数没有公布无法收取,其本人无过错。但据此并不能当然地认定被上诉人珲春市社保局对此存在过错。且全英X于2015年6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本人应当及时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办理批准退休手续并及时缴清养老保险费。上诉人全英X于日才缴齐养老保险费,上诉人全英X主张其本人无过错,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全英X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全英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红广
审判员  李彩莲
审判员  金 花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邢艺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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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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