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护理人员为退休人员,能不能计算护理费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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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机动车日渐成为普遍的代步工具,在生活中承担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为人们提供生活方便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交通事故,给人们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近些年来,笔者所在的法院所受理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逐年上升,在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中,双方一般对医疗赔偿等内容没有什么争议,但是对于陪护受害人的护理费问题却经常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一、护理费的根据和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从时间和产生的前提上,护理费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护理,一类是残疾护理。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我们所称的护理费大多都是医疗护理,本篇文章也是围绕着医疗护理在具体案件中产生的一些情况进行分析和探索。医疗护理费,即在治疗期间受害人因就医和恢复而需要进行护理所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可见护理费的体现方式有两种:一是护理人误工费,这通常是亲属为护理受害人,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发生的误工损失;二是雇佣费用,这通常是为护理受害人而雇佣护工或者保姆,所支出的劳务报酬。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1、护理人员有固定工资的,护理费=护理人员×护理期限;2、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但是能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护理费=护理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护理期限;3、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又不能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护理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护理期限;4、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护理费=当地护工从事同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期限。关于护理期限的计算方法,原则上应从因此次事故发生受伤住院之日起计算到恢复生活能够自理时为止。关于护理人数的确定,原则上护理人数应当为1人,但是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就护理人数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该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护理费应当如何计算退休人员是否存在护理费的问题退休人员是有固定工资收入的,而且其工资收入不会因为护理的时间而发生改变,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退休人员其正常收入不会减少也就不存在护理费的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退休人员可能还会被其他单位聘用从事工作,这样一来,退休人员就会存在两分收入,一是退休的固定收入,二是外聘收入。前者不会因时间的产生变化,但后者确可能发生变化,产生外聘收入的损失。对退休人员而言,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接受其他单位聘用并去的收入是其正当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对于受其他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而言,其收入状况应当按其退休工资和外聘收入合并计算。三、对护理费的产生和性质的浅析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和立法原理,我们可以很明确的知道,交通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他人的侵害时有权要求的赔偿,以填补受害人本人所受到的损害,但是受害人的赔偿请求范围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能够是合理的损失,而不包括不合理的损失,即受害人自行扩大损失是不予赔偿的。在实际审判中常常出现受害人一方提出工资过高,明显不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护理费用,如果法官支持这种诉讼请求则明显会导致赔偿责任人不可接受的结果;若是法官不支持却又与现有的法律条文相违背,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法律滞后性的尴尬局面,即法律不能涵盖实际生活中的所有情况,而根据现有的法律逻辑去推理一个案件则可能会引起明显不合理的后果,基于这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法律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从而避免了因法律的呆板、制约而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另,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我们应当明确一点,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是由于过错方的过失行为导致了受害方的人身或是财产损失,我们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比如医疗费和误工费,这样的费用是具有人身性质的,是他人不可替代的,是具有过错赔偿性质的,基于这样的原因当事人双方对此类赔偿一般不会有过大的分歧。对于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护理费,我认为是具有附带性质的。因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对护理人员是没有过错的,而护理费也仅仅是负有补偿性质的而不是赔偿性质,也就是说护理人员应当扮演的是补偿性质的法律角色。因此,对于实际审理中一些护理费要求过高甚至是高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在法理上应当是不予支持的。责任:分享到:分享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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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积分:0交通事故定残后如何计算护理费的法律依据
&&&&通俗的讲,护理费就是护理人员的误工费。因此,护理费的确定,与误工费的原则性规定基本相通。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付护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到十年。&
二、法律认定标准&&
&&&&以上的规定非常明确,我们应该明确以下几点:
&&&&1、护理费的确定受三个因素的影响,即护理人员的收入,护理的人数,护理的时间,三者相乘就是最终的护理费金额。
&&&&2、护理人员的收入确定,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方法计算,即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种是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是雇佣护工的,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护理的人数,法律规定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多于一人的,可以按照意见确定护理人数。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不是按照实际参与护理的人数来确定的,而是按照病人身体状况的需要来确定护理人数的。
&&&&4、护理的期限的确定,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这与以前执行的住院期间才给予护理费用是有区别的。什么是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标准,我们可以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来理解,即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上述五项中都不需要护理,就不需要支付护理费。
&&&&5、伤残后的护理,有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护理时间的确定,法律规定,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如受害人生存期满20年仍继续健在的,确需护理的,可继续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护理费五到十年。二是要合理确定护理级别,应当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来确定。关于护理级别,参照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可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我们在医院病床床头的小牌上常能看到这样的字样。
&&&&护理费的法律规定看似简单,但在实践中却并无绝对的标准,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从司法判例看,类似的情况,不同的判决也确实差别较大。
三、保险认定标准
&&&&在认定标准上,保险完全执行法律的规定。但由于法律的规定很多都比较含糊,给予法官的裁量权利较大,因此保险公司不可能象法官一样去主观认定相关的费用,而是选择比较简单的方法来进行计算,然后与客户沟通赔偿金额,取得一致后予以赔付。而对于事故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判决的结果,只要采信的证据不存在虚假问题,保险公司则予以接受。保险公司采取的常规认定办法如下: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具体在本系列文章(4)中有详细论述,可参照。
&&&&2、护理人员无收入的,当地有护工市场发育较好、标准较为明确的,优选按护工劳务费的标准计算。但除发达城市外,二、三线城市特别是大量的市、县级城镇并无完善的护工市场,也没有切合实际的劳务费标准,因此一般会参照护理人员的户口情况,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计算。
&&&&3、护理时间的确定。住院期间肯定计入护理时间内。出院后,主治医生有明确护理期限建议的,一般会据此计算。实务中更多的是医生没有出具具体的需要护理期限,则一般由保险公司人伤核损人员,根据受害人的治疗情况,结合医学相关规定,首先出具一个护理时间的意见,经被保险人同意后作为最后赔偿的依据。如双方协商不成,则要求出据主治医生的意见。
&&&&4、伤残后的护理费用的确定,由于法律的规定十分模糊,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根据事故双方的调解结果,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但是,由于涉及这方面的赔偿,一般金额较大,实务中双方达成调解的很少,大部分都是通过法院诉讼确定的,因此,保险公司会按法院的判决来作为理赔依据。
&&&&5、关于护理级别的使用。法律规定中护理人员无收入的,应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标准计算,同时定残后的护理,也规定应考虑护理依赖程度的因素。但由于具体如何挂钩,没有更明确的规定,因此保险公司在提出护理费意见时一般不会根据护理级别减少护理费。
&&&&6、护理人数的确定,原则上为一人,如确实需要多人护理的,需要提供主治医生的明确意见。如果没有医生意见但病情确实需要的,保险公司人伤核损人员也可特殊酌情作出多人护理的意见。
四、索赔资料的相关要求
&&&&同误工费的要求类似,护理费的相关索赔资料也较为简单。但由于资料会直接成为理赔计算的依据,因此完善、准确、真实就至关重要。
&&&&1、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护理人员有收入的,要求提供收入证明,收入证明的效力可参见本系列文章(4)中关于误工费证明的阐述。
&&&&2、护理时间。住院期间是当然的护理时间。出院后,原则上根据收治医院主治医生的护理意见确定。因此,如果能够注意到或者有条件,应要求受害人提供有明确护理时间的资料。
&&&&3、护理人数。需要赔偿1人以上护理人数的,均应要求主治医生出具需几人护理多少天的明确意见。
&&&&4、雇用护工护理的,要提供劳务发票,同时要注意收费标准是否与当地的价格标准及护理级别相符。
五、注意事项
&&&&1、由于保险理赔是双方调解赔偿完毕后才实施的,因此对护理费资料的申核,要求当事人必须在调解时就要先行进行。对于一些不合常规的,或者提起诉讼的,应提前进行调查,以掌握真实的资料。
&&&&2、实务中,对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由于种种原因,主治医生不愿意出具具体的意见,因此在赔偿调解时最好能够咨询一些医学的专业人员,以便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时间和人数。这样,在后来的保险理赔中与保险公司人伤核损人员协商时,也能够做到合情合理。
&&&&3、由于实务中医生对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不愿意出具意见,因此如果受害人提供的资料上十分明确地有这些意见且超出常理时,就要甄别这些证明的有效性。如果是人情证据,或者特权证据,一定据理力争。否则,对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定。
&&&&4、实务中,护理费的金额一般较小,争议也不是很多,因此遇到大额护理费索赔时,一定要慎之又慎,认真核对。
&&&&5、实务中,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的虚假情况较多,特别是容易发生证明上的人员与实际护理人员不一致、护理人员单位作假及护理人员证明中工资虚高等问题。因此,要在对受害人员的探视中就注意掌握相关情况,以便调解时能够据实支付。特别是对于提起诉讼的,一定要要求律师对受害人所提供的护理人员收入证明进行调查,如果虚假的提出反证。
&&&&6、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相关人员的沟通,最好能在与受害人达成协议前,就对保险理赔金额做到心中有数。即使因种种原因,需要多出赔偿金的,也要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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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工伤护理费如何计算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人员要是又被公司返聘去上班的,这是法律允许的,但此时双方之间不是,而是。要是退休人员在工作期间受到的话,也不会按照处理,而是一般的人身损害进行处理。那么此时退休人员受伤后的如何计算呢?律师365小编为您解答。《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计算。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依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从上文的条文规定中可以知道,如果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话,那么也是可以获得护理方面的赔偿,不过此时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护理赔偿的条件才行。详细的赔偿内容,律师365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阐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延伸阅读:
无锡劳动工伤律师
律所: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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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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